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铀工厂废渣辐射控制法

书籍:核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下卷 国际核电相关法律法规选编 作者:宋木文, 刘杲 朝代:2009-11-1 专题:书籍

第7901条 国会调查发现与目的

第1款

国会调查发现认定以下事实:工厂生产放射性物质而产生的铀废渣,其辐射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潜在危害,要保障人类的健康、安全和幸福,要规范州际贸易,就必须安全环保地稳定、处理和控制这些铀工厂废渣,以防止或尽量减少氡扩散,从而防止或尽量减小铀工厂废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2款

本章目的在于:

1.同拥有或者管理非放射性工厂废渣放置场所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州以及印第安部落合作,为这些场所提供一个评估及补救项目,包括在合适地点对废渣进行再加工,以获取残余铀和其他有利用价值的矿物质,从而安全环保地稳定和控制这些废渣,并减小或消除其辐射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2.提供一个项目,来规范处理放射性工厂运作期间和停产之后由于处理铀或钍矿石而产生的工厂废渣,从而安全环保地稳定和控制这些废渣,并减小或消除其辐射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第1分章 补救行动方案

第7911条 定义

为了本分章的目的:

1.“部长”指能源部部长。

2.“委员会”指核管理委员会。

3.“署长”指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

4.“印第安部落”指任何联邦政府针对印第安人为特定服务对象所设立的部落、团体、家族、集团、村庄或印第安人社区。

5.“个体”指任何个人、社团、合伙人、公司、企业、合资企业、托拉斯、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任何事业单位,但不包括任何印第安人或印第安部落。

6.“处理场”指

(1)任何存放残余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包括工厂在内,其全部或绝大部分铀产品都应该按照与任何联邦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条款,在1971年1月1日前销往这个联邦机构。位于或靠近科罗拉多高速公路岩石的处理场例外,除非

(Ⅰ)这个场所在1978年1月1日或自此之后由任何联邦机构拥有或控制,或者

(Ⅱ)在这个场所进行矿石冶炼以获取铀或钍的生产许可证,由核管理委员会或它的前任机构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或《原子能法》第2021条规定授权的州发放。从1978年1月1日起生效,或者在此日期之后发放或重申;以及

(2)任何其他有形资产或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改进

(Ⅰ)位于这个场所的周边地区,以及

(Ⅱ)经过与核管理委员会磋商,由部长确定其受到了来自此场所残余放射性物质的污染。

不能把联邦机构依照本分章规定制定的合作协议而取得的对某一地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这一机构为达到本项第(1)小节条款(Ⅱ)的目的而取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混淆。利用放射性物质生产任何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不能用于与本卷第7918条第2款一致的第(1)小节条款(Ⅱ)所指的利用矿石进行的加工生产。

7.“残余放射性物质”指

(1)处理矿石来获取铀和其他有利用价值的矿石成分而产生的废渣和废弃物(由部长确认其具有放射性);以及

(2)处理场内产生的其他相关废弃物,包括任何未经加工处理的剩余矿石库存或低等物质(由部长确认其具有放射性)。

8.“废渣”指部分或所有金属,例如冶炼铀后剩余的部分金属矿石。

9.“联邦机构”包括第5卷第105条定义的所有行政机构。

10.“联邦”指接壤的48个州和阿拉斯加、夏威夷、波多黎各、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的区域和领地。

第7912条 指定处理场

第1款 特殊的及其他场所位置;补救行动;磋商;分界线;科罗拉多大峡谷,场所限制

1.部长应该在1978年11月8日后的1年之内,尽快在以下地点或周边地区指定处理场:

犹他州盐湖城;

犹他州青河;

犹他州墨西哥帽市;

科罗拉多杜兰戈;

科罗拉多大峡谷;

科罗拉多莱福(2个处理场);

处理厂纳特利亚塔;

处理厂梅贝尔;

处理厂斯力克落基(2个处理场);

新墨西哥什普罗克;

新墨西哥仙炙湖;

怀俄明州里弗敦;

怀俄明州凯默勒镇;

