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民国16年)
1月1日 国民政府明令定都武汉,确定以武昌、汉口、汉阳三镇为“京兆区”。
1月7日松江盐区运副公署奉浙闽苏皖赣联军总司令孙传芳令,颁布《松江运副公署征收精盐特税章程》。规定行销苏属各通商口岸精盐,每百斤征特税3元;行销长江各口岸精盐轮运至上海转口者亦同。
1月10日 武汉国民政府财政部将原设湖北的卷烟税局及烟酒印花检查所合并,改称湖北卷烟洋酒统税局。并委任张肇元为湖北卷烟洋酒统税局局长,令其将鄂省卷烟特捐、二五捐合并,改征卷烟洋酒统税。
1月12日 北京政府顾维钧内阁组成。汤尔和任财政总长。
△北京政府令财政部等议裁厘。
△武汉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内地税征收条例》,自本年1月起实行。条例规定:一、各省或外国所贸易的物品,无论为出产品或运销品,应一律征收暂时内地税。二、税率:普通货物按现行海关或常关所征收的税率加征半数;奢侈品加征一倍.三、烟、酒、煤油等已缴特税的免征。四、由各海关及常关口卡征收。
1月 行销鄂岸精盐由每担按4.5元在产区一次缴足的办法,改为每担划出1.5元在到岸后再缴纳,这是鄂岸征收精盐岸税的开始。
2月11日 川康督办公署督办刘湘发出布告:自即日起仿照粤省办法,开征煤油特税。
2月21日 国民政府在武汉开始办公。
2月27日 直隶省长褚玉璞发出布告,宣布举办煤油、火柴、纸张等特种物品用户捐,捐率按5%征收,暂定 1年为期。在直隶、京兆两省(区)设筹备特捐事务处筹办(后遭商人抵制,于4月经直隶省长核准暂行停办)。
3月15日 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统一财政决议案》。其主要内容:一、国民政府治下各省财政应急谋统一,各省财政主管人员在正式省政府未成立之前,由财政部选任,对财政部负责;新收复省份,由财政部派员接收。一切财政建设,悉照第二次全国党代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案办理。二、国民政府治下各省,非经财政部许可不得征收新税,改变税率,不得组织银行、发行新公债、新钞票.三、设立预算委员会审定国民政府预算。四、征收直接税,如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五、改良地税,其税率依现行农产的市价为标准。六、中央银行为国家金融机关,调剂全国金融,并须积有大宗准备金以平准国外汇兑。七、改组关税机关,厘定新的进出口税率。
3月26日 北京政府盐务署署长、盐务稽核总所总办符定一卸任。遗缺由财政次长段永彬代理(6月21日正式任命)。
3月27日 武汉国民政府为实行财政统一,特派财政部长宋子文到上海主持江浙财政,并令江苏、浙江两省财政厅均须按照宋氏指示办理。4月9日宋子文在上海设立财政部驻沪办事处,而南京方面的国民党人则另委钱永铭组织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故宋的办事处不数日即撤销。
一季度北京政府制定国产卷烟出厂加捐办法。凡在国内制造的卷烟除征收出厂捐外,另征出厂加捐,依海关估价计算值百抽六点五。
4月1日 北京政府任钱锦孙为全国烟酒事务署署长。
4月16日 奉天省政府加征食盐附税,每担大洋4元,吉黑盐区也照此数加征。
4月18日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23日南京国民政府任古应芬代理财政部长,6月1日就职。
4月22日 直鲁联军张宗昌在山东再次征收军事特捐1000万元。
4月 武汉国民政府加征食盐军政费每担1.5元。
5月20日 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央财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该会依中央政治会议的决议,指导全国财政,其成员由中央政治会议于委员中推定3人及财政部长、次长共5人组成。
5月 广东省卷烟印花税提高税率,不论中外出品概按批发价格征税50%,
6月1日浙江省卷烟公卖局筹备处公布《浙江省卷烟公卖条例》及筹备期间暂行办法,实行卷烟公卖。
6月8日 北京政府治下直隶省财政厅发布附捐征收章程,宣布从6月 1日起对直省机制洋式货物开征军事善后二五附捐。并在天津设立机制洋式货物附捐征收总局.章程规定捐率依海关、常关估货价值百抽二点五,或由征收总局估定。
6月9日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设立盐务处,徐国安任处长。
