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券业协会法律地位的规定。
一、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业协会,顾名思义,是证券业的行业协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企分开后,行业协会应在行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证券业中,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并在证券交易中,处于关键地位,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只有通过证券公司才能进行证券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以及其他专业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各自都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本法规定了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这里所谓的自律性组织,是说证券业协会的组织功能是使参加协会的证券机构在民主的基础上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共同发展。
证券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从事社会活动的、非盈利和非行政性的组织,它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的财产或经费。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不同,后者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它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因此,它不仅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且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证券业协会是为全体会员即为我国的证券业的相关机构的全体服务的,因此,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二、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一般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成员是自愿加入的。但是在证券业中,证券业协会有所不同,因为证券公司所经营的证券代理业务具有专营性质,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这就要求通过证券业协会对它们加以有更严格的行业规范;同时,证券业务又关系国计民生,影响面很广,也要求它的行业组织应当具有更广泛性、更权威性;所以,本法特别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三、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证券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它的组织机构中应当有权力机构,证券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权力机构决定。本条规定,它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体现了该协会的民主性质。
四、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证券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各地证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不应当根据行政区划来设立。在证券业方面,我国各地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因此,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一、证券业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备案
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来说,证券业协会的章程应当规定证券业协会的一切基本事项;并且,章程一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备案后,对于证券业协会机关和协会全体成员来说,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加以遵守。
因此,本条规定,设立证券业协会由会员大会制定章程。这是说,首先,由会员大会制定章程是设立证券业协会的必要条件;其次,只有会员大会才有权制定章程,因为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关。本条还规定,会员大会有修改章程的权力。
由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业的主管机关,所以,本条规定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协会的名称和住所
协会的名称和住所是协会进行法人登记的依据和内容。协会的名称应表明协会的行业类别和国别。协会的住所应当是协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协会的宗旨和职责
协会的宗旨应当体现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即:发挥政企间的桥梁作用、实施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等。
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协会的职责,章程可在此基础上再作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
(三)协会的领导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协会的领导机构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是权力机构。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协会所设的理事会,应当为执行机构。章程可对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及产生办法作具体规定。
(四)协会的活动规则
协会活动的内容,应当有利于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活动的程序、方法,应当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协会会员的纪律处分
会员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大会表决权、批评和建议权、协会活动优先参加权、协会提供的服务权、协会对其合法权益保障权等。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及决议,并承担缴纳会费、参加协会活动等义务。
在会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协会的章程、规定及决议时,按照协会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六)协会的经费及管理
协会的经费应当自求平衡,经费支出应当有管理制度。章程并应当对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审计事宜作出规定。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券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下述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依照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把协助主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列为协会的首要职责。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业相关机构自己的组织,因此,应当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地位,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充当会员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行业协会,应当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的信息,并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作为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应当是制定证券业自律性的行为规则,防止无序竞争,规范证券业的发展。为了提高证券业的行业业务水平,证券业的重要职责还包括组织会员单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首先,协会的重要职责是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协会作为全体证券同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对各个会员有着巨大的权威,因此,当会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它有能力、也有义务调解会员之间的矛盾。
其次,当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同意协会调解时,协会也应该并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调解双方的矛盾。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可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可改进协会所制定的行业规则,并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有关修订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由于协会掌握大量本行业信息,并在会员中具有权威,因此,通过上述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章会员的纪律处分,就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并对全行业起到教育作用,保障证券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这主要是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的不断完善,将会进一步发挥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因此,对一些与证券业管理有关的事项,可以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业协会办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的规定。
证券业协会应当设理事会。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关,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理事会成员产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办法,选举产生。根据社会团体法人的一般规则,理事会应当由协会的权力机关即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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