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刑事诉讼法。不同阶级性质的刑事诉讼法,其任务也是不同的。剥削阶级的刑事诉讼法,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是少数剥削者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工具。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这就决定了它的任务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本质决定的。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概括以下四项: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刑事法律中的诉讼程序的法律,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法律。因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同反革命分子、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便成为它的首要任务。

反革命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严重的犯罪,任何时候都必须及时运用法律武器坚决予以打击,只有这样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才能得到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各类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盗窃犯等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等合法权益,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尚未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对这些犯罪分子应该作为打击的重点,对那些顶风作案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从重从快加以惩处,这是我们同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历史经验。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准确,是指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从实际出发,查明犯罪事实,做到确实无误,按照案件的本来面目认识和处理案件,忠实于事实真相,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也就是客观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为此,首先要做到客观、全面、细致。不论是大案或是疑难案件,都要把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和犯罪原因、动机目的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客观全面的调查清楚,广泛收集证据材料,鉴别真伪。其次是要抓住案件主要事实,并紧紧围绕定罪量刑开展深入调查取证工作。同时,要做到准确就必须真正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这才能实事求是地得出正确结论,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所谓及时,是指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和期限,查明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及早得到应有的惩罚,防止拖延时间。因为,只有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才能及时地适用刑罚,有效地打击敌人和刑事犯罪分子,惩罚各种犯罪;同时,也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尽量减少和避免犯罪分子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危害和损失,才能及时了解犯罪活动动态,洞察全局,把握斗争的主动权,正确应用法律武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才能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时为国为民除害,为民伸冤,伸张正义,打击邪恶,激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若不然,办理案件拖拖拉拉,事过境迁,贻误时机,便不能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时,准确和及时两个方面必须互相结合,不可偏废。如果只要准确,不要及时,就不能有效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分子;而只要及时,不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就变成一句空话,更谈不上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准确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及时是以准确为前提的。

要正确有效地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还应根据形势的需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从快”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时间内及时处理。“从重从快”同严格依法办案是一致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方面要求证据充分、确实;另一方面要求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从重从快”打击的是对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惯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的首犯以及顶风作案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其他大多数刑事犯罪分子,应当分别罪行大小,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也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对其中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如自首、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未成年人等,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作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有严有宽,宽严相济。在强调依法从严时,不要忽略从宽的一面;在考虑依法从宽时,也要注意有无法定从重情节即从严的一面。这样才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

要正确有效地打击犯罪,不仅需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还必须正确应用法律。因为,司法人员法律意识、业务水平及其自觉执法能力的高低,与其在办案中正确适用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办案人员能正确地理解应用法律,才能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有效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证稳、准、狠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同时,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又一重要任务。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这些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都受法律保护。司法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要耐心听其无罪的辩解,这对于防止错误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刑事诉讼法诸程序中均有明确详细地规定,比如:立案侦查、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和上诉、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等诉讼活动,法律界限清楚明白,内容具体详尽,易于理解、领会和应用。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持有拘留证、逮捕证,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捕的人进行讯问,如果发现有不应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况时,必须立即释放,等等。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

在我国,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国宪法有具体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法制的条件下,无论何人,只要他没有犯罪,就不被刑事追究。除上述法律规定之外,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以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精神和作风,真正做到保护人民的权益,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同犯罪作斗争,情况是极其错综复杂的,有的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责,逃避打击,往往制造种种假象,混淆视听;有的破坏现场,伪造现场,隐匿罪证;有的捏造事实,栽赃他人,陷害无辜;罪犯藏于群众之中,改头换面,有的假装积极被组织重用晋升,进行伪装隐蔽;等等。司法办案人员如果警惕性不高,办案粗枝大叶,或者思想片面,主观臆断,或者不负责任,急于求成,或者不注意方法策略,就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逃避制裁,无辜的人蒙受刑事追究。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树立严肃认真,坚持调查研究,用辩证法的世界观分析案情,识别真伪,明辨是非,坚持真理,不畏邪恶与权势,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既能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又能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任务的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任务的实现,才能确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则利于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如果只强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忽视惩罚犯罪,特别是对那些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打击不力,势必导致犯罪猖獗,治安形势恶化,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缺乏稳定的环境和秩序,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放纵了犯罪分子。与此相反,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对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置之不理,就必然导致滥用职权,伤害无辜。所以,正确理解这两者的辩证关系,对于司法实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又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的过程,就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用揭露和惩罚犯罪的具体事实,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同时,结合已掌握的具体犯罪事实,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可以使人民群众深刻认识犯罪的严重性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提高政治觉悟和识别犯罪的能力,从而自觉行动起来,维护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还可以使一些企图以身试法人受到警告,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安定。

需要强调的是,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首先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因为,身教重于言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清廉,带头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刚正不阿,绝不徇私情、贪赃枉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搞权钱交易,这样才会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否则,就根本无法教育群众,率领群众同犯罪作斗争。

(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证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凡是我们坚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之时,就使得一小撮敌对分子和试图违法犯罪者不敢轻举妄动,胆敢以身试法者就会受到严厉制裁,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能受到束缚和制约。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社会主义法制则是他们的行为准则,维护法律,依法办事。而我们如果忽视法制建设,不注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乃至使法制遭到践踏之时,敌对分子和不法分子就会乘机兴风作浪,刑事犯罪分子就变得猖獗,甚至逍遥法外,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大好形势就会遭到破坏,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调处解决,有的易于转化、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说,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秩序的维护,都有赖于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来作保证。国家要实现四个现代化,人民群众要安居乐业,都需要有安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绝对不允许任意侵犯。人民的正当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就能极大地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刑事诉讼法的这项根本任务,是由我们国家的根本任务决定的。在当前和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能否实现这一根本任务,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命运问题,是关系到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因此,充分地运用刑事诉讼法这一有力武器,准确、及时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打击敌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是非常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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