6月16日 孙传芳、张宗昌、张作相等拥张作霖为海陆军大元帅(张自称安国军海陆军大元帅),另组军政府。北京政府国务总理顾维钧向张作霖辞职。18日,张作霖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海陆军大元帅,公布军政府组织令。20日,安国军政府组成,任命潘复为国务总理,阎泽溥为财政总长。
△南京肉商罢市抗议市政府把屠宰税从每头猪征税0.3元提高到1元。
6月中旬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任贾士毅为赋税司司长。
6月22日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南京召开财政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管辖的江苏、浙江、安徽、广东、福建五省财政厅长、关监督、盐运使、运副、榷运局长、烟酒局长、印花税处长、煤油税局局长以及财政部各厅、司、处长等共41人(广西省未派代表参加),会议由财政部代部长古应芬主持。这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是谋求辖区内的财政统一,解决军政费用特别是解决北伐军费。会议的议题有:国地收支划分问题、关税国定税则问题、预算问题、协解中央问题、各省地方财政问题等。会议议决的议案共10项。其中有财政部提出的《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暂行条例》。规定一切对货物抽收的税捐均划作国家税,厘金也划归财政部直接管理,凡属国税概解中央,地方不得截留。所有军费一律归中央支拨,各省不再负担。田赋划归地方,各省地方财政,概由本省自行筹划,但如筹办新税或增加税率,须先呈财政部备案。会议还决定将卷烟税率提高至值百抽50。并确定各省应向中央解款的数目。会议至27日结束。
6月23日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全国卷烟统税暂行章程》。章程规定:国内制造或运销外来卷烟,除广东、浙江两省外,均应按章缴纳卷烟统税。税率为值百抽五十,原有的二五税,出厂税及各省的特税一律废除。征收方法“以贴印花税票行之”,国内制造于出厂时加贴印花,进口卷烟于关栈卸货时加贴。凡已贴用印花的卷烟运往他处销售不再收税。各省设卷烟统税总局,承财政部之命管理各地卷烟税务。
6月24日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代理部长古应芬提出的《裁厘加税提议书》。决定自8月 1日起,将广东、广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等6省厘金及与厘金性质相同的通过税先行裁撤。同时,规定进口关税除烟酒等特定物品依特定税则征收外,奢侈品值百抽三十,普通物品值百抽十二点五,侯统一各省后,陆续仿照办理。
△国民党第二届中央 101次常务会议为筹备党员抚恤金,通过修正的《所得捐征收条例》。条例规定:一、对国民政府各机关工作人员的薪傣收人征收所得捐。二、征收机关在中央为中央党部秘书处会计科;在地方为省、市、县各级党部。地方各级党部征收后,捐款层解中央党部秘书处会计科核收。三、每月薪棒在50元以下者不征,自51元至800元分8级按超额累进征收,税率最低为1%,最高为8%。
6月25日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在财政会议上发表演讲,谓“革命事业尚未完全告成,北伐之关系,尤以军费问题最为重要”,要求“统一财政权”,制止“截留税款”,强调“军政时代,需款孔aAR,宜用非常手段、特别方法筹款,不能墨守成规”。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通令各省财政厅,将卷烟统税税率划一定为值百抽 50,自7月 1日起实行。卷烟原征的二五附税、出厂税及各省的特税等名目,一律废除。特设江苏统税局于上海。
6月29日 江苏省煤类特税总局奉江苏省财政厅令,通告设江苏煤类特税专局及松沪等六处分局,订于7月1日开征煤类特税。凡运销江苏省境内的煤,须径赴各分局完纳特税。所有原由常关税所征收的煤税及煤税认捐一律划归该局,按照特税税率每担征0.06元。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批准试行江苏印花税处拟订的《推销租界印花税组织检查委员会简章》。简章规定组织检查委员会由江苏印花税上宝特区办事处正、副主任、上海交涉公署及总商会、商民协会、工会统一委员会等单位组成。施行检查时,由该会派定检查员协同该管外国警察官厅派巡捕分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凭证,即函请临时法院或会审公厅依法处罚。所收罚金以一半指拨租界工部局,一半报解江苏印花税处。
