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所以,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任何人都具有平等参与的权利,每个人的机会都应当是公平的,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活动的环境也应当是公平的。某些投资者的不公平行为必然造成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侵害,即构成了对其他人的不公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以牟取暴利,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在获取信息的渠道上就不公平,使得那些得不到内幕信息的一般投资者蒙受损失,并对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丧失信心。为了使证券市场能够有效、有序地运转,维护证券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对内幕交易必须予以禁止。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侵害一般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世界各国在立法中都严格禁止,并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知情人员的范围的规定。

所谓知情人员,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于知情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在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条规定知情人员包括下列几种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公司必须依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体制,即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设立经理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经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必然知悉公司的各种情况,知悉该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所以,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经理是知情人员。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的监事会在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作为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也会知悉该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因而监事也是知情人员。

二、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

持有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大股东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行为决定着公司的经营,他们也比其他小股东较容易获得有关公司的各种信息,所以,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是知情人员。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发行股票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能够对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由于控股公司能够对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控制,而控股公司作为控股的法人股东,其意思表示又是通过其董事、经理等负责人的活动来实现的,所以,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就很可能知悉发行股票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因此,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是知情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在公司之中,除董事、监事、经理知悉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以外,还有其他一些职员,虽然他们在公司中所任的职务不高,但他们在公司中所任的职务却可以使他们获取本公司有关证券交易的信息。例如,公司打字员的职责是打字,他并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但他在打字的过程中却会了解所打印文件的内容,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的信息,从而成为知情人员。为此,本条规定,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是知情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时,必然要了解证券交易各方面的情况,制订证券交易的规章制度,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知情人员。

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外,还有一些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会了解证券交易各方面的情况,因而他们也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批准登记的为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为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必须派出人员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司的资产、财务或者经营活动等情况或者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进行查验,以保证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以,在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中,被派出依法进行查验的人员就会知悉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是知情人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提供服务而设立的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在经办证券保管、清算交割、登记过户等服务业务或者进行证券投资的咨询、资信评估的过程中,可以获知公司的有关情况,所以,他们是知情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可能存在本法没有罗列的其他一些人员,他们因为各种关系会得知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也是知情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内幕信息的含义和种类的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含义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内幕信息是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只有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该信息才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从而才会产生利用内幕信息牟取暴利的问题。与证券交易活动无关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的经营是公司作为一种经济实体为达到预期目标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公司的财务是指公司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会对该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内幕信息应当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的信息。

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指社会公众获得该信息后,会大量购买该公司的证券,从而造成该公司证券供小于求的局面,使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社会公众获得该信息后,会大量抛售公司的证券,从而造成该公司证券供大于求的局面,使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大幅度下跌。所以,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会对证券交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获知该信息的人可以由此预知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涨跌,从而从中非法牟取暴利。因此,内幕信息包括虽然没有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财务,但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信息,只要已经依法公开,使社会公众知晓,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所以,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只有尚未公开、仅为少数人知悉而社会公众没有知悉的信息,才是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种类

由于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是内幕信息,所以,内幕信息的覆盖面较广,种类也比较多。本条规定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法定的重大事件。法定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由于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这些重大事件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所以,在公开之前,它们是内幕信息。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是指公司将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如何分配给股东的计划。公司增资的计划是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包括增加多少注册资本、如何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涉及公司的财务、经营,或者会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其公开之前,是内幕信息。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数量及其相互关系。公司股权结构如果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数量及相互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原来国家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而现在国家持股比例下降为百分之三十,那么,就可能会由于不同的股东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拥有较多表决权而使公司的经营、财务决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投资者的信心致使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在其公开之前,是内幕信息。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承担债务时,可以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如果公司债务担保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可能会对公司采取一些重大措施,从而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会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在公开之前,是内幕信息。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是指公司以其用于经营的主要资产,如厂房、设备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偿还债务的行为。公司如果没有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债权人有权以抵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转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出售是指公司将其用于经营的主要资产卖给他人,以获取一定数量的资金。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或者出售,使公司可能或者确会失去其进行经营的主要资产。公司失去其进行经营的主要资产,必然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而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所以,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在公开以前,是内幕信息。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是要不断进行折旧的,但如果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因折旧或者其他原因报废的数量仅一次就超过了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公司一次就损失了其营业用主要资产的百分之三十,那么,这必然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尚未公开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是内幕信息。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财务主管等,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就意味着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因此而使投资者对公司失去信心,使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因此,尚未公开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是内幕信息。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所以,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要大量买进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这样就必然对该公司股票的市场供求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在公开以前,是内幕信息。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由于证券市场复杂多变,所以,除上述七种内幕信息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重要信息,可能会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其中的某些信息是内幕信息,那么,这种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也就是法定的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所承担的义务的规定

