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57年普莱斯-安德森法(1)
§2012 国会结论
美国国会就原子能开发、利用和控制作出如下结论:
a)为军事和所有其他目的而开发、利用和控制原子能对于共同防御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b)废除Pub.L.88-489§1,1964年8月26日78号法602的§1。
c)辐射源、副产品和特种核材料的加工和利用,对州之间的和对外的贸易有影响,必须依据国家利益加以监管。
d)辐射源、副产品及特种核材料的加工和利用必须依据国家利益加以监管,以提供共同防御和安全,并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e)辐射源和特种核材料、生产设施以及使用设施关乎公众利益,美国对于原子能的生产和利用以及与之相关的使用设施的监管,必须符合国家利益,以确保共同防御和安全以及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f)为防止由辐射源或特种核材料的生产或利用设施运行可能造成的跨州损害,为本章的目的,必须把这些设施的运行纳入州之间的贸易监管。
g)在其能提供共同防御和安全以及促进公共福利的条件下,美国可为原子能的开发和利用提供资金。
h)废除Pub.L.88-489,1964年8月26日78号法602的§2。
ⅰ)为保护公众和鼓励发展原子能工业,为了公共福利以及共同防御和安全,美国可为公众因核事故受到的部分损害筹措资金,并且限制那些为此种损失承担责任的人的责任。
§2073 特种核材料的国内分配
(a)许可证
委员会有权:(ⅰ)为州之间贸易中的转让或接收、转让、交付、取得、占有、拥有、接收占有或所有以及依据按本标题第2153节安排的合作协议的条款进行的进口或出口特种核材料颁发许可证,(ⅱ)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供特种核材料,和(ⅲ)在美国境内向要求获得特种核材料的有资格的下述申请者分配此种材料——
(1)从事本标题2051节规定类型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的;
(2)用于根据本标题2134节颁发的许可证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或医疗的;
(3)根据按本标题2133节颁发的许可证使用的;
(4)委员会认定符合本章目的的此类其他使用。
(b)颁发许可证的最低标准
委员会应按规定,依其对共同防御和安全或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程度,为特种核材料分配颁发专门的或通用的许可证制定最低标准——
(1)拟分配的特种核材料的物理特性;
(2)拟分配的特种核材料的数量;和
(3)拟分配的特种核材料的计划用途。
(c)分配的方式;所售材料费用;协议;所出租的材料的费用
(1)委员会可以通过出售、租赁、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授予等方式,分配根据本节批准的特种核材料,然而,除非另有法律授权,委员会在1970年12月31日之后就不得分配特种核材料,除非是出售给任何这样的人,他根据本标题2133或2134(b)节颁发的许可证占有或运行一座使用设施,且是用于按此许可证所进行的活动;委员会也不得允许此种人在1973年6月30日之后为在此种活动中使用而继续租借委员会先前租给的特种核材料。
(2)委员会对于批准的和按本节以出售方式分配的特种核材料应制定合理的售价。此种售价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予以制定,依委员会的意见,应为此特种材料向政府提供合理的补偿。
(3)委员会有权与许可证持有者签订协议,期限为委员会认为需要的或为向该许可证持有者分配从事经批准活动所需数量的特种核材料所需的或合适的期间。在此类协议中,委员会可同意回购经批准和以出售方式分配的任何在批准的活动中尚未消耗的特种核材料,或此特种核材料经辐照后任何残留的铀,其购买价格不得超过委员会销售相应特种核材料时的价格或在向委员会交付此种材料时的实际的铀价。
(4)委员会可对依本节(a)(1)、(2)或(4)小节批准并以租赁方式分配的特种核材料的使用,收取按本节规定确定的合理费用,并且应对依本节(a)(3)小节批准并以租赁方式分配的特种核材料的使用,收取依本节规定确定的合理费用。委员会应制定书面标准,以确定特种核材料是否将以赠予方式分配,并确定对依本节第(a)(1)、(2)或(4)小节批准并以租赁方式分配的特种核材料的使用是否收取费用,其中尤应考虑许可证持有者是否为非营利的或慈善机构和它们使用特种核材料的目的。
(d)费用的确定
对于依本标题2133或2134节批准的使用或生产设施的许可证持有者使用以租赁方式分配的特种核材料,委员会在确定要收取的合理费用时,除考虑成本外,还应考虑——
(1)对特种核材料的利用;
(2)利用特种核材料将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发展的程度;
(3)特种核材料在所许可的特定利用中的能值;
(4)特种核材料是否被用于依本标题2133或2134节批准的设施中。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使用分配给依本标题2133节批准的设施的特种核材料,应无歧视地收取尽可能统一的费用。
(5)对于在依本标题2133节批准的设施中消耗的特种核材料,委员会应再收取一笔与由委员会根据本节(c)(2)小节制定的类似的特种核材料的售价相当的费用,同时委员会还可以对在依本标题2134节批准的设施中消耗的此种材料收取同样的费用。
(e)许可证条件
依据本节颁发的每份许可证都应包含并遵从下述条件——
(1)废除出版物L88-489,1964年8月26日78号法604§8;
(2)对于特种核材料,许可证并不授予任何权利,许可证有规定者除外;
(3)无论是许可证还是许可证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转让或以违反本章条款的方式转移;
(4)对所有特种核材料都有按本标题2138节保留的收回或控制的权利,并受本章所有其他条款的约束;
(5)所有的特种核材料均不能用在任何利用和生产设施中,本章条款有规定者除外;
(6)特种核材料应只按委员会规则制定的条款加以分配,以便不会有用户被允许去制造原子武器;
(7)特种核材料应只按委员会规则制定的安全标准加以分配,以保护健康并降低对生命和财产的危险;和
(8)除适用本标题2210节责任条款的赔偿和限制外,许可证持有者将负责使美国和委员会不会受到许可证持有者因使用和占有特种核材料所产生的任何损害的伤害。
(f)对独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分配
委员会奉命在美国范围内分配充足的特种核材料,以允许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从事广泛的独立研究和开发活动。如果特种核材料的申请量超过可供分配的量,应优先顾及下述活动,即委员会认为对于基础研究,和平时期的原子能应用开发或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力量最有帮助的活动。
§2014 定义
国会在本节规定的定义的含义,应从其使用的文字或用语得到诠释。在本章中使用的有:
(a)术语“美国的机构”,系指美国的行政部门或任何政府机构,或美国的立法部门,或在立法部门中的任何机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机关,或美国的司法部门或在司法部门中的任何办公室、机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机关。
(b)术语“合作协议”,系指依本标题的2074、2077、2094、2112、2112(c)、2133、2134或2164节授权或允许的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防御组织依本标题2153节规定签署的任何协议。