6月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其内容基本上沿袭北京政府旧制,唯将公卖费率改订为20%。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苏浙皖闽煤油消费特税暂行章程》.规定:一、公司或商人运销煤油、汽油应缴纳消费特税。二、税率:无子口单的,均为每箱(10加仑)纳税 16元;有子口单的,煤油为1.49元,汽油为 1.422元。三、煤油特税由财政部于各省设特税总局征收。四、征收方法:对备有专用货仓的公司,由特税局派员驻栈于出栈时征收,并加贴凭证;无专用货仓的,于进口时赴各关缴纳,按箱或按斤粘贴凭证。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烟酒牌照费暂行条例》。其内容与1914年1月北京政府公布的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仅将牌照费增加为:整卖营业 100元;零卖营业甲等40元,乙等20元,丙等5元。
△民元(1912年)以后,矿产税均由各省财政厅征解财政部。本月,中政会议决将安徽烈山煤矿收归国有,设立烈山煤矿局,由财政部委派总会办,并订定征收矿税发给执照办法,指定会办就矿征税。旋以农矿部成立,征税事宜由财政部另外派员办理,是为矿税专设机构征收的肇始(翌年5月,财政部派员在该矿设立矿税处负责征税,直隶于财政部赋税司。1929年又先后成立中兴、鲁大两矿税处。1931年设处征收矿产税推行于各省)。
△北京政府为筹集军晌巩固军心,令京兆、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七省(区)增加烟酒税费二成。各省征收的卷烟吸户捐一律加征10%。
△长芦盐区食盐产销捐,在每担征产捐0.5元,销捐1元共15元的基础上,加征产捐1元,共25元。除原征 1.5元仍拨充军费外,加征的1元,充作直隶省银行基金。
7月1日 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国十六年盐余国库券条例》。规定发行库券6000万元,月息8厘,以江苏、浙江两省盐税全部收人作抵。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令扬州、淮北及松江各盐务稽核分所即日停止稽核职权,征收盐税及秤放盐斤等职权悉归两淮运使、淮北运副、松江运副接办。同时准备设立盐务监理员代行稽核职权。山东、福建稽核分所及湘鄂西皖四岸稽核处也立即停止稽核职权。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各省征收房捐临时简章》。规定:一、各省区域内的城厢市镇店、住房,除乡村房舍及市镇房租不及5元的以外,均照章征收房租两个月。二、租用房屋按原租价由房客代缴,房主负担。三、自业房屋按警杂各捐加成合至相当租额,或比照附近房租估征。四、房捐由公安局征收。
△江苏省政府公布《征收房租(房租济炯)条例》。条例规定,凡在城市或商埠所在房屋一律征收房租两个月,以济炯需。征收的房租,由房主负担,房客分两个月代缴。自置房屋比照估征或事后调查征收。租价5元以下者免征。
7月3日 江苏卷烟统税总局发布布告:卷烟统税自7月 1日开征。
7月10日 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 115次会议通过财政部拟订的《裁撤国内通过税条例》、《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出厂税条例》和《国定税则委员会简章》,交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并决定9月1日为裁厘日期,同时宣告关税自主。
△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设立裁厘加税委员会,特派外交部长伍朝枢、司法部长王宠惠、财政部长古应芬、次长钱永铭、浙江省主席张人杰五人为委员。
7月13日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两项改进印花税办法。规定二一、上海租界印花税由租界各业华商分业投标,各以标额最高者承办。二、各县印花税按县或分区公开招商投标,由认销税票最多者承办。