俄勒冈莱克维尔;

得克萨斯瀑布城;

亚利桑那州大号市;

亚利桑那州纪念碑谷;

爱达荷州的罗默;

宾夕法尼亚州的甘尼森河。

依照本分章条款规定,在本分章规定的部长任职期满之前,部长应该完成在以上所列地点采取的补救行动。为达到本分章目的,从1978年11月8日开始1年之内,部长应该在联邦内指定出所有他确认需要实施补救行动的场所。在作这些指定时,部长应该同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核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各州进行磋商,并且在涉及印第安土地的情况下,应该同印第安部落和内政部部长进行磋商。

2.依照本款规定,部长应该把同核管理委员会磋商确定各个场所间的分界线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

3.依照公法92-314规定,授权在位于科罗拉多大峡谷的某一场所或建筑物采取补救行动。依照本条规定,部长无权指定其为处理场。

第2款 健康危害评价;补救行动优先权

从1978年11月8日开始1年之内,部长应该对指定处理场内残余放射性物质给公众健康带来的危害加以评价。在这个评价的基础上,部长应该在1年之内优先考虑在所有处理场采取补救行动。在确定实施补救的场所的先后顺序时,部长应该主要听取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的意见。

第3款 通告

依照本条规定,在指定处理场和确立优先权之后30天内,部长应该通知相关各州州长,以及有关的印第安部落和内政部部长。

第4款 确定结论

部长依照本条规定作出的指定和确立的优先权都是不可变更的,无须通过法庭审查。

第5款 某些有形资产或进步地区

1.从1978年11月8日开始1年之内指定处理场时,依照本条规定,应该尽可能切合实际地把本卷第7911条第6项第(2)小节涉及的地区包括在内。

2.无须遵守本条1年期限的规定,超过1年期限之后,部长仍可以把本卷第7911条第6项第(2)小节中描述的任何地区添加到本条指定的处理场内,只要他确认这种添加符合本分章目的。

3.部长应该在本卷第7911条第6项定义范围内指定任何有形资产,或在此基础上在南达科他州的艾格蒙特作出的改进作为处理场,它

(1)位于艾格蒙特的田纳西山谷流域当局铀工厂厂址附近(但并不在这一厂址),并且

(2)由部长确认为受到了残余放射性物质的污染。

依照本项规定进行指定时,部长应同联邦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核管理委员会以及南达科他州进行磋商。在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以相同方式和相同范畴指定的场所中,本分章规定的条款应予以执行,除非在这一场所执行这些条款时,本分章规定的任何到1978年11月8日废止的书面证明,其废止日期应改为1983年1月4日,并且依照本卷第7917条规定,在确定联邦在补救行动中的开销时,各州在1983年1月4日前的花费应该由各州自己负担,同时由部长确定是州开销还是国家开销。

第6款 指定莫阿布为处理场

1.指定

与1996年4月核管理委员会发放的SUA第917号资源许可证一同公布的环境影响年终报告,确定了位于犹他州莫阿布西北大约3公里的莫阿布铀工厂厂址为处理场(本款中称为“莫阿布处理场”),不受任何其他法律条款约束。

2.适用性质

本分章条款在莫阿布处理场的执行方法和范畴与本条第1款在其他处理场的执行方法和范畴相同,但是:

(1)本卷第7913条、第7914条第2款、第7917条第1款、第7922条第1款与第7925条第1款不适用;并且

(2)本分章中截止日期为1978年11月8日的书面证明,其截止日期应改为2000年10月30日。

3.补救行为

受为达到此目的而获取拨款的制约,部长应该考虑实行依照《1999年斯托姆萨蒙德国家防御授权法》第3405条第9款规定制订的补救行动方案,来指导在莫阿布处理场进行安全环保的补救行动,包括:

(1)地下水整修;以及

(2)把在莫阿布处理场和科罗拉多河漫滩存放的残余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污染物移至犹他州的某一场所,作为永久放置地以稳定这些物质。

