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民国35年)

书籍: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大事记 作者:程悠... 朝代:1994-02-01 专题:书籍

1月1日 盐政总局通令:本日起,盐税、食盐战时附税、国军副食费三项并称为盐税,征率仍旧。

△长芦盐务管理局取消该区数百年来实行的专商引岸制度,盐商按规定完税后自由报运,在指定地点行销。

1月4日 国民政府任命姜书阁为税务署署长。同时免去关吉玉税务署署长职。

1月5日 财政部决定分三期调整全国各区食盐税率。本月为第一期,全国税率(每担)计分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5000元、5400元、6400元、7400元12种。渔、农、工业用盐税率从轻核定,每担为200元。

1月12日 天津市政府公布《天津市征收妓女登记费暂行办法》,规定凡本市妓女均须依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登记证每张收费10元,妓女按乐户等级,分为5级,每月分别缴纳20元至300元的登记费(即妓捐)。

1月 财政部训令所属各税务机关:《货物统税条例》已于1945年11月19日经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前颁《烟类火柴专卖改征统税临时办法》废止。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专卖局接收日营台盐制盐株式会社、南日本盐业株式会社及台湾盐荷役会社,分别成立台南盐业公司及台南盐运公司,继续实行盐专卖。

1-2月间,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通过“复员时期政府经济方针”。其中有关财政税收内容是.一、适应战时需要的各种税赋及物资管制,分别予以取消或调整。二、豁免收复区的田赋一年,并减轻佃农负担。三、切实调整税制,整顿税收,加强直接税的比重,以谋岁人的增加。四、削除一切不必要的支出,以谋岁出的紧缩。五、简化预算、审计及公库制度。六、规划自治财政的固定收入,以适应实施宪政及加强地方自治的需要。七、在经济未恢复正常状态前,田赋继续施行征实。八、整理钞券,稳定币值及汇率。九、改善对外贸易,终止统购统销。

2月9日 广东省政府公布《广东省各县警捐征收规则);o规定 一、广东省各县旧征的店户警费,除由业主负担的改称房捐征收外,其因享受警察公益而由房客负担的部分,一律改征警捐。二、警捐由所在地警察局向辖内店户及住户征收。三、捐率.出租房屋按租价10%征收,自用者按房价1%征收。

2月11日 盐政总局通令改动所属各盐区管理局、办事处的名称:原苏南、苏北、河北、辽安、粤东等盐务管理局,改称淮南、两淮、长芦、东北、广东盐务管理局。其余河南、陕西、江西、安徽、湖南、湖北、贵州、口北等盐务管理局,一律改称盐务办事处。原粤西盐务管理局改称广西盐务办事处。两浙、川康、川北、云南、西北、山东、山西、台湾等盐务管理局仍旧。

2月19日 行政院通过《盐政纲领》,作为《盐政条例》颁行前的施政依据。纲领要点为:一、“当前盐政以民制、民运、民销为原则,并由政府管理之。”必要时可办官运。二、供销近场的盐,就场征税,供销较远各销地的盐,就仓征税,均照税额分别征足,概不重征。三、盐税为国税,地方政府或团体不得附加任何捐税。现征各项附税及专款基金应逐渐归并。四、盐的税率应分类分地区按等差规定。五、征税之后,由商人自由运销。六、制盐须经政府许可。七、盐政总局及其附属机关管理全国盐务,设盐警保护盐的产、运、储,并进行缉私。

2月20日 湖南省田赋粮食管理处特电财政部请示补救课征土地增值税办法。电称,地价高涨乃通货膨胀法币贬值所致,并非土地真正增值,土地移转时,依现价课征土地增值税,税负过重,难以执行。

3月1日—17日 国民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会议通过“对于财政金融经济报告之决议案”。其要点为·一、财政经济问题为当前最迫切而严重的问题,欲解决此一问题,首在和平安定,使民困昭苏,恢复其自救目存的力量。二、当前要务在安定物价,平衡预算,故财政必须增加收人,减少发行,在有钱出钱,不涉苛细两原则下,扩大征收范围。除改进租税制度,充裕地方财政,以外汇物资、敌伪财产、国际剩余物资平衡国库收支外,田赋可实行累进征税,土地涨价归公,增加奢侈品课税,强制向富户推销公债。三、财政政策必须与经济政策相配合,以增加生产为目标,预算原则在生产部门宜量出为人。四、地方财政为建国工作的基础,收支系统必须重新划分,使中央地方平衡发展,尤在使人力、财力逐渐转向地方、改变过去头重脚轻之弊。五.建立金融体系巩固金融基础。会议还通过“经济紧急措施案”,“根据三民主义节制资本与平均地权之主张,规定增设财产税、特种利得税及股票交易税,此项新税均采累进制”。

