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核废料政策法

书籍:核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下卷 国际核电相关法律法规选编 作者:宋木文, 刘杲 朝代:2009-11-1 专题:书籍

第10101条 定义

为达到本章的目的:

1.“署长”指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

2.“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指任何印第安部落。

(1)检测可回取储存设施、测试评价设施或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及乏核燃料的储存库置于他们的保留地范围内。

(2)他们的保留地(联邦定义的,来源于国会批准条约的)范围以外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能受到那些设备所在位置的严重的、不利的影响。比如,内阁部长从部落中特定的政府官员的陈情书中发现这些动产对部落产生严重的、不利的影响。

3.“原子能防御活动”指任何一个部长全部或部分实行的履行如下职责的生产:

(1)海军反应堆发展。

(2)包括防卫不活泼的受限核聚变在内的武器生产。

(3)核查及控制技术。

(4)防卫核材料生产。

(5)防卫核子废物和材料副产物管理。

(6)防卫核材料安全和保护以及安全调查;以及

(7)防卫的研发。

4.“候选地点”指本卷第10132条中部长推荐的地点特性描述的,或本卷第10132条中总统认可的地点特性描述的,或本卷第10133条中经历的地点特征描述的在地质和水文系统内的地区。

5.“非军事原子能生产”指除原子能军工生产外的一切原子能生产。

6.“非军事核动力反应堆”指本卷第2133或2134条第2款中的许可的非军事核电厂。

7.“委员会”指核能管理委员会。

8.“部”指能源部。

9.“安置”指将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没有能预测出再利用价值的其他高放射性物质安置于储存库中,无论这样安置是否给这些废物提供再利用机会。

10.“安置包装”和“包装”指保存并接触凝固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初级容器,以及被放置在储存库中的第二层包装。

11.“工程加固屏障”指在处置系统中用于防止放射性核泄漏到与之牵连的地质媒介中的人造组成部分。它包括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形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罐,以及附于此罐之上和周围的其他材料。

12.“高放射性废物”指

(1)由乏核燃料的再处理产生的高放射性物质。乏核燃料包括由再处理直接产生的液体废物以及包含充分浓缩的核裂变产物的液体废物衍生的固体物质。

(2)委员会依照现行法律按持久隔离要求的规则确定的其他高放射性物质。

13.“联邦机构”指第5卷第105条定义的一切行政机构。

14.“官员”指一个州的州长。

15.“印第安部落”指被内阁部长认为具有印第安身份、能够为印第安人提供服务的印第安人部落、联合、联盟或其他有组织的印第安群体或团体,包括《阿拉斯加土著要求定居法案》第1602条第3款中定义的阿拉斯加原居民村庄。

16.“低级放射性废物”指符合如下描述的放射性物质:

(1)不是高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超铀废物或本章第2014条第5款第2项描述的副产品;以及

(2)由委员会依照现行法律归类为低级放射性废物。

17.“办公室”指本章第10224条设定的民用放射性废料管理办公室。

18.“储存库”指得到委员会许可的用于或有可能用于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持久性深层地质处置系统,无论这个系统是否为许可置于其中的物料在最初运行的一段有限时间内的再利用而设计。这个系统包括进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处理活动的表面和其下区域。

19.“保留地”指

(1)第18卷第1151条第1款、第2款提到的任何一个印第安保留地或印第安从属群落。

(2)《阿拉斯加土著要求定居法案》规定的阿拉斯加土著村庄或地方企业选择的土地。

20.“部长”指能源部部长。

21.“地点特性描述”指

(1)在候选地关于测试评估设备的地点研究活动。

(2)进行与储存库所在地点相关的地质条件和候选地参数的范围的确定的活动,无论是在实验室中还是室外,包括钻孔、表面挖掘、探井挖掘、地表下侧洞及钻孔,以及需要为储存库位置评估候选地适当性的原地试验,但不包括初步钻孔和需要评定是否应采取地点特性描述的地球物理学试验。

22.“选址研究”指包括钻孔、表面挖掘、挖井、地表下侧洞及钻孔以及原地试验在内活动,用来测定一个地点对于测试和评价设备的适当性。

23.“乏核燃料”指从放射后的核反应堆中收回的燃料,其组成元素没有因再处理被分离。

24.“州”指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维尔京群岛、关岛、美属萨摩亚群岛、北里亚纳群岛、太平洋群岛托管领土以及其他联邦的领土、领地中的任意一个。

25.“储藏”指保存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超铀废物用于恢复其使用、处理及处置。

26.“储藏基金”指本卷第10156条第3款制定的临时储藏基金。

27.“测试及评价设备”指从一个中心井伸出的具有表面下侧洞的深处、原型的地下洞,它是用于研发目的的,研发内容包括凝固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超铀废物或乏核燃料的安全处理、处置的资料、经验的发展。

28.“一般地方政府单位”指自治市镇、城市、县、教区、城镇、镇区、村庄或其他一般用途的州内行政分支中的任何一个。

29.“废物基金”指本卷第10222条第3款制定的核废物基金。

30.“犹卡山场址”指在本卷第10132条第2款第1项第(2)小节中提到的,部长在1986年5月27日为总统推荐的内华达州的候选场址。

31.“受影响的地方政府单位”指拥有对储存库或检测可回取储存设施地点的管辖权的地方政府单位。它可以包括与其毗邻的地方政府单位,它们都由部长管理。

32.“谈判代表”指核废料谈判代表。

33.“办事处”指本章第4分章中确定的核废料谈判代表办事处,与本章第4分章中的用法一样。

34.“检测可回取储存设施”指本卷第10161条第2款第1项中描述的储存设施。

第10102条 可分离性

如果本章中的任何规定或规定中对任何人或环境的应用被无效执行,本章其余部分或与无效规定相关的其余规定中对任何人或环境的应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第10103条 领土及领地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可撤销、修改或修正第48卷第1491条中的规定。

第10104条 海洋投弃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影响《1972年海洋保护、研究及禁猎法案》。

第10105条 行使权利的限制

本章获取债务或签订合同并承担联邦政府花费费用的权利应该对任何财政年度有效,只要其范围和数量是拨款法案中预先规定的。

第10106条 对国家安全保密情报的保护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要求对任何人或对委员会公开或泄露任何国家安全保密情报。

第10107条 原子能军工生产的适用性

第1款 原子能军工生产

根据本卷第3款的规定,本章的规定不能应用于任何与原子能军工生产相关的生产或与该类生产相关的设备。

第2款 总统评估

1.1983年1月7日之后的2年之内,总统应该评估在本章第1分章第1部分中提到的待发展的用于原子能军工生产产生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一个或多个储存库处置能力的用途。这个评估应该考虑与成本效率、健康和安全、管理、运输、公众接受性以及国家安全有联系的因素。

2.除非总统考虑第1项中的所有因素,在进行第1项中要求的评估后发现仅用于原子能军工生产产生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储存库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否则部长就应该迅速地继续安排在本章第1分章第1部分中提到的待发展的用于此类废物处置的一个或多个储存库的使用。安排内容应包括储存库的发展、建造及运行成本的分配。原子能军工生产产生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永久处置的成本应由联邦政府支付,计入本卷第10222条制定的账目。

3.任何用于原子能军工生产产生的高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储存库,只要

(1)得到本卷第5842条的许可。

(2)按照所有委员会要求的储存库来选址、发展、建造及运行。

第3款 特定储存库的适用性

本章的规定应该用于与任何非专有的原子能军工生产产生的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处置的储存库或部长的研发活动或二者兼有的相关的应用。

第10108条 运输的适用性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被解释成对关于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运输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有影响。

第1分章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及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和保存

第10121条 州和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参与被提议的军工废料储存库的发展

第1款 州和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通知

尽管本卷第10107条中有规定,在部长或总统做的、非专有的原子能军工生产产生的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处置的储存库或部长的研发活动或二者兼有的发展的决定之上,在继续进行任何专门设计的关于这些储存库的调查之前,部长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储存库被提议定位地所在州的州长和立法机关,或是所在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团体这一决定。

第2款 州和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参与

根据本条第1款的任何通知凭证,相关的州和印第安部落应该被授予与本卷第10135到10138条的规定相同的参与和磋商的权利,除了本卷第10136条第3款或第10138条第2款中被授权提供给这样的州和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任何财政补助都应该来自适于部长贯彻本卷目的的数额。

第1部分 用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及乏核燃料处置的储存库

第10131条 调查发现和目的

第1款 国会调查发现:

1.放射性废物造成潜在危险并要求安全和环境可接受的处置方法。

2.一个全国性的问题由以下物质的积累造成

(1)核反应堆中的乏核燃料;并且

(2)如下来源的放射性废物:

(Ⅰ)乏核燃料的再处理。

(Ⅱ)与医学研究、诊断和治疗有关的活动;以及

(Ⅲ)其他来源。

3.联邦在过去30年内在设计非军事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永久性解决方案方面的努力还不充分。

4.联邦政府具有提供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那些为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而被处置的乏核燃料的永久性解决方案的责任,同样地,此类处置的花费应由这些废料和乏核燃料的生产者和所有者负担。

5.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生产者和所有者应承担此类废料和乏核燃料的临时储藏的主要责任,并有支付此类废料和乏核燃料的临时储藏费用的责任,直到它们依据本章规定被能源部部长接受。

6.州和公众参与储存库的计划和发展是增强公众在这些废料和乏核燃料的处置安全方面的信心的要点;以及

7.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已成为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这些废料和乏核燃料不会对当代或后代人的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2款 本部分的目的:

1.为选址、建造和运行储存库建立一个日程计划,以提供合理的担保,在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和可能在储存库中被处置的乏核燃料引发的危险下,公众和环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2.为此类废料和乏核燃料的处置建立联邦责任以及明确的联邦政策。

3.详细说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在此类废料和乏核燃料的处置方面的关系;以及

4.建立一个由此类废料和乏核燃料的生产者和所有者支付的费用组成的核废料基金,以保证完成与这些废料和乏核燃料的处置有关的活动的费用来自于对产生这些废料和乏核燃料有责任的人。