(c)术语“原子能”,系指在核裂变或核转变过程中释放的各种形式的能量。
(d)术语“原子武器”,系指任何利用原子能的装置,其主要目的是用作或开发为一种武器、武器原型或武器试验装置,而非指用于运输或推进的装置(这里系指该装置可分离和拆开的部分)。
(e)术语“副产品材料”,系指——
(1)专指生产或利用特种核材料的过程中产生的或通过放射性辐照形成的放射性材料(不包括特种核材料);
(2)主要为源材料成分从经处理的矿石中萃取或浓缩铀和钍时产生的尾料和废物;
(3)(A)在2005年8月8日以前、当天或其后,在商业、医学或研究活动应用中产生的、提取的或提取后转化的任何分散的镭-226源;或
(B)任何材料——
(ⅰ)通过使用粒子加速器而具有放射性的;和
(ⅱ)在商业、医学或研究活动中应用的,本段颁布日之前、当天和之后产生、提取或提取后转化的;和
(4)除源材料以外的任何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材料的分散源——
(A)委员会经与环保机构行政长官、能源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任何其他相应联邦机构首长协商后确定的,其与分散源镭-226一样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或对共同防御和安全构成威胁的天然分散源;和
(B)用于商业、医学或研究活动的,在2005年8月8日之前,当天和以后提取的或经提取后转化的。
(f)术语“委员会”,系指原子能委员会。
(g)术语“共同防御和安全”,系指美国的共同防御和安全。
(h)术语“防御信息”,系指由任何经授权的政府机构确定列为机密的各种类别的信息,诸如涉及、关系到或影响国家防御的信息。
(ⅰ)术语“设计”,系指(1)技术说明书、计划书、附图、蓝图和其他此种项目;(2)其中所包含的信息;或(3)附属于所含信息中的研究和开发数据。
(j)术语“异常核事件”,系指造成源材料、特种核素、或副产品材料从其预定的封存地点向场外泄漏或扩散,或在场外引起放射性水平,核管会适当时或能源部部长认定为严重的、且已经或可能导致场外人员或财产的重大损害的任何事件。由核管会适当时或能源部长作出的关于此事件已经或尚未发生的任何认定,将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其他任何官员或任何法官均无权力或司法权审查任何此种认定。核管会适当时或能源部长应制定书面标准,阐明将赖以作出此种认定的依据。用在本小节的“场外”系指“场所”或“合同地点”以外,正如核管会适当时或能源部长在依据本标题2210节签订的适用赔偿协议中所定义的。
(k)术语“财政保护”,系指对公众损害的责任作出响应和满足为此种损害进行调查、为索赔辩护和调解诉讼所需费用的能力。
(1)术语“政府机构”,系指作为美国工具的任何行政部门、委员会、独立机关、全部或部分为美利坚合众国所有的公司,或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任何委员会、局、处、服务机构、办公室、官员、当局、行政机构或者其他机关。
(m)术语“赔偿人”,系指(1)任何承保人,其义务由证明其具有财政保护的保单规定;(2)任何许可证持有者、签约人或对此义务而言根据任何其他形式的财政保护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以及(3)核管会适当时或能源部长,其责任按本标题2210节所签定赔偿协议规定。
(n)术语“国际协议”,系指正在生效和执行的任何随后经国会批准的国际协议或任何条约,但不包括任何合作协议。
(o)术语“能源委员会”,系指参议院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
(p)术语“批准的活动”,系指依据本章批准的或本标题2210(a)节条款包含的活动。
(q)术语“核事故”,系指在美国国内发生的包括异常核事件的任何事件,它起因于或由放射源、特种核素或副产品材料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性质,在美国国内和国外造成身体伤害、呕吐、生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坏、或丧失财产使用功能;然而,在该术语用于本标题2210(1)节的情况下,它将包括在美国以外的任何此类事件:进而在该术语用在本标题2210(d)节的情况下,如果此类事件涉及美国拥有和美国使用或根据与美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放射源、特种核素、或副产品材料,它应包括在美国以外的任何此类事件:更进一步,在该术语用在本标题2210(c)节的情况下,它应包括在美国以外和任何其他国家以外的任何此类事件,其前提条件是如果此类事件是起因于或由于按本部分的第Ⅴ、Ⅵ、Ⅶ和Ⅸ各章批准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性质的辐射源、特种核素或副产品材料造成的,它们是用于涉及经批准的固定式生产或利用设施的运营或者它们是移动在美国领土范围以外从一个经核管会批准的人员处运输给另一个经核管会批准的人员处。
(r)术语“运营者”,系指任何操作控制利用或生产设施的任何个人。
(s)术语“人员”,系指(1)任何个人、社团、合伙人、公司、协会、联合企业、集团、公共或私营机构、团组、有别于委员会的政府机构、任何州或其行政区或州的任何政治实体,任何外国政府或国家或该政府或国家的任何部门或其他实体;和(2)任何法定继承人、代表、代理人或上述机构。
(t)术语“受赔偿人”,(1)当用在本标题2210(c)节时,对于发生在美国国内或国外的核事故,和对于涉及萨凡娜号核动力船的设计,开发、建设、运行、修理、维护或使用的任何核事故,系指与之执行赔偿协议的人员或被要求维持财政保护的人员,以及可能对公众责任负责的任何其他人员,或(2)对于发生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其他核事故,系指与之执行赔偿协议的人员和因其活动可能对公众责任负责的任何其他人员,而他的活动是依照与能源部长间的任何合同,或根据本标题2210(d)节的条款赔偿扩及的任何项目,或者依照任何此种合同或项目下的不同等级的子合同、购买订单或其他协议。
(u)术语“生产”,当用于特种核材料时,系指(1)加工、制造、生产、或精制特种核材料;(2)从其他可能含有特种核材料的物质中分离此种核材料;或者(3)制造或生产新的特种核材料。
(v)术语“生产设施”系指,(1)按委员会规则确定的任何能够生产特种核材料的设备或装置,在数量上对于共同防御和安全有重要意义、或在方式上会影响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或(2)按委员会确定专为这种设备或装置设计的任何重要部件。除了关于铀浓缩生产设施出口外,用于本部分第Ⅸ和第ⅩⅤ章的此术语应不包括能分离铀同位素或浓缩铀同位素235的任何设备和装置(或专门为此设备或装置设计的重要部件)。
(w)术语“公众责任”,系指起因于或由于核事故或预防性撤离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由某州或州的行政区在核事故响应或预防性撤离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合理的额外费用),但不包括:(ⅰ)受雇在现场且其活动与核事故发生有关的受赔偿人员的雇员根据州或联邦工作人员赔偿法提出的索赔;(ⅱ)由战争行为提出的索赔;和(ⅲ)任何时候当用于本标题2210节的(a)、(c)和(k)小节时,位于核事故发生现场,且用于与经批准的活动有关的财产损失、或损害或财产使用功能丧失的索赔。“公众责任”也包括受赔偿人员的财产损害:前提是根据所需的财产保护条款该财产已被包括在内,但在核事故发生现场的和用于与该活动有关的财产除外。
(x)术语“研究和发展”系指,(1)理论分析、探索、或试验;或(2)为试验和示范目的将调查结果和科学或技术特性的理论引入实际应用中,包括试验生产和模型、装置、设备、材料和工艺的测试。
