1912年(民国元年)
1月1日 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成立。
1月3日中华民国临时醉瘫在南京成立‘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任命各部总长、次长,财政总长为陈锦涛。
1月17日 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成立,内设赋税、会计、公债、钱法、国库五个司。
1月25日 江苏省都督庄蕴宽发布禁止抗租抗税令。宣称二租税为军炯所关,纳税缴租为国民应尽义务,其有不听告诫,希图违抗,甚或聚众持械加暴行于经征人员者,按军律治罪。
1月浙江、福建两省停征厘金。
△湖北省停征统捐。
△江苏省苏属地区停征厘金。
△四川省川东地区仍沿清末旧制征收厘金,省城内外及其他地区废止厘金。
△陕西省财政司令各地统税局卡,全省统捐按前清宣统二年(1910年)所订捐则减三成征收。
2月12日 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宣告退位。翌日,袁世凯在北京组织临时政府,自称临时政府首领,改各部大臣为各部首领。
2月13日 南北和议完成,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向参议院辞职,并推荐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14日,参议院接受孙中山辞职。
2月15日 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并电袁来南京受职,在袁接任前,仍由孙中山继续执行政务。
2月湖北省正式废除统捐,改办过境销产税。税率为值百抽二,不分远销近销,一道征足。复运出境时,填发分拨票,不再重征。
3月10日 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发布豁免民元(1912年)以前人民所欠地丁、钱粮,嘈粮令。
△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发布暂仍用前清法律令。一谓:“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
3月11日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计7章56条。其中第13条规定:“人民依法律有纳税的义务。”第19条规定参议院有议决全国税法的职权口
△莲河盐厘总局规定,自本月起凡盐船到其辖境内的盐场购盐,除代溪海分所购盐的盐船执有护照只纳票费不完厘税以外,其余盐船,须缴纳出口厘税,每担食盐税额220文。所有往浙盐船到南关时,须另纳厘税80文。
3月15日 袁世凯令改各省总督、巡抚为都督、民政长。
3月财政部电令各省财政司,当税由各省自定章程征收。
△直隶民政首领布告:京师所辖内外城区,所有民元(1912年)以前欠缴的铺捐、车捐、戏院、电影、乐户等各项捐款,一律准予豁免。
△浙江省废除厘金,改办统捐。捐率参照原厘金章程制定,多数较前减轻,少数增加。货物的运销,在第一次经过的统税局,按照所订捐率计算税额一次征足,此后在本省境内不再重征。
4月1日孙中山发布解任令。
4月2日 参议院议决迁临时政府于北京。
4月5日南京临时政府结束。
4月21日 北京国务院组成。
4月26日 参议院议决《财政部官制》。规定财政总长管理会计、库努 .赋税、公债、币制及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财政部下设承政厅及赋税、公债、币制、库务、会计五司。
4月江苏省临时议会通过《江苏全省征收货物税章程》。江苏省厘金向分宁、苏两属征收,宁属以该省江北辖境为范围,苏属以江南辖境为范围。民国建立后,苏属停征厘金,致使江苏顿失大宗收人,财政陷于困境。新定章程规定在全省改行货物税。在省内货物进出、产销,收全税一道不再重征。税率为值百抽二。
5月5日 众议院否决政府不经国会议决,擅行以盐税为抵押签订的善后大借款合同。参议院已于4月2日否决此案。
△浙江省政府以浙江丝捐作抵,向克虏伯炮厂借款600万马克。
5月7日 财政总长熊希龄令设财政部筹备处,并派王if芳为总办、章宗元为帮办。
5月11日 江苏省议会公布修订的《江苏省货物税章程》。修正的要点为:货物税分为产地、销场或进省、出省各收一半。即.货物在产地或进省第一道税所缴纳半税,侯到达本省销地或出省时,再缴纳其余半税。此章程仅在江南苏、常、太等苏属地区及南通、海门两县试办,其余宁属地区仍沿清末旧制征税。