第10132条 为地点特性描述推荐候选地

第1款 指导方针

1983年1月7日后180天之内,依据与国会在环境质量问题上的磋商,部长、环境保护署管理者、联邦地质勘测主管以及委员会应该为地点特性描述推荐候选地发布全面的指导方针。指导方针应该明确说明详细的地质条件,此条件将会成为在多种地质媒介中选址的首要标准。指导方针应该详细指明赋予或取消任何地点发展成为储存库的资格的各种因素,包括与珍稀的自然资源所在地水文、地球物理、地震活动以及原子能军工生产相关的因素,是否接近供水地,是否接近人群,对用水者权利的影响,是否接近国家公园体系、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国家野生及风景河川体系、国家闲置用地保护体系或国家林地中的单元。指导方针应该考虑是否接近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产生或临时储存地,以及在移动此类废料中与运输和安全相关的因素。指导方针应该详细指明即便储存库的表面设施已安置,仍会导致该地点丧失发展成为储存库的资格的人口因素。

1.在人口密集地区;或者

2.在接近1平方英里的地区内人口数不少于1000人。指导方针还应要求部长考虑将待处置的凝固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运输到储存库所在地的花费和影响,以及在储存库所在地地方分配的利益。指导方针应该要求部长考虑储存库可能被定位的地点的多种质媒介,以及在可行范围内推荐不同媒介下的地点。部长应该在选择本卷第2款推荐候选地时参考本款制定的指导方针。部长应该随时修订指导方针以同本款规定保持一致。

第2款 部长向总统推荐

1.

(1)依据本条第1款发布的指导方针,与受到影响的州的州长协商后,部长应该至少提名5个他认定适合做地点特性描述的地点,作为第一个贮藏库所在地的选择。

(2)在上述提名之后,部长应该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向总统推荐3个提名地点作为候选地描述。

(3)在第(2)小节中陈述的推荐应该与本卷第10225条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4)本款中每一个地点的任命都应该附以环境评估,环境评估应包括关于推荐的基本原则、为地点做计划的地点特性描述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详细陈述,以及可能保证消除这些影响的关于地点特性描述的活动的二选一的讨论。环境评估应该包括

(Ⅰ)依据本条第1款制定的指导方针,部长关于此地点是否适于地点特性描述的评价。

(Ⅱ)依据每个不需要地点特性描述作为其应用的先决条件的指导方针,部长关于地点是否适合发展成储存库的评价。

(Ⅲ)部长对于在某地的地点特性描述活动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影响的评价。

(Ⅳ)部长对该地点和曾被考虑的其他地点、场所的合理的比较评价。

(Ⅴ)对地点被推荐的决策过程的描述;以及

(Ⅵ)使被提议的储存库在该地点坐落的区域和地方影响评估。

(5)本项中任何环境评估的发布都应被认作依据与第5卷第7章及本卷第10139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的司法审查最终行为。司法审查限制在与第(5)小节条款(Ⅰ)到条款(Ⅵ)中描述的条款相关的环境评估的充足性上。

(6)本项中准备的每一个环境评估都应对公众公开。

(7)在提名一个地点之前,部长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通报定位地点所在州的州长和立法机关,或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团体这一提名以及提名的基本原则。

2.在提名任何地点之前,部长应该在该地点附近区域举办听证会,以通知被提名地点所在地区内的居民并接受他们的意见。通过听证,部长也应该征收和接收这些居民关于应该在(第1项中描述的)环境评估中加以解决的问题及(本卷第10133条第2款第1项中描述的)地点特性描述计划的任何建议。

3.在任何将候选地推荐为正式地点的决定之前,评估依本卷获提名的地点时,部长应该利用有用的地球物理、地质、地球化学、水文以及其他信息,而不能在地点上引导任何初步钻孔或挖掘,除非

(Ⅰ)此初步钻孔或挖掘活动于1983年1月7日就在进行了,或者

(Ⅱ)部长保证来自其他来源的那些有用信息,在没有初步钻孔或挖掘的情况下,不足以满足本章或其他法律可适用的必要条件——倘若,本卷描述的初步空洞的直径不足6英寸。

第3款 总统对推荐的候选地的查看

1.总统应该查看部长依本条第2款推荐的每一个候选地。部长提交候选地推荐信之后60天内,总统应亲自决定是否批准该候选地,并根据具体情况,向部长、定位地点所在州的州长和立法机关或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主管团体中的一个传达这一决定。如果在这60天期间,总统未能决定是否批准该候选地或未能调用第2项中描述的他延期决定的权力,那么这一候选地将被认为得到批准,部长则应通知该州长和立法机关或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主管团体该候选地因总统不置可否而得到批准。

2.当部长提供的推荐信息不足以在60天之内许可第1项中提到的决定时,总统可以延期作第1项中描述的是否批准候选地的决定,延后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总统有这个意向,他可以调用在本项中描述的他的权力,在60天的时间内向国会报告。如果总统行使了这一权力,但在6个月后仍未能决定是否批准候选地点,那么这一候选地将被认为得到批准,部长则应通知该州长和立法机关或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主管团体该候选地因总统不置可否而得到批准。

第4款 预备活动

除了本卷规定的其他方式,总统或部长依照本卷的任何行为都应被认为是预备的决定行为。没有任何行为可以要求准备《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描述的环境影响报告,或要求上述法案第4332条第2项第(5)或(6)小节的环境观点。

第10133条 地点特性描述

第1款 总则

与本条的规定保持一致,部长应该在犹卡山场址执行适当的地点特性描述活动。部长应该依照本条第2款第2项及本卷第10132条第2款第2项,充分地考虑接收的意见,同时应该依照本条第2款第1项,在与内华达州州长磋商后,在能实行的最大限度上,以从这些意见或环境评估中得到的、有意义的、不利于环境的影响的方式引导地点特性描述活动。

第2款 委员会和州

1.在进入犹卡山场址的沉井之前,部长应该向委员会和内华达州州长或立法机关提交候选地以得到他们的看法和意见:

(1)在候选地进行的地点特性描述活动的总体规划,这一规划应包括

(Ⅰ)对候选地的描述。

(Ⅱ)对地点特性描述活动的描述,包括:计划挖掘的程度、放射性或非放射性材料的现场测试计划、为可能影响此候选地承载力的任何调查活动制订的隔离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计划,以及控制对此地点特性描述活动安全相关的不利影响。

(Ⅲ)在认为储存库建设许可申请不当的情况下,净化和解除候选地以及减轻地点特性描述活动对环境显著的负面影响的计划。

(Ⅳ)用于为定位储存库而评判此候选地适宜性的标准,遵循本卷第10132条第1款;以及

(Ⅴ)委员会需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2)对将被置于此储存库中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可能的外形或包装的描述,在可行范围内对此废料外形或包装和该地点地质媒介之间的关系的描述,对部长引导的关于上述可能的废料外形或包装或上述关系的活动的描述;以及

(3)考虑到可能的专门设计要求的概念性储存库设计。

2.在进入犹卡山场址的沉井之前,部长应该:

(1)使得第1项中记述的地点特性描述计划可行;并且

(2)部长应该在该候选地附近区域举办听证会以通知此计划定位候选地附近居民并接受他们的意见。

3.在执行犹卡山场址的地点特性描述活动期间,部长应该以不低于每6个月一次的频率向委员会和内华达州州长及立法机关报告这些活动的自然状态和范围以及由这些活动发展出来的信息。

第3款 限制

1.部长在犹卡山场址可以只执行他认为对提供评价该场址适宜性所需数据必要的地点特性描述,以遵循《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申请委员会批准的此地储存库建造许可。

2.在进行地点特性描述活动时:

(1)部长可以在一个地点不使用任何放射性物质,除非委员会承认,此使用对为准备环境报告和此地储存库建造许可申请提供数据是必须的;并且

(2)如果任何放射性物质在某地被使用

(Ⅰ)部长必须使用为测定此地作为储存库适宜性所需要的最低量,但在任何情况下乏核燃料都不能超过相当于10公吨乏核燃料的居里数;并且

(Ⅱ)此放射性物质应该可完全回取。

3.无论何时部长判定犹卡山场址不适合发展成为储存库,他应该

(1)终止此地的一切地点特性描述活动。

(2)通知国会、内华达州州长及立法机关上述终止行为以及终止的原因。

(3)以最快的速度迁走在该地或地区之内的所有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

(4)采取合理、必需的步骤以要求归还场址并减轻由在此地的地点特性描述活动产生的所有对环境显著不利的影响。

(5)中止本分章第5部分提到的与此地点相关的所有未来福利金;以及

(6)向国会提出报告不迟于判定后6个月。部长对保证安全、持久的乏核燃料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未来行动的建议(包括新的立法权力法律根据的需要)。

第4款 初步行为

部长根据本条,服从本条第3款的每一个行为,都应被认为是初步的决定行为。任何行为都不能要求准备《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也不能要求该法第4332条第2项第(5)或(6)小节中的任何环境意见。

第10134条 场址批准和建造许可

第1款 听证和总统推荐

1.部长应该在犹卡山场址附近范围内举办听证会,以通知该地区居民此考虑,并接受他们关于此场址推荐的意见。在完成此听证或对犹卡山场址的地点特性描述活动的情况下,依据本卷第10133条,如果部长决定向总统推荐此场址,部长应该通报内华达州州长和立法机关此决定。不早于此通报之后30日期满,部长应该向总统建议批准此地址发展成为储存库。任何上述部长的建议都应该以部长依本卷第10133条及本条[包括第(1)到第(7)小节]的通知记录为基础。同依据本项对场址的一切推荐一起,部长应该向总统推荐,并向公众公开一个全面的推荐基础声明,包括:

(1)被提议的储存库描述,包括对设备的初步工程说明。

(2)被提议用于储存库的废料外形或包装描述,以及此废料形式或包装与此地抵制媒介之间关系的说明。

(3)从地点特性描述活动中得到的,与此地安全相关的资料讨论。

(4)依照本条第6款和《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为犹卡山场址准备的最终环境影响报告,加之内阁部长、环境质量参议会、大臣、委员会关于此环境影响报告的评论,除了部长不应该在任何环境影响报告中被要求考虑储存库的需求、地址处置的选择或犹卡山场址的地点选择之外。

(5)委员会关于程度的初步评论,程度指对该地址的深层地点特性描述分析和废料外形建议似乎足够包括任何部长建议的将此地作为储存库的申请的程度。

(6)任何州州长和立法机关的观点和意见,或任何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团体,加之部长对该观点的答复。

(7)部长认为合适的此类其他信息;以及

(8)内华达州的一切遵循本卷第10136条第3款第2项第(2)小节的影响报告。

2.

