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民国36年)
1月1日 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定于同年 12月25日施行。其中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中央财政与国税、国税与省税、县税的划分,由中央立法并执行”。“省财政及省税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交由县执行”。“县财政及县税由县立法并执行”。“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民政府公布《特种过分利得税法》。规定凡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等税法所列举的行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60%者,征收特种过分利得税。税率采超额累进制,最低为10%,最高为60%。
△台湾省废止盐专卖,改行征税制。税率系将按法币规定的税额折合台币计算征收。
1月8日 国民政府公布《财务罚援处理办法》。规定凡依各项财务法规科处的罚援,概按十成支配.解库互成,提解主办及协助机关出力人员五成。经举发而处罚的案件,应于罚援中先提三成奖给举发人,经司法机关裁定的罚援,先提四成充司法机关办公费,余额仍按上述规定处理。
1月10日 各收复地区产盐仄随盐税附征的盐场建设费,扩大为全国普征,一律在产区征收,渔农盐亦不再免征。征率调整为每担400元。随食盐税附征的盐工福利补助费也调整为每担95元。
△盐政总局通电各区管理局、办事处.经行政院核准,全国食盐税率调整为每担10000元、12000元、14000元及16000元四种;农渔盐税率为1000元,输韩盐税率为5000元。
1月13日 财政部颁发《三十六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办法》。规定:一、上海等35个大城市恢复查帐计税。二、公司组织、国营事业、公私合营事业及帐据确实完备并经核定者,均采查帐方法计税。三、由征收机关根据申报所得额计算税额先行填单缴税,再进行调查。四、资本额不足100万元,营业额不足1000万元者,仍依标准计税方法计税。
1月20日 行政院颁发《禁止摊派补充规定》。主要内容为:一、中央与省委托县(市)办理事项应指拨专款。二、地方新兴事业须呈准预算方可举办。三、一切机关非依法律不得向人民征税或摊派。四、对基层的非法摊派纵容包庇者,应负连带责任。五、乡、镇、保、甲人员擅向人民摊派者,应严予惩处。
1月24日 四川省政府通电各县:自2月1日起,契税税率除按中央规定每百元征税6元外,允许省附加6元,县附加6元。
1月28日 考试院公布《特种考试税务人员考试规则》。
1月财政部制订《县(市)特别税课限制条例(草案)》,呈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发给各地先行参照办理。
2月3日 财政部修正《契税条例》第巧条条文,将原规定不依法领用官印契纸除责令缴价补领外,并处以20元以下罚金,修改为处以2000元以下罚援。
2月5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矿产税条例》,补增“其他1947年各类矿产物一律从价征收10%”的规定。
2月6日 财政部颁发《所得税纳税行、住商申请登记办法》。新办法规定主管征收机关必须根据登记表编制总册、业领及地领清册。
2月8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特种过分利得税法》。规定凡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事业、营造业、制造业,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者,应缴纳特种过分利得税。税率采超额累进制,最低税率10%,最高税率60%。同日行政院公布《特种过分利得税法施行细则》。
2月11日 财政部颁发《工矿运输事业重估固定资产价值调整资本办法补充估算方法》。对重估时原资产使用年限不明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
2月14日 财政部颁发《各级直接税征收机关税务分段调查实施办法》。规定各征收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定调查区划,分段定人办理段内营利事业、薪给报酬、存款利息、财产租赁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及特种营业税的调查、催报、催缴事项。上级机关随时组织高级人员分赴各段进行复查,考察优劣报请奖惩。