(y)术语“限制数据”,系指下述有关的所有数据:(1)原子武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的;(2)特种核材料生产的;或(3)特种核材料在能量生产中的应用,但不应包括根据本标题第2162节从限制数据类别中解密或除去的数据。
(z)术语“源材料”系指,(1)铀、钍,或委员会根据本标题2091节的条款确定是源材料的任何其他材料;或(2)含有一种或多种前述材料的矿石,其浓度由委员会按照条例随时确定。
(aa)术语“特种核材料”系指,(1)钚、同位素233或同位素235浓缩的铀,以及委员会按照本标题2071节的条款确定是特种核材料的任何其他材料,但不包括源材料;或(2)前述任何材料经人工浓缩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源材料。
(bb)术语“美国”,当用于地理意义时,包括全部领土和属地,巴拿马运河区和波多黎各。
(cc)术语“利用设施”系指,(1)除原子武器外,由委员会按规则确定的任何设备或装置,它们能够利用特种核材料,在数量上对于共同防御和安全有重要意义或在方式上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有影响,或特别适合于利用原子能其在数量上对共同防御和安全有重要意义,或在方式上会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或(2)委员会确定的专为这种设备或装置设计的任何重要部件。
(dd)术语“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具有本标题10101节给出的此类术语的含义。
(ee)术语“超铀废物”,系指受原子序号大于92的元素沾污的材料,这些元素包括镎、钚、镅和锔,并且其浓度大于每克10毫微居里,或如核管会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规定的其他浓度。
(ff)术语“核废物活动”,当用在本标题第2210节时签订,系指遵循依照本节中(d)小节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活动,即授权能源部长根据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的活动,包括乏核燃料、高放射性废物,或超铀废物的贮藏、装运、运输、处理、或处置或有关的研究和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众法96-164(93号法,1265)第213节“废物隔离示范项目”进行的经批准的活动。
(gg)术语“预防性撤离”,系指在核设施附近特定区域内的公众撤离,或在事故情况下从运输路线邻近区域的撤离,包括将源材料、特种核材料、副产品材料、高放废物、乏核燃料,或超铀废物运送到生产或使用设施或从该设施运走,如果撤离是——
(1)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后果导致的,它尚未被确定为核事故,但具有由于源材料、特种核材料、副产品材料、高放废物、乏核燃料、或超铀废物的放射学性质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紧急危险;和
(2)由一个州或州行政区的官员发动的,他依照州法律有权发动这样的撤离,并且有理由确定此撤离对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hh)术语“公众责任诉讼”,当用于本标题第2210节时,系指任何主张公众责任的诉讼。公众责任诉讼应被认为是依照本标题第2210节引起的诉讼,而决定这一诉讼的实体规则应从发生所涉核事故的所在州的法律中引申出来,除非该法与此节的条款不一致。
(ⅱ)〔FN1〕法律费用
当用于本标题第2210节时,术语“法律费用”系指由原告或被告在提起、控告、调查、调解或按本节为所发生的损害索赔或起诉作辩护所产生的费用。
§2210 责任的赔偿与限制
(a)对许可证持有者的财政保护要求
为了本标题第2012(ⅰ)节所述的公众目标,作为许可审批的一种条件,在根据本标题第2133或2134节颁发每份许可证和根据本标题第2235节颁发每份建造许可时应该,在根据本标题2073、2093或2111节颁发每份许可证时可以要求许可证持有者持有并维持财政保护,其类型和数额应符合核管理委员会(在本节简称“委员会”)审批许可证时提出的要求,而管理职权和责任应能够满足本节(b)小节规定的公众责任索赔。当要求此种财政保护时,可能还有一项许可条件,即许可证持有者要执行和维持一项根据本节中小节(c)签订的赔偿协议。作为颁发许可证的又一条件,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放弃联邦法或州法赋予的公众责任豁免权。
(b)许可证持有者财政保护的数额和形式
(1)要求的基本财政保护的数额应是从私人资源可提供的责任保险额,除非在委员会书面发布的标准中可能确定较少的数额,考虑到下列因素,此标准可能随时修改:(A)私人保险的费用和条件,(B)所许可的活动的类型、规模和场所以及事故有关的其他因素,和(C)所许可的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倘若所设计的设施是用于较大规模的电力生产,并且额定电功率为100,000千瓦或更大,其所需基本财政保护的数额应是在合理的成本和条件下私人资源可提供的最大数额(不包括根据本小节要求的工业可追溯分摊计划可提供的私人责任保险的数额)此基本财政保护可能包括私人保险、私人合同损失赔偿、自我保险、其他财政责任证据或这些措施的结合,并且应服从委员会按照规则、条例或命令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于被要求持有并保持相当于从私人资源提供的最大责任保险额的基本财政保护的许可证持有者,委员会应要求其除了此基本财政保护外,还要保持根据工业可追溯分摊计划可供使用的私人责任保险,该计划提供全部或大部分递延保险费,直到核事故所引起的公众责任超过或很可能超过涉及核事故的许可证持有者所必需的基本财政保护水平:条件是所有这些设施的许可证持有者都可得到且需要此种保险,不管他们获得其他形式或数额基本财政保护的方式:而且进一步假定,某一许可证持有者在任何核事故以后根据此种计划可能承担的标准递延保险费的最大数额应不超过95,800,000美元(按本节(t)小节会随通货膨胀而调整),但是,对于被要求保持最大数额的基本财政保护的每个设施,在任何一年中不得超过15,000,000美元(按本节(t)小节会随通货膨胀而调整),更进一步假设,任何核事故之后一个许可证持有者可能承担的数额应不超过许可证持有者因核事故引起的全部公众责任索赔和费用中分摊的份额(不包括按本节(o)(Ⅰ)(D)小节的法律费用,按本小节尚未批准支付此费用)。支付州保险费税应是许可证持有者的职责,且不应包括在由委员会规定的可追溯的保险费中。这种保险费税适用于本章规定的任何递延保险费。
(2)(A)委员会可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评定年度递延保费,其数额可少于按第(1)段评定的标准年度递延保费数额——
(ⅰ)对任何设施,如果在一日历年中发生一次以上的核事故;或
(ⅱ)对任何经批准运行一个以上设施的许可证持有者,如果委员会认定按第(1)段评定的标准年度递延保险费数额将会对该许可证持有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纳税人造成过度的财政困难。
(B)如果委员会按分段(A)评定了一个较少的年度递延保费数额,委员会应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按第(1)段标准年度递延保费额和任何较少的年度递延保费额之间的差额,其利率由财政部长照美国相同期限的未付市场证券,按第(1)段确定的标准年度递延保费应偿付日之前那个月的平均市场收益确定。