(1)如果在部长推荐之后,总统认为犹卡山场址有资格申请储存库建造许可,总统应该向国会提出此推荐。

(2)总统应该遵从部长依据本项第(1)小节为此场址准备的一份声明的建议。

3.

(1)总统可能不推荐犹卡山场址批准,除非部长已经依第1项向总统推荐此场址的批准,并已经依本项要求向总统提出此地的声明。

(2)总统依本小节作的任何场址推荐都不能要求依《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准备环境影响报告,或依该法第4332条第2项第(5)或第(6)小节要求任何环境意见。

第2款 申请提交

如果总统依本条第1款向国会推荐犹卡山场址,并且依本卷第10135条此场址指定被许可生效,部长应该在场址指定推荐依此条生效之日90天之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此地储存库建造许可申请,并应该向内华达州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供一份申请拷贝。

第3款 申请的状态报告

不迟于依本条第2款的建造许可申请提交日期后一年,此后每年直到此许可被批准日期,委员会应该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描述此报告申请日期采取的行动,描述内容包括:

1.任何主要的未决定的安全问题,以及部长关于设计和实行解决此问题的计划的说明。

2.关于此申请的争论的问题;以及

3.关于批准或拒绝此许可的委员会决定。

第4款 委员会决定

委员会应该考虑所有或部分储存库的建造许可申请与此申请可应用的法律一致,除非委员会在提交申请日期后3年期满之内发布最终决定是否赞成建造许可的发布,除非委员会在12个月之内延长最终期限,如果委员会在不迟于此最终日期30日之内依照本条第5款第2项制定的报告的要求做。委员会赞成第一个此申请的决议应该禁止在第一个储存库中放置包含超过7000公吨重金属的乏核燃料或此乏核燃料再处理产生的凝固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直到第二个储存库投入运行之时。如果依本分章第3部分被核准的检测可回取储藏设备被定位或计划被定位在距第一个储存库50英里范围内,委员会赞成第一个此申请的决议应该禁止在此储存库及检测可回取储藏设备中放置包含超过7000公吨重金属的乏核燃料或此乏核燃料再处理产生的凝固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直到第二个储存库投入运行之时。

第5款 项目决定计划进程

1.部长应该适当地与所有受到影响的联邦机构合作准备并校正一个项目决定计划进程,描绘达到储存库运行的最适宜方法。此计划进程应该包括目标描述和所有被要求采取行动的联邦机构的最终期限排序,包括在开始或完成阶段延期的活动以及此活动在储存库运行的开始就会导致延期的鉴定。

2.任何发现不能或未能按照项目决定计划进程的最终期限的联邦机构,都应该向部长和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解释不能或未能按期限完成的原因,以及此机构与部长意见不一致的原因、估计完成活动或相关活动的时间、对项目决定计划进程中与此相关的其他最终期限影响,以及它可能有的考虑任何运作或组织上的改进或法令指示或权利的改变的意图的所有推荐,以使相关的其他延期得以减少。部长在收到任何报告的30天之内应该向国会提出他对报告的答复,包括部长不能修改项目决定计划进程以适应有关的联邦机构的原因。

第6款 环境影响报告

1.部长依本条作的所有推荐都应该考虑对人居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联邦行为,以达到《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目的。部长依此法准备的最终环境影响报告应该同向总统推荐批准储存库地点一起提交至国会。

2.关于《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强制的要求,对本章的程序和要求的遵从应该被认为是对储存库需要、储存库最初的有效性的时间、隔绝储存库中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所有的选择的充分考虑。

3.以遵从《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要求为目的,部长不需要依本部分考虑改变犹卡山场址发展成为储存库。

4.任何与部长在依部分提议建造储存库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都应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被委员会采用,委员会要连同发布此储存库建造许可和授权。当该报告达到被委员会采用的程度时,采用应该被认为是履行委员会依《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职责,并且不能要求其他要求事项,除非本分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影响委员会依《1954年的原子能法》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的任何独立职责。

5.本章中任何内容都不能解释为修正或减损核管理委员会在《1974年的核管理法》第二卷中制定的许可要求。

6.在报告中与储存库依本部分被建造相关的准备,核管理委员会不需要考虑储存库的需求、储存库最初的有效性的时间、犹卡山场址的选择、或该场址的非地质选择。

第10135条 储存库场址选择意见

第1款 “储存库地点批准决定”

按此条的目的,“储存库地点批准决定”指国会上下两议院解决下述条款之后的共同决议案,此条款是:“据此批准了关于由……在……提交的不批准通告的储存库在……的地址”。此决议中的第一个空白处应填上提交不批准属于此决议的通告的州长、立法机关或印第安部落主管团体名称;此决议中的第二个空白处应填上提交日期;此决议中的第三个空白处应填上属于此决议的被提议的储存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名。

第2款 州或印第安部落请愿书

适宜储存库建造许可申请的地址的指定应该在从总统依本卷第10134条向国会推荐此地日算起60天日期的结尾有效,除非此地址所在州的州长和立法机关或印第安部落的主管团体(根据具体情况)已经向国会提交了本卷第10136或第10138条的不批准通告。如果任何此通告一经提交,则上述地址的指定不应该生效,除非依照据本卷第3款的规定。

第3款 国会对请愿书的意见

如果任何依本卷第10136条或第10138条在批准此地的推荐后提交给委员会储存库地址指定不批准通告是由总统依本卷第10134条制定的,此地址应该不被批准,除非在国会收到不批准通告日期后的90个历日国会持续会议时期的第一个阶段,国会就依照本款的批准通过储存地场址批准决议,并且此决议此后成为法律条文。

第4款 参议院可适用程序

1.本款的规定由国会颁布:

(1)作为参议院制定规则权利的体现,同时它们被认为是参议院的规则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在储存库选址被批准的情况下,遵循参议院程序的相关方面,此类规定只在与参议院的其他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取代其他规则;并且

(2)对参议院改变规则(与参议院程序有关),宪法在任何时间与其他参议院规则同样的方式和程度完全承认。

2.

(1)不迟于任何依本卷第10136或第10138条向国会提交的储存库选址否决之后会议期的第1天,储存库选址批准决议应该在参议院(受要求)此否决应由涉及的委员会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参议院成员提出。

(2)通过介绍,参议院议长对储存库选址批准决议应该向相应的参议院委员会通知,所有关于同一个储存库地址的决议都应该向同一个或一些委员会提通知。在介绍第一个关于任何地址的储存库选址批准决议60个历日持续会议期期满前,每个被通知决议的委员会都应该向参议院推荐。

3.如果任何涉及第2项第(1)小节介绍的选址批准决议、或在没有上述决议时任何其他介绍关于的选址方面批准决议的委员会没有在国会通知此决议后的持续会议期60日内报告此决议,委员会应该被免除此决议的下一步审议,并且此决议应该被放到适当的参议院立法中。

4.

(1)当每个已经通知选址批准决议的委员会都已报告,或如第3项中描述的被认为免除下一步审议时,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都应该适用于(即使与之前对同一作用的提议不一致)参议院的任何成员对此决议进行的下一步审议。此提议应该有非常的特权且不可争议。此提议不能被更改、推迟或进行其他商业审议。重新审议是否赞成此提议的投票提议应该不被受审理。如果进行此决议审议的提议被认可,此决议应该保持参议院未完成的部分直到被解决。

(2)选址批准决议和所有与此决议有关的可讨论的提议和上诉的讨论,都应该限制在10个小时之内,并且时间应该在此决议的正反两方参议院之间平均分配。进一步限制讨论的提议应该合理而且应该不可争议。此提议不能被更改、推迟或进行其他商业审议,再委托决议的提议应该不被审理。重新审议是否赞成此提议的投票的提议应该不被受理。

(3)一旦选址批准决议的讨论结束,如果要求与参议院规则保持一致,则此决议完结时应单一法定人数要求,应对此决议进行最终批准投票。

(4)与参议院规定申请有关对与选址批准决议相关的程序的上诉应该不经讨论直接决定。

5.如果参议院从众议院接收到关于任何地点的储存库选址批准决议,那么应该运行下述程序:

(1)众议院关于此地址的决议可以不向委员会提及。

(2)关于与此地址有关的参议院决议。

(Ⅰ)与此决议或参议院关于此地址的其他决议有关的步骤应该同没有收到关于此地的众议院决议时的步骤一样;除了

(Ⅱ)任何关于此地址的参议院决议的最终通过投票应取代众议院关于完全相同的地址的决议。

第5款 众议院可适用程序

1.本条的规定由国会颁布:

(1)作为众议院制定规则权利的体现,同时他们被认为是众议院的规则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在储存库选址批准决议的情况下遵循众议院程序的相关方面,此类规定只在与众议院的其他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取代其他规则。

(2)对众议院改变规则(与众议院程序有关)宪法在任何时间与其他众议院规则同样的方式和程度完全承认。

2.储存库选址批准决议应该根据通知,立即被众议院发言人向众议院中相应的委员会通知。任何从参议院收到的此类决议都应该保留在发言人的文件中。

3.在第一个关于任何地址的储存库选址批准决议60个历日持续会议期期满前,每个被涉及决议的委员会都应该被免除此决议的下一步审议,而且此决议应该涉及相应的立法,除非此决议或同样的决议被每一个涉及的委员会报告。

