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民国33年)
1月13日 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规定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人员由主计处分别缓急次第设置。
1月18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印花税法》。修正的主要内容为税率表第1目至第3目,增列“但其价额超过250万元以上者,其超过部分每百元贴印花1角”。第4目改为:单据每件贴印花1元,簿折每件每年贴印花4元;支票簿每本25页者,贴印花2元,每增加25页,增贴印花2元。
1月20日 盐务总局转发财政部指令试行的《财政部盐务总局所属各区管理局组织规程》。规定各区盐务管理局内设总务、场产、运销、财务四科及人事室,并设会计主任、统计主任。
2月11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营业牌照税法》。营业牌照税课税范围改订为经营娱乐等 13种行业以及应取缔的行业。课税按资本多寡分等课征定额税,税额最低为每年10元,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的5%o。
2月15日 财政部致电各省(市)政府:奉行政院指令,停征自治捐的各省(市)准予先拨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三成分配地方,以替代各省代征营业税的抵补。如仍不敷,就其他税收超额部分划拨补足。
2月26日 财政部公布《征收契税考成办法》。规定对县(市)契税征收足额、全省征收足额县份达半数以上者,提给奖金。超收者除提奖外并按超收成数给予主管及主办人员以记功、加薪、晋级的奖励。县、市征起税款在八成以下则分别给予申诫、记过、免职的处分。
3月5日 财政部奉令于食盐项下附征国军副食费每担1000元,并人仓价。命令要求所有军队在各地方就地征收款物应即停止。
△食盐附征的偿本费每担征率由8元提高为14元。附征的公益费,每担由2元提高为5元。盐专卖管理费每担征率由20元,提高为50元。
3月8日 财政部直接税处改为直接税署。高秉坊代理直接税署署长,孙超卜煊代理副署长。
3月28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规定:一、地价税每年征收一次,税率为15%,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则逐级加征至5%为止。二、土地增值税则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就其超过原价部分按超额累进办法征收,税率由20%累进至80%。
4月19日 直接税署代电云南税务管理局,同意云南省参议会关于所、利得税实行简化稽征方法的请示,准云南省在本年先行试办。
4月陕西省政府将自治户捐改名为商户警捐,并颁布《陕西省商户警捐征收规则》。规定:一、警捐按营业者资本额大小订定征收等级,根据等级确定应纳税额,按月征收。二、警捐等级共分12级,最低级为资本额在3000元者,按月征收6元;最高级为资本额在50万以上者,按月征收1000元。
△财政部将盐务税警改称场警,从缉私署移交盐务机关管辖,共有官兵15342人,专司场区管理及销区护运工作。
5月6日 行政院核准财政部“关于房租收人不敷缴纳土地税及房捐等补救原则”四项。原则规定:业主房租收入不敷缴纳房捐及土地税者,得请增加房租,增加数目以足敷缴纳税捐之差额为限。承租人不愿增加时得终止契约。主、客有争议时得投诉司法机关解决。
5月13日 财政部公布《违反盐类管理案件罚援及没收物变价处置办法》。对违反盐专卖及其他盐类管理案件的处理手续、变价收人与罚援的分配等作了具体规定。
5月26日 财政部直接税署颁发《三十三年度营业税简化稽征办法》。规定根据纳税单位资本大小、会计情况、纳税表现等划分五等。列人甲、乙二等者,自报营业额,按月缴纳,年终一次查帐核定,列为丙等者,3个月查定营业额一次,按月或按季征收;丁等则参照物价进行估征;戌等照乡镇营业税稽征方法办理。
6月5日 直接税署密令各省局、重庆市营业税处等单位:货运登记限于7日内一律撤销,不得借词请缓。保证金统限1个月内查清具报。
6月8日 直接税署训令各省税务管理局:前颁《税务保证金收付办法》、《税款保证金收付补充办法》、《一时营利事业纳税保证金拨充税款办法》及《一时营利事业税款保证金利息余额支配标准》等,均予废止。