3月2日 财政部、地政署电复贵州省田赋管理处,土地增值部分免税金额准由原规定的40%改为20%o

3月5日 财政部鉴于物价上涨甚巨,训令所属将1943年2月间施行的各项罚款奖金最高额提高20倍。

3月7日 盐政总局通知所属·军事委员会已发代电给陆军总司令部转伤各部队严禁军人运盐和护私运私,军需食盐由后勤机关统筹购发。

3月8日 财政部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与地价税的按年征收情形各有不同,呈行政院要求仍照旧征收,不宜核免(28日行政院令准)。

△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各县(市)举办因地制宜税捐办法》。规定.一、税捐征收对象以各该县特产品为限。二、不得与中央货物税与五项自治税捐抵触。三、从价征收,税率不得超过5%。四、每县举办的因地制宜税,其税目不得超过三项。每一税目收人预计收数不得少于五项自治税捐的最少一种。五、征收章则须经县民意机关通过,省政府核准。

3月13日 财政部、粮食部会呈行政院 自本年起将各省契税一律改由直接税机构自行征收,不再委托田粮机构代征。未设直接税机构的地方,由该管区局商请财政厅委托县政府代征(4月5日行政院指令准予备查)。

△考试院核转《特种考试财务人员考试委员会组织规程》,准予备案。

4月1日 台湾省盐务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专卖局移交台湾盐务管理局,仍实行专卖制。

4月2日 行政院抄发财政部拟定的《东北及热河各省市区域内库款收支暂行办法》。其中第10条规定:东北及热河各省中央各项收人暂均用东北流通券计算,由收人机关按月或每三个月解缴当地或附近中央银行列收。

4月3日 财政部代电各省(市)直接税局、田粮管理处:收复区凡以伪币记载契价者,应一律照法币评定标准价格征收。

4月4日 盐政总局颁发《沿海产区运销扬子四区征税办法》。规定由沿海产区运济销区的盐斤,由产区先按每市担4500元征税;对指销地点应补征的税款差额和偿本费、盐工福利费,如商人能在上海觅妥保人者,可在销区征收,否则由产区按照指销r税费率全部征收。销区商人已向销区缴纳全部税费,持有合法单照往产区领运盐斤者,产区不再征收。

4月10日 财政部为修建各产盐区盐场,呈经行政院批准开征盐场建设费,每担盐征率200元,由产区于放盐时随盐附征。同日,财政部又规定随盐税附征的盐工福利费,由每担征5元改为征20元。

4月12日 财政部颁发《三十五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暨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简化稽征办法》。办法规定二一、结算后1个月内依法申报所得额。二、征收机关抽查5%至20%的商户,核定各种比率推算全业标准纯益率。三、帐据不全的行业得比照上年核定的数额参酌当年实际情况加以推算,并酌分等级。四、审查委员会审定时应顾及各市、县所分配的预算。五、施行本办法后不再查帐。

4月16日 国民政府公布《遗产税法》。同时废止《遗产税暂行条例》。新颁税法规定:一、在本国领域内有遗产者及在本国领域有住所而在外国有遗产者均应征税。二、起征点为100万元。三、税率采超额累进制,自1%累进至60%。四、规定免税范围、未成年子女的免税额和各扣除项目。丧葬费准予扣除,但不得超过10万元。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所得税法》计7章42条。新税法除将起征点及税率略有提高外,主要将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分为甲、乙两项(甲项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的所得,乙项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组织营利的所得)。对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亦分为甲、乙两项(甲项为业务或技艺报酬的所得,乙项为薪给报酬的所得)。将原《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所得列作第四类财产租赁所得.将原财产出卖所得与原第一类丙项一时营利事业的所得合并,单独列作第五类一时所得。税率均采超额累进制,自6%累进至30%。此外个人所得除依照规定课征分类所得税外,其所得总数超过60万元者,应加征新增的综合所得税,税率亦采超额累进制,自5%累进至50%。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营业税法》。新法为适应通货膨胀等情况,将原订的营业税按营业收人计征者,改为按月报纳,按资本额计征者,由按季报纳修订为每半年查征一次,按月平均报缴。此外,还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及罚款数额。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印花税法》第4条、第 18条、第19条条文及税率表。修正内容为:一、将原18条第2项“前项所定应纳税额之倍数,计算不满50元者,应处以50元之罚援”一段删除。二、税率表第1目至第8目(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等)均改为比例税率,即.每件按金额每千元贴印花3元,不足1000元者,亦以1000元计。每件价额未满500元者免贴。三、第9目保险单、第 11目设定地上权或地役权,其税率修改为 每件按保额或价额每万元贴印花3元,不足1万元者以1万元计。第 10目典卖或转让财产契据每万元贴花5元,不足1万元者以1万元计,每件金额未满1000元者免贴。四、其他采用定额税率的税目,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五、第 19条增列第3项,拒绝检查者,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援。