4.应该便于发言人发现支持决议的议员,以在5个历日后的恰当日期提出一个储存库选址批准决议。当任何此类决议被提出时,众议院应该进行其后继提案,发言人应该认可提出此决议的议员和反对此议案的议员在众议院中进行2小时的辩论,时间应平均分配并被双方议院平均控制。当此时间期满时,先决问题应视为决议已安排好并可不受干涉而直接采用。对任何决议的修正都不被接受,再审议是否赞成此决议的投票也不应被接受。

5.如果众议院从参议院接收到关于任何地点的储存库选址批准决议,那么应该运行下述程序:

(1)参议院关于此地址的决议可以不涉及委员会。

(2)关于与此地址有关的众议院决议。

(Ⅰ)与此决议或众议院关于此地址的其他决议有关的步骤应该同没有收到关于此地的参议院决议时的步骤一样;除了

(Ⅱ)任何关于此地址的众议院决议的最终通过投票应取代,参议院关于完全相同的地址的决议。

第6款 时间计算

为达到本条的目的:

1.只有无限期休会才能打破国会会议期的连续性;并且

2.在计算本卷第3款涉及的90天时期和本卷第4款和第5款涉及的60天时,应排除任何一个议院多于3个历日的休会期。

第7款 向国会提供的信息

考虑到任何不赞成依本卷第10136或第10138条服从国会的通告,国会可以获得任何关于此不合作通告的委员会意见。委员会对此意见的规定不能被解释为在关于储存库的任何许可或授权行为方面对委员会的约束。

第10136条 州的参与

第1款 州和受影响部落的通告

部长应该在1983年1月7日后的90天内,对具有一个或更多作为储存库的可能接受地区的州进行鉴定。在这90天的鉴定内,部长应该通知这些可能接受地区所在州的州长,立法机构,和任何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理事会。为了达成本分章的目的,“可能接受地区”的意思是在地质研究和野外制图之后,但在详细地质数据收集之前,为了地点位置的确定而采取预备钻井和地球物理学的测试所在的地点。

第2款 储存库选址决定中州的参与

1.除非在本州法律中有所规定,每个州的州长和立法机构有权根据第2项向国会递交一份反对通告。当本州法律规定,这种反对通告须由其他人或机构递交时,本部分内容中对州长和立法机构的任何法规应该针对这些人或机构。

2.对总统向国会提出的将某地作为储存库的建议,这个地点所在州的州长或立法机构可以提出反对,并向国会递交一份反对通告。州长或立法机构可以在不迟于总统向国会推荐这个地点后的60天内向国会递交这份反对通告。反对通告应该在它转递给众议院发言人和参议院议长那天递交给国会。州长或立法机构递交这份反对通告的同时,也应该提交一份陈述报告,解释他们不同意将这个地点推荐为储存库的原因。

3.本款中每个州的州长或立法机构的权力对在保留地内的地区不可用。

第3款 财政协助

1.

(1)部长应该批准内华达州和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参与本条和本卷第10137条要求的活动,或根据本卷第10137条第3款达成的书面协定中授权的活动。任何由这个州或受影响地方政府部门支付的工资和旅行费用,不能根据本条被视为是符合要求的补助。

(2)部长应该批准内华达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从而使这些州或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能够

(Ⅰ)为了确定任何由储存库对该地区或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居民造成的潜在的经济、社会、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审查本部分采取的关于犹卡山地区的活动。

(Ⅱ)根据第2项制定影响协助的要求。

(Ⅲ)从事任何关于该地区的地点特征描述项目的监测,测试,或评价活动。

(Ⅳ)向内华达州居民提供关于州、部长或委员会所在地点进行的任何活动的信息;以及

(Ⅴ)从部长那里得到有关本部分所采取的任何有关该地区的活动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注解和提出建议。

(3)由内华达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支付的工资或旅行费用,不可以根据本条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补助。

2.

(1)

(Ⅰ)部长应该向内华达州和任何要求这种协助的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财政和技术协助。

(Ⅱ)这种协助应该用于减轻储存库的发展和地区特征描述活动对这些州或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的影响。

(Ⅲ)对这个州或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的协助应该在地点特征描述活动开始之前进行。

(2)内华达州和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准备并向部长递交一份报告,说明在犹卡山地区进行地点特征描述活动可能造成的经济、社会、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影响,以此向部长提出协助要求。这个报告应该在部长已经向州转交了本卷第10133条第2款提出的地点特征描述活动的一个总体计划后,递交给部长。

(3)在部长转交这份地点特征描述计划后,应该尽快与内华达州达成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定,并在协定中提出

(Ⅰ)本分条规定的提供给这个州或受影响地方政府部门的补助金总额。

(Ⅱ)在提供这项协助时,需要遵循的程序。

3.

(1)除了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财政协助外,部长应该在每一个财政年内批准内华达州和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一部分资金,这笔资金的总额应该与这个州或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在如下情况的各自征税量相同,即按照他们向非联邦不动产和本地区内的工业活动征税的情况,向该地区内授权的地区特征描述活动,以及这个储存库的开发和运行进行征税。

(2)这份许可应该一直有效,直到在该地区的所有这些活动、发展和运行终止。

4.

(1)内华达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不可以在1年期满后接受任何第1项的许可。

(Ⅰ)部长向内华达州州长和立法机构通告本州内地点特征描述活动终止的那天。

(Ⅱ)根据本卷第10135条犹卡山地区被否决的那天。

(Ⅲ)委员会否决该地点对储存库建造权的申请那天。

不管哪个最先发生。

(2)如果在该地点的储存库建造活动或地点特征描述活动被部长终止或如果这类活动被任何法院永久地禁止,内华达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不能接受第2项中的任何协助。

(3)从接受和占有储存库的许可生效日起,任何联邦基金在2年内对这个州或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都不可用,除了

(Ⅰ)这笔基金对支持位于或将要位于本州的任何其他储存库的相关活动是必要的,并且接受和占有许可的生效期尚未超过1年。

(Ⅱ)这笔基金可能对支持州内活动是必要的,该活动是依照由这个州与部长在该2年期内为影响协助而达成的协定或合同进行的;并且

(Ⅲ)这笔基金由本章第4分章达成的协议提供。

5.本款授权的财政协助应该从废物基金中取得。

6.除了内华达州,任何州都不能在1987年12月22日之后根据本款接受财政协助。

第4款 附加通告和协商

当部长在本章的任何规定中被要求向地点所在的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通告或与之协商时,部长应该同样向保留地所在州的州长通告并与之协商。

第10137条 与州和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协商

第1款 信息提供

1.部长,委员会和其他与州内储存库的任何方面的建造,运行或管理相关的机构,应该向州长和立法机构,以及任何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提供及时、全面的根据储存库的地点特征描述、选址、发展、设计、批准、建造、运行、管理或停用而制定的决定或计划信息。

2.根据州长或立法机构,或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对这些信息的书面要求,部长应该视情况在收到这份要求后的30天内提供一份书面答复。这份答复应该提供要求的信息,或在可选择的情况下,说明这些信息不能被提供的原因。如果部长没能在这30天内给予答复,州长或立法机构,或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向总统递交一份没能答复的正式书面异议。如果总统或部长没有在总统收到这份正式书面异议后的30天内给予答复,部长应该立刻终止本部分授权州内的所有活动,并且在州长或立法机构,或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接收到本款要求的那份书面要求的答复后,所有活动不能重新开始。

第2款 协商与合作

依照本卷第10132条第3款,为了确定作为储存库地区的稳定性,在进行州内某个地区的任何研究时,以及在州内连续发展和装填储存库时,部长应该与州长和立法机构,或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在致力于解决本州和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内的关于这个储存库的任何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和经济影响的问题进行协商与合作。在根据本部分贯彻其他职责时,部长应该尽可能根据本条第3款达成的书面协定中的规定,考虑这些影响。

第3款 书面协定

在如下日期之后的60天内

1.根据本卷第10132条第3款的规定,为储存库进行地点特征描述的地点被正式批准;或者

2.本卷第10136条第1款中说明的州或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向部长提出书面要求;无论哪个最先出现,部长应与这个州达成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定,并且开始与这个州进行协商,以及与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达成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提出(但不能限于)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以及这份书面协定的规定得以执行的程序。任何这种书面协定不能影响现有法律规定的委员会的权力。每个这种书面协定应该尽可能在不迟于公告之后的6个月内完成。书面协定应该详细说明如下程序:

1.通过这个程序,州和受影响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这个储存库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影响进行研究、决定、评论,以及作出建议。

2.通过这个程序,部长应该考虑并答复这个州或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做出的注解和建议,包括部长应该给出答复的期限。

3.通过这个程序,部长和这个州或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审查或修改协定。

4.通过这个程序,州或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递交一份影响报告和本卷第10136条第3款或本卷第10138条第2款中提出的协助要求。

5.通过这个程序,部长可以帮助邻近储存库地点的州和普通地方政府部门,处理这个州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远地点的顾虑,包括,但不限于,避免意外事件的能力,必要的道路加固和到那个地点的道路建设,正在进行的紧急情况准备和对紧急情况作出的反应,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运输的监测,邻近储存库地区团体内居民的健康基础研究的引导,以及之后定期的合理的监测,任何净化和停用的储存库地区的监测。

6.通过这个程序,部长应该与这个州在规律的、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合作,并为州内审查和评价提供有序的过程和时间安排,包括鉴定协定内重要事件、关键阶段和部长在可能储存库地点的活动中的决定要素。

7.通过这个程序,部长在任何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运输到这个州内在储存库处进行处理前,进行通报。

8.通过这个程序,州可以对储存地点的活动进行合理的独立的监测和测试,除非这些监测和测试干扰了或延误了当地活动。

9.根据适用的法律,为了共享所有的技术和许可信息,可用专业技术的利用,允许程序的促进,联合规划审查,以及执行适用的联邦国家法律的联合监视和监测安排表述。

10.为了上述条款中明确指出的程序的公告;以及

11.为了在设备的计划、选址、发展、建造、运行或关闭中的任何阶段,在该州内通过协商、仲裁或其他合适方法,解决州和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异议。

第4款 原地代表

部长应该向本分章中储存库或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所处的任何州,印第安部落或地方政府的部门提供一个指派代表管理原地疏忽活动的机会。这个代表的合理花销由废物基金支付。

第10138条 印第安部落的参与

第1款 在储存库选址决策中的印第安部落的参与

根据国会总统提出的在受影响印第安部落的保留地上设置储存库的建议,这个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可以反对选定的地点,并向国会递交一份反对声明。这个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应该在不迟于总统根据本卷第10134条向国会作地点建议那天后的60天内向国会提交反对声明。这份反对声明应该考虑在它递交给众议院发言人和参议院临时总统那天递交给国会。这份反对声明应该与一份解释该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不同意推荐的储存库地址的原因的声明一同递交。

第2款 财政协助

1.部长应该同意本卷第10136条第1款中说明的受影响印第安部落参加本卷第10137条要求的或依照本卷第10137条第3款达成的书面协议中授权的活动。任何工资或由印第安部落支付的旅行花销,不可被认为是合理的投资。

2.