第7913条 州合作协议

第1款 部长权利;及时开始准备

在通告某个州依照本卷第7912条规定确定的指定地之后,依照本卷第7923条的规定,部长有权与该州签订的合作协议,从而在该州的各指定处理场采取补救行动(本卷第7915条所指的位于印第安领地的场所除外)。部长应该尽可能切合实际地进入这些协议,并且依照其根据本卷第7912条规定确立的优先权顺序来采取补救行动。在场所指定完毕之后,部长应该立即开始准备制定各个处理场的合作协议。

第2款 条款与条件;联邦资助限制

依照本条规定,每个合作协议都应该含有部长认为与本章目的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局限于限制联邦直接资助以完成本卷第7918条规定的补救行动。

第3款 记录合法所有者权益同意书;弃权书

1.除本卷第7914条第1款要求相关州取得处理场所有权外,本条还规定与某一州签订的合作协议应该提供由任何处理场合法权益所有人开具的同意书。其格式由部长规定,由部长或其指定人选负责在这一地区实施补救行动。

2.同意书应附有一份合法权益所有者代表他自己、他的继承人、继任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弃权书:

(1)免除由补救行动而产生的合法权益所有者、继承人、继任人和委托人对联邦政府的债务责任和索款权利,以及

(2)联邦政府不负担任何由于采取补救行动而由合法权益所有者代表他本人、继承人、继任人和委托人提出的索款。

第4款 检查进入权;进入权终止

依照本条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各州都应该确保部长、委员会和署长,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有永久进入权,他们可以随时视察延续本分章条款的本卷第7914条第2款第1项所提供的处理场和场所,并且他们可以执行这一协议并实施本章规定的任何条例。本条或本卷第7916条规定的,进入本卷第7911条第6项第(2)小节描述的某一地区的权利应该在部长确定补救行动完成之日终止。

第5款 生效日期

本条中所有协议都应该在委员会同意其条款和条件后开始生效。

第6款 退款

依照本条或本款第7915条进入的合作协议规定,部长可以对本卷第7911条第6项第(2)小节描述的在指定处理场中采取补救行动所作出的实际花费进行补偿。这项补偿费只能在补救行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财产的法定所有者,并且只针对这一财产所有者所作出的花费。除下列情况外,不予补偿:

1.此项补救行动在1978年11月8日之前完成,并且依照本条或本卷第7915条的规定,在部长和委员会批准通过一项协议后1年之内,由财产所有者提交退款过程以备案;并且

2.部长认为此项行动适当地达到了本章规定的处理场的目的,并且符合联邦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依照本卷第2022条第1款制定的标准。

第7914条 获取和配置土地及原材料

第1款 州获得物;防止获得意外利益

依照本卷第7913条的规定,每项合作协议都要求在征得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由部长确定的州去获取任何指定处理场的所有权,及任何相关适当利益。在确定是否要求相关州获取指定处理场所有权及相关利益时,应该考虑防止其获取意外利益。

第2款 残余放射性物质的处置及稳定场所;可用联邦场所

1.经过委员会的同意,如果部长确认把残余放射性物质从处理场移除是适当的,那么合作协议就应该注明相应条款,来要求相关州获取土地(包括任何相关利益),以用来安全环保地永久处置和稳定这些残余放射性物质。

2.在部长依照本卷第7916条第2项的规定在部长或内政部部长控制的土地上的指定场所中,在经过委员会的同意之后,依照本分章规定,不应要求相关州去处置和稳定残余放射性物质。

第3款 分界线限制

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不允许相关州获取分界线之外的任何有形资产或利益。

1.本卷第7911条第6项第(1)小节描述的处理场部分的分界线;以及

2.用来放置残余放射性物质的场所。

第4款 场所购买者;通知;规则与条例

除在印第安人土地上指定的处理场以外,在本分章指定的所有处理场中,相关州都应该依照部长根据本款制定的规则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在任何人购买已清除了残余放射性物质的处理场之前,以适当方式告知其已清除残余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和数量,以及清除日期和清除后此场地的状况。如果相关州是此场地的所有者,那么在签订合同,选择出售或处置这一场地的程序之前,相关州应给潜在购买者发布通知。部长应该发放可行性条例与规则,要求出具任何存放残余放射性物质土地的记录,以及从此地清除的残余放射性物质的性质与数量的通知,包括清除日期在内。为说明本款目的,“场所”不包括依照本卷第7911条第6项第(2)小节规定,属于部长确认为拥有达到本款目的的项目的州的任何财产。

