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民国34年)
1月1日 财政部电伤各海关,即日起实行《战时消费税稽征简化办法》,将原34项国货课税货品减为11项,起征额提高为500元。
1月15日 随盐附征的偿本费由每担14元提高为25元。
△自本日起,全国盐专卖利益调整为每担一律征110元。食盐战时附征率,由每担原征300元提高为1000元,盐专卖管理费征率,由每担原征50元提高为150元。
1月23日 行政院政务会议通过“调整税制简化机构案”。主要内容为:一、茶叶、竹木、皮毛、瓷陶、纸箔、麦粉、水泥、火酒、饮料品统税税目取消。二、棉花、夏布、麻布、丝织匹头、毛织匹头、植物油、药材、爆竹、焰火、金针菜、笋干、黑木耳、香菌、千制果品、玻璃制品及神香等战时消费税全部取消。三、盐、卷烟、火柴专卖停办,改行征税。四、裁撤缉私署、海关监督、海关内地关卡、专卖机构以及公债劝募委员会等机构。
1月25日 财政部致电总税务司,要求自接电之日起,取消全部战时消费税。
△财政部致电各省区税务管理局,决定将茶、竹木、皮毛、瓷陶、纸箔、麦粉、水泥、火酒、饮料品等统税即日停征,并表报清洁税款。对停征各税的驻厂、场人员由各局择优调用,其余遣散。
1月26日 盐务总局发出电文,要求自2月份起,盐专卖停办,继续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原则,恢复征收盐税,盐税税率仍维持原专卖利益征率每担110元。
1月29日 财政部颁发《自由职业者薪给报酬所得税简化稽征办法》及《第二类其他从事各业者薪给报酬暨第三类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简化稽征办法》。
1月30日 财政部为调整税制简化机构,颁发《奉令裁撤机关结束办法》,对裁撤机关的结束费、遣散费、结束期限、移交接收等事项作出规定。
2月1日 财政部盐政司与盐务总局合并,改称盐政局。局长由张绣文代理。
2月15日 财政部税务署发布《烟类火柴专卖改征统税临时办法》。规定:烟类、火柴停止专卖改征统税,其税率暂照原征专卖利益征率计算;机制卷烟税率为100%,手工卷烟、雪茄烟为60%,薰烟叶为30%,火柴为20%,一律从价计征。
2月17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遗产税暂行条例》及施行条例。将遗产税起征点提高至10万元,将死亡者“三年前”的赠与应予征税改为“五年前”的赠与应予征税。对逾期不清缴税款者,规定在必要时由法院标卖其财产的一部,以清偿税款。
2月21日 行政院令财政部:绥远省所请1944年土地税暂缓实行累进征课,准予照办。
2月26日 财政部颁发《财政部人事甄审办法》。规定对海关分关主任、盐政分局局长、县(市)税务征收局局长(包括直接税、货物税分局长)、县田赋管理处副处长等人员必须经过甄审合格始得任用。并规定应行甄审人员必须具有荐任暨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资格,先经部、次长核定批交,始得提付甄审。审查项目有资格、学识、经历、服务成绩、品行、体格、特长等7项。
3月9日 行政院任命张绣文为盐政局局长。
3月12日 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即日起食盐战时附税税率每担调增5000元,连原征1000元,共为每担6000元。
3月17日 财政部核准云南省1944年度地价税一律按1.5%税率征收。
3月28日 行政院颁发《田赋粮食机关调整办法》。规定财政部所属田赋管理委员会改隶粮食部,原由田赋机关办理的契税、土地税征收事宜仍归财政部办理。
3月30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第26条条文。对逾期缴纳土地税,按月加征滞纳罚援 10%,以加至12个月为限。
△财政部代电各省田赋粮食管理处:田赋管理委员会奉令改隶粮食部后,契税征收归直接税署主管。
3月财政部将食盐公益费改称“盐工福利补助费”,专为办理盐工福利之用,每担食盐仍征5元。
4月5日 财政部、地政署联合颁发《土地税征收规则(草案)》,供各省拟订土地税征收规则的参考。草案规定:一、土地税包括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二、地价税以土地所有权人在一县(市)的地价总额,累进起点以下按 1.5%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就其超过部分划分9级征收,税率自17%累进至5%。乡地地价税折征实物。三、土地增值税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税率自20%累进至80%。所有权为绝卖向出卖人征收;如系继承、赠与,则向承受人征收。