△行政院公布《征收定期土地增值税办法》。对自第一次规定地价之日起,每届满10年而所有权没有移转和实施工程地区在工程完成后满5年的土地,均开征定期土地增值税。税率、免税额等均按土地税有关法令办理。
2月20日 财政部颁发《营业税行住商登记办法》。规定凡应纳营业税的营利事业单位,应依法登记,请领调查证。行、住商采购货物,须凭营业税调查证,请领境外采购证,方准采购。行、住商必须具备承保商号,以担保履行纳税义务。
2月25日 财政部训令各省市财政厅、局:契税划归县(市)后,其原有25%的县(市)附加税改为省附加,继续征收,以补省财政的困难。
3月1日 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准宋子文辞行政院长职,蒋介石兼行政院院长。
3月12日 国民政府公布《盐政条例》,计分通则、征税、产制、运销、罚则、附则6章,共47条。规定:一、盐政以民制、民运、民销及就产区征税为原则:必要时由官收、官运;特殊情形下亦得就销区征税。二、盐税的税率采取分类、分地等差制,其具体税率以法律定之。渔盐、工业用盐应分别减免。三、盐税为国税,就仓沱征收,地方政府不得附加任何税捐。已征税的盐应由盐政机关填发完税凭照。纳税人欠缴税款,盐政机关得移请法院追缴或强制执行。四、制盐须经财政部许可。盐的运销由盐政机关发给单照,不得与盐相离。盐的供销由盐政机关按产运供需及交通情形统筹调节。
3月15日 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免税额及课税级距调整条例》。规定除第三类证券存款利息所得外,一律依本条例调整,并以上海、重庆、天津、广州、武汉五地的夏售物价、房租、生活等指数平均增加的百分比,为调整的计一算标准。对按公务员生活补助费划分区域的,则分区按期调整。
3月21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货物税条例》第3,4,7,10条条文。规定:一、各类应税货品的课征范围及品目。二、棉纱税率由5%提高为7%。此外,对照证使用等作了补充规定。
3月22日 财政部、地政署会衔公布《土地改良物税征收规则》。规定:一、土地改良物是专指房屋。二、营业用房屋税率不得超过估定价的1%,出租住房不得超过0.5%。三、征收改良物税的地区停征房捐。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征增值税。四、简陋或临时性房屋,自住房屋以及每亩地价不满500元地区的房屋,准减税或免税。
3月24日 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经济改革方案”。其中提出八项财政措施:一、政府应速扶植农业生产,以裕田赋收人,保障并扶植工业生产,以裕直货两税收人;保障并扶植贸易事业,以裕关税收人;保障并扶植盐业,以裕盐税收人;应以数亿人民的生产能力及其总收人,支持整个国家财政。二、在修正中央地方收支系统后,县(市)财政较前充裕,而省级财政财源较少,收支失平,应重行修订,务使地方财政的财源,足敷自力更生的需要。三、目前直、货、关、盐四税税率,对于现时经济环境,未能适合,应加调整。四、调整征收机关,严密税收控制,简化稽征手续。五、出售敌伪产业及剩余物资。六、发行有价证券,取诸人民并使富有者有较重负担。七、精简机构。八、节约支出。
3月26日 财政部颁发修订的《所得税奖励金请给办法》。规定代扣所得税的单位或负责人可在扣缴税额内按5%。扣支奖励金。
3月27日 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部盐务总局组织法》。规定总局掌理全国盐务行政及有关业务,兼管盐警事宜。局内设置产销、财务、总务、会计、盐警管理五处及统计、人事两室。1936年7月14日公布的《财政部盐务总局组织法》,同时废止。
3月重庆市财政局颁发《三十六年度营业税简化稽征办法》。规定本年度营业税根据本年度全市营业税预算总额,由市财政局与市商会会审后核定,分业认摊,分户认缴。
4月3日 东北行辕政治委员会向财政部转送《辽宁省整理契税补充办法》。办法规定契税整理期为6个月。在头3个月内验换新契准照土地执照所载地价为计算标准,3个月后申请验换,按最近3年平均地价计算。对沦陷前已取得产权并经税印的契纸,免税验换新契;沦陷后契纸照章纳税。
4月18日 国民政府改组,张群任行政院院长。
4月24日 财政部公布《三十六年度各类所得税免税额及税率》。