(3)委员会应提出必要的要求确保及时获得资金,使能在到期后合理的时间内支付递延保费,并可提供再保险,或当通过私营工业和保险不能及时得到此保费时,应另行设法保证支付此保费。委员会与许可证持有者或赔偿人间签订的确保支付递延保费的任何协议,可包含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它对于实现本节的目的是合适的,并能确保向委员会偿还其由于此许可证持有者或赔偿人不能履行按本小节要求的财政保护产生的或有关的义务由委员会支付的款项,包括制定对批准的设施和从而获得的收益或该许可证持有者的任何其他财产或收益拥有无限制扣押权以确保偿还以及事先同意许可证自动失效的无限制条款。
(4)(A)如果由于根据第(1)或(2)段的规定,对某一许可证持有者在任何一年中可能需要的递延保费数额的限制,或者要求委员会安排再保险或根据第(3)段的有担保的付款,使得在任何一年中支付有效索赔的资金不充足,为了预备必要的资金,委员会应——
(ⅰ)要求国会划拔充足资金以满足此付款;或
(ⅱ)在拨款法允许的范围内,向财政部长发行这样形式和面值的证券,它载明期限,并符合委员会和财政部长同意的条款和条件。
(B)除了为安排再保险或按第(3)段规定的有担保的付款划拨资金外,按(A)(ⅰ)分段划拨的任何资金均应偿还给美国财政部用收取的标准递延保费建立的总资金,其利率由财政部长根据美国相同期限的未付清的市场证券按本小节划拨资金可供使用日之前那个月的平均市场收益确定。
(C)除为安排再保险或第(3)段所述有担保的付款而划拨资金外,委员会应通过标准递延保费评估,用可供使用的数额,兑现按(A)分段发行的证券。此证券应载明利息,其利率由财政部长考虑到美国相应的未偿还的证券按本段发行证券前那个月的平均市场收益来确定。财政部长应购买任何已发行的证券,且为此目的可作为公众债务交易使用从出售按标题31第31章发行的任何债券所得的收益,而按本章可发行证券的目的可扩大到包括购买任何此种证券。财政部长可在任何时候售出他按本段所购得的任何证券。财政部长按本段赎回、购买和出售所有这些证券应被视为美国公众债务交易业务。
(5)(A)仅就本节而言,委员会应考虑将(B)小节所述的组合设施视为一座有额定电功率为100,000千瓦或以上的单一设施。
(B)小节(A)提及的一组设施是位于单一场址的两座或多座设施,其中每一座有100,000千瓦或以上额定电功率但不超过300,000千瓦,而总的组合电功率不能超过1,300,000千瓦。
(C)核管理委员会对许可证持有者的赔偿
对于在1954年8月30日与2025年12月31日之间颁发的许可证,要求其财政保护少于560,000,000美元,如果由核事故引发的公众责任超过了要求许可证持有者所持的财政保护水平,委员会应同意,在涉及他们的利益时,向许可证持有者和其他受赔人员提供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对于每个核事故有关的所有受赔人员的总赔偿额应不超过500,000,000美元,不包括为损害调查、调解索赔和为起诉辩护的费用:然而,倘若此赔偿数额应被减少,所需财政保护应超过60,000,000美元。这一赔偿合同应能覆盖由批准的活动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公众责任。对于其建造许可是在1954年8月30日和2025年12月31日之间颁发的任何生产或利用设施,本小节的要求应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为此种设施颁发的许可证。
(d)能源部对合同方的赔偿
(1)(A)能源部长(本节简称“部长”)除可能拥有的其他职权外,他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与根据同能源部间的合同从事活动的任何人签订本节要求的赔偿协议,该活动包含公众责任风险并且不受本节(b)小节规定的财政保护要求或本节(c)或(k)小节要求的赔偿协议的约束。
(B)(ⅰ)(Ⅰ)从1988年8月20日后60天开始,按分段(A)的赔偿协议应是由本小段所述的活动引发的公众责任赔偿的唯一方式,包括在1987年8月1日到1988年8月20日间签订的含有公众法85-804[50U.S.C.A.§1431etseq]规定的赔偿条款的合同所从事的活动。
(Ⅱ)鉴于本节(n)(1)小节批准的慈善性或行政免除列入赔偿协议,部长可将有关放弃任何争端或辩护的条款列入(A)小段规定的赔偿协议中。按此分款列入的任何此类条款应适用于由遵守分段(A)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核废物活动引起的任何核事故。
(ⅱ)由属于小段(A)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核废物活动,由本标题第10222节设立的核废物基金提供资金,由此活动引发的公众责任应以该基金赔偿,其数额不超过许可证持有者按本节(b)小节所要求的财政保护的最大额。
(2)在按第(1)段签订的赔偿协议中,部长——
(A)可要求签约者提供和保持适当的财政保护,其方式和数额应由部长决定,且应能覆盖由契约活动所引发的或之有关的公众责任;和
(B)应向涉及此责任的受赔偿人提供高于其所需财政保护数额的赔偿。对于与契约有关的所有受赔偿人,每个核事故的赔偿总额为10,000,000,000美元(可按本节的小节(t)通货膨胀作调整),包括由部长核准的签约人的有关法律费用。
(3)可据以要求能源部(或其前身)向本节规定的任何人实施赔偿的所有赔偿协议,应在2005年8月8日加以修改,以反映对公众责任的赔偿数额和签约人按本小节要求合适的财政保护。
(4)按第(2)段的财政保护和按第(1)段的赔偿,应是对于能源部经委员会按本标题第5842节批准的的任何示范反应堆的财政保护和赔偿的唯一方式。
(5)在核事故发生在美国以外的情况下,部长按本小节提供的赔偿数额应不超过500,000,000美元。
(6)本小节的条款可适用于包干和费用型的合同,以及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部长出资的合同和项目。
(7)已经签订并执行(1)(A)段规定的赔偿协议且从事与核爆炸装置的地下爆炸有关活动的签约人,应按本小节的赔偿范围,对于因此种爆炸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损害承担责任,其方式和程度与私人为签约人时一样,而且不论是以联邦的、州的或签约人或合同标定工程所在城市的豁免或辩护,均不得阻碍此责任。
(e)对公众责任总额的限制
(1)受赔偿人员对单个核事故承担的公众责任的总额,包括按本节(O)(1)(D)小节批准支付的法律费用——
(A)对于旨在生产较大量电力的设施,其额定电功率为100,000千瓦或以上者,应不超过按本节(b)小节规定的此种设施所需财政保护的最大额(加上按本节(o)(1)(E)小节评定的任何附加费);
(B)对于已按本节(d)小节与部长签订了赔偿协议的签约人,应不超过按本节(d)小节第(2)段要求的赔偿和财政保护的数额;以及
(C)对于委员会要求其按本节规定保持财政保护的所有其他许可证持有者——
(ⅰ)与许可证持有者需要的财政保护额一起,不超过500,000,000美元;或
(ⅱ)如果许可证持有者需要的财政保护数额超过60,000,000美元,则不超过560,000,000美元或许可证持有者所需的财政保护额,取其数额较多者。
(2)如果核事故的损害超过了第(1)段所述的公众责任总额,国会将按照本节第(ⅰ)小节规定的程序,全面审查此特别事故,并根据该程序采取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包括核准适当的赔偿计划和划拨资金)以便就由此巨大灾害引起的所有公众责任索赔,向公众提供全面和迅速的赔偿。
(3)第(1)段中的任何一条款,均不可被解释为妨碍国会制定适用于按委员会要求保持本节(b)小节所规定的财政保护的许可证持有者的收益措施,以便为按照第(2)段采取的任何行动提供资金。
(4)对于发生在美国以外的任何核事故,适用按本节(d)小节条款签订的赔偿协议,其公众责任总额应不超过500,000,000美元,包括签约人所需的财政保护数额。
(f)核管理委员会收取的费用