5月13日 财政总长熊希龄向参议院报告其财政施政方针。大意为·我国财政困难,前清已有“国家破产之兆”。民国初兴,各省独立,“财政更加分裂”。当前中央财政,仅有支出,并无收人,纯恃外债维持。对此,提出八项解决办法:一、节减军费,以求收支适合。二、建立国家银行,以期金融复活。三、改革币制,开铸通用银元,废除使用生银,一切收支,均以元计。四、改革税制。将通过税改为营业税,为裁厘加税作好准备;改革田赋;开征契税和酒税;推行印花税、所得税等新税。五、筹划实行盐、烟专卖,以增大宗收入。六、划分税目,区分国家与地方的权限。七、加速制定会计法,解决各部、各省收支款项漫无规则等问题。八、整理公债,以保国信。
7月16日 粤都督公布《换契简章》。规定 凡前清政府印给的旧契,一律换发新契,并照章征收换契金。卖契照原契价征换契金 1%,典契征0.6%。卖、典契已纳的验契费,准在应缴换契金中扣除。
7月26日 周学熙继任财政总长。此前6月27日唐绍仪辞去国务总理职,29日由陆征祥继任。7月14日财政总长熊希龄亦辞职。
7月财政部咨请国务院将加税裁厘问题列人国务会议讨论,以便预先条议办法,作为重与各国开议的准则。
8月3日 财政部密电各省都督,在加税裁厘条约未与各国商定前,“各省厘金除改良征收章程,厘剔中饱浮收积弊,以苏商困外,仍暂行照旧征收,借维财政现状”。
8月上旬 财政部税务股提出《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暂行办法意见书》,认为:国家税、地方税从无绝对区分的标准,而各以其行政范围的广狭为前提。此前提尚未解决,因而避事划分两税不妥。主张暂照前清两税预算案办理。
8月15日 江苏都督因牙照税新章税率较原牙照捐提高较多,请领者寥寥,通令举办牙捐执照捐,对无力捐请的旧牙户,可执旧帖或旧牙照,捐换新营业执照。
8月30日 北京政府驻英公使刘玉麟在伦敦与英商克利斯浦公司签订克利斯浦借款合同。借款额本定为英金 1000万镑,实交500万镑,年息5厘,按八九折实收,以盐余为优先担保,期限40年,自第11年起开始还本。
8月黑龙江临时省议会通过该省统捐局章程计 10章 39条。规定在该省设立统捐总、分局,负责征收统捐。原由地方征收的学、警、自治等地方捐,也由统捐局统一征收。
△湖广各帮米商呈请安徽都督请咨江苏省,迅将江苏驻芜米厘局撤销。以纠正江苏在安徽预征厘金的办法。
9月10日 财政部订定《盐务筹备处分股办事暂行章程》,共 15条。规定财政部盐务筹备处在总会办下,设总务、北盐、南盐3股,3股下共设 10科办事。总务股下设机要、编纂、统计、庶务4科,北盐股下设奉直、潞东、川滇3科,南盐股下设两淮、两浙、闽粤3科。
9月25日 袁世凯与孙中山、黄兴协定后,通电宣布八大政纲:一、“立国取统一制度”。二、“主持是非善恶之真正公道以正民俗”。三“暂时收束武备,先储备陆海军人才”。四、“开放门户输入外资,兴办铁路、矿山,建置钢铁工厂,以厚民生”。五、“提倡资助国民实业,先着手于农林工商”。六、“军事、外交、财政、司法、交通,皆取中央集权主义,其余斟酌各省情形兼采地方分权主义”。七、“迅速整理财政”。八、“竭力调和党见,维持秩序为承认之根本”。
9月28日 财政部公布《国库计算暂行章程》。章程规定:国库收支以银元为计算单位,暂以京平银七钱二分合银元一元。
9,10月间 财政总长周学熙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陈述当时财政困难的根源:“一日紊乱,二日枯竭”。造成财政紊乱的原因.一是财政系统不明。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未明确划分,“中央拥考核之虚名,各省操征榷之实柄,中央需款则求之各省”。二是财权不统一。各省有藩司、盐使、关道以及各种税局,均拥有征收的权力。三是新政繁兴,岁计日细,旧有税收不足供应,于是巧立名目,苛索于民,税目税项千百种,“省与省殊,县与县异”,毫无系统。四是负担不均。农商小民苦于苛索,巨商富室竞至“无丝毫贡献”。形成财政枯竭的原因:一是信用不坚,难以利用公债调剂预算不敷。二是币制不统一,比价变动影响国库收支,使国用日细。三是银行基础未立,无法进行金融的灵活调剂。四是产业不发达,工农业生产凋敝。为此,他提出八点理财方针:一、划分国地收支。分清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和国家与地方财政的界限。