5月1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营业税法》。主要修正内容:课税标准改订按营业收人额与收益额计征,废止按资本额课税的规定。按营业收人计征者,税率为 1.5%;按收益额计税者,税率为4%;制造业按营业收人额计税,税率减半征收。
△国民政府公布《特种营业税法》。规定:一、特种营业税为中央税收。二、征收对象限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及交易所发生的营利事业、进口商营事业、国际性省际性的交通事业、其他有竞争性的国营事业及中央政府与人民合营的营利事业。三、课税标准与税率为:按营业收人课征者,征收1.5%;按营业收益课征者,征收4%;制造业按收人额计算减半征收。
5月6日 财政部答复农林部:渔盐变色暂缓实施。
5月7日 财政部长俞鸿钧向国务会议作财政报告,谓目前财政部的中心工作系设法使本年预算收支接近平衡。财政部预计当年支出须20万亿,收人仅10万亿,不足之数,以发行美金债券、出售敌伪物资等予以弥补。
5月8日 财政部颁布《印花税票简化贴用办法》。规定凡申请核准简化贴用印花税票的机关、公司或商号,应于每五日根据发出每种凭证的存根或副本,分别汇计其总额,开立总发票、总收据或总帐单,立即贴足印花税票或粘贴已交税款的三联缴款书。前项凭证的正本于发出时,应加盖“本凭证印花税票总贴”戳记。
5月10日 盐政总局改称为盐务总局。
5月12日 财政部发布《直接税货物税超收提奖办法》,自1946年度起实行。办法规定.直接税或货物税超收在预算数的20%以下者,就超收数提奖3%;超收40%以下者,除20%的部分照提3%外,其余超过部分提2%;超收40%以上者,其超过40%的部分,准提1%。
5月13日 财政部公布《绥靖区豁免直接税办法》。规定收复后的绥靖区,灾情特重者,经呈准行政院,可免征直接税一年。
5月15日 直接税署训令所属直接税局:行政院批准以主计处统计局所编全国夏售物价指数,作为本年计算所利得税调整各商资本额的标准。
5月27日 财政部颁发《遗产估价审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确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指派专人调查估计遗产价额。未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遗产价额,一律不得核税。
5月28日 国民政府明令废止《盐专卖条例》(6月11日废止施行细则)。
5月30日 财政部颁发《工矿运输事业重估固定资产价值调整资本办法》。规定资产重估的计算方法及申请程序,以图缓和虚盈实税问题。
6月6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印花税法》。修正的主要内容·一、除将税目名称合并调整外,并新增了权利书状,设定地上权、地役权之契据,车船、航空机证照及劳务报酬收据簿折等4目,共为36个税目。二、将部分定额税率的税目改课以分级定额税率。三、对不贴印花或贴用不足额者,按漏税额处以40倍以上60倍以下的罚援。
6月11日 行政院公布《特种营业税法施行细则》,进一步明确特种营业税法的课税范围。同时对稽征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6月14日 直接税署颁发《财政部直接税督察须知》,并明令废止1945年制定的《财政部直接税署督察纲要》。须知对一般督察事项、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特种营业税以及人事、会计、统计等10个项目的督察内容作了规定。
6月19日 财政部电复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政治委员会,内称东北各省情形特殊,经行政院批准,对已由日伪组织课税盖印的契据,为减轻人民负担,于换领官契时,只收契纸工本费,不再征税。
6月25日 财政部为引导游资投存银行钱庄,将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暂减为5%,令伤各地施行。
7月3日 行政院公布修正的《印花税法施行细则》。修正主要内容:一、规定印花税的检查按财政部制订《印花税检查规则》施行。二、劳务报酬收据、簿折,应按月根据实际总收人额一次计贴印花,不得分立收据。三、凡规定由受据人扣款代贴印花的凭证,如不代贴,其责任应由受据人负责。
7月5日 财政部明令废止《第二类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简化稽征办法》、《第二类丙项其他从事各业者薪给报酬所得税第三类各项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简化稽征办法》及《自由职业者薪给报酬所得税简化稽征办法》。