第5款 州管理;条款与条件;公平的市场价值;向前任所有者出售

1.依照本卷第7913条规定,对同某一州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该有如下规定,在该州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取得任何土地或收益的情况下,经过部长和委员会的批准,可以

(1)出售这些土地和利益;

(2)以土地的形式对这些土地和收益保有永久所有权(或者把这些土地和收益捐赠给本州的另一个政府事业单位),由相关州或事业单位用其建造公园、娱乐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或者

(3)依据本条第5款规定把这些土地和收益转让给联邦政府。

依照本项第(1)小节规定,未经部长和委员会同意,不可以出售土地。如果利用某一场地来放置残余放射性物质,依照本项第(1)小节规定,这一场地不可出售,依照本项第(2)小节规定,这一场地不可继续保留其所有权。

2.在出售任何含有处理场的土地和收益之前,相关州应该把这些土地和收益以其公平的市场价值出售给其前任所有者。

第6款 所有权转移给部长,用基金支付行政和法律花费,财产保管;铀工厂废渣符合健康及环保标准;所有权转移限制

1.在本卷第7913条的规定下,每项协议都应该提供所有权:

(1)本协议规定的残余放射性物质,以及

(2)依照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为放置这些物质而由州获取的任何土地及收益。

当部长(经过委员会同意)确定补救行动符合本分章的要求从而得以结束时,这些土地和收益的所有权应该由州转移给部长。由这些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花费不应该用本章规定的拨款基金予以支付,而为完成所有权转移而花费的行政及法律资金,则应用基金予以支付。

2.部长或总统制定的联邦机构依照本款规定,应该保管任何转移至联邦的财产。这些财产和矿物不受任何其他法律条款的支配,在本分章规定的补救行动项目完成的基础上,委员会应该发放一个许可证,为达到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去保管这些财产和矿物。依照这个许可证、条例或指令的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保管这些财产和矿物的部长或其他联邦机构采取必要的指导、保管和应急措施,来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采取委员会认为与本卷第2022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相符的其他行动。依照本款规定,部长或其他联邦机构有权采取保管、指导和应急措施,但依照这些财产和矿物的许可证、条例或指令中的规定,他们不可以采取其他行动,1978年11月8日后经委员会授权的情况除外。联邦不应该把通过本款的规定而获取的财产或收益所有权转让给任何个人或州,本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7款 补偿;公平的市场价值;国库存放

本条第4款第1项第(1)小节描述的,任何本卷第7913条批准的每个出售协议,都应该提供出售所得收益来对部长给予补偿。补偿数额应该等量于较小的

1.部分土地或收益的公平市场价值,其在这种公平的市场价值中所占的比率应该同相应州获得土地或收益过程中联邦的花费在总开销中所占的比率相同,或者

2.部长为获取土地或收益所付金额总量。

部长应该确定在相关州出售之日,这些土地或收益的公平市场价值。依照本分章规定,部长收取的所有款项都应作为非纯收入,存入联邦国库进行托管。

第8款 地下矿藏所有权;出售、出租,或其他处置方法;修复被扰乱的残余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花费

经过能源部部长和委员会同意,内政部部长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符合应用于出售、出租或其他处置此项权利的联邦法律)方式来转移地下矿藏所有权,不受本卷第7913条规定的条款约束。这些地下矿藏位于放置残余放射性物质的土地中。如果内政部部长采取了委员会认为遵守其发放的许可证的必要行动,以确保残余放射性物质不会受到由此种处置而引发的任何活动的干扰,依据本条规定,其所有权将由联邦政府控制。一旦其中任何物质受到了任何此项活动的干扰,内政部部长应该优先保证这种物质将会被恢复到由委员会确认的安全环保状态,并且恢复费用将由从内政部部长或他的继任者或委任者手中获取的此项权利的人负担。