(1)根据本卷第10132条第3款,部长应该批准每个经核准的储存库候选地点的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这份对印第安部落的许可用于使这些印第安部落能够

(Ⅰ)为了确定这些储存库对保留地和当地居民的任何可能的经济、社会、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本部分审查关于这些地点所采取的活动。

(Ⅱ)根据第2项的影响协助,制定一份要求。

(Ⅲ)从事任何关于这个地点的特征描述项目的监测,测试或评价活动。

(Ⅳ)向保留地的居民提供关于这个印第安部落的任何活动的信息,向部长或委员会提供关于这个地区的信息;以及

(Ⅴ)向部长索要任何关于这个地点所进行的任何活动的信息,以及向部长作出注解和推荐。

(2)根据本条款,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内向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提供的资金总额不能超过这个印第安部落关于本项第(1)小节条款(Ⅰ)至条款(Ⅵ)中描述的活动中带来花销的100%。任何工资或由印第安部落带来的旅行花销不可被认为是合理的投资。

3.

(1)部长应该向需要这种帮助的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和具有委员会授权建造储存库的地区提供财政和技术协助。这份协助应该用于减轻储存库发展对印第安部落的影响。这份对印第安部落的协助应该在委员会批准这个储存库的建造权和该地点的建造活动开始后的6个月内开始。

(2)根据本条款任何需要协助的受影响印第安部落应该准备并向部长递交一份报告,说明在这个印第安部落保留地建造储存库可能对经济、社会、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所造成的任何影响。这份报告应该在地点特征描述活动完成之后,并在部长为储存库的建造权向总统递交申请前,递交给部长。在这个储存库的建造权得到批准后,部长应该尽快与有关印第安部落达成一份联合协定,提出根据本条影响这个印第安部落而提供的协助总额,以及提供这项协助时应遵循的程序。

4.部长必须资助任何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根据本卷第10132条第3款,在一财政年度内被批准用于储藏的地点的资金应该与此印第安部落被授权在此地点对地点特征描述活动、储藏点的开发和运行以及其他发生的商业活动所征税的资金相等。同时,此资助必须持续到所有这些活动、开发和运行在此地点都终止。

5.

(1)根据第1项,在以下日期之后1年,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可以不接受任何的资助。

(Ⅰ)部长通知此印第安部落在相关的印第安部落候选保留地终止其地点特征描述活动的日期;

(Ⅱ)根据本卷第10135条否决此地点的日期;

(Ⅲ)委员会否决在此地点授权建设储存库请求的日期;

(Ⅳ)1987年12月22日。

不管哪个最先发生,除非有另外一个印第安部落候选保留地被本卷第10132条第3款获准通过,同时条款(Ⅰ)、(Ⅱ)、(Ⅲ)中所诉相关行动还没有发生。

(2)在第2项中涉及的地点,如果储存库建筑活动被部长终止或者此类活动被任何法院永久性地终止,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可以不接受任何进一步的资助。

(3)第3款在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保留地,获得并拥有储存库的任何执照生效2年后,根据针对此印第安部落的第1项或者第2项,联邦基金将无效,除非

(Ⅰ)如果其他任何储存库处获得并拥有的执照还未生效超过1年,此基金可以有必要支持相关印第安部落的活动;并且

(Ⅱ)依照此印第安部落在第2项下与部长达成的影响补助协议或者合同,在这2年内此基金可以有必要支持此印第安部落的活动。

6.本分条授权的经济援助必须除去第10222条中建立的核能发电后营运基金部分。

第10139条 司法审查机构的行动

第1款 联邦上诉法庭的权限

1.除非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上诉法庭对以下任何民事诉讼拥有原专属权限。

(1)根据本部分对部长、总统,或者委员会的任何最终决定或者行动进行审查。

(2)根据本部分要求,控诉部长、总统,或者委员会对任何所作决定,或者任何所采取行动的失职。

(3)根据本部分的任何规定,质疑任何已有决定,或者已采取行动的合宪性。

(4)审查依照《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所准备的任何环境影响报告以及任何与本部分相关的行动,或者审查本卷第10155条第3款第1项所要求的部分,或者是控诉准备此类报告的失败以及任何此类行为。

(5)审查根据第10132条第2款第1项或者第10155条第3款第2项所准备的任何环境评估;或者

(6)审查本章第2分章中的任何研究和开发活动。

2.本条中任何行动的地点必须在请求者所在居住地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司法范围中,或者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上诉法庭。

第2款 开始行动的最终期限

本条第1款第1项中所描述的司法审判的民事诉讼可以在决定、行动或者失职行为发生之后不超过180天内提起诉讼,具体看情况而定,除非当事人证明其并不知道此决定或者行为遭到不满或者已构成失职,并且证明任何正常人在当时情况下也不会知道,此当事人可以在其已对此决定、行为或者失职获得确切或者推断认识后不超过180天提起民事诉讼。

第10140条 加速授权

第1款 授权发布

1.任何与该地相关的地点特征描述行动的进行,或者本部分中储存库的建设和初始运行原则上都需要来自联邦机构或者官员的证书、通行证、许可证、租约或者其他授权。此类机构或者官员必须在最早的实际日期发布或者同意此类授权,原则上最早实际日期由此类机构或者官员制订的法律中的适用条款所决定。联邦机构或者官员所有关于审议申请或者对此类授权发布或批准或同意的要求的行动必须加快,任何此类申请或要求必须比任何与储存库无关但类似的申请或要求提前。

2.第1项中的规定应用于任何来自委员会要求,或者由委员会发布或批准的证书、通行证、许可证、租约或者其他授权。

第2款 授权条件

依据本条第1款所发布或批准的任何授权必须满足法律要求的条件,或者包含法律所允许的条件。

第10141条 标准和准则

第1款 环境保护署标准

1983年1月7日之后的1年内,依照法律其他条例中下的授权,行政官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一系列整体环境保护的通常适用标准,此系列包括从异地排放到储存库中放射性材料。

第2款 委员会的要求和准则

1.

(1)1984年1月1日之后1年内,依照法律其他条例中的授权,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发布技术要求和准则,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和《1974年能源改组法案》,此要求和准则将应用于同意或者不同意:

(Ⅰ)建设储存库授权申请。

(Ⅱ)接受和获得储存库中乏核燃料和高放射性废物的执照申请;以及

(Ⅲ)此类储存库关闭和退役。

(2)此准则必须规定储存库设计中多重保护系统的应用,并且必须限制对已安置在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储存库中的固化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回收。

(3)此要求和准则不能与本条第1款中行政官员颁布的任何可比较的标准不一致。

2.根据本章的目的,本条不能用于阻止第1项中委员会在本条第1款中行政官员颁布标准之前颁布要求和准则。如果本条第1款中行政官员颁布的标准在第1项中委员会颁布的要求和准则之后,如果因需遵守第1项第(3)小节的规定,此要求和准则将由第1项中的委员会来修改。

第3款 环境影响报告

与本条规定相关的标准或者准则的颁布将不要求准备《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也不要求本法案第4332条第2项第(5)、第(6)小节中的任何环境审查。

第10142条 乏核燃料的处置

不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在设备运行的合适时间,因为任何与公共健康和安全、或者环境相关的原因,或者为了允许回收乏核燃料中有经济价值的部分,在本部分中已同意地点任何已建造的储存库将被设计和建造成允许回收任何乏核燃料。在储存库设计阶段,部长要明确其相关回收的合适时间,同时委员会是否同意储存库的此部分将作为本卷第10134条第2款到第4款中建筑授权的一部分。

第10143条 物质资格

任何高放射性废料或者乏核燃料的运输以及被本部分已建筑储存库接收将构成此类废物或者乏核燃料储存资格的一个转换。

第10144条 饮用水权益获得的效果考虑

部长必须全面考虑到一个储存库的开发、建设和运行可能需要购买或者获得饮用水权益,以及此举动是否将会对此储存库所在区域现在或者未来的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副作用。部长必须将此类副作用最大可能地减轻。

第10145条 规定的终止

当本部分中已开发的储存库被授权接受和拥有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时,本卷第10139条和第10140条将无效。

第2部分 临时储存项目

第10151条 调查发现和目的

第1款 国会调查发现:

1.拥有和操作民用核动力反应堆的个人对提供此类反应堆中乏核燃料的临时储存负有主要责任,以便尽可能最大化提高在每个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处的现有储存设备的有效使用,同时及时在合适地点添加新的现场储存设备。

2.联邦政府有责任鼓励和促进现有储存设备的有效使用和在每个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处急需添加新储存设备;以及

3.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当有必要确保那些不能提供足够储存容量的民用核动力反应堆持续有序地运行,联邦政府有责任为此类反应堆提供不超过1900公吨储存容量的乏核燃料临时储存设备。

第2款 本部分的目的是:

1.规定在每个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处最大程度地利用有效的乏核燃料场,同时在此类反应堆的合适地点添加新的乏核燃料储存容量;以及