7月14日 南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人地方收人暂行标准案》。大要为:一、划为国家收人的有:盐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特税、卷烟特税、煤油税、厘金及邮包税、矿税、印花税、国有营业收人、禁烟罚款。二、划为地方收人的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商税、船捐、房税、屠宰税、渔业税、其他杂税杂捐。三、将来新收入划为国家收人的有·所得税、遗产税、交易所税、有限股份公司注册税、产销税、其他合于国家性质的收人。四、将来新收人划属地方收人的有:营业税、地税、普通商业注册税、使用人税、使用物税、其他合于地方性质的收人。五、地方收入性质与国家收人重复时,财政部得禁止其征收。六、国家税地方税划分后,各自整顿,不得添设附加税。同时,还通过了《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暂行标准案》,对中央与地方支出项目,做了明确的划分。
7月20日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出厂税条例》,自本年9月 1日施行。条例规定,一、凡设在中华民国境内,用电力、汽力或水力发动机器而工人在10人以上的中外各工厂,其制造的货物应纳出厂税。二、出厂税比照进口税率征收,进口税则未载的货物,按相类似的货物税率核计当地夏售市价完税。三、各省出厂税由财政部派员设管理局征收。四、完纳出厂税的货物在本国境内概免重征。
7月22日 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裁撤国内通过税条例》。条例规定:一、所有国内通过税无论中央收人或地方收人,悉行裁撤。内地应裁撤的有·厘金、统捐、统税、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厘金、商埠50里内外常关及其他内地常关(陆海边境常关不在此列)、正杂各捐中的含有通过税性质者。二、海关应裁撤子口税、复进口税、由此口到彼口的出口税。三、落地税应与通过税一并裁撤。
△南京国民政府发布布告,从 9月 1日起先在粤、桂、苏、浙、皖、闽等六省施行《裁撤国内通过税条例》、《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和《出厂税条例》。
7月28日 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 118次会议通过财政部拟定的《改革税制大纲(草案)》,并交国民政府颁布实行。
7月北京政府全国烟酒事务署公布《财政部烟酒税署征收机制酒类出厂捐施行规则》。规定凡国内机制酒类于出厂销售时,应交纳10%的出厂捐。纳税凭证,在本地销售的使用出厂捐印花,外销的使用三联捐单及四联运单。先在京兆区试办。
△湖北省政府颁布《湖北省牙帖章程》。规定牙行按地点繁偏及经营货品种类分为两等,每等划分三级。领换新帖时,按审定等级各纳100元至600元不等的牙帖捐。牙帖规定五年一换。牙贴年税仍按帖捐等级,每年各纳10至60元的年税。
8月1日 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盐务监理局暂行章程》。规定在产制和运销盐斤各区设盐务监理局,代替已停止职权的盐务稽核所。各局直属财政部,管理盐斤秤收秤放,审核经征盐款机关收支帐目,发给运盐准单。每局下设总务、会计两科。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训令各省印花税处,将洋酒、火酒、汽水、爆竹四项列为特种印花税征收范围,划归各省印花税处征收。税率定为洋酒值百抽30,火酒每百斤征20元。汽水一项首先在上海开办,税率为舶来品每一磅瓶贴印花2分,半磅瓶贴印花1分;国制品则减半征收(至12月25日财政部又将洋酒、火酒两项征收交回各省烟酒税局)。
△浙江省印花税处发布布告:实行洋酒、火酒(酒精)、爆竹、汽水四项特种印花划归印花税处征收,并派员筹备。本日起先在杭州、宁波两地附设稽征处开征汽水一项。
8月2日 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为裁厘加税事通告各国。
8月3日 浙江省政府公布《营业税条例》。规定凡开设商店均应请领营业牌照,缴纳营业税。营业牌照每年换发一次,营业税按月征收,税率为营业额的2%。征收方法,由商户于每月5日向征收机关申报上月营业额,并将应缴税款如数完纳领取收据。无字号小本经营的免纳营业税。
8月5日 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自9月1日起停止征收煤类特税。
8月9日 南京市商会总会呈财政部请减免征收房租。谓政府既开征房租,又征房捐,租捐并征,情理不合,房租被征,房屋已无收益,何能再征房捐。