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有权向根据本节执行赔偿协议的所有人员收取费用。对于按本标题第2133节批准的设施,此费用应为每年每千瓦热功率30美元:但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有权减少此种设施的费用,如与所需的财政保护增加到高于60,000,000美元的水平有合理的关系。对于根据本标题第2134节批准的设施和根据本标题第2235节批准的建造许可,委员会有权减少上面所述费用。委员会应制定书面准则以决定按本标题第2134节批准的设施应交的费用,准则的制定应考虑下述因素,如(1)所涉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场所,及其他与事故危害有关的因素,和(2)设施的性质和目的。对其他许可证而言,委员会应收取它认为适当的此种名义的费用。按本小节要求的任何费用应不少于每年100美元。
(g)利用私营承保人的服务
在实施本节条款时,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应尽可能地利用私人保险机构的设施和服务,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可签约为此服务支付合理的补偿。只要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表明,作广告是不实际的并可预付款,此类合同即可签订,而不必顾及标题41第5节的规定。
(h)赔偿协议的条件
赔偿协议可包含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认为利于实现本节目的的条件。此协议应规定,当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确定,可能应要求美国按本节进行赔偿时,就应与受赔偿人合作,并批准为根据赔偿协议提出的任何索赔付款,通过首席检查官代表受赔偿人出庭(appear),负责此诉讼,调解或为任何此类诉讼辩护。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应拥有代表美国,在适当考虑本章目的的公平和合理基础上,调解或核准任何解决此类索赔的最终权力。这种解决应不包括受赔偿人进行索赔所发生的花费。
(ⅰ)赔偿计划
(1)当任何核事故的损害可能超过按本节(e)(1)小节的(A)、(B)或(C)分段所述适用的公众责任总额时,部长,适当时或委员会[FN1]应——
(A)对损害的原因和程度进行调查;和
(B)迅速向国会、受影响地区的代表、受影响州的参议员和公众(对美国国家防御将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除外)、有关的方面以及法院提出报告,说明调查结果。
(2)在法院根据本节(o)小节判定,由单一核事故产生的公众责任可能超过按本节(e)(1)小节分段(A)、(B)或(C)所述可使用的公众责任总额之后的90天内,总统应向国会提交——
(A)由该核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美元价值估算总额和超出按本节(e)(1)小节规定的公众责任总额的数额;
(B)关于支付超过按本节(e)(1)小节的分段(A)、(B)或(C)规定的适用公众责任总额之索赔所需额外资金来源的建议,该建议应考虑大范围的可能资金来源(包括经济部门可能的收益措施或其他任何此类收益措施可适用的部门);
(C)一项或多项赔偿计划,这些计划单独的或多项在一起应为所有有效的索赔提供全部和即时的赔偿,或提供救助的建议,包括资金分配或留置用于支付直到较晚时候才发现的潜伏的伤害引起的索赔的建议;和
(D)为实施此赔偿计划或多项计划所需的补充的立法权限。
(3)(A)任何按第(2)段送交给国会的赔偿计划,应标注识别号码,并应在同一天送交给参议院及正在会议期间的每个议院。
(B)段落(4)到(6)的条款,应适用于参议院审议按第(2)段提交给它的任何赔偿计划。
(4)为了本节(e)(2)小节的目的任何赔偿计划,均不能认为已审议通过,除非参议院在送交日和该诉讼提交参议院之日后第一个60日历天连续会议期结束之间,通过了按本小节第(6)段[FN2]所述的决议。
(5)为本小节第(4)段的目的——
(A)只因国会无限期休会使连续会议中断;和
(B)因为到某确定日有三天以上的休会,两院均不开会的那些天不包括在60日历天的计算中。
(6)(A)规定此段——
(ⅰ)是行使参议院的法规制定权且被认为是参议院规则的一部分,但只适用于参议院在作分段(B)所述决议的情况下要遵循的程序,并且只能在其与其他规则不一致时代替其他规则;和
(ⅱ)充分承认参议院随时修改规则的立法权,其方式和范围与参议院的任何其他规则一样。
(B)就本段而言,术语“决议”仅指国会的联合决议,其决定性条款后的内容如下述:“核准19-年-月-日提交给国会的有编号的赔偿计划”,在其第一个空白处填上作出决议的议院的名称,并在其他空白处也相应填写上;但不包括指明含一个以上赔偿计划的决议。
(C)一项赔偿计划的决议一经提出,参议院主席应立即将其提交一委员会(关于同一赔偿计划的所有决议均应提交给同一委员会)。
(D)(ⅰ)如果一项关于赔偿计划的决议已提交给参议院委员会,而委员会在这一提交后20个日历天结束时尚未提出报告,则应或者撤销委员会继续审议此决议,或者撤销委员会继续对已提交给它的赔偿计划的审议。
(ⅱ)撤销的动议只可能由支持决议的人提出,应予优先处理(除非在委员会已提出一项关于同一赔偿计划的决议后未能形成动议),对该动议的辩论应不超过一小时,赞成和反对决议的各占一半。对该动议的修正应不予列入,并且也不应就赞成或反对该动议再投票。
(ⅲ)如果撤销的动议得到赞成或得不到赞成,该动议就不可能更新,委员会也不能就同一赔偿计划的任何其他决议提出另外的撤销动议。
(E)(ⅰ)当委员会已提出决议案,或已被撤销继续审议决议时,它应在那以后的任何时间(即使前一项同样效力的动议已被撤销)着手审议该决议。该动议应予优先处理,且不应进行辩论。对该动议的修正应不予列入,并且也不应再考虑用投方式对该动议表示赞成或不赞成。
(ⅱ)对本小段第(ⅰ)条所述议案的辩论应不超过10小时,赞成和反对此议案的应各占一半。进一步限制辩论的动议应是不可争辩的。对决议的修正或重新提出决议的动议均不应列入,并且也不应再考虑用投票方式对该决议赞成或不赞成。
(F)(ⅰ)对于撤销委员会所作出的延期的动议,或对一项决议的审议,或着手审议其他事项的动议,均应不经辩论而决定。
(ⅱ)主席关于将参议院规则应用于有关决议程序的要求应不经辩论而决定。
(j)预拨款合同
在实施本节条款时,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可签署预拨款合同并承担义务,不必考虑本标题31的第 1341、1342、1349、1350、1351以及第15章Ⅱ分章的规定。
(K)免除非营利教育机构的财政保护要求
对于因从事教育活动,按本标题第2073、2093、2111、2134(a)或2134(c)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如委员会发现其为非营利的教育机构,委员会应免除此种许可证持有者按本节(a)小节规定的财政保护要求。对于1954年8月30日到2025年12月31日间颁发的许可证,委员会即予以这样的豁免:
(1)当核事故引起的公众责任超过250,000美元而涉及他们的利益时,委员会应同意予以赔偿并使许可证持有者及其他受赔偿人不受损害。对于与每次核事故有关的所有受赔偿人员的赔偿总额应不超过500,000,000美元,包括经委员批准的许可证持有者的法律费用;
(2)这些赔偿合同应包括由经批准的活动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公众责任;并应包括对受赔偿人员的财产损害,但位于发生核事故的活动现场和用于与此活动有关的财产除外;和
(3)当许可证持者为州的机构而被免除公众责任时,与之签订的赔偿合同也应规定,委员会应根据许可证持有者有关活动的合同付款,付款的方式和范围,与假定许可证持有者不是州的机构的情况下委员会应支付的一样。任何许可证持有者都可以放弃按本小节给予他的豁免。对于其建造许可在1954年8月30日和2025年12月31日间颁发的任何生产和使用设施,本小节的要求应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以后为此种设施颁发的许可证。