4月20日 财政部制定《财产租赁所得税稽征应行注意事项》。规定:一、财产租赁所得税采属地主义。二、房、基混同出租者,应就房屋部分计税;井灶划人矿场范围课税;商号自用房屋而列支租金者,应予征税。此外,还具体说明临时出租和辗转出租等的课税问题。

△财政部因上海、天津、北平三市契税业务均未从本年度起移交直接税机构办理,特呈请行政院批准委托各该市政府代征(5月11日行政院指令准予备查)。

4月21日 王抚洲调任直接税署署长。

4月24日 行政院修正《契税条例》第3条条文。规定卖契、赠与契、占有契,税率为其契价的6%;交换契、分割契为2%;典契为其典价的4%。并训令财政部先行试办(该条例于6月29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

4月29日 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并公布修正的《土地法施行法》。《土地法》第四编为《土地税》,计分通则、地价及改良物价 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改良物税、土地税的减免、欠税7章。其中规定:一、地价税按年征收,基本税率为15%,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其超过部分分三级加征,自0.2%加至5%。二、土地增值税于土地所有权转移或虽无转移但届满10年时征收。土地增值税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税率分四级,自20%累进至80%。三、土地改良物税按年征收,最高税率不得超过 1%。《土地法施行法》土地税部分的主要修正内容,地价税基本税率、累进起征点地价、空荒地地价税加征部分、土地增值税免税额及建筑改良物税税率,在确定施行后如有变更,应由县(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呈行政院核准。

4月30日 国民政府宣布5月5日还都南京。

4月陕西省政府通令各县(市):各种自治税捐应以直接征收为原则,除边远城镇屠宰税一项得委托乡(镇)公所代征外,县(市)各项自治税捐不得招商承包或委托商会及其他团体代征。1946年

5月1日 财政部进行第二期食盐税率调整。共分每担为10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级。

5月2日 盐政总局通令规定商人运盐损失处理原则:商人承运官盐均应由本机关办理自保,失事后由承运人立即报勘,按规定查明责任拨赔;商人自运商盐应由商人自行负责,遇有失事,除已向盐务机关投保者可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外,一律不予拨赔。已缴税款概不退还,未缴或未缴足税款的仍应缴清,概不免税补运。

5月17日 行政院核准财政部所拟《台湾征收国税暂行办法》,对台湾省国税征收作特殊或灵活的规定。

△财政部致电安徽省政府。内称,皖南各县税捐处开征烟、酒、糖类等项特产捐及绥靖捐,前经电请转伤停征在案。而休宁县政府复布告拟自5月 1日起开征茶、木、锡箔等项特产捐,与地方政府不得对货征税的规定不符,应请迅伤该县停止征收。

5月23日 财政部指令山东区直接税局,要求山东省契税业务除济南市外,一律委托县政府代征。

5,6月间 军事委员会东北行营政治委员会拟订《东北财政初步措施方案》,对东北接收后财政税务进行统筹调整。

6月6日 改订财政收支系统会议(亦称财粮会议)在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有财政部、粮食部部次长及有关负责人,部分省 ‘市)主席(市长)。行政院、财粮两部及部分省的会计长,各省(市)财政厅(局)长、田粮处长,各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等155人。会议主要议题有·一、继续举办田赋征实征购。二、改订财政收支系统,恢复中央、省(市)、县(市)三级制。三、改进地方税制。四、调整地方预算。会议由财政部长俞鸿钧、粮食部部长徐堪共同主持。俞鸿钧致开会词,谓现在胜利复员,“国家财政要从过去的抗战财政进到今后的建国财政”,将财政收支系统“恢复民国三十年以前的旧制”、“重建省级财政乃此次会议要点之一”。