一、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任何一种内幕信息都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会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使证券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下跌。如果知悉某一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以各种非法途径获取了内幕信息的人员买入该公司的证券,或者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卖出,那么,他就可以利用该内幕信息在变为公开信息之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从该公司证券上涨或者下跌的差价中获得巨额利润,或者避免使自己受到损失。例如美国著名的“得克萨斯海湾硫黄案”中,发行股票的公司从1963年下半年开始钻探硫磺矿藏,在1963年11月就搞出了最初钻探结果,到1964年4月16日才发布这一消息。在此期间,该公司的许多负责人和雇主以每股十八至三十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大量本公司的股票,而到公告钻探结果这一天,该公司的股票售价已达每股三十六美元,三年后每股增至一百六十美元。这样,这些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就可以获得巨额利润。

由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时,容易利用内幕信息牟取暴利,破坏证券交易的公平原则,所以,本条禁止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以维护证券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仅自己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也不得将其知道的有关某一公司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因为有关某一公司的内幕信息泄露以后,获得该信息的人员可以利用该信息去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牟取暴利,而使没有得到该消息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所以,本条禁止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该信息。同时,如果知悉有关某一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虽然他人并不知悉该信息,但由于建议是在知悉内幕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获得建议的人员根据该建议买卖证券,必然会因此而牟利,同时会使没有获得这种建议的投资者蒙受损失。因此,本条禁止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三、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买卖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虽然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他们可以依据本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构成本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首先行为人是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这种行为既可以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事先共同策划而形成。

(2)行为人将其资金集中到一起,或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集中到一起,或者将其拥有的信息集中到一起,共同买入或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或者连续不断地买入并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

(3)行为人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对证券交易价格进行操纵。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使证券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同与之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在进行证券交易之前就对该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

(2)交易双方不按法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活动,而是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卖方卖出自己并不持有的证券的同时,买方买入卖方并不持有的证券。

(3)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影响证券交易量,使证券交易量不正常地增大或者减少。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即在自己卖出证券的同时,由自己买入自己卖出的证券,证券的所有权在证券交易行为之后并不转移给他人,仍属于行为人自己。

(2)行为人通过证券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行为人在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时,其证券的所有权和其资金均不发生变化,所以,他可以以高于或者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或者影响证券交易量。即使他以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也会造成证券交易量大增的虚假现象,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除上述行为以外,凡是以各种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使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的,都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二、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证券市场是投资与投机并存的市场,社会公众既可以以投资为目的买入证券长期持有,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入证券或者将其持有的证券卖出,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使自己免受损失。但行为人必须合法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转移风险。如果行为人以上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都会造成证券交易秩序的混乱,在使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同时,使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必须禁止,以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

一、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组织中从事公务或有关业务的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是指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传播媒介中工作的人员。有关人员是指以各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人员,如证券交易当事人、在各种传播媒介上发表证券市场评论的人员、证券业务研究、教学人员等。由于人们对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比对一般人更加信任,而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市场,所以,他们传播的信息,会对证券交易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得编造并传播没有事实根据、无中生有的或者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二、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交易所依法提供证券交易信息;办理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依法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决定临时停市;依法制订证券集中竞价的有关规定;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会员的场上经纪人和清算交割人员及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等。所以,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包括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言词陈述和信息发布,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影响极大。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所作的陈述和所发布的信息真实,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本条禁止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作出信息的错误导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它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可以掌握有关的信息,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陈述和传播的信息,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和投资者利益有很大的影响。为了保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陈述和传播真实的信息,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本条禁止他们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作出信息的错误导向。

