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革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党的立法原则是:必须建立人民的法制,制定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法律,但又“不能过早过死地主观地规定一套,而是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发展和完备起来”。(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1页)因为,在建国初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铲除反革命的残余势力,彻底解放人民,建立革命的新秩序,为今后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条件。所以,在法制建设上,只能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制定一些单行法规予以施行,并在施行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人民法院组织通则》,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等重要法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分三级设置,即县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分庭,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分庭。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检察机关自成系统,同法院平行设置。这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在建国初期便已确立。在诉讼程序、诉讼制度方面,吸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工作经验,肯定了体现群众路线,重调查研究的审判方式,如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除在院内审判外,可视情况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并且,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允许司法机关灵活掌握某些规定。如:关于审级制度,规定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特殊情况下可以三审终审或者一审终审制,诉讼人因原管辖人民法院不公平而越级起诉、上诉时,上级法院应予必要的处理等。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会议制定了宪法,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逮捕拘留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各项程序、制度,都成为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和依据。
到了50年代后期,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重要司法原则和制度,遭到错误的“批判”;尤其是十年动乱时期,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干扰破坏,公、检、法三机关被砸烂,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1954年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基本上是正确的,至今仍然有其现实意义。在1979年,根据我国当时的情况,我国立法机关修定公布了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逮捕拘留条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法制建设也迅速健康发展。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走向健全和完善。
我国起草《刑事诉讼法》的工作,早在50年代初期就着手进行。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4年曾拟定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例》草案。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确定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并且明确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民主法制时,使得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工作加快步伐。1956年成立起草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国内外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工作经验,并于1957年5月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反“右”斗争的开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修订工作被迫停止下来。
1962年,在中央政法小组的主持下,刑事诉讼法的起草修订工作重新开始,经过对初稿的反复修改,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了新的修订稿。但不久,由于政治运动频繁开展,长期进行,极“左”思潮干扰,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再次被长期搁置。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在政治上拨乱反正,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开放,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并于1978年12月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立法工作尽快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于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组织力量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又几经修改,反复征求意见,终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宣告诞生。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律之一,它是从司法程序上保障刑法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司法制度走向法制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颁布实施16年的司法工作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在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新时期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发展。据此,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坚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必将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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