第7915条 印第安部落合作协议

第1款 部长权利;补救行动优先权;任用印第安人才;条款与条件

在依照本卷第7912条的规定通知印第安部落指定结果之后,经过与内政部部长的磋商,部长有权依照本卷第7923条规定同印第安部落达成合作协议,以在位于此印第安部落领地上的指定处理场采取补救行动。部长应该尽可能切合实际地达成此项协议,并采取符合他依照本卷第7912条确立的优先权的补救行动。在采取任何补救行动之前和对位于本条规定的合作协议指定的场所的残余放射性物质进行连续的管理或保管过程中,部长应该充分利用居住在任何这种场所周边地区的印第安部落的资格成员。每项协议都应该包含部长认为适合达到本章目的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要求如下:

1.此印第安部落与任何拥有此地合法权益的个人应该出具弃权书

(1)免除与补救行动相关的部落或个人对联邦的债务和索款;并且

(2)联邦不负担任何由于采取补救行动而提出的索款。

2.补救行动应该由部长或他指定的人选依据本卷第7918条规定进行选择和执行。

3.依照本分章的进一步规定,部长、委员会和署长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有永久进入权,他们可以随时视察这些处理场,执行本协议以及对任何本章规定的条例予以实施。

只有在以上的条款和条件得到委员会的批准之后,本条中的协议才能生效。

第2款 残余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及稳定场所;移权给内政部部长

在得到委员会的同意之后,当部长决定把位于本条第1款描述的土地上的处理场中的残余放射性物质清除到合适地点时,他应该提供符合其他法律条款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场所,以便安全环保地永久放置和稳定这些残余放射性物质,这些物质的所有权应该转移到部长名下(部长无须支付任何款项)。并且根据委员会在本卷第7914条第6款第2项和第8款规定下发放的许可证确立的条件,部长应该永久保留这一权力。

第7916条 部长获得土地;内政部部长把国有土地所有权转交部长;与州长磋商;州长同意;从联邦机构转交部长

依照本分章的规定,制定的合作协议要求把残余放射性物质从处理场移除到其他场所,为了安全环保地扩大这些场所,或为了安全环保地永久清理和稳定这些物质:

1.为达到此目的,部长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助,或使用任何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力去获取必需的或合适的土地;或者

2.为达到本章目的,内政部部长可以把位于下列各镇处理场周边地区的、属于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国有土地的永久所有权转让给部长。

(1)亚利桑那州的阿帕奇镇。

(2)科罗拉多州的平顶山、甘尼森、莫法特、葛菲尔德和圣米盖尔镇。

(3)爱达荷州的博伊西镇。

(4)北达科他州的比林兹和鲍曼镇。

(5)犹他州的大县和圣湖安镇。

(6)怀俄明州的凯默勒镇和弗里蒙特镇;以及

(7)如果在某一拥有处理场的镇内没有适当场所,也可以视为位于处理场周边的其他任何一个镇。

只有当部长同意《国家环境政策法》选择永久清理和稳定残余放射性物质场所的要求时,内政部部长才可以把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土地的永久所有权转让给部长。第42卷第1714条不适用于这项权力转让。依照本款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部长在任何一个州都不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要那个州没有

1.依照本分章规定指定的处理场,或者

2.经营中的生产放射性铀的工厂,除非部长已经得到了其州长的允许。未经任何联邦机构负责人的同意,不可以为达到本章目的而将联邦机构控制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部长。

第7917条 财政支持

第1款 联邦和非联邦基金;管理费用

在为执行其与任何一州签订的合作协议而在指定处理场采取补救行动的情况下,依照本卷第7913条规定,部长应该负担采取补救行动实际花费的90%,包括取得这一场所(和任何此地的收益)或任何清理场(和任何此地的收益)所有权的实际花费,相关州应该用非联邦基金负担剩余费用。依照本分章规定,任何一州由于开发、准备和执行部长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而花费的管理费用,不应该由部长承担。部长应该按比例来支付相关州依照本分章规定为获取土地及相关收益而花费的管理费用。