4月6日 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59次常会通过《中央分配县(市)国税处理办法》。办法依照《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将中央分配县(市)的各项国税的比例修正为:一、土地税应以70%划归原收人县(市),以30%归省统筹支配。二、营业税、遗产税、印花税、财产租卖所得税,各以50%划归原收人县(市),以45%归省政府斟酌各县(市)财政情形统筹支配;其余5%由省政府保留,视各县(市)临时需要及年度结算税收短细情形核定补发。
4月16日 经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决议,国民政府令调整直接税、货物税机构。
4月17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契税条例》第 16条条文,将原按契价抽取2%的监证费改为 1%,充作乡镇公所经费。
4月20日 财政部宣布盐务政策。其要点:一、民制官收、归仓管制。二、尽量利用商运(委托代运,招商承运),商力不能大量办运者实行官运。三、按规定完税后自由销售,招商设店销售与合作社销售并行。四、废除专商引岸。
4月25日 行政院下令暂时保留《盐专卖条例》,待盐税新条例公布后再行废止。
4月食盐附征的专卖管理费由每担 150元增至300元。
5月6日财政部颁发《省(区)货物税局及县(市)货物税分局组织条例(草案)》。
5月15日 各省(市)直货两税机构分立。
5月21日 行政院训令修改《契税条例施行细则》第15,第 19条条文。第 15条修改为“办理卖契税应取验最后之上手契,如系白契,应照契价补税,但有不能缴验上手契之事实而能提出合法证明者,得免予缴验,其系转典者亦同”。第19条主要根据第 16条对监证费的收取比例作了相应的修正。
5月28日至31日 国民党召开六届一中全会。宋子文被推为行政院院长。
6月1日 财政部将税源特多业务繁重的重庆、成都直接税分局改为财政部直辖局。
△重庆直接税局接办该市土地税征收业务。
6月6日 财政部颁发《遗产税告密给奖办法》。规定告密经查实后,按漏税额的5%给奖,但不得超过20万元。
6月11日 国民政府公布《使用牌照税法》。规定纳税标准仍按原征收通则分类划等征收,但各类税额均予调增,自用牌照税改按营业用牌照税减半征收;取消使用牌照税不得增加附加税的规定;其施行细则由各省(市)依该法拟定送核。
6月12日 行政院政务会议通过 1945年《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利得税简化稽征办法》。主要内容为:一、尊重税法精神,废止依照预算配税办法。二、恢复申报办法。气、采用抽查办法。四、改订计税标准。五、简化评议程序。
6月13日 国民政府公布《战时罚金罚援提高标准条例》。规定,依《刑法》或其他法律应处罚金罚援者,在战时就其原定数额提高至50倍,但上述两项法律已依 一定比率规定加增罚金或罚援数额者,依其规定。
6月26日 财政部粮食部会衔训令各省(币)田赋管理处,要求土地税业务于本年7月15日前划归直接税局接办。土地税征收法币部分由直接税机构办理,田赋及地价税征实部分由田赋管理处办理,契税则委托田赋管理机构代征。
6月28日 财政部颁布《关警与盐警工作配合运用办法》。规定查缉私盐在盐场区域以内者,由盐警负责;在场区以外者,由海关负责。
7月1日 附征的食盐整理费停征。
7月16日 成都直接税局接办该市上地税征收业务。
7月26日 财政部、粮食部会衔颁发《财政部委托各省、市(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代征上地税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一、本年度土地税征收,除重庆等7市外,其余均暂委托各省县、(市)田赋粮食管理处代征。财政部对代征机构除地价税征实部分须与粮食部会同办理外,径以命令行之。二、未设田赋粮食管理处的县份,得委托县政府代办。三、土地税减免案件,由省级代征机关会同地政机关转报财政部核办。
8月15日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抗日战争胜利结束。
8月18日 财政部颁发《财政部税务人员保证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主管征收人员及经管公款公物人员奉委后,应即觅具殷实铺保,或经上级机关、本机关主管长官核准改觅与本人拟任职务同等官职以上的现职公务员二人保证。税务人员于奉令调职时,对新职仍应另办保证手续。办法又规定主管征收人员的铺保资产,不得少f被保人全年经征各税预算总额10%a
9月1日 财政部决定盐专卖停办后,本日将原征专卖利益(每担 110元)及附征的专卖管理费(每担300元)合并为全国划一的盐税,每扣征410元。连同食盐战时附税6000元、国军副食品费1000元,总计每担7410元。
9月9日 财政部颁发《防止滞纳税款办法》。规定在调查、核定、填发通知书的各个环节上不得稽延,并须编制催缴手册,按月将滞纳商号签报核办。