2.依照本部分的规定,规定在一个或多个联邦政府拥有设备处建立不超过1900公吨储存容量的联邦拥有和运行的乏核燃料临时储存系统,以便当需要的时候能有效防止在那些不能有效提供足够乏核燃料储存容量处任何民用核动力反应堆正常运行的中断。

第10152条 乏核燃料临时储存库的有效容量

部长、委员会以及其他被授权的联邦官员将各自采取行动,诸如官员考虑必需品等,以便在每个符合以下特点的民用核动力反应堆鼓励和促进可用储存库的有效使用和所需的额外储存:

1.公共健康和安全的保护,以及环境保护。

2.经济考虑。

3.此类反应堆的持续运行。

4.法律的任何适用条款;以及

5.此类反应堆周边人群的意见。

第10153条 反应堆地址临时储存

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建立本卷第10198条第1款中委员会同意的用于民用核动力反应堆的任何技术的许可程序。在此建立有效期之前根据委员会已有的任何可用程序或者规定,此程序的建立不排除用于民用核动力反应堆的任何技术的许可。

第10154条 设备扩展和转移的许可

第1款 口头辩论

《1954年原子能法案》第2239条,任何关于执照申请的听证会,或者在1983年1月7日之后提出对现有执照进行修正的听证会(此修正案通过使用高密度燃料储存机,燃料棒浓缩、乏核燃料被转载到另一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同样有效的系统中,或者额外乏核燃料储存容量或者干储存容量的建设等其他方式来提高在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处乏核燃料存储容量),在任何当事人要求下,委员会将为委员会认为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发生争议之处提供口头辩论的机会。委员会将要求每个当事人,包括委员会全体职员,在口头辩论时提交一份书面形式的总结,概括此刻当事人已经知道的提议依靠的事件、时间以及论点。只有宣誓证词或者书面提交形式的事实和数据可以被当事人在口头辩论中依靠。口头辩论期间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中,委员会将只考虑以宣誓证词或者书面提交形式提交的事实和数据。

第2款 裁决听证

1.在本条第1款中任何口头辩论的总结中,委员会将指出任何事实中有争议的问题以及任何法律中余留的问题,只有决定以下部分在裁决听证中判决:

(1)通过裁决听证中证据引入,真实和实质的事实辩论只能被足够精确性解决;并且

(2)委员会的决定可能依靠整个或者部分此辩论的判决。

2.本分条中在作决定时,委员会

(1)将指定书写那些有真实和实质辩论的特定事实,在机构的决定中可能依靠此类事实裁决的原因,以及在裁决听证中可能裁决争论的原因;并且

(2)将不考虑

(Ⅰ)任何关于已授权在此地运行或者建筑许可已得到同意的民用核动力反应堆的设计、建造或者运行的问题,除非委员会认为任何此类问题本质上影响设备的设计、建造或者运行,或者影响正在考虑的执照申请、授权或者修正案等活动;或者

(Ⅱ)被委员会全面考虑和决定的任何选址或者设计的问题,以及在此地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建造许可或者运行执照的发行,除非

(ⅰ)由于选址或者设计准则根据委员会决定作任何修改而导致的问题;以及

(ⅱ)委员会认为此类问题实质上影响了设备的设计、建造或者运行,或者影响正在考虑的执照申请、授权或者修正案等活动。

3.第2项第(2)小节中的规定将只应用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案》申请的执照、授权或者对执照授权的修正案。

4.本条中的规定将不能应用于执照的第一次申请,也不能应用于通过利用之前在任何核电厂未批准使用的新技术来扩展现场乏核燃料储存容量的委员会承认的执照修正案。

第3款 司法审查

在本条第1款所述过程中,法院不得因为委员会未能依照本条使用某种程序而非法持有或者撇开委员会的决定,除非

1.对被使用程序的反对意见及时提交给委员会,或者存在原谅不能及时提交反对意见的特殊情况;以及

2.法院裁决此类案件败诉已经排除了公正审理,同时已经总体上通知被进行程序的重要问题的裁决。

第10155条 乏核燃料的储存

第1款 储存容量

1.根据本卷第10107条,与第5项相一致,部长将提供不超过1900公吨的储存容量,其用来储存民用核动力反应堆中的乏核燃料。此储存容量将通过部长认为合适的下面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方法的组合被提供:

(1)如果委员会认为此类储存的使用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起到足够的保护,在1983年1月7日,联邦政府拥有的一个或多个设备处有效储存容量的使用,包括任何此类设备改进和扩展。除此之外将不能

(Ⅰ)依据《1954年原子能法案》或者《1974年能源重组法案》中的许可,提供此类设备;或者

(Ⅱ)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准备环境影响报告,此类设备正被使用或者之前已经被使用于此类储存或任何类似用途。

(2)在任何个人操作的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处或者1983年1月7日联邦政府拥有的任何地点处,对产生或者拥有乏核燃料的任何个人,提供任何标准组件或者移动乏核储存设备,包括乏核燃料储存桶的获得,以及此设备的供应。

(3)在任何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地点处建造储存容量。

2.如果在任何联邦或非联邦地址内有储存库的候选地址,第1项授权的储存容量将不被提供。前句中的限制只能在部长决定此候选地址因为发展的考虑而不再是候选地址时才可以应用。

3.在第1项提供储存容量的方法选择中,部长将考虑每种此类方法的可行性时间,同时将力求最小化乏核燃料的运输、公共健康和安全受到的影响以及提供此储存容量的费用。

4.在通过第1项中所述任何方法来提供储存容量的过程中,除非是第1项中第(1)小节条款(Ⅰ)中的规定,部长将遵守针对许可或此类方法授权的任何适用规定。

5.部长将保证第1项中的储存容量在需要的时候可供使用,正如在本卷第10156条第1款中的合同中明确的储存需要的基础上所决定的那样;同时将接受此类合同所覆盖的任何乏核燃料的需要。

6.根据第1项第(1)小节,设备是指任何建筑物或者建筑结构。

第2款 合同

1.根据本条第1款第(1)小节和第4款中建立的储存容量限制,只有委员会确定以下情况,部长将愿意签订或者可能签订本卷第10156条第1款中的合同,以便为本条中的此类乏核燃料提供储存容量,合同另一方是生产或者拥有乏核燃料的个人。

(1)能够确保此处产生乏核燃料的民用核动力反应堆不间断有序运行的足够储存容量不能适当地被此处个人拥有和运行的此类反应堆所提供,或者被此处个人运行的其他民用核动力反应堆所提供;同时此类储存容量不能通过本项第(2)小节中所诉方法及时有效地提供;并且

(2)此人正在坚持不懈地追求许可的替代物,替代联邦用于储存此人在将来预计将产生的乏核燃料的储存容量,包括

(Ⅰ)在此人所运行的任何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处,储存设备的扩展。

(Ⅱ)在此人所运行的任何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处,新的或额外的储存设备的建造。

(Ⅲ)在此人所运行的任何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处,所使用的移动乏核燃料储存设备或者标准模块的获得,包括乏核燃料储存桶;并且

(Ⅳ)到另一个此人拥有的民用核动力反应堆的转载。

2.在作本款第1项第(1)小节中所述的决定时,在相关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处,委员会将确保全部核心后备储存容量的保持,除非委员会决定此类容量的保持对于此类反应堆的不间断有序运行没有必要。

3.在委员会接到要求之后的6个月内,委员会将完成对本款第1项中任何关于储存容量要求的决定。

第3款 环境审评

1.本条第1款第1项第(1)小节中在任意联邦处300公吨或以上的储存容量的供应将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联邦行动,此行动要求准备《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中的环境影响报告。

2.

(1)在要求对任何设备进行改进或扩展,以及关于任意联邦拥有地能否承担避免影响的可替换活动的讨论时,部长将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第(1)小节,准备在此处任何供应少于300公吨储存容量而可能造成影响的环境评估,并将其向公众公布。此环境评估应该包括

(Ⅰ)在此处可适用储存容量总数的评估。

(Ⅱ)在此类地方备用设备是否合适此储存容量的供应的评估。

(Ⅲ)部长计划在此处进行设备改进或者扩展方面计划活动的描述。

(Ⅳ)此储存容量的供应对此处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造成影响的评估。

(Ⅴ)此处情况和设备的现有信息与其他可供此储存容量供应设备之间的合理对比评估。

(Ⅵ)已经被部长考虑作为此储存容量供应的其他地点和设备的描述;并且

(Ⅷ)在此处提供此类储存容量所造成的区域和全球性影响评估,包括对运输的影响。

(2)本部分中任何环境评估的发布将被看做最后的机构行动,此行动服从与第5卷第7章的规定相一致的司法审查。此司法审查限制于与本项第(1)小节条款(Ⅰ)至(Ⅶ)中所述项目相关评估的充足性。

3.任何环境影响报告或者依照本款所准备的环境评估的司法审查将与本卷第10139条中的规定相一致。

第4款 地址和州参与的审查

1.自执行本部分中关于本条授权部长提供民用核动力反应堆中乏核燃料临时储存的规定中,部长将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位于可能接受的地址或乏核燃料临时储存设备的州地方长官和任何的州立法机关,以及任何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部落议会,告诉他们调查此地点或者设备的意图。

2.在对此地点或设备的调查过程中,部长将随时通知地方官员、州立法机关和受影响的部落议会相关工作进展,以及调查结果。在部长对任何地点或者现有设备的选择过程中,在采取任何地方具体工作或者改造之前,部长将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方官员,立法机构以及受影响的部落议会此选择,同时依照本款第6项的规定,部长将迅速与此州或受影响部落议会进行协商建立一个合作协议,此协议中基于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关注,州和议会将有权力参与磋商与合作的过程,此权力贯彻于此处储存容器或者用于临时储存民用核反应堆中乏核燃料的设备的计划、开发、改进、扩展、运行和关闭的全过程。在此协议中部长、州、受影响部落议会将提供和鼓励公共参与。在与州和印第安部落合作的过程中,部长将制定和公布协商中公共参与的简要指导方针,但是此指导方针的足够程度或者任何不遵守此指导方针的行为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根据。