7月10日 财政部代电各省市财政厅、局:战前、战时的白契,其载价不论为银两、银元、铜元、制钱、实物、法币或伪币,一律由不动产评价委员会,按时价以法币评定标准价格,作为课征契税的依据。
7月14日 行政院公布修正的《所得税施行细则》第6,7两条条文。修正条文规定营利事业只需于开业或改组、合并、转盘、停业时申报登记,其余年度均免登记。
7月22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国产烟酒税条例》。主要修正内容:一、对规模较大厂商或集中产区采取派员驻厂或驻场征收,规模较小的则采查定额征的办法(查定产量每月定期分二次征收)。二、根据滞纳时期长短规定不同比例的罚援,并对罚则作了部分补充。
7月 财政部颁发《第二类甲项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税稽征办法》。规定·其所得额应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级,由公会评定。主管征收机关根据公会所报税额清册,对10%户数进行抽查,再依抽查结果分别核定税额,并填发缴款书通知纳税。
8月9日 行政院公布《修正营业税法施行细则》。除将按资本额课征改订为按收益额计征外,将原订的营业税每半年申报查定一次,改订为每3个月申报查定一次。细则还增订了各级地方政府与人民合办的营利事业应依法课税的条文。对依法减征的制造业,限定为有关国防、民生的制造业。
8月15日 盐务总局电令所属·国务会议议决自即日起,食盐税率调整为每担 10万元,土、膏盐每担8万元,渔农盐每担5000元,工业盐仍免税。此外,盐场建设费征率定为每担1000元,盐工福利补助费调为每担225元,偿本费率每担仍25元。至此,全国盐税税率始告划一。
8月25日 行政院通令各省,要求紧缩县级机构,调整县级财政,对普通税源不丰的地区,允许对其大宗特产举办特别税课。
9月3日 经呈准行政院,财政部令伤所属,将一时所得税率暂按最低累进税率6%的比例征收,以解决住商、行栈扣缴一时所得税税率计算过于复杂及累进税率偏高的问题。
9月5日 财政部颁发《提高五十倍后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减除额及课税级距表》。
9月11日 行政院公布修正的《特种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9条条文。将原规定的“依其每季或每半年营业期间月份次序,分月填发查定通知书通知缴纳”,修改为“依每季或每半年营业期间,分别核税,填制查定通知书,一次缴清”。
△财政部、粮食部会衔颁发《田赋推收与契税业务联系注意事项》。规定田赋推收机关与契税征收机关,在办理田赋推收和申请税契时,必须填用三联单,相互通知,月终并将接办推收或契税案件,列表互送核对。
△财政部公布《盐政条例施行细则》42条。详细规定.渔盐、工业用盐、农业用盐的使用范围;盐的完税凭照及进盐申请单应记载的事项,盐的标准成本科目、计算方法、有关比率的核定;场价、仓价的核定;常平盐的发售等。
9月18日 行政院公布《县(市)开辟特别税课办法》。规定县(市)法定收人不敷支出及有特殊税源者,可开办特别税课,但须经县(市)参议会通过,省政府核准。其税率不得超过5%。
9月20日 行政院公布《整理省(市)财政办法》。
10月4日 财政部核定《记税商盐缴纳税款损失准备及拨赔办法》。规定:为保障库收维护商本,凡运往核定据点的记税商盐,除盐本仍由商人自行投保外,税款部分应向盐务机关缴纳损失准备,以为盐斤损失时的拨赔税款之用。
10月7日 财政部公布修正的《储盐仓蛇管理规则》。规定盐人仓沱存储时,应按照进盐凭证核实验收,并将进盐凭证、盐的种类、数量、起运地点、运输方法、人仓时期、堆存仓堆号数等逐一登记。存盐出仓时,应就堆存次序依次核实验放。存盐亏短如超过限量,直接负责人应负责赔偿。
△财政部明令废止《收盐规则》和《销盐规则》。
10月14日 财政部下令取消《财务罚援提奖分配细则》所规定的对举发人奖金最高额的限制。
10月16日 财政部颁发《商运盐提收税本保障费及损失案件处理办法》,废止《处理运盐损失案件办法》。新颁办法规定.对于战事发生地区的商运盐,在运输途中或存仓期间遭遇暴力或炮火受到损失时,以提存的税本保障费拨付。税本保障费的提收,为每担3000元,半数由运商负担,半数核入盐价,由运商在场价购时按场放担数提收。
10月28日 财政部颁发《营利事业及自由职业者之业务所申请登记办法》,废止《所得税行住商申请登记办法)o