7月11日 行政院会议通过财政部呈核的《三十二年所利得税简化稽征办法》。办法规定了一般工商业、行栈与代理业、金融业等计算标准纯益率的方法,并规定由征收机关分业造册,先评行业总额,再评会员分户额并张榜公布,由征收机关填单缴库。户财政部部长批准直接税署制定《财政部印花税汇缴补销办法》。
7月14日 财政部将糖类停办专卖,恢复征税,公布《糖类统税征实办法》。规定糖类征实率为30%,保每百斤外征实物30斤(后将征实率改为25%)。征收的糖类实物,暂存厂内,由税务署核拨承购机关,依照厂价交款提货。遇有余糖,可由厂方按出厂价折价领回自销。川康两省自本月16日,其他各省一律自8月16日起施行。
7月21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统税条例》。将竹材及普通木材税率减低为10%,楠木、花梨木、黄杨木等减低为20%,生、熟皮税率由15%至30%减为10%至25%,其他各种已硝未硝皮货以及制成的皮统、毛毯,划分为粗货、细货两种,其中粗货税率减为20%;锡箔税率由50%提高为80%。
7月22日 财政部将《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修订为《国产烟酒类税条例》,本日经国民政府公布。新颁条例将烟叶税率由30%提高为40,烟丝税率由15%提高为20,酒税税率由40%提高为60,对漏税者除没收货件外,照漏税额处以3倍以下罚援。(8月24日财政部致电各省税务管理局,新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抄发《战时土地税考成办法》,将考核内容分为当年征起新税和催收往年欠税两项。
7月25日 行政院令盐务总局:迅伤各区盐务管理局对于场商制盐成本及合法利润详加核实计算,酌予调高食盐收购价格(场价),惟仓价不准提高,以维持市场的稳定。
8月15日 财政部训令各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凡属继承不动产办理推收时,应伤令遗产继承人向所在地遗产税征收机关办理遗产税手续,并将继承遗产事实通知遗产税征收机关。
9月7日 直接税署将依据《财政部印花税汇缴补销办法》制定的《印花锐简化稽征办法》颁发给所属各局。办法规定:凡申请印花税汇缴补销者,得依照上月营业销货额按4%o计算,经征收机关核定汇总交纳印花税。
9月7日 财政部公布《盐警服务规则》。
9月20日 财政部将《货物统税暂行条例》修改为《货物统税条例》,国民政府于本日公布。新颁条例课征范围新增茶类,税率从价征收15%;又将糖类正式列人条例。税率由15%提高为30%;并增订了较详细的罚则。
9月25日 财政部通令各税收机关:经收任何种类的保证金,无论为现金或票据、证券,悉应依照《公库法》第7条的规定缴人代理公库的银行或邮局,不得自行办理。
10月3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房捐条例》第二条条文。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及其商业繁盛或住民在100户以上确有纳税能力的地区,其房屋均应征收房捐。
10月18日 财政部将《盐专卖暂行条例》修改为《盐专卖条例》,国民政府于本日公布。新颁条例仍分通则、产制、收购、运输、销售、罚则、附则7章,除罚则一章略有修正外,其他各章基本未变。
10月26日 行政院宣布废止 1914年12月公布的《私盐治罪法》及《缉私条例》。
11月1日 财政部令发修正的《国产烟酒类税稽征规则),对国产烟酒税的征收程序、起运及改装,征收应用的证照,以及户商登记、税务稽查工作等作了详细规定。
11月20日 国民政府任俞鸿钧为财政部部长(27日就职)。
11月21日 行政院改组,宋子文代理行政院院长。
12月16日 国民政府令废止《战时食糖专卖暂行条例》。
12月18日 财政部颁发《第二类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简化稽征办法》。
12月28日 行政院颁发《中央分配县(市)国税处理办法》。规定中央分配县(市)国税数额及划拨的程序和县(市)代征国税收人分配的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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