8月10日 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组织法》,其中规定:一、财政部直隶于国民政府,管辖各省(区)税务、国库、公债、钱币、会计、出纳暨其他一切财政,并监督所辖各机关及各公共团体的财政。二、财政部长对于各省及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财政部主管的事务,有监督指示的职责。三、财政部置总务厅、关税处、盐务处、土地处、赋税司、钱币司、公债司、会计司、国库司等机构。
8月13日 古应芬辞国民政府财政部长职,由钱永铭代理财政部长。
8月16日 广东省省河奢侈品印花税事务处发布布告:定于8月18日起奢侈品印花税改按修饰类(如香水、脂粉等)、毛毡类(如地毯等)、钟表类、皮革类、玩具类、珍宝类、牌类(如骨牌、纸牌)、玻璃类(各种玻璃陈列物)等八类征收。税率为每价值1元贴印花003元至005元不等。
8月19日 北京政府全国烟酒事务署令行京师警察厅,自9月2日起,将京师卷烟吸户捐加征10%,作为补助军费。
8月29日 南京国民政府发布布告,鉴于各省或受军事影响,或因上游内地新隶本政府管辖等情形,暂缓裁撤厘金等通过税。
△江苏爆竹特种印花税征收局在上海成立,于9月1日开征爆竹特种印花税。
8月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遗产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草案呈报中央政治会议。经中政会讨论,以继承法、登记法、户籍法等必要法律尚未颁布,施行时困难颇多,决定暂缓施行。
9月11日至20日 11日,国民党宁、汉、沪三方在上海举行谈话会,商谈统一党务和宁汉两个国民政府合并改组问题,决定三方共组中央特别委员会。13日,汪精卫宣布辞职,武汉国民政府停止办公。16日,中央特别委员会在南京成立,召开第一次会议,发表宁汉合作宣言,改组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17日,中央特别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推谭延闽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孙科为财政部长。20日,国民政府发表成立宣言。
9月16日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交易所交易税条例》。规定:一、交易税以各交易所买卖所得的经手费为课税标准,由财政部征收。二、交易税的税率及种类分为(一)第一种商品买卖属于定期或现期的,照经手费总额分另”征收1/10和1/20。(二)第二种证券卖买,应课的交易税与第一种同。(三)第三种金银卖买属于定期或现期的,照经手费定额分别征2/10和15/10。三、交易税由各交易所按月报解财政部指定的银行核收,并报告监理员备查,监理员有催收税款的责任。
9月20日 上海商会总联合会致函财政部,谓自卷烟统税实行以来,华洋各厂不能平等纳税,华商烟厂须纳值百抽五十的统税,洋商烟厂则无税。故华厂营业一落千丈,洋商烟厂营业蒸蒸日上。要求在对洋商未订出办法以前,请将统税暂予取消。
9月23日 江苏印花税处爆竹类特种印花税征收局发布布告二爆竹特种印花税已于9月1日起开始征收,对于未贴印花的各种爆竹,一经查出即照定章处罚。27日,江苏印花税处训令各县,谓奉国民政府财政部令,本处兼办洋酒、火酒、汽水、爆竹四项特种印花税。爆竹一项已在上海设局开征,全省分 24个区征收。
9月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征收卷烟税章程》及其施行细则,将卷烟统税改定为卷烟税。税率仍定为值百抽五十。规定卷烟在厂址所在地的省区内运销,纳税贴花后不再重征。运出省外销售的,则先由销售地烟商向当地卷烟税局请领采购凭证,向卷烟制造地税局换领准运执照,在到达销地时在销地纳税。各省设卷烟税总局专司全省征收事务,下设分局卡,并由商人组织公栈协助监贴印花及缉私工作(章程公布后,各地烟商以定率过高为由请求酌减,经财政部批准,暂按值百抽三十五征收)。
△北京政府财政部呈准通令各省将卷烟吸户捐按价加征临时军费10%。
△广西省政府训令各县,谓禁烟办法及条例在未公布前除严禁种烟一项外,准各县贩运戒烟药品(即烟土)以值百抽70为标准给贴印花。凡营业商店须领特许证方可营业,对吸户则按戒烟执照注明吸量,逐年递减,限三年戒净。
△安徽省为垫付军晌军需,规定每担食盐征收附加捐2元。
△国民革命军第四方面军总指挥唐生智在武汉加征食盐临时军费每担3元。
△晋北盐区所辖陕北各榷运,收税分局,均被晋北镇守使张树帜强行接收。