第2款 印第安领地上的处理场

如果指定的处理场位于印第安领地上,部长就应该负担补救行动的全部花费。

第7918条 补救行动和矿物回收活动

第1款 补救行动的一般标准;联邦行动与各州参与;技术的使用;标准通告

1.部长或他指定的人员应该按照署长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第2022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指定的处理场和清理场选择或采取补救行动,相关州应该完全参与和执行补救活动并支付部分费用。补救行动的选择和执行应该得到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应该同相关印第安部落和内政部部长进行磋商。可以把本分章指定处理场中的残余放射性物质放置到第2卷授权的符合其管理和技术要求的设施中。应该将放置这些物质到符合要求和场所的行为视为已符合本分章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2.在采取补救行动过程中,部长应该使用技术,以保证补救行动符合署长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第2022条第1款颁布的一般标准,并且可以确保残余放射性物质处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的稳定状态。

3.尽管本款第1项和第2项有规定,如果到1982年10月31日,署长仍没有颁布符合《1954年原子能法》第2022条第1款的最终标准,部长依照本分章规定采取的补救行动就应该符合署长依照第2022条第1款所提议的标准,直到署长颁布最终标准。

第2款 选矿鉴定;矿物回收的条款和条件;联邦和州净利润份额的偿还;回收费用:许可证

在本分章指定的场所采取任何补救行动之前,部长应该向私人团体征求意见,看他们是否有兴趣在这一地区重建工厂来对残余放射性物质进行再加工。并且,在得到任何对这一地区感兴趣的表示之后,部长应该对指定处理场中残余放射性物质选矿进行鉴定,以便确定回收这些矿物是否可行,这也是补救行动项目的一部分。得到委员会的允许后,为达到本分章目的,部长可以允许在依照他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回收这些矿物。如果这种回收与补救行动冲突,则不允许回收。任何部长允许去回收这些矿物的人,都应该付给部长一部分回收所得净利润,部长对此拥有解释权。这一部分资金不应该超过部长在此指定场所采取补救行动花费的资金的总量,在支付给联邦本款规定的利润份额之后,这个人应该向放置残余放射性物质的州支付一部分回收所得净利润,部长对此拥有解释权。回收这些矿物的人应该负担所有回收费用。《1954年原子能法》或符合本法第274条的州法规定,要求任何执行本项矿物回收活动的人都应该具有必需的许可证。

第7919条 规则

部长可以制定他认为符合《能源组织部法》第5卷条款及符合本章目的的规则。

第7920条 实施

第1款 民事处罚:上诉审查;补偿民事处罚的活动;豁免所有权;衡平法律补救

1.违反本分章任何条款,或任何依照本分章条款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任何本章描述的有关任何指定处理场、清理场或补救行动条例的人,都应该受到部长作出的以每项违规每天罚款不超过1000美元评定的处罚。在依照第5卷第554条规定发出警告举行公众意见听取会之后,这一估价由法庭命令作出。

2.依照本条规定,在部长发布处罚评定命令之后60天之内,任何被处罚人都可以向联邦上诉法庭提出诉讼,要求进行巡回审判来依照第5卷第7章规定审查这一命令。这一法庭应该有权作出裁决来确认、修正或宣布部长所发布命令的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者法庭可以把这些程序委托给部长执行,由法庭进行监督。

3.一项民事处罚评定在成为最终不可上诉的命令之后,如果被处罚者没有支付罚金,部长可以在任何有关的联邦初审法庭提出诉讼,要求其支付处罚款项。在诉讼中,最终评定命令或判决效力及适用性不接受审查。本卷第7172条第4款不适用于本款规定的部长权力。