3.合作协议将包括,但是不限制于,根据所有技术和许可信息的可适用法律的共享,现有专家的利用,许可过程的促进,联合项目的审查,以及执行联邦和州可适用法律所需的联合检测协议的制定。合作协议同时也包括详细的计划或者里程碑日程表、决定要点以及州或合格部落议会审查和反对的机会。此合作协议将提供渠道,以便协商和解决此州内地址和设备的计划、开发、改进、扩展、运行和关闭的全过程中州和受影响部落议会的反对意见。任何合作协议的条款将不影响在现有法律下核控制委员会的授权。

4.根据本款的目的,“磋商与合作过程”意味一种方法论,部长运用它将

(1)全面和及时地通知州和合格部落议会关于项目可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产生任何影响的方面。

(2)常年招徕、接待,以及评估此州和议会关于项目这方面的关心和异议;以及

(3)通过仲裁或者其他合适的机制,坚持不懈并协力解决此类关心和异议。磋商和合作的过程将不包括任何州或者部落议会对项目计划、开发、改进、扩展、或运行使用绝对否决权所需权利的获得。

5.部长、州和受影响的部落议会将寻求尽快缔结第2项中要求的协议,其不得晚于第2项中选择通知之后的180天。从那之后部长将定期向国会报告第3项中被同意协议的状态。任何向国会通知此协议协商状况的报告将附带有部长从州和合格部落议会处征集到的意见。

6.

(1)在决定为任何地点提供本条第1款第1项中合计300公吨以上储存容量时,部长将通知此地点所在州的地方官员和立法机关,或者此地点所在的印第安部落保留地的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告诉此决定。在接收到部长决定在任何地点提供合计300公吨以上储存容量的通知之后60天内,此地点所在州的地方官员和立法机关,或者此地点所在的受影响印第安部落的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否决在相关地点提供300公吨以上储存容量的决定,并向国会提交此否决的通知。此否决通知向白宫发言人和参议院现任总统转交的时间将被认为是此否决通知被提交给国会的时间。此否决通知将附带一份报告,解释在此地点提供此类储存容量遭地方官员或者立法机关或者此印第安部落管理机构拒绝的原因。

(2)除非洲法律的其他规定,各州地方官员或者立法机构将有权向国会提交第(1)小节中的否决通知。在任何州法律规定的任何此类来自其他个人或者实体的否决通知的提交案例中,任何本部分涉及此州地方管理官员或者立法机构的地方将被认为是指其他个人或者实体。

(3)本项中各州地方官员和立法机构的职权将不能应用于位于印第安保留地的任何地点。

(4)如果第(1)小节中的任何否决通知被提交给国会,则在此处提供300公吨以上储存容量的提议将被否决,除非在国会收到此否决通知之后国会连续会议期的第一个90日内,国会通过一项决议,通过与本卷第10135条第4至第6款以及本项中建立的程序相一致储存容量供应提案,并且此提案之后成为法律。在本项中,“决议”是指国会上下两议院的共同决议案,此决议之后有如下部分:“关于××××××提交的××××××否决通知,在××××××处的乏核燃料300公吨以上储存容量的供应得到批准。”此决议中第一个空项被填入此否决通知提交的日期;此决议中第二个空项被填入提交此否决通知相关的州地方官员和立法机构或者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管理机构;此决议中的第三个空项被填入此地点相关的地理位置。

(5)出于第(4)小节中所述任何决议的考虑,本卷第10135条第4、第5款中与储存库选择批准的决议相关的每个条款都将被看做是指本小节中的决议。

7.本条中所用的“受影响部落议会”是指那些受影响印第安部落保留区内的管理机构,受影响是指他们保留区内坐落有可以作为民用核反应堆中乏核燃料的临时储存容量的潜在可接受地点,或者他们保留区内有被部长选为储存容量的地点,或者他们对联邦划定的对保留区外其他土地占有或使用的权利因为此类储存容量的建立而受到重大的危害,此权利是由国会批准的条例,正如内政部部长依照此部落适当政府官员提交的请求所作的决定一样。

第5款 限制

本条中任何储存的乏核燃料将被尽快从相关的地点或设备处转移,但不管怎么,不得晚于在储存库或者本章中开发的被检测可回收储存设备能有效处置此类乏核燃料的日期之后3年。

第6款 报告

部长必须每年准备并向国会提交一份本章中关于提供储存容量所有计划的报告。如果可能的话,此报告将包括对部长所决定的提供此储存容量具体方式的描述。部长将在1983年1月7日之后1年内准备并提交第一份此类报告。

第7款 确定有效储存容量足够的准则

1983年1月7日之后的90天内,当需要保证民用核反应堆不间断有序运行,而拥有核动力民用反应堆的个人无法在民用核反应堆处提供足够的乏核燃料储存容量时,国会将根据依据《行政程序法》第553条相关规定起草制定本条第2款中要求决定的过程和准则。此准则将确保此反应堆全部核心后备储存容量的保持,除非委员会确认此能力的保持不是此反应堆不间断运行所必需的。此准则将考虑经济、技术、管理以及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因素,以鉴别合理提供乏核燃料足够储存能力的可行性,通过使用高密度燃料储存桶,燃料帮压缩,乏核燃料向另一个拥有同样使用系统的民用核反应堆的转移、额外乏核燃料容量池的建造、或者被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此类技术来实现此提供。

第8款 应用

不管法律任何其他规定,本章中任何规定都不能被解释为鼓励、授权、或者要求个人或者联邦使用、购买、租借任何远离民用核反应堆且在1983年1月7日之前不属于联邦的储存设备、或者对此类储存设备的其他要求。

第9款 研究与开发之间的协调

在可行程度上,且与本条中规定相一致,根据本条部长将收到的用于储存的乏核燃料提供本卷第10198条中授权的研究和开发项目。此乏核燃料将不遵守本条第5款中的规定限制。

第10156条 临时储存基金

第1款 合同

1.在1983年1月7日至1990年1月1日之间,部长被授权签订生产或者拥有来自民用核活动的乏核燃料的个人签订合同,以便将此乏核燃料储存于本部分所提供的任何储存容量中;但是如果乏核燃料总量超过本卷第10115条中明确的有效储存容量,部长将不会签订这些合同。这些合同规定联邦政府将

(1)在民用核反应堆处,拥有委员会认为不能现场储存的核反应堆中乏核燃料总量的所有权。

(2)将乏核燃料转运到联邦拥有和运行的远离反应堆的临时储存设备。

(3)将此燃料储存在设备中等待进一步的处理、储存、或者处置。每个此类合同将(Ⅰ)规定支付给部长确定的费用与本条中的规定相一致;(Ⅱ)明确提供给相关个人的储存容量的数量。

2.部长将承担一项研究,并在1983年1月7日之后180天内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建立以年为基础的支付费用,并于1984年1月1日之前开始。此支付费用和它的计算将在《联邦公报》中公布,并在其公布之后30天内开始生效。本章中每笔在联邦注册中公布的支付费用将在有效日期之后12个月内保持有效,作为任何乏核燃料临时储存所需的费用。部长的报告将明确征集的办法(包括支付的比例和方式)和部长认为合适的任何立法建议。

3.本部分的储存费用将建立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基于对本部分储存和本章中相关活动费用的按比例估计,将支付给本款中与部长签约的个人相应费用,其包括本部分中任何设备的获得、建造、运行和维护。

4.部长将以书面形式建立标准,此标准将建议性给出此储存服务有效的条件。

5.除本卷第10157条所规定外,本章或任何其他法案不能要求部长为执行本条的职责而获得支配或拥有乏核燃料的执照或者许可。

第2款 限制

第5卷第101条或者第102条中所指的联邦任何部门生产或者拥有的乏核燃料将不可以被部长储存在本部分提供的任何储存容量中,除非此部门在部长处存入一笔用于临时储存基金,其总和与本条所涉及的合约中如果此乏核燃料由任何其他个人所产生而将付给部长的费用相等。

第3款 临时储存基金的建立

据此在联邦财政部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作为临时储存基金。此储存基金将包括:

1.部长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第5款认识到的所有的收据、收益和修复,在这些实现时它们将立刻被存入储存基金。

2.任何国会给储存基金的拨款;并且

3.民用乏核燃料临时储存必须或者附带的仪式或活动中,至1983年1月7日任何未花光的可用结余,它们将在那天被自动转到储存基金。

第4款 储存基金使用

部长可以按照本条第5款花销储存基金,用于任何需要的目的或者适合部长职能和活动的行为,或者本部分中部门的规定或预先规定,包括:

1.本部分中任何临时储存设备的鉴定、开发、许可、建造、运行、退役和退役后维护和检测。

2.临时储存项目的管理费用。

3.在临时储存处与设备获得、设计、改进、替代、运行和建造相关的费用,与本卷第10155条中的限制相一致。

4.乏核燃料运输的费用;以及

5.本条第5款中所述的影响援助。

第5款 影响援助

1.1983年1月7日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财政年度,部长将向州或者地方政府的合适单位,或者两者同时支付年度影响援助,以便减轻任何临时储存容量的建立和随后运行对本部分中此政府或授权单位权限范围内社会或经济造成的影响;尽管如此,但是此影响援助不得超过(1)本款第1、第2两项中费用的10%,或者(2)15美元每千克乏核燃料,不管何者更小。

2.依照本条,对州或地方政府单位有效的支付将

(1)以一种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且优先那些承受最严重影响的州或地方政府单位;并且

(2)只能被州或地方政府用于

(Ⅰ)计划。

(Ⅱ)公共设施的建造委员会。

(Ⅲ)本分章中与提供此类被授权临时储存相关的公共设施的供应;以及

(Ⅳ)税收损失的补偿,其量与由个人提供储存的量相等。

3.此支付必须遵守部长确定为确保本小节目的能达到而需要的期限和条件。部长将提出为实行本小节规定而需要的管理。

4.本小节中的支付将单独从本条第1款确定的费用中提供。

5.在本部分中储存容量被授权建立开始之前,部长被授权与州和地方政府合适部门协商以努力确定此政府将依照本款合法获得的支付水平。

6.在本款中所用的“地方政府单位”是指一个县、教区、镇区、或市区,并在1983年1月7日时将要包括一个现存于阿拉斯加州的自治区,还有州水平以下的政府任何其他单位,它是部长确定的一种普通政府的单位。