(L)大灾害核事故总统委员会
(ⅰ)在1988年8月20日后的90天内,总统应按照联邦咨询委员会法(5U.S.C.App.)成立一个委员会(在本小节称为“研究委员会”),以研究为损害超过本节(e)(1)小节规定的公众责任总额的大灾害核事故的受害者提供全额赔偿的方式。
(2)(A)研究委员会应由7至11个成员组成,他们——
(ⅰ)应由总统任命;和
(ⅱ)应是广泛意见和利益的代表。
(B)研究委员会的成员应以确保同一政党的成员不超过简单多数的方式任命。
(C)研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任职至委员会结束,但在任期内可能因无能、玩忽失职或渎职被总统撤换。
(D)研究委员会中任何空缺应以原来任命的方式补充。
(E)总统应按其意愿指定一名研究委员会成员作为主席。
(3)研究委员会应就为超过本节(e)(1)小节规定的公众责任总额的大灾害核事故受害者提供全额赔偿的适当方式进行综合研究,并向国会呈交一份最终报告,其中应说明——
(A)为公平、迅速而有效地决定和支付全部有效的损害索赔必须修改管理责任或公民程序的法律和规则的任何建议,包括通过行政机构而不是司法系统裁定公共责任索赔的适当性。
(B)关于当裁定额可能超过特定时期内可使用的资金时,为听证、决议和支付索赔款确定优先次序所需的任何标准或程序的建议。
(C)关于决定和为核事故造成的潜伏的损伤索赔付款所必需的特定标准和程序的任何建议。
(4)(A)为履行研究委员会的职责,研究委员会主席可根据联邦咨询委员会法(5U.S.C App)和标题5的适用条款,从委员会中任命一名职员并确定对他的补偿。
(B)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研究委员会主席的要求,总务行政官应在可偿还的基础上,向研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行政服务、设备和支持。
(C)首席检查官、卫生与公共事业部长和联邦应急管理机构的行政首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可获得的资金情况,应向研究委员会提供使其有效实施其职能所必需的设备、支持、资金和服务,包括职员。
(D)研究委员会可要求任何执行机构向其提供它认为实施其职能所必需的信息、咨询、或援助。研究委员会主席可指令每个此类机构按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此类信息、咨询或援助。
(E)研究委员会每个成员可按联邦咨询委员会法(5U.S.C APP)规定的最高薪酬,为其每天所从事的工作得到补偿,还可接受差旅费,包括按标题5的第5702和5703节规定的代替生活费的每日津贴。
(F)联邦咨询委员会法(5U.S.C APP)规定的适用于研究委员会的总统职责,应由总务行政官行使,但每年向国会报告的职责除外。
(5)按第(3)段要求的最终报告,应在1988年8月20日开始的2年期终止日之前提交国会。
(6)研究委员会应在按第(3)段要求提交最终报告日算起满2个月时结束。
(m)迅速解决索赔和紧急援助的协调程序
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有权与其他赔偿人签署协议,以便为迅速处理、调查和解决公众责任索赔制定协调程序。为在核事故后及时提供帮助,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及其他赔偿人可向索赔人付款或给与援助。任何拨给委员会或部长的资金应可用于此种付款。这种付款无需安全审查即可进行,不构成承认任何受赔偿人或任何赔偿人的责任,并应进行最后解决或裁决,直到达到满意的程度。
(n)答辩和司法程序的放弃
(1)对于任何异常核事故,如作为财政保护证据的保单或合同,或赔偿协议适用,而且该事故是——
(A)起源于或由于或发生在一种生产或使用设施建造、占有或运行的过程中。
(B)起源于、由于或发生在源材料、副产品材料、或特种核材料运往生产或使用设施或从该设施运出的运输过程中。
(C)在从事合同活动过程期间,起源于或由于能源部签约方或子合同签约方占有、运行或用于利用特种核材料或副产品材料的装置。
(D)起源于、由于、或发生在按本标题2073、2093、或2111节批准的任何设施的建造、占有或运行过程中,委员会作为许可证审批的条件,已要求该许可证持有者按本节(a)小节要求持有和保持财政保护。
(E)起源于、由于或发生在源材料、副产品材料或特种核材料运往按本标题第2073、2093、或2111节批准的任何设施或从该设施运出的过程中,委员会作为许可证审批的条件,已要求许可证持有者按本节(a)小节的要求持有和保持财政保护,或
(F)起源于、由于或发生在核废物活动过程中。
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可在依本节与许可证持有者和合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中,也可要求在作为财政保护证据的保单或合同中,列入这样的条款,这些条款放弃(ⅰ)关于索赔人行为或受赔偿人过失的任何争端或辩护,(ⅱ)任何关于慈善或行政上豁免的争端或辩护,和(ⅲ)关于限制状况的任何争端或辩护,如果诉讼是在索赔人第一次知道或合理地认为他应该得知其受伤或受损害及其原因的那一天算起的三年内提起的。无论其他方面是否认为此种争端或答辩是属于司法管辖或与起诉原因中的某件因素相关联的,任何此种争端或辩护的放弃都应是有效的。当这样合并后,应按照索赔者对受赔偿人员提出的条件,此种放弃在法律上就应是有效的。此类放弃应不排除基于未能采取合理步骤以减轻损害提起的辩护,也不适用于因索赔者故意支持的,或由于他的故意或错误引起的索赔者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对索赔者或索赔者的人身伤害或损害,对其财产的损害。本小节批准的放弃对于赔偿者,应只对在作为财产保护证明的保单和赔偿协议中规定的那些义务是有效的。此种放弃应不适用于或侵害任何依据下述规定未在所提供的保护之内的索赔或部分索赔的起诉或答辩:(ⅰ)依据作为财政保护证据的保单或合同的条款,或赔偿协议的条款,和依据(ⅱ)本节(e)小节责任条款的限制。
(2)对于任何起源于或由于核事故引起的公众责任评估,核事故发生地的美国地区法院,或在核事故发生在美国以外的情况下,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院,应拥有最初管辖权(审判权)不管任何当事人的国籍或评争的数额。应被告或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的请求,在任何州法院未决的此类诉讼(包括在1988年8月20日审理的此类诉讼)或在美国地区法院未决的此类诉讼,应移交或变更到按本小节拥有审判管辖区的美国地区法院。该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在全美国都应是有效的。在任何按照本段可移交和成为移交的诉讼中,移交诉状应在本标题28第1446节规定的期间内或从1988年8月20日算起的30天内进行,以二者中较晚的期间为准。
(3)(A)在任何核事故之后,按第(2)段对于公众责任的诉讼拥有管辖权的美国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或核事故发生地巡回法院的司法委员会)可任命一个专门的案件管理小组(在本段简称“管理小组”)以协调和分派(但不必他们自己听证)由核事故引发的案件,如果——
(ⅰ)按本节(o)小节工作的法院判定,定公众责任的总额可能超过按本节(b)小节可使用的主要财政保护的数额(或对于按本节(d)小节赔偿的合同方为相当的数额);或
(ⅱ)美国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或巡回法院的司法委员会)认为由核事故引发的案件将对法院工作产生非同一般的影响。
(B)(ⅰ)每个管理小组应只能由美国地区法官或巡回法官的成员组成。