4.不能针对联邦政府或任何州及一州政府下属机构,或任何以上机关工作官员及雇员作出民事处罚评定。

5.本条任何条款不能阻止部长通过发布禁令或其他衡平法律补救来执行本分章的任何条款,或任何合作协议或任何这种条例。

第2款 原子能许可证发放要求

对于任何《1954年原子能法》规定的许可证发放要求,本条第1款不适用。本法规定由委员会实施许可证发放要求。

第7921条 公众参与;公众听证会

在执行本分章条款,包括指定处理场、为这些场所设立优先权、选择补救行动和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部长、署长和委员会应该鼓励公众参与,并且在适当情况下,部长应该就在拥有处理场和清理场的州内就以上事务的执行召开公众听证会。

第7922条 部长权利的终止

第1款 例外情况;“副产品材料”定义

1.依照本分章规定,部长采取补救行动的权力在1998年9月30日终止,除非

(1)依照本分章规定,部长采取地下水整修活动的权利不受限制,并且

(2)部长可以继续在科罗拉多州梅萨镇的处理场(被称为切尼清理处)清理从犹他州蒙地卡罗处理场转移来的残余放射性物质和从铀工厂周边地区转移来的副产品材料,直到达到切尼清理处的规定清理量,或到2023年9月30日为止,以先达到的一项的日期为准。

2.为达到本款目的,本卷第2014条第4款第2项为“副产品材料”规定了含义。

第2款 拨款授权

为达到本分章目的而授权部长、署长、委员会和内政部部长的拨款数额,不应该超过由年度授权法在1979年以及之后其适用能源部每年确定的数额。在这项拨款耗尽之前,可以使用为达到本分章目的而需花费的任何款项。

第7923条 契约权力限制

依照本分章规定,进入要求联邦政府支付花费的合同或其他义务的权力行使范围由年度授权及拨款法案提前作出规定。

第7924条 向国会报告

第1款 信息;磋商;独立行政审查;部分铀工厂废渣供应报告

从1980年1月1日到1986年1月1日这一期间的每一年,部长都应该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其内容应该包括本章规定要求部长、委员会、内政部部长、署长以及相关州和印第安部落采取的行动情况,以及此法对其他法律的任何补充,每份报告都应该

1.包括本分章授权项目的实际和预计花费数据。

2.描述相关州和印第安部落在此项目中的参与程度。

3.评价补救行动效率,并描述与采取这项行动相关的任何问题;以及

4.包含其他适当信息。

应该在与委员会、内政部部长和署长协商的情况下准备这份报告。如果他们有各自的观点、评价和建议的话,应该写进报告中。本款规定,委员会向部长和国会提交的那一部分报告,应该与本法第2卷赋予委员会的权力有关。

第2款 场所鉴定;联邦机构的司法权;内容;禁止重复;其他联邦机构资源的使用和合并

部长应该在不迟于1979年7月1日之前,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鉴定所有存放残余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放射性废弃物(不包括电力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的所有位于国有土地或联邦政府取得的土地的场所,并规定对这些场所有司法权的联邦机构。此份报告应该包括一份对位于这个场所附近、已经受到或可能会受到这些物质污染的财产及建筑的鉴定,并且包括一处这些物质的行动计划鉴定或已采取的行动的鉴定。这份报告应该描述充分稳定和控制这些场所,以防止氡扩散和其他环境危害的方法。如果有任何场所没有处于稳定状态或不在控制之下,报告应该描述为此场所计划采取的补救行动,以及采取这些行动的时间框架。在依照本条规定为报告作准备时,部长应该防止重复以前的或正在进行的研究,并且应该利用所有其他联邦部门和机构掌握的、有关此份报告主题的可用信息,这些机构应该与部长合作,来准备此份报告,并且提供它们掌握的并且是此份报告必需的信息。

第3款 消除铀矿废弃物危险的项目

在1980年1月1日之前,经过与委员会磋商,署长应该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来鉴定铀矿废弃物的放置地点,以及其潜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危害,并且如果可能,建议一个消除这些危害的项目。

第4款 向国会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应该把本条要求向国会提交的报告复印件分别递交给国内以及岛屿事务委员会、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以及联邦参议院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第5款 信息汇编;可公开性;商业机密和其他不可公开的信息