证券公司是依法经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营业务,所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陈述和传播的信息,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和投资者利益有很大的影响。为了保证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的陈述和传播的信息真实,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本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作出信息的错误导向。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为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的获得。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条禁止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作出信息的错误导向。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以自己的行为为市场主体和各种交易活动起服务、公证、监督作用的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依法为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见书等。社会公众依据这些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作出是否买入或者售出某一证券、在什么条件下买入或者售出某一证券的决定。所以,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对于证券市场有极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本条禁止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作出信息的错误导向。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的自律性组织。证券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对证券交易活动会产生影响。如果证券业协会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的误导,那么,就会扰乱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所以,本条禁止证券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作出信息的错误导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这种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行为,会对证券市场造成最直接、最重要的影响。为了保证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本条禁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作出信息的错误导向。

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传播媒介是指信息的传输手段。各种传播媒介是指传输信息的所有手段,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话、传呼等等。无论是哪种传播媒介,在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如证券市场行情表、证券的临时停市决定等时,必须传送、播出、刊载真实、客观的信息,不得传播引导社会公众作出错误判断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欺诈行为的规定。

本条所指欺诈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在办理经纪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书所载明的或者以其他委托方式表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果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客户买卖证券时,作出了与客户的委托不相符合的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行为。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如果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买卖成交报告单等书面确认文件,那么,客户就无法确知自己交易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交易行为。同时,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还可能利用客户不了解情况来作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所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行为。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投资者的证券及其账户上的资金,都归投资者所有,证券公司对客户所有的证券及其账上的资金,并不享有所有权。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只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证券公司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对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构成了欺诈行为。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对客户账上的资金,不用来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而是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就没有按照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这时,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四、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委托人的名义买卖证券

如前所述,投资者的证券及其账上的资金,都归投资者所有。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客户所有的证券,不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处理。所以,对于客户账户上的证券,证券公司只能根据客户的委托买卖。如果未经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就按照自己的意愿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那么,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就没有按照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这时,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证券公司与客户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证券公司在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以后,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证券。如果证券公司并未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却以该客户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虽然接受了客户证券买卖的委托,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却并不为委托人买卖证券,而是以该委托人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那么,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这种行为,名义上是委托人的行为,实质上却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行为。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要依法按照交易的数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归证券公司。客户买卖证券的数额越大,证券公司获得佣金就越多。如果证券商或者其从业人员为了牟取佣金收入,采取各种手段,例如以赠送礼品、抽奖、回扣、提供其他利益或者发布买卖某种证券可以获利的消息等,对客户进行引诱,使客户在其引诱下买入或者卖出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决定买入或者卖出的证券,从而使证券公司获得在没有诱使客户买卖证券的情况下不会获得的佣金,那么,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构成了欺诈行为。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五种欺诈行为以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其他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可能出现新的欺诈行为。所以,法律中不可能将所有的欺诈行为一一列举。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条规定凡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都是欺诈行为。

第七十四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非法开设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

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些大企业、大公司,其资金雄厚,容易操纵市场。在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操纵市场,又逃避监管,就以个人的名义在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扰乱了证券交易程序。为了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1997年5月国务院批转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中规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以个人名义开户,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法重视总结国务院已有的规范市场的经验,注意保持市场规范的必要的连续性,因此,本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第七十五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规定。

公款是指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及企业、集体企业等的资金。这些资金各有其用途,未经合法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更不得将公款用于买卖证券。因为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一方面会使大量资金非法流入证券交易市场,造成股市的泡沫价格,同时在国家责令进行纠正和整顿时,这些资金又从证券交易市场中抽出,使股票被抛售,从而造成股票价格的急剧下跌,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非法挪用资金买卖证券,目的是营利。他们在挪用资金买卖证券以后,如果有了盈利,这些盈利就会归属挪用的人,但如果出现了亏损,这些亏损就很可能由被挪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及企业、集体企业等承担,使其遭受损失。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本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非法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同时,挪用公款还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国有企业及以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股票的规定。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1997年5月国务院批转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其中规定,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并规定,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因为国有企业及以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大企业,它们入市,容易操纵股市,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而制定证券法有一个基本指导原则,就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运行,起步时间还不长,同时,证券市场又是高风险的市场,我国的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整个金融体制,仍然处在继续改革和不断完善过程之中,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还有限,有些问题还需要经过进一步的实践,因此,这部证券法带有阶段性的特点。同时还要重视国务院已有的规范证券市场的经验,使市场规范保持必要的连续性。为此,本条规定,国有企业及以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七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它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时,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但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本节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也可能存在于各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以及各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种人员中。所以,仅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力量,不可能从众多的机构、人员及交易活动中发现所有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行为等,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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