(ⅱ)管理小组成员可包括任何美国地区法官,或另一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巡回法官,如果该其他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同意此任命。
(C)每个管理小组应有如下职责——
(ⅰ)归并相关或相似的索赔以便听证或审判;
(ⅱ)为处理不同种类的案件制定优先顺序;
(ⅲ)为案件指定特别法官或专家;
(ⅳ)任命专家聆听特殊类型的案件,或案件的特别因素或程序步骤;
(ⅴ)公布与民事程序的联邦规则不一致的专门法院规则,以加快案件审理或使索赔审理更加公平;
(ⅵ)实施与现有法律和民事程序的联邦法规相一致的其他措施,和鼓励对由核事故引起的案件的公平、迅速和有效的解决;以及
(ⅶ)收集并向总统呈报法院使用的对于估算核事故总的损害可能有用的那些数据。
(o)资金分配计划
(1)无论何时,当核事故发生地的美国地区法院,或核事故发生在美国以外时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院,应任何赔偿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请求确定,由单一核事故引起的公众责任可能超过根据本节(e)(1)小节的(A)、(B)或(C)分段可适用责任限额所规定的责任限额时:
(A)所有的赔偿者因此核事故支付或向他们支付的付款总额应不超过此种责任限额的15%,无须经该法院预先批准;
(B)该法院应不批准超过此责任限额15%的付款,除非法院确定此种付款是或将是与法院已批准的分配计划一致,或此付款不可能损害该法院随后采用和实施根据(C)小段规定的分配计划;和
(C)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应该,而且任何其他赔偿人或有关人员也可以,能够向该地区法院呈送处理未决的索赔和剩余资金的分配计划。此计划中拨出适当的款项用于对于个人伤害索赔、财产损害索赔,以及可能到晚些时候才能发现的潜在的伤害索赔,也应包括索赔者之间及各种索赔的优先次序,以确保最公平地分配可使用的资金。该法院应拥有所需的全部权力,来核准、拒绝或修改提出的计划或采用另外的计划,并为每个索赔者确定相称的资金份额。委员会,适当时或部长、任何其他赔偿人以及受赔偿人,均应服从有助于实施和执行本节条款的指令,包括规定受赔偿人责任限制的指令、批准或修改计划的指令、暂停索赔付款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指令、分配付给索赔者的款额的指令、以及在决定最终的赔偿总额以前批准部分付款的指令。该法院的这些指令应在全美国有效。
(D)法院只能够批准根据第(2)段允许的,从根据(b)小节所需的财政保护的数额中支付的法律费用。
(E)如果因任何核事故引起的公众责任索赔和按第(2)段批准的法律费用之和超过按本节(b)小节所需的财政保护的最大数额,则需要支付按本节(b)(1)小节规定的标准递延保费的任何许可证持有者都应在递延保费之外再交纳一笔为支付此索赔和费用按比例分摊的数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小节所述的标准递延保费最大额的5%。
(2)法院只能在下述情况下支付按(1)(D)段批准的法律费用,即当要求此付款的人已经——
(A)向法院提出了所要求支付的数额;和
(B)向法院证明——
(ⅰ)此费用是合理和公平的;和
(ⅱ)此人已——
(Ⅰ)忠实地参与诉讼;
(Ⅱ)避免了与其他有相似情况的诉讼人不必要的工作重复;
(Ⅲ)没有作无意义的索赔或辩护;和
(Ⅳ)没有试图无理拖延此索赔的迅速解决或审判。
(p)提交国会的报告
委员会和部长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本节条款需要延长和修改的详细报告,报告要考虑届时除其他相关因素外的核工业状况,可得到的私人保险和有关核安全的知识状况,报告还应包括诸如废除或修改本节任何条款的建议。
(q)对于预防性撤离费用的限制
任何法院均不得批准预防性撤离的费用,除非此费用构成公众责任。
(r)出租人责任的限制
按照真实的租约出租使用或生产设施(或设施一部分或其中不可分割的利益)的人,为了此生产或使用设施出租人的利益,均不应承担由此设施造成的核事故引起的或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除非在引起该法律责任的核事故发生时,该人员实际占有和控制此设施。
(s)惩罚性损害的限制
任何法院均不得在涉及核事故或预防性撤离的任何诉讼中对美国有义务代表其按照涵盖此事故或撤离的赔偿协议支付款项的人判定惩罚性损害。
(t)通货膨胀调整
(1)委员会应按本节(b)(1)小节的规定并根据从下述日期起算的消费价格指数总体百分比变化,对最大总的和年度的标准递延保费的最大额加以调整,在2003年8月20日以后的每个5年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A)按本小节进行第一次调整,从2003年8月20日;或
(B)按本小节的前一次调整日起。
(2)部长应按照从下述日期算起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总的百分比变化,根据按本节(d)小节赔偿协议提供的赔偿数额加以调整,在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每个5年期间至少调整一次——
(A)按本段第一次调整的那一天;或
(B)前次按本段的调整。
(3)就本小节而言,术语“消费者价格指数”系指劳工部长公布的针对全体城市消费者的消费者价格指数。
§2093 反应堆保障咨询委员会;组成;任期;职责;补偿
已成立由最多15名成员组成的反应堆保障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任命,任期为四年。该专门委员会应审查交付给它的安全研究和设施许可证申请,并就此提出报告,应就准备建造的或现有的反应堆设施的危险以及建议的反应堆安全标准是否适当向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也应完成委员会可能交给的此类其他任务。专门委员会应指定一名成员为主席。专门委员会成员应按他们参加会议或大会或专门委员会其他工作的情况,按每天接受津贴。所有成员在从事专门委员会工作期间,将接受必要的差旅费或其他费用。本标题第2203节的条款应适用于专门委员会。
§2232 许可证申请
(a)内容和格式
对以下述有许可证的申请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具体说明委员会按规则或条例认为对决定下述事项所必需的资料,即申请人的技术和财政资质、身份、国籍,或委员会认为对于申请许可证适当的任何其他资质。对于运营生产或使用设施的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人应说明技术要求包括所需特种核材料的数量、种类、来源,使用地点,设施的具体特性以及委员会按规则或条例认为必要的其他此类资料,以便使其确定特种核材料的使用和生产将符合防御和安全,并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提供足够的保护。这些技术要求应是任何颁发的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委员会可在原申请存档后和许可证到期前的任何时间,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书面陈述,以便委员会能够确定应批准或拒绝申请,或决定许可证是否应该修改或撤销。所有的申请和说明书均应由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者签字。按本标题第2133和2134节所述的所有许可证的申请和与其相关的说明应经宣誓或作出保证。委员会可要求提出任何其他申请或说明进行宣誓或提供保证。
(b)反应堆保障咨询委员会对申请的审查;报告