6月7日 财政部电复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同意台湾省因其确定地价工作尚未办竣,暂缓施行土地税,仍照旧征收地租。

6月8日 蒋介石在改订财政收支会议第三次大会上发表演讲。他说抗日战争时期在“军事第一、胜利第一”原则下,“欲图充分发展自治财政,实力有未逮,故‘应变’重于‘图治’,‘节流’甚于‘开源’。”战时财政,利在统筹,故将原有三级财政改订为国家财政、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现抗战胜利,建国工作正待开展,省居重要地位,省级财政宜即恢复。为统筹供需,稳定粮价,并解决军粮,调剂民食起见,战时征实征借制度仍应继续推行。

6月10日 改订财政收支会议闭幕。这次会议共提出议案102件,主要包括:《实施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后关于田赋粮食之紧急措施案》、《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后国地共有各税征收划拨交代程序案》、《积极整理地方税捐严杜苛杂摊派以裕自治财源而苏民困案》和《整顿三十五年下半年度省(市)县(市)财政收支预算案》等。

6月18日 盐政总局颁发《盐务视察制度调整办法》。规定视察人员应经常分赴各区执行视察工作,提出兴革建议及调查检举案件,如系部、局交办,应报盐政总局核办,其余均报由有关区管理局、办事处核办。视察人员执行任务完毕时,应于10日内缮具报告。

6月27日 财政部、粮食部会衔致电各省(市)政府:决定原由省田赋粮食管理机关和直接税机关经办的土地税业务,自7月 1日起,一律移交各省(市)地方征税机关接办。同时附发《土地税移交地方接管办法》。

6月28日 财政部、粮食部会衔训令:土地产权移转业户投纳契税,应先向田赋机关办理田赋推收并由田赋机关开具证明后,直接税机关始准办理税契手续。

7月1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财政收支系统法》和《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财政收支系统法》计15章46条,规定:一、财政收支系统分为中央、省(院辖市)、县(省辖市及相当于县(市)的局)三级。二、规定中央税、省(市)税、县(市)税的划分及有关税目的分成比例。三、规定一切货物税均为中央税,凡中央税地方政府不得重征,并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附加捐税。四、规定各种税法以法律行之。五、专卖为中央独有的权利,地方政府不得为之。六、对各级政府的工程受益费 t即特赋)作了专门规定。

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规定中央税为: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关税、货物税(包括盐税、矿产税、货物出厂税及取缔税)、特种营业税(如银行、信托、保险、交易所)等7项,与地方共有税:院辖市营业税的 30%,院辖市土地税的40%,省、县土地税的 30%。省税为·营业税的 50%,土地税的20%,契税附加。院辖市税为:契税、契税附加、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等7项,与中央共有税为:营业税、土地税、遗产税(由中央分给 巧%)等 3项。县(市)税为:契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 6项;与省共有税为土地税(由省分给50%)、营业税(由省分给 50%)2项,另由中央分人遗产税30%。

7月3日 行政院公布《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7月11日 财政部公布《综合所得税联合申报委员会组织规程》。

7月12日 行政院公布(遗产税法施行细则》,对《遗产税法》规定的课税范围以及遗产的估价、地上权、承佃权、矿业权、渔权、定额和无定额年金及无形财产等计算方法作了说明。并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期限、内容及逾期科罚等作了规定。

△行政院公布《遗产税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

△行政院公布修正的《印花税法施行细则》。修正内容为.凡印花税检查时,如有当事人弄虚作假或拒绝检查者,经检查人员削切劝导而仍拒绝检查或抽查的,以在场警察的证明,报由主管检查或抽查机关函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7月25日 盐政总局制订《盐政总局视察室办事细则》。

7月财政部代电各省市:自本年7月 1日起将契税划为县、市收人,并由地方机关自行办理。

8月10日 地政署公布《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地价评议委员会的职权为对有异议的标准地价和土地建筑改良物进行评议,并对评议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作了具体规定。

8月11日 财政部进行第三期食盐税率调整,全国食盐税率再行简化为每担3000元、4500元、6000元、7000元四种。

8月16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货物税条例》。规定13种应税货物,其中卷烟、薰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类、棉纱6种为旧有货物税应税货品。麦粉、水泥、茶叶、皮毛、锡箔及迷信用纸、饮料品等6种为旧有统税应税货品。新增化妆品1种。取消原麦粉中的鼓皮,皮毛中的生皮,饮料品中的矿泉水、蒸馏水等课征品目。税率·除茶叶改为10%、皮毛一律从价征收15%外,其余均未作变动。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国产烟酒类税条例》。规定烟叶税按产区完税价格由原征40%提高为50%,烟丝由20%提高为30%;酒类按产区完税价格由60%提高为80%。