11月11日 盐务总局呈经主计处批准令颁《盐税征课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会计凭证、附属机关收支处理程序与应用的凭证帐表、会计簿籍、会计报告等均作出详细规定。该制度自1948年1月1日起实施。
11月14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使用牌照税法》。新税法将税额再次提高,对自用牌照改为按营业用牌照减征粤。使用牌照税税率,改由县(市)府拟定,县(市)参议会决定。税源不旺地区,得经县(市)参议会决议,报省政府核准免征。
△财政部经报请国民政府批准,即口将五项自治税捐及营业税各项税率恢复原战时税率,以解决因抗战胜利后大幅度降低税率,致地方收人锐减问题。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屠宰税法第2、第3两条条文。修正条文将应税牲畜扩大为猪、牛、羊、骡、马等互种;税率订为最高不得超过原价的10%。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房捐条例》。修正要点为.一、征收范围及免税标准授权由各县(市)参议会决定,报省政府核准执行。二、房捐税率除恢复 1943年公布的房捐条例所订的标准外,自用住房改订为按房值的6%。征收。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营业牌照税法》。规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的3%,税源不旺地区得经县(市)参议会决议,由省政府核定免征。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营业税法》。新法主要将原订减半征收的营业税率,仍恢复为以营业收人额为标准的,征收3%;以营业收益额为标准的,征收6%;制造业以营业收人计征的,仍减半征收。
12月1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筵席及娱乐税法》。主要修正内容为:筵席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原价的20%,日常饮食免税,免税标准,由县(市)政府拟定,送县(市)参议会决定。娱乐税得由县(市)政府按营业性质划分等级,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原价的30,须经县(市)参议会议决后征收。
12月15日 财政部抄发《财政部直接税货物税机关委任职人员补充办法》。规定直接税、货物税机关新进委任职人员,除另有规定外,以依法考试及格者为限。财政部除将高考、普考及格人员转分任用外,并应分期举办税务人员特种考试,公开考选任用。
12月27日 国民政府密令行政院 国务会议授权行政院对整顿税收、调整税率及裁减机构人员,得先行处理。但采取上述措施后,行政院应于3个月内咨行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
12月28日 财政部将《民国三十七年度地方财政紧急措施办法》呈行政院鉴核。所拟措施有关税收的内容是:一、省级部分 营业税全部列为省收人,除省辖市仍分给50%外,不再分
1947年给县(局),县(局)损失的营业税,即以中央委托代收或协征土烟土酒税提成的收人抵补。粮食业营业税及运输业营业税免税期届满,应即开征。二、院辖市部分:营业税全部列为市收人,中央不再提取四成,遗产税由中央拨补30%(原为15%);上烟土酒由中央委托代征或协征,并提成拨补,营业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等,应切实整理改进,各项税率应依照中央新颁税率征收。三、县(市)部分遗产税由中央增拨至70(原为30%),_上烟土酒税由中央委托代征或协征,并提成拨补;田赋仍以50%归县(市)。
△国务会议议决,本日起调整盐税税率。食盐为每担25万元,土盐、膏盐为20万元,渔农盐10万元,工业盐仍免税。继续附征偿本费25元,盐工福利补助费2500元,盐场建设费5000元。台湾区暂不调整。
12月下旬美国盐业专家华达被聘为盐务总局顾问。
12月河南省政府公布《河南省“剿匪勘乱”经费特捐征收办法》。办法规定:一、省境内有交易行的卷烟、酒类、矿煤、海味、棉花等八类货品,“剿匪”期间均应依法征收特捐。二、特捐一律从价征收。烟、酒为20%,海味50%,矿煤、棉花等均为10%。三、各特捐由各县税捐稽征处代征,不得招商包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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