委员会应该与部长合作,以确保由指导每项本分章授权的补救行动及导致的对残余放射性物质进行永久管理而取得的任何相关资料得到系统归纳,并且方便公众使用。不包括商业机密和其他私人信息,除非依照任何法律条款规定对这些信息实行强制公开。

第7925条 积极运作;采取补救行动义务

第1款 本章规定,不能把资金用于由委员会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或由相关州依照本法第274条规定发放许可证,加工矿石(不是残余放射性物质)以生产铀产品的场所。本款不禁止依照本分章规定,把残余放射性物质由处理场清理至依照第2卷规定发放了许可证的场所,也不禁止依照本分章规定进行清理花费的基金。

第2款

司法部部长应该在本分章指定的所有处理场指导一项研究,来确定1978年11月8日之前,任何拥有或经营或控制(由司法部部长指定)这一地区的人(而不是联邦政府的一个州,或一个印第安部落)的身份,以及任何法律或法律条款规定的其具有的改造或在这一地区采取补救行动的法律责任。司法部部长在1978年11月8日之后尽快地公布这一项研究的结果,并且向国会提供复印件。基于此项研究,司法部部长应该在符合公众利益的适当范围内,采取符合法律任何款规定的行动,来要求在此地进行铀生产的责任人负担联邦采取补救行动花费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款项。

第2分章 在新墨西哥研究和指定两个工厂废渣放置场

第7941条 规范和管理新墨西哥残余放射性物质权利的研究。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向国会和部长提交报告:确定权利不足的基础;延缓研究结束的临时条例

在同司法部部长和新墨西哥州的司法部部长进行磋商的基础上,委员会应该指导开展一项研究,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经过本法第2款的修正),或者该法第2021条指定的相关州的权力机关,或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委员会和新墨西哥的权限,以及是否有充足的权力去要求下列放射性铀工厂所有者采取适当行动来规范和控制这些场所的残余放射性物质,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之前的霍姆斯坦克——靠近米兰的新墨西哥合作场、新墨西哥,以及靠近青河、新墨西哥的“水蟒”碳酸铅废渣处理场,在1978年11月8日之后的1年之内应该完成这一项研究,并且完成之后应该向国会和部长提交一份报告和适当建议。如果委员会确认这一权力不能用本条第一句话提供的方式来规范和控制这一场所,委员会应该把作出这一确认的依据加以陈述,并写进报告。相关州不应该把本章视为阻止或拖延《1954年原子能法》第202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条款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委员会也不应该把本章视为在本项研究结束之前阻止或拖延为规范此地残余放射性物质而采取的行动。

第7942条 为达到第1分章目的由部长指定处理场

第1款 有关特定残余放射性物质的新墨西哥合作协议;国会机构送审

在收到委员会依照本卷第7941条规定递交的报告和建议90天之内,如果委员会在此项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相关州或者委员会不能以本卷第7941条描述的方式来规范和控制这些场所,为达到本章目的,部长可以指定本卷第7941条提到的一个或两个场所为处理场,而不受本卷第7911条第6项第(1)小节和第7925条第1款制定的限制的约束。作出这种指定之后,部长执行合作协议,与新墨西哥一同依照本分章规定只是针对为履行1971年1月1日前同联邦机构签订的,向这一联邦机构出售铀而在此场所产生的残余放射性物质采取补救行动。部长应该把指定结果,与他对在指定场所采取补救行动的花费的大致估价一同提交给国内以及岛屿事务委员会、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以及联邦参议院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第2款 有效期

1.在委员会通过这一指定后120天(不包括由于超过3天的休会或无限期的休会而导致的两个国会议院都不办公的天数)内,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确立的指定结果不生效。

第3款 可以适用的第1分章条款

除本条第1款的特殊规定外,在任何本分章指定的处理场采取的符合本章第1分章规定的补救行动,都应该同时符合本章第1分章规定的条款(包括本卷第7922条第2款指出的拨款授权在内)。

第42卷第8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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