△行政院公布《营业税法施行细则》。规定营业税税率,除按营业总收人额计征的行业,仍按1.5%征收外,以资本额计征的行业改征4%,按佣金额计征的牙行业征3%。细则还取消商货运销登记的规定。

8月湖北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湖北省征收营业税补充办法》。规定组织营业税评议委员会,对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课征营业税者,每半年评定一次,税款分月交纳。

9月5日 财政部颁发《国地共分各税征收缴纳办法》,对《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后,中央、省(市)、县(市局)共分各税的征收、缴纳作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颁发《营业税移交地方接管办法》。规定原由直接税机关经办的营业税,限于9月底前移交各省财政厅及县(市)税收机关,院辖市于次年1月份移交各该市政府接管。

9月21日 国民政府公布《证券交易税务例》。同时废止《交易所交易税条例》。新条例规定:凡在交易所买卖有价证券,应征收交易税。交易税按买卖约定价格计征。其税率分别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不同情况,最低税率为0 5%o,最高2%o。交易所在买卖成交时,向卖方行为当事人依规定征收,由原经纪人负责代扣,交易所汇总交纳。

△行政院训令各省(市)政府.法定或核准的税捐,均应于预算内明列项目,不得于预算外另有捐征派募情事,违者依法严惩。

△行政院公布《行政院院辖市财政局税捐稽征处组织规程》及《县(市)税捐稽征处组织规程(草案)》。两规程分别对直辖市及县(市)税捐稽征处的机构编制、职掌、组成人员等作了具体规定。

9月24日 河北省政府公布《河北省各县(市)征收营业税补充办法》。规定各县(市)营业税交由各该县(市)商会召集各同业公会负责人、各业代表或商业地区代表组织营业税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各户的营业额或资本额,造具表册就地公告五日,对其中有异议者复议后,报各该县(市)政府,由县(市)政府组织地方党、政、军及商会代表,公正人士进行复核确定后,即据以征收营业税。未成立商会的乡镇,由乡镇长召集各业代表组织评议委员会办理。

10月1日 麦粉、水泥、茶叶、皮毛、锡箔及迷信用纸、饮料品、化妆品等7种货品本日开始征收货物税。棉纱税率由3.5%提高至5%,洋酒、啤酒税率由60%提高至100%。

10月3日 行政院令准自本年 10月 1日起至 1949年底止,不论国营工厂或民营工厂所需工业盐及盐副产品一律免税供应。

10月7日 盐政总局公布修订的《盐务人员考绩暂行办法》。规定盐务人员考绩分为定期和临时二种,定期考绩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分工作、操作、学识、才具四项考核;临时考绩系为临时奖励有特殊劳绩,或为惩处重大过失人员而举行的考核。并规定了具体奖惩标准。

10月14日 国民政府公布《罚金罚援提高标准条例》。规定依《刑法》或其他法律应处的罚金及依法律应科的罚援,由原提高50倍改为提高100倍。

△财政部颁发修正的《遗产税告密给奖办法》,新颁办法简化发给奖金程序,规定应给奖金可先行在应缴税额中坐扣,以提高告密人的积极性,同时取消了最高奖金20万元的限制。

10月18日 行政院公布《各省财政厅职权调整办法》。其中规定省财政厅掌理省财政规划及改进、岁人预算的核编与岁出预算的核签、省有税课的督征及考核等事项;监督指挥所辖县(市)概算的核签、国税分配的审议及核拨、税捐的规划与改进和督征考核、征收特别税课的核议等12项,以及办理财政部授权对国税稽征的协助等6项。

10月28日 财政部致电东北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电称,东北各省光复后,货物税尚系按照伪满旧税制征收。为划一税制平衡负担,应迅将东北货物税,依中央法定章则妥速调整施行。

10月行政院为恢复战后粮食及运输业,准自本月起继续免征营业税一年。

11月2日 财政部公布《麦粉税稽征规则》、《水泥税稽征规则》、《皮毛税稽征规则》、《锡箔迷信用纸税稽征规则》、《饮料品税稽征规则》和《化妆品税稽征规则》,对卜述货物税应税货品的稽征、报运、查验、登记及退税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11月7日 财政部颁发《评定不动产标准价格汁意事项》。主要内容为:房屋、田地、山场等应分类分级评定标准价格,并予公告。经评定后每届满一年或不满一年而价格变动幅度达50%者,应重行评定。