反应堆保障咨询委员会应负责对根据本标题2133或2134(b)节提出的设施建设执照或运行许可证申请,按本标题2134(c)小节提出的试验设施的建设执照或运行许可证的申请,委员会专门提交给它的按本标题2134节的(a)或(c)小节提出的任何申请,委员会专门提交给它的按本标题2133节或2134(a)、(b)或(c)节提出的修改建设执照或修改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就此提交应的报告,该报告应作为申请记录的一部分并向公众公示,除非安全密级不允许泄露。
(c)商业电力、出版物
在一个用于商业发电的使用或生产设施已向对准备进行的活动的定额和服务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在该设施已在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贸易或新闻出版物上发表申请报告。在向下述单位提出合理报告以便通知市政机关、私营电力公司、公众团体和对此使用和生产设施可能有潜在利益的合作社以前;和在该设施已经在四个连续周内每周一次在联邦公报上发表此申请报告之前;以及在最后一份报告之后的四周之前,委员会不得向该设施颁发本标题第2133节规定的任何许可证。
(d)优先考虑
委员会在本标题第2133节的规定,签发用于商用电力发电的使用或生产设施的许可证时,如果由于此种许可证的机会有限,出现相互冲突的,应优先考虑位于美国电力成本高的地区的申请。如果因许可证机会有限而产生的相互冲突的申请包括由公共或合作团体提出的,则此类申请应得到优先考虑。
§2239 听证和法律审查
(a)(1)(A)在按本章处理有关授与、中止、暂停、取消或修改任何许可证或建设执照或申请转移控制任何过程中,和在任何处理有关保险或修改管理许可证持有者活动的规则或条例的过程中以及在任何处理补偿付款、按本标题[FN1]第2183、2187、2236(c)或2238节的裁定额或特许权使用费的过程中,委员会应按任何其利益可能受处理过程影响的任何人士的请求,同意举行听证会,并应允许任何此类人士作为一方参加这种处理。委员会应在通知30天之后和一旦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按本标题第2133或2134(b)节提出的每项设施建设执照申请,和按本标题第2134(c)节提出的试验设施建设执照的任何申请举行听证会。如果在听证会举行后建设执照已经颁发,委员会在没有其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何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不举行听证会就颁发运行许可证或修改建设执照或运行许可证,但需在30天前通知和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它打算这样做。当委员会的确定,所涉及的建设执照或运行许可证的修改无重大危害因素时,委员会可免除30天通知或公布此类申请。
(B)(ⅰ)按本标题第2235(b)节已取得综合的建设执照和运行许可的许可证的持有者,在计划首次向装置装入燃料,至少180天前,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计划运行的通知。该通知应规定,其利益可能受该装置运行影响的任何人均可在60天内请求委员会就该设施就所建造的设施是否符合或在其完工时是否符合许可证的验收标准举行听证。
(ⅱ)提出第(ⅰ)条所述听证会的请求应指明,初看起来已经或不符合综合许可证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验收标准及其将无法合理地保证为公众健康和安全提供充分保护的具体后果。
(ⅲ)委员会在收到举行第(ⅰ)条规定的听证要求后,应迅速决定是拒绝还是同意该项请求。如果同意该请求,委员会在考虑了请求者最初的说明和相应的答复后,应确定在临时运行期间是否能合理地保证为公众健康和安全提供充分保护。如果委员会确定具有此种合理保证,它将允许按照综合许可证临时运行。
(ⅳ)委员会经慎重考虑后应确定适当的听证程序,对按第(ⅰ)条规定举行的任何听证是正式或非正式判决,并应就此陈述理由。
(ⅴ)委员会应在按第(ⅰ)条所述通知公布日或在预定的反应堆初始装料日两者中较晚日期的180天之内,尽最大可能就听证请求提出的问题做出决定。根据综合许可证启动运行不受分段(A)规定的约束。
(2)(A)当委员会确定对某一运行许可证或综合建造和运行许可证进行的修改不涉及重大危害因素,委员会即可签发此修改,并使其立即生效,尽管在任何人请求委员会听证之前仍属悬而未决。此种修改可在举行和完成任何要求的听证会之前签发并使其立即生效。在按本节确定此种修改是否涉及重大危害因素过程中,委员会应与所涉设施所在的州商议。此种修改在所有其他各个方面均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B)委员会应定期(频度上不得少于每30天一次)按小段(A)的规定,公布任何签发的或拟签发的修改。每次公布都应包括从上次定期公布日以来,所有签发的或拟签发的修改。在这样的公示中,应就每次签发或拟签发的修改:(ⅰ)标明所涉及的设施;和(ⅱ)对此修改作简要说明。本小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拖延任何修改的生效日期。
(C)委员会应在本段生效日后90天的期间内,颁布条例来建立:(ⅰ)标准,确定对运行许可证或综合建造和运行许可证的任何修改是否涉及重大危害因素的标准;(ⅱ)准则,用于提供,或在紧急情况下废除先前的通知事先公示和公众评论此决定的合理机会的标准,该标准应考虑到所需修改的迫切性;和(ⅲ)与涉及设施所在的州协商任何此种决定的程序。
(b)委员会的下述行为应接受按标题28的158章及标题5的第7章所述方式的司法审查:
(1)进入本节(a)小节规定的任何程序的最终命令。
(2)允许或禁止某一设施按综合建造与运行许可证开始运行的最后命令。
(3)按条例制定管理能源部气体扩散铀浓缩厂标准的最后命令,包括租借给按USEC私有化法[42U.S.C.A.§2297h等]成立的某一公司的任何此类设施。
(4)按本标题2297f(c)节作出的关于气体扩散厂,包括租借给按USEC私有化法[42U.S.C.A.§2297h等]成立的某一公司的任何此种设施,是否遵守委员会管理气体扩散厂的标准和所有适用法律的决定。
-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 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公约(1)
- 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一九六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1)
-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
- 关于强制解决《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 修正《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1)
-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
- 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
-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1971年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 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区域性合作协定(RC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
- 核安全公约
-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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