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概念
宪政泛指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和发展宪法等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旨在实行民主政治和宪治的原则,保障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这一根本目的。宪政的运作在我国的时间并不长,人们对其认识尚为肤浅。从历史上看,不同革命时期,对宪政有不同的解释方法。按照孙中山关于国民宪政的基本思想来看,他认为中国的宪政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是不同的,西方国家把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中国则须实行“五权宪法”,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互相制约。他还认为中国实行宪政应有一个时间过程,即由浅入深,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三步走,不能一蹴而就。前两步是打宪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阶段,即用革命的手段向封建主义夺权,创造一个能实行民主宪政的民主国家,尔后,教育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全民性的宪政意识,第三步才是还政于民的真正宪政时期,也只有到了这一历史阶段,才真正有条件实施“五权宪法”。不过,这只是孙中山领导的旧民主主义时期欲推行的宪政理论。而孙中山先生没有亲自完成这一政治实践就于1924年去世了。蒋介石上台后,把宪政放到了一边,搞了22年的独裁后,直拖到新中国建国前夕,即1948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的打击下,迫不得已制定了一部伪宪法,借以抵制中国革命,妄图使反动统治得以苟延残喘罢了。1949年元旦,蒋介石发表了与中国共产党求和文告,宣布“引退”,但仍以国民党总裁的身份控制国民党。当年4月,他便挟持这部伪宪法从大陆逃到台湾了。那么,什么是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呢?毛泽东同志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政,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治的革命运动”。并指出,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是同革命武装斗争和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分不开的,而民主政权的建立与巩固又应由宪法来确定和保障的。我国新时期的宪政始自1949年10月1日以后,更确切地说是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从而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宪政工作指明了方向。在立宪方面,82宪法的问世,以及后来的88宪法修正案、93宪法修正案,致使现行宪法趋于完善。在行宪方面,首先是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先后出台,使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政府各种权力之间都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并对国家权力有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如坚持贯彻“司法独立审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等。在维护宪法方面,宪法界学者正在呼吁制定监督法,以使将宪法规定的监督原则和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和法制化。概而言之,中国的宪政活动,必须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不断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宪政工作伟大实践经验,从理论到实践上有新的突破。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立在现代宪法基础之上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的法治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宪政,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方面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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