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宪德
所谓“宪德”,是指一个国家在实行宪政过程中所应具有的政治道德、民主法制观和人权意识。“宪德”作为意识形态,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宪法学习、宪政工作和社会舆论及违宪监督,使公民与公仆普遍增强宪法意识、民主精神、人权观念,逐渐形成一种自觉地行宪、护宪、守宪的习惯,人人以这种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宪治行为,并能做到以守宪为荣,违宪为耻,自觉地去维护宪德的正义感。对“宪德”的研究,西方国家涉猎较早,在我国最早见于钱端升、王世杰所著的《比较宪法》一书中。我国虽然在研究“宪德”的问题上迟了百余年,但今天我们已经有了一部好宪法,对“宪德”的要求起点高。宪法与“宪德”都寓于宪治工作之中,二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共同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行宪。但是二者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方式是不相同的。比如说,在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防止行政侵权的做法上,宪法完成这一任务往往是通过宪法的普遍原则去规范政府或公民个人的行为。对具体违宪的政府机关,通过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机关或由这个权力机关依法委托的具体部门、具体人实行强制措施,而“宪德”则不具有这种禁止违宪的强制力和操作程序。宪德规范对于故意违宪者或过失违宪者是靠存在于社会上的普及的宪德观念予以制约,使之不去违宪。就违宪者来说,在某种情况下,与其说是想逃避宪法、法律的规范和惩处,倒不如说是由于周围公民有较高的宪法道德舆论谴责和具有较高的宪法意识的影响所致。“宪德”的护宪作用,虽然很大,但绝对代替不了宪法规范的强制力,没有宪法也不可能有宪德作用的正确发挥。反过来说,一个国家光靠宪法的原则规定去惩戒,而不教育和发动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落实宪法,普遍地提高公民“宪德观念”,也就不可能自觉地遵守宪法,则宪政工作就难以全面完整地开展了。可见,宪法与宪德之间既是相辅相成,又有着很大的差异,二者是谁也代替不了谁,它们在规范人们的宪政生活中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在有阶级的社会中,道德和法律一样,也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政治性,宪法和“宪德”也不例外。我国的宪法条文当中也有宪德规范性条文,这些条文是引导、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宪德”意识,更好地落实立宪的宗旨,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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