11月20日 国民政府公布《矿产税条例》。规定 一、矿产税为国家税,由税务署所属货物税机关征收。二、课税对象以《矿产法》第2条所列举者为限。三、税率按矿产物分为二类:第一类铁、煤、石油等,第二类石膏、明矾等。其税率均为5%,一律从价计征。四、派员驻矿、驻厂或驻场征收。

△盐政总局颁发《各区轻税盐斤转人高税区报验补缴差税须知》。主要内容为·盐税系采分类分地等差税率,即近场地带税率较轻,距场较远地区税率递增。因此,凡轻税盐斤进人高税区,无论本销、外销,其整批转运者,除报请核准外,统须补足差额税款。其零盐转运在10市斤以上者,亦应自动赴卡报验补税,否则按私盐处理;不满 10斤者一律免税放行。

11月26日 盐政总局颁发《据点归仓轮档核价配销须知》。规定:各盐区得呈经盐政总局核准,实行“归仓核价,轮档配销”办法。以稳定盐价,调剂供销。

11月27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货物税条例》。主要修正内容为.一、对完税价格仍以产地附近市场每3个月平均的批发价格为计算根据。但将原规定的“当市场实际批价超过或低于完税价格所依据的平均批价1/4时,财政部得随时调整一段删除。二、对饮料品、化妆品规定最小容器上应贴查验证。三、对私制应税货物除没收货品外,得将其制用的机器及原料予以没收。对欠交税款规定了送法院依法追交和强制执行等从严的处罚办法。

△财政部将战前的《土布免税五项规定》,改名为《_上布免征营业税标准E项》,通令施行。对土布制造业,不论手工纺织还是设厂织制其直接出售者,均免征营业税。

11月财政部以物价腾涨,为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呈经行政院批准将《营业税法》第8条规定营业税每半年查征一次,暂改为按月查征一次。并将《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中第 17,19,21条有关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税标准的部分,暂停执行。

12月4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营业牌照税法》。新颁税法扩大了征税范围,规定.各种商业均应征收营业牌照税,按营业种类及资本多寡分等征课,税率不得超过资本额的3%o。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屠宰税法》。规定凡屠宰应税牲畜,无论自用或出售,一律征税。屠宰税税率改为由各县(市)依法拟定,提经县(市)参议会决定。

户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使用牌照税法》,将原按《交通部汽车管理规则》征收车捐的机动车辆,改征使用牌照税。同时提高了各类税额。

12月5日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筵席及娱乐税法》。新颁税法规定:筵席价格在法定起征点以卜,不满起征价格5倍的,税率不得超过价格的10%,满5倍的,税率不得超过20。起征点由县(市)根据当地物价拟定,经县(市)参议会议决施行。并准每3个月调整一次。娱乐业得分等课税,税率不得超过票价的25%。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房捐条例》。修正条例将原条例中“居民聚居100户以上”改订为“聚居在500户以上”,各类捐率减低50%;明定房捐不得征收附加捐税。{司时增订了征收空屋捐及加重罚援等规定。

12月18日 南京、上海、重庆、天津、北平、青岛、昆明等市先后电请行政院或咨请立法院对新颁税法重加修正。各地认为房捐、使用牌照税(定额征收)、营业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新法公布后,税率降低,且有免税规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要求维持原税率。

12月23日 财政部颁发《财政部是直接货物税分局长税收考核办法》。

12月27日 财政部公布《行商一时所得税稽征办法》。规定行商必须向当地直接税征收机关登记,主管征收机关必须每年普查一次,住商向行商进货,应代扣其应纳税款,仓库、行栈对行商寄存货物,除每日向税局报告外,在货物脱售出栈时,应代扣税款。

12月30日 财政部颁发《财政部货物税直接税分局长登用办法》。对各级税务主管长官的任用标准及委派程序作了规定。

△盐政总局颁发《商运商销盐斤处理要则》,自明年起实行。规定商人办运盐斤,按规定缴足税费后,准在单照上指定地区及同一税率厉域内自由销售。严禁自产自运,以防垄断。本销盐斤,应先缴清税费再行运盐。外销盐税应按核定数在产区或销区先缴一部分,余数具保侯盐运到岸后缴足,不能具保者应先全部缴清税费。在缴税后运盐时,仍须按规定办理领用各项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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