10月1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孙科宣誓就职,并宣布该部重要人员任职名单.关务署署长傅秉常,盐务署署长刘维炽,烟酒税处处长吴尚膺,印花税处处长沈卓吾,禁烟处处长李基鸿,赋税司司长贾士毅。
△国民政府财政部盐务处改称盐务署,原处长徐国安卸任,由刘维炽接任盐务署署长。
10月2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孙科决定在财政部内增设煤油特税处,委陈伯庄为处长。
10月9日 广西省政府批准南宁警察局开征麻雀牌捐,规定每台收捐2元,作为警费收人。
10月19日 江苏省开征煤油特税。
10月20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财政部盐务署总则);规定:一、盐务署长承财政部长之命,综理全署事务,监督各省盐务处长、盐运使、副使、榷运局长暨所属职员。二、署设总务、场产、运销、审核、缉私5科。
10月29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孙科鉴于自7月份盐务稽核、缉私同时停废以来,私盐充斥,税收锐减,经呈准国民政府重行恢复盐务稽核与缉私。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煤油消费特税暂行简章》。规定运销煤油及类似煤油的各种油料的公司和商人,应缴纳煤油消费特税。税率为每箱或每 10加仑征税 1元,带征教育经费02元。煤油消费特税由财政部在各省区设置煤油特税局征收。
10月 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禁烟暂行章程》。规定自章程公布日起,栽种的烟苗应一律铲除,其他烟毒品一律禁止输人。凡25岁以下吸食鸦片者强迫禁吸,年老疾病烟民应办理戒烟执照限不年戒绝。戒烟药品(鸦片)一律按价征收 70%的税,1929年改行值百抽百,1930年值百抽二百,限三年禁绝。财政部特设禁烟处,管理全国禁烟事宜。对未经特许而贩运、吸食者予以处罚。
△国民政府财政部禁烟处订定施行禁烟计划。规定:一、于财政部内设禁烟处,各省设禁烟局,办理全国及各该省的禁烟事宜。二、统一运输。由财政部设置运输总机关,并在通商要区及烟土来源地设立分运机关。各地烟土由该处配载,运交各省设立的监管所(即仓库),以控制销售数目。三、设护缉队,负责护送及缉私。四、采取“寓禁于征”的办法,征收印证照单税费,分(一)印花税。第一年(自禁烟条例公布日起至1928年)定值百抽70。在甲省已完税的烟土,只限在本省销售。如运到乙省落地销售,仍应再征乙省的税费。第二年(即1929年)为值百抽百。第三年(即1930年)为值百抽二百。(二)收取特许证费及营业税。凡各省经营戒烟药料业,应按等第和家数,领取特许证。证费 每年一等3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元。自领证之日起,按”征收营业税。税率按照证费的壳征收。(三)吸户执照捐。25岁以上的吸烟者,须领取戒烟执照。第一年每月每照收1至3元,第二年收15至45元,第三年收2元至6元。(四)运输费。商营烟土,须交由运输机关代运,每担(1000两)每百里收费3元,交通不便地区加倍征费。五、分年递减办法。即自1928年起,运、售、吸每年递减1/3,至1930年止完全禁绝。六、设局专卖。自1929年起取消商人销售,由政府设局专卖至1930年底撤销。七、禁绝栽种等。
△国民政府财政部为统一烟酒税务,设立烟酒税处,管理全国烟酒税事宜,原全国烟酒统税总局克日撤销,由烟酒税事务处接收。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各省区印花税处招商包销各县印花章程》。规定印花税可由各省(区)、各县分销,招商投标承办。
△广西省政府公布《广西省征收屠宰捐暂行章程》。规定:屠宰税除各县原征捐率外,应加征解省屠捐。捐率为 猪每头加征04元,肉每斤加征钱4文,但连同地方原征捐率,猪每头不得超过2元,肉每斤不得超过20文。
11月3日 国民政府公布《禁烟条例》20条。该条例除将自条例公布日起至1928年底的第一年鸦片特税税率减为值百抽五十外,其余主要内容与财政部所颁《禁烟暂行章程》,基本相同。
11月5日 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部盐务缉私局章程》。规定在设有运使、运副、榷运局各区内设盐务缉私局,监督指挥所属员兵办理缉私事务。
11月8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修正的《煤油特税暂行简章》简章取消了每箱带征教育经费02元的规定,同时将原规定过于细密的条文加以简化。
