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政策,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高的权威性。一切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各政党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作为行动的根本准则。同时,宪法亦是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和制定其他各项法律的依据,其他各项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违背。
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其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各项诉讼制度,也必须根据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规定。我国宪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如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宪法上述这些规定,都是涉及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制度和重要原则,其内容和精神在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和内容中均得到充分具体体现。比如,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如何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地审判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都在专章专节中作了具体规定。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制定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任何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当然包括刑事诉讼法。因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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