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上述规定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是指导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针。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确定下来的“依法治国”方略在理论上大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的论述,二是关于“依法治国”内涵的论述。三是关于“依法治国”运作方面的论述。此三部分相互连结形成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体系。其中的第二部分“依法治国”的涵义是全部理论的核心,正确认识“依法治国”的涵义是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主要内涵是:(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党依据人民群众的意愿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提出的治国方略。这个方略也必将通过人民的充分讨论,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予以确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意志,具有不可违抗性,确立任何个人、组织对人民整体利益和意志的服从关系。只有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法律才能获得切实的遵守和执行,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才能确保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依法治国的手段是法律。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手段,在阶级依然存在的整个历史时期是必须采取这种手段,而且还必须按照它本身的特有属性和运行规律去运用这个手段。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须臾离不开的。法律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制定出来的,是依靠主体去执行的,是为了更有成效地服务于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意志的一种治国方略,“方略”也正表明它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就宪法和法律权威而言,1982年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都做了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种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一切公民、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治国家的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3)“依法治国”的实质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而法治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它体现、完善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之不因领导人或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而更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质的规定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首先是指国体,即一切国家权力掌握在工人阶级领导(通过中国共产党)的广大人民的手里;其次是指政体,即“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管理形式。这种国体与政体的统一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这也正是我国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所在。社会主义民主反映在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即反对人治,依靠法治,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直接针对封建主义特权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近代法治原则。但过去在一段时间里,由于“左”的错误影响,曾经把这项原则当做资产阶级的东西简单否定。1982年宪法当中,重新把这项原则明确规定下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十分重视和突出强调这项原则。目的在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针对过去存在的重人治轻法治的弊端,邓小平指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他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4)“依法治国”的客体是人民的管理行为。管理行为是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但管理行为并不是任何国家制度下都由法律调整。在实行人治的国家,虽然也运用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大量行为,但最高统治者,乃至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政者的管理行为是不受法律制约的,他们只要拥有或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便可以按照上级和自己的意志进行管理。从上至下确立的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他们只对有权势的领导人和上级负责,不对法律负责。法治的国家则不同。法治国家不仅运用法律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和适合于法律调整的大量行为,而且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制约执政者的管理行为,责成他们依法进行管理,对法律负责,违反了法律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最高执政者也不例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于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因而法律进行规范和制约的主要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管理行为,也包括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5)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确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包括在内。首要的是严格按照“十六字”方针,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突出严格执法,使对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内容和要求的概括更为全面,更能适应加强法制的需要。(6)依法治国还要具有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即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首先,确立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地位,自觉接受它的监督。确立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体系,既是宪法的规定,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其次,要加强立法监督。建立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和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做好对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的合宪与合法性的监督工作,做好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第三,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听取和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要通过依法选举或者任命能胜任的司法人员,免去不合格的、甚至犯法的司法人员,以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依法办案。与此同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评议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以及依靠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第四,借鉴国外经验,将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由隶属国务院改为直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同时受上级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领导,以加强财政监督,加强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监督。党的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监督形式。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热门推荐
  • 野史解密
  • 民间故事
  • 幽默故事
  • 童话故事
  • 历史故事
推荐阅读
唐朝道士李淳风和袁天罡《推背图》的预言有哪些?
唐朝道士李淳风和袁天罡《推背图》的预言有哪些?
说起中国第一部预言奇书,大家可能都会想到那部唐朝李世民年间,李淳风、袁天罡师徒所著的《推背图》,据说李淳风预言不止,袁天罡推其背
董卓的家庭
董卓的家庭
董君雅,董卓之父,颍川纶氏尉。池阳君,董卓之生母,只知封号,未知其姓氏(一说姓牛),年九十,于郿坞坞门被斩首。
华元杀羊招士,和华元为何打败仗有什么关系?
华元杀羊招士,和华元为何打败仗有什么关系?
公元前607年春天,郑国的公子归生奉楚国之命讨伐宋国。宋国派华元、乐吕率师抵御,与郑师交战于大棘。华元是宋国的右师,主持朝政,但不
狐偃劝晋文公退避三舍,击退楚军
狐偃劝晋文公退避三舍,击退楚军
晋文公在各诸侯国的威望很高,很多小国有难,都会找晋文公帮忙。有一天,宋襄公的继任者宋成公写信给晋文公,说楚国要联合三国攻打宋国,请
九天玄女与福州线面的传说
九天玄女与福州线面的传说
宋朝诗人黄庭坚的《过土山寨》诗云:“南风日日纵篙撑,时喜北风将我行。汤饼一杯银线乱,蒌蒿数筯玉簪横。”诗中“银丝”说的就是线面
齐宣王为何娶丑女无盐为王后?
齐宣王为何娶丑女无盐为王后?
战国时,齐国有一个名叫钟离春的女子,长得奇丑无比。你看她:终日鼓着个腮帮子;头又扁又宽;一双细长的眼睛深深地嵌在扁平的额头下;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