△财政部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盐务署稽核总所章程》。章程规定:为稽核盐税收人,在盐务署内设立稽核总所,所长由盐务署长兼任,副所长由财政部委派,所内设三股办事。所长、副所长承财政部长之命,监理发放引票、准单,称放盐斤,汇编各项报告表册并监督指导各省、区盐务稽核机关及所属职员。同日,还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盐务署稽核分所章程》。规定在各重要产盐区域设立稽核分所,均隶属于稽核总所并受总所指挥监督,办理发给引票或准单,准许纳税后放盐、运盐,征收一切盐税盐课及各费等事项。所有盐款应由所长、副所长以国民政府盐务收人帐户存人中央银行或财政部指定的存款处。在各主要销盐区域设立稽核处,除不直接经收税款外与分所所长、副所长职掌相同。
11月9日 山东省政府令所属各县对种鸦片烟每亩收捐10元。
11月17日 国民党江苏党部通电表示反对禁烟办法。谓财政部以钾三年完全禁绝鸦片。其结果适得其反,“财政部寓禁于征,商人则寓利于征”,“名为戒烟,实为诱瘾,无异自欺欺人”。
11月18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验契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本条例施行以前成立的不动产旧契,均应呈验注册,缴纳纸价费给予新契。呈验期以三个月为限,逾期投验,每迟一个1927年月加收纸价费鑫。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各省验契章程》。规定,各省验契由各县县长负责,于三个月内办理完竣。各厅、县应设立验契处。新契纸由财政厅依式印制,加盖厅印分发各县。
11月19日 国民政府财政设计委员会成立,孙科任主席。
11月21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财政特派员暂行章程》。规定,财政特派员由财政部长呈请国民政府简派。其职责:在各省处理各该管区域内中央财政,指导所管区域内的中央税收机关,保管中央税款,支援及汇解国库款项,稽核及册报一切中央税捐的帐目和各税捐情况,计划条陈中央税捐的整理等。
△财政部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卷烟营业牌照税章程》及其施行细则。章程规定:凡以售卖卷烟为业的,应领有营业牌照始得营业。营业牌照分特别营业牌照与普通营业牌照两种。特别营业牌照分批发与零售两类。其中二批发牌照又分一、二两等。一等每季纳牌照税400元,二等80元。零售分三等,每季纳税最低4元至最高20元。普通营业牌照也分批发与零售两类,批发牌照一等每季纳税100元,二等20元;零售牌照分三等,最低每季纳税 1元,最高5元。批发兼营零售者,须分别领照。
11月21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洋酒类营业牌照章程》及其施行细则。章程规定:凡售卖华洋机制酒类须领取营业牌照始得营业。营业牌照分批发、零售两种,批发分两等,每季纳牌照费10元、50元不等,零售也分两等,每季纳5元、10元不等。批零兼营的须分别领照。原颁《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内有关洋酒的规定予以废止。
11月23日 国民政府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印花税征税对象分为四类 第一类包括发货票、租赁凭证、支取银钱货物凭证、帐簿等 巧种,最低贴印花1分,最高1角。第二类包括提货单、承揽字据、存款凭证、股票、汇票、借款字据等 14种,最低贴印花 1分,最高贴 15元。第三类包括出洋游历护照、官吏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呈文及申请书、执照、婚书等45种,最低贴印花 3分,最高贴 5元。第四类为烟酒类印花税,按烟、酒类不同等级贴花。
11月24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第8次会议通过修正的《财政官吏考绩章程》、《财政官吏惩戒章程》。规定凡财政部及其所属财政机关官吏的成绩、惩戒,除属其他法令及征收条例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依《章程》办理。奖励分五款:一、开辟税源或节省经费;二、扫除征收积弊化私为公;三、办理重大事务有特别成绩;四、忠于职守应付紧急事务合宜;五、谨守耐劳从未旷职及请假。凡有上述事迹者,可分别给予记功、奖状、进级、升摧等奖励。惩戒分六款:一、故意违反或私擅变更部令;二、奉行部令不力或呈报不实;三、利用或泄漏财政机密借以营私舞弊,四、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五、侵吞公款或弃职潜逃,六、废弛职务擅离职守。凡有上述情事者,可分别给予申伤、记过、罚捧、降级、免职、免职查办等惩处。