二、统一税权。国家税由中央政府管理征收,将关税、盐税划归财政部管辖;在各省设国税厅直隶财政部,办理国税事宜。地方税则由地方管理征收。三、订定国家税与地方税税目,使租税系统分明。在税制上主张采取复税制,使租税普及,负担公平。对现有税制以“删繁就简”作为改良的“要策”。四、更新税制。使先进国家优良的税制推行于我国,由人民来共同负担。主张采用西方的经济思想,将税收制度“集注于富力之分配”,改变过去仅对生产或消费物器征税的单一办法,建议开征印花税、所得税、遗产税。以这四项来治理财政紊乱的问题。五、筹划公债。以有信用的公债“救财政之穷”。六、统一币制。实现金汇兑本位制,由国家银行发行统一的纸币。七、建立中央银行,健全银行系统,使能调剂全国金融,间接以纤国家财力。八、保护产业,与民休养生息,“使富力渐充,税源自裕”。以后四项经济政策作为间接整理财政的方法,来解决财源枯竭的问题。
10月21日 袁世凯公布《印花税法》,共13条。规定应贴用印花的契约、簿据分为二类:第一类巧种;第二类11种。
10月30日 财政部咨交通部,谓财政部已委托邮政总局为印花税栗分发行所,订定《邮政总局发行印花专则》12条。
10月31日 财政部财政调查委员会将厘定的《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及其理由书移付理财股。
10月陕西省财政司将原由府、道征收的商税收回自办,作为地方税。其办法与统捐基本相同,即货物无论出境、人境、起运、落地,均按照统捐规定税额的三成抽收一次,不再重征。
1i月1日 袁世凯公布《财政部官制》,计 14条。规定财政总长总辖国家的财务管理、会计、出纳、租税、公债、货币、政府专卖、储金、保管物及银行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公共团体的财务。财政部设赋税、会计、泉币、公债、库藏五司及盐务处。
11月15日 袁世凯公布《暂行审计规则》,计8章27条。在总则中规定·规则是审计国家的岁人岁出及一切财政的规程,在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未公布前,各官署及其所属局、所,均应遵守。
△江苏省都督颁布《杂税征收办法》。规定:一、契税每契价1元征税5分(3分解省、2分留充地方之用)。二、牙帖税每年征年税银元5元(4元解省、1元留充地方之用)。三、房捐暂照旧征收,全数留地方使用。四、膏捐由各县民政长酌量办理,但以不妨碍烟禁为主。
11月28日 四川省财政司将拟定的在全省恢复征收厘金办法呈该省民政长审批。
12月上旬 财政部召集各省财政代表会议讨论改良税则办法。
本年财政部令各省上报烟、酒、茶、糖等捐情况,为研究加征烟酒等各税作准备。
△湖南都督颁布《货物税暂行简章》、《货物税征收细则》、《货物税则表》和《税局办事细则》。简章规定.一、省内旧有常关、厘捐局卡一律裁撤,择货物出省、人省、销售各要地改设税局所,征收出境、人境、销场三种税目。二、凡省外货物人境时,征收人境税,任其通行境内;至发售处所时,则应另征销场税。三、本省货物在境内发售的,于发售处所征收销场税。若运往外省发售,除竹木、茶税特设局所预征出境税外,应在出境税局所征收出境税。四、税率:(一)出境税.必要品征4%-5;消耗品征2.5%-3.5%,奢侈品征1%-2%a(二)人境税:必要品征1%-2%;消耗品征2.5%-3.5%;奢侈品征5%-8%。(三)销场税:必要品征 1%—2%;消耗品征2.5%-3.5;奢侈品征5%—6%。
△湖北省财政司核定鄂豫火车货捐,凡属蓝票记帐公司,按规定的税率八折收捐,红票缴现各公司,按八五折抽收。折让部分作为各该公司的津贴。
△四川省财政司整理糖税,将税率由每斤4文减为每糖清1斤征钱2文,将各局裁撤改由各县署征收课兼办。
△湖北省改订竹木统捐捐率:外江,每估本一串,由原捐钱82文,改为60文;内河,由原估本每串捐43文,改为45文,武汉三镇,由原估本一串捐钱36文,改为30文。原用木尺改为摊尺,使税负减轻较多。
△广东盐区修改省配盐斤的税率,正税每包(原为潮秤205斤一包,后改 185斤)改为毫银3元,另征附加税(程船营业税、缉私经费、查验费及代收军费、商捐等),合计每盐一包,纳正、杂各税费毫银4元1毫。
△河东盐区盐斤取消官运,由民运为主官运为辅改为全部商运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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