10月1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印花税法》中税率表第16目保险单税率。规定人身保险每件按保额每千元贴印花4角,其超过之数不及1000元者,亦以1000元计,保额超过250万以F者,其超过部分每千元贴印花2角;保额超过1000万元以仁者,其超过部分,每千元贴印花1角。财产保险每件按保额每千元贴印花2角,其超过之数不及 1000元者,亦以1000元计,保额超过350万元以上者,其超过部分,每千元贴印花1角。
10月2日 财政部发布布告,重申废除盐业的专商引岸制及其他有关私人垄断盐业的特殊待遇及权益。
10月8日 行政院颁发《收复区直接税征免办法》。规定:一、薪给报酬、证券存款、财产租卖所得税及印花税、营业税自征收机关成立日起征收。二、营利事业所、利得税自1946年1月起征。三、遗产税在沦陷期内发生者,一律免征。四、营业税因灾情严重者,可自10月份起免征3个月。其税率,按营业总额课征者为1.5%,按资本额课征者为2%;运输及粮食业免征一年,自本年10月份起计算。
10月9日 行政院政务会议通过豁免地价税、土地增值税一年。
10月11日 行政院公布《收复区域各省县(市)整理契税办法》。办法规定:一、整理契税期间为6个月,在整理期内除沦陷前已经税印且未经敌伪加盖印信者外,无论远年近年契纸,须一律报验,换领新契,缴纳契税。二、原有契据遗失、毁损的,可提具证明申请补发。
△财政部通令废止《糖类统税征实办法》。
10月13日 财政部颁发《收复区盐务紧急措施实施办法》。规定派员接收收复区盐务并设置盐务机构、接管各地盐场仓佗,整理缉私事务,充实盐场警卫等紧急事项。
△盐政局局长张绣文调出,缪秋杰接任。
10月19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国产烟酒税条例》。修正内容为:将原规定完税价格以6个月平均批价为计算根据,改订为3个月。同时补充规定酒类酿户的纳税期限及滞纳罚则。
10月20日 财政部急电各区盐务管理局:经行政院批准停止实施所有各重要市场食盐限价。食盐供应,照仓盐议价发售。同时取消计口授盐。
10月22日 财政部宣布自本年 11月1日起,废止《棉纱麦粉统税改征实物暂行办法)o
10月财政部发布命令:抗战胜利后,各收复区盐税税率从低核定,江苏、安徽、南京、上海定为每担1000元(12月,又被调高为两淮场区每担1500元,南京、上海每担2000元,安徽每担3500元与4000元两种)。
11月6日 财政部公布《财政部税务机关人事管理办法(试办)》。规定 一、税务机关的人事管理,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二、税务人员分为四等:甲等税务员为简任职;乙等税务员为荐任职,丙等税务员为委任5级以上职;丁等税务员为委任6级以下职。各等税务员均依照文官官等、官棒依法锉钗任职。三、税务员的甄用二甲、乙、丙等税务员由财政部办理,丁等税务员由财政部省级税务机关呈部核准后办理。
11月19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货物统税条例》。条例主要系对卷烟等原属专卖的应税货品改征统税后的税率依专卖利益率作了调整。
11月27日 财政部盐政纲领第二次会议拟定盐政政策·由民制、官收、官运、商销,改为民制、民运、民销;取消产、运、销管制,实行照章纳税,自由贸易政策,但仍由政府加以管理。
11月淮南盐区对所有由解放区内运的盐斤,不论销往何地,一律每担征收盐税1000元,带征偿本费25元及员工福利费5元。
12月4日 财政部致电京沪区财政特派员办公处及上海直接税局。内称:上海市美军总部租用的产业,其业主应纳的印花税及租赁所得税准予免征。
12月7日 财政部转发《救济物资单行基本协定》第7条免税条文。条文规定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救济物资及资产均豁免任何名目的税捐;对联总华籍或非华籍工作人员均免征薪给报酬所得税。
12月8日 财政部发布命令:各业雇佣人员所领的津贴及生活补助费,准予免课薪给报酬所得税。
12月22日 盐政局改称盐政总局,管理全国盐务。在产区设盐务管理局及分局、场署、场务所,在销区设盐务办事处。
12月27日 财政部代电直接税署:1946年征收的所、利得税,应以1945年度营业结算有无所得为标准,对有所得者仍依法征收所、利得税。
12月28日 财政部召开苏、浙、皖、赣、鄂、湘六省盐务复员会议。会议就处理上海敌伪存盐、调剂收复各区盐斤产销、存盐查验补税等议定了具体办法。
12月 财政部批准划一运盐销盐单照格式,包括运盐称放准单、运盐执照、分运执照、销盐准单、销盐护运单与销盐补税单6种。同时停用所有旧式单照。
△四川省参议会一届一次大会以各县特许税征收对象多为粮食、红苔、海椒、猪、羊、禽蛋,品目苛细,又系招商承包征收,于民有损、于国无益。决议函请四川省政府严格规定特许税征收范围,废除一切非法特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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