11月26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财政设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该会组织大纲第3条规定,指定杨永泰、黄芸苏、陈延炯为常务委员。并决议设经济、关税、专卖、营业税、盐税、土地、税务、债务等八股办事。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财政部所属各机关职员棒给章程》。
11月国民政府会议修正通过并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组织法》计29条。修正要点为:一、规定财政部直隶国民政府,管辖全国库藏、税收、公债、钱币、会议、政府专卖、储金银行暨一切财政收支事项,并监督所辖各机关及公共团体的财政。二、财政部设秘书处、关务署、盐务署、赋税司、公债司、钱币司、国库司、会计司、烟酒税处、印花税处、禁烟处。三、规定置次长二人(1927年8月公布的组织法为一人)。四、因财政设计的需要,得聘任富有财政学识经验人员为顾问。五、于各省设置财政特派员,得设置财政设计委员会及临时委员会、特种事务审查委员会等。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化妆品印花特税暂行章程》,并令各省印花税局陆续举办。暂行章程规定 一、凡各种香水、白粉等一切化妆品不论舶来或国产,由制造工厂或贩卖商人贴用特种印花。二、价格在 0.05元以下的免贴,0.3元以下贴 1分,05元以下贴2分,1元以下贴5分,3元以下从价按一成贴用,5元以下从价按一成五贴用,5元以上从价按二成贴用。
△国民政府公布《华洋机制酒类营业牌照税章程》及其施行细则。新章程将机制酒改为单独征税,规定凡贩卖华洋机制酒及火酒者,按整卖、零卖及营业收人分为四等,分别每季征收50元、20元、15元和5元的定额税。
12月22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在上海设立盐务稽核总所,令盐务署长刘维炽兼任盐务稽核总所所长,恢复稽核制度。
12月24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征收税捐考成条例》。条例规定对征收统税及特税工作人员按月、季、年度比考核。对经营货物税等人员除按前项规定考核外,还需按年度比,总考核一次。考成依记功、记大功、劳绩金、晋级、升调、记过、记大过、免职、停委等予以奖惩。
12月29日 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津浦铁路货税总局组织章程》。对局内课室及稽征处卡的设置、职掌分工、人员任免等作了具体规定。
12月下旬 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部直辖各机关组织通则》,规定了财政部直辖各机关的等级、职员名额、薪傣、经费等。
12月 南昌市公布修正的《南昌市征收花捐暂行章程》。规定凡属市区丙乐户、妓女、琴工均须报名注册,纳捐领照方准营业。其中乐户捐按居住妓女人数分为三等,每三个月各纳执照费05元至2元,每月交月捐7元至17元。妓女个人的执照费和营业捐分为三等,每三个月各纳执照费06元至1元,营业捐每月各纳8元至13元。琴工执照费及营业捐,每六个月缴执照费洋1元,月纳营业捐 3元。
本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全国特种营业税稽征总处订定《交易所税征收暂行规则》。规定交易所于每次结帐后,对属于证券交易者,应就纯利提取5%;属物品交易者,就纯利提取7%为交易所营业税,由总处汇解财政部。
△国民政府财政部派员设立江浙箔类特税,根据对奢侈品重税的原则,将箔类税率改订为值百抽二十五。
△山东省政府将该省厘金改为统税,税率订为值百抽2.5。
△贵州省政府采用包商包税办法,由盐商每年认缴省附税150万元,即可任凭盐商在省内实行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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