第6款 储存基金的管理

1.财政部部长应该掌管废物基金,并在与部长协商后,每年向国会做关于废物基金在前一个财政年内的财政状况和运行的报告。

2.部长应该与第11章和第31章中规定的能源部递交的预算一起,每3年向管理与预算办事处递交废物基金的预算。废物基金的预算应该包括部长做出的随后3年中从废物基金中开支的估计和其他相关财政问题,以及包括联邦政府的预算。只要拨款用完钱仍然可用,部长可以从废物基金中进行花销。拨款应该服从于3年的授权。

3.如果部长在任何时候认为废物基金中的资金超过现有的需要,他可以要求财政部长用这笔资金,或者投资部长认为合适的有意义的项目,当联邦的债务

(1)具有财政部部长决定的适于废物基金需求的到期日;以及

(2)以财政部长认为合适的利率产生利息,考虑到目前在联邦畅销市场债务下的平均市场产量以及到期前的时间与这些投资的到期时间相当,除非这些投资的利率不能超过现有借款的平均利率。

4.本条中的收据、收益和部长实现的修复,以及储存基金处的总花销将不属于第31卷第15章第Ⅱ分章中规定的年度拨款。

5.如果任何时候废物基金中的资金不足以部长完成本章中要求的职责,部长可以向财政部部长以一定形式和名义借债,到期支付,以及服从一定的能被部长和财政部长同意的时期和条件。这笔债务的总额不能超过拨款法规定的数额。债务的偿还应该由部长从废物基金中的可用资金给出。债务产生利息的利率由财政部长决定,并且不能少于在债务发行前的月份,考虑到目前在联邦畅销市场债务下的平均市场产量而决定的利率。财政部部长应该购买任何发行的债权,并且出于财政部部长有权要求将其作为政府债券交易,以及抵押金可以根据法规发行的目的,出售第31卷第31章中发行的任何抵押金所得的收益可以包括这笔债务的购买。财政部部长可以在任何时间出售他在本条款中得到的债务。财政部部长对本条款中债务的赎回、购买和出售应该被视为联邦政府债券交易。

6.出于本条第4款中的目的,任何从废物基金中得到的拨款应当与从拨款到还款这段时间内的利息一起被还到财政部的一般基金中。这笔利息应该基于废物基金中可用拨款的积累额,并少于那个财政年度内废物基金账目中未支付的现金余额。利息的利率应该由财政部长决定,并要考虑到每个财政年度之前的月份在联邦储备市场在债务下平均市场产量。利息的支付可以经财政部部长的批准而延期,但任何延期支付的利息应该自身产生利息。

第10157条 运输

1.本卷第10156条第1款中的乏核燃料运输将服从委员会和交通部部长的许可和管理,与现有法律中为商用乏核燃料运行的规定一样。

2.在为本章乏核燃料提供运输,部长将通过与私人产业签订合同一最大范围地利用运输的每个方面。部长将直接使用不同的联邦服务用于那些只能依靠运输部部长决定的运输,因私人产业将不能或不愿在一个合理的价格内提供此类运输。

第3部分 有检测可回取储存器

第10161条 有检测可回取储存器

第1款 裁决

国会裁决:

1.有检测可回取储存器中高放射性废物或者乏核燃料的长期储存是为此废物或乏核燃料提供安全和可靠管理的可选项。

2.执行部门和国会将尽快考虑一套完整的建造1个以上可提供此类长期储存的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提案。

3.联邦政府有责任确保此类设备的地方特定设计同本条中规定的一样可用。

4.储存在此类设备中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生产者和所有者有责任支付此类废物和乏核燃料的长期储存费用;以及

5.尽管有建造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仍依照本条进行本章中开发的储存库中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处置。

第2款 部长提交议案

1.1985年6月1日之前,部长将完成一份详细的建造1个以上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需求和可行研究,同时向国会提交此议案。每个此类设备将被设计:

(1)安置民用核活动中产生的乏核燃料和高放射性废物。

(2)允许次乏核燃料和废物在可见的将受到持续的检测、管理和维护。

(3)提供此类乏核燃料和废物现有的回收过程以便进一步地处理或处置;以及

(4)通过适当方法维护此设备,包括此类设备任何要求的替代物,以尽可能长时间地安全储存此乏核燃料和废物。

2.此议案将包括:

(1)能安全储存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设备的选址、开发、建造和运行的一个联邦项目的建立,其中此设备是委员会许可的。

(2)为建造和运行此设备发行长期债券回收短期债券的计划,此计划将规定此类活动的费用将由储存在此类设备中的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生产者和所有者承担。

(3)场地特定设计、清单和足够用于以下活动的成本预算:

(Ⅰ)合法投标第一个此类设备的建造。

(Ⅱ)支持建造此类设备的国会授权;以及

(Ⅲ)在此类设备的国会授权之后尽可能实现此类设备的完成和运行;并且

(4)对本条中建造的设备和本章中授权的其他储存和处置设备进行整合的计划。

3.在明确叙述此议案时,部长将咨询委员会和管理者,同时在此提案被提交时向国会提交他们对此提案的意见。

4.对于第一个此类设备,提案将包括至少3个替代地点和至少5种此类被提议地点和设备设计的替代组合,与第1项中的准则相一致。部长将在他认为更好的替代物中推荐组合。本条第3款中的环境评估将包括一份完整的针对被提议地点和被提议设备设计的5种此类替代组合的相对优缺点分析。

第3款 环境影响报告

1.本条中所要求准备并向国会提交的提议将不要求准备《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中的环境影响报告。根据部长提出的为执行此法案的规定,部长将准备一份关于此提案的环境评估。将在考虑储存乏核燃料和高放射性废物的替代方案相关有用信息基础上进行此环境评估。给国会部长将在提交议案时同时提供此环境评估。

2.在国会对本条第2款中部长提交的议案审查之后,如果国会明确授权一个检测可回取储存的建造,则《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的要求将应用于此设备建造的相关方面,但是此设备相关所准备的环境影响报告将不被要求考虑此设备的需求或者任何对本条第2款第1项提出的此类设备设计准则的替代方案。

第4款 许可

依照本条授权的任何设备将服从本卷第5842条第3项中的许可。在对部长提交的第一个此类设备许可申请的审查中,委员会司以不考虑此类设备的需求或者本条第2款第1项提出的此类设备设计准则的替代方案。

第5款 澄清

在任何环境影响报告中,或者任何委员会依照本条对任何被授权的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许可程序中,本条中任何规定都不得用于限制考虑与本条第2款第1项中一致的设备设计的替代方案。

第6款 影响援助

1.在部长收到国会授权建造本条第2款中所述设备的收条后,部长将开始制定支付给普通地方政府合适单位的年度影响援助,以便减轻任何此类设备的建造和之后的运行在任何此单位管辖区内造成的社会或经济影响。

2.本款中给普通地方政府单位的有效支付将被

(1)以一种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并优先给那些部长认为造成最严重影响的普通地方政府单位;以及

(2)普通地方政府单位用于仅有的此类设备选址相关的公共设施的计划、建造、维护和供应。

3.此类支付将服从部长认为要确保本款目标实现所必需的期限和条件。部长将制定为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管理方式。

4.此类支付来源于本卷第10222条第3款中建立的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持有的基金,同时只能在拨款法案中预先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5.部长将在此类设备建造开始之前与普通地方政府合适单位进行协商,以便决定每个此类单位应该得到的支付水平。

第7款 限制

依照本条开发的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将不可以在本卷第10132条中坐落于任何被批准为地点特征描述活动的任何州内建立。在部长出于发展的考虑决定此类地点不再是储存库候选地址后,前句中的限制将无效。此类限制将持续有效适用于已选为储存库建造的任何地址。

第8款 州和印第安部落的参与

依照本条被授权的任何设备将服从本卷第10135条,第10136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137条和第10138条中的规定。为了执行本款的规定,本卷第10135条至第10138条任何涉及储存库的地方将被看做是指一个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

第10162条 检测可回取储存的授权

第1款 选址橡脊提议的无效

在田纳西州橡脊的罗纳县新奇河区域坐落一受检控可回收储存设备,并在能源部橡脊保留区和田纳西州哈特斯威利被提议核电厂前址作为替代地址的提议被废除和撤销。在执行本卷第10164条和10165条规定时,部长将不能因为之前的选择而作任何假定或者对此地址有偏好。

第2款 授权

依照本卷第10163条至10169条中所述情况,部长被授权选址、建造和运行一个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

第10163条 检测可回取储存委员会

第1款 建立

1.

(1)已经建立的检测可回取储存审查委员会(该条中下文称“MRS委员会”)应该由3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应该任命并服务于参议院临时议长和白宫发言人。

(2)MRS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在1987年12月22日之后不迟于30天内任命,委员会成员必须从有资格对作为国家核废物处理系统的一部分的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需求作出评价的人员中选取。

(3)MRS委员会应该针对作为国家核废物处理系统的一部分的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需求准备一份报告,从而达到本章的目的。准备该分项中的报告时,MRS委员会应该:

(Ⅰ)审查部长对于把这样一件设备带入国家核废物处理系统中对系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的评价的法律状况和充分性。

(Ⅱ)从受到影响的地区获得检测可回取储存的评论和现有数据,这些受到影响的地区包括存在潜在的可接受地区的州。

(Ⅲ)从技术的角度对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功用评价。

(Ⅳ)向国会作出介绍,说明这种设备是否应该包含入国家核废物处置系统中,从而达到本章的目的,包括达到对乏核燃料进行包装和处理的需求,提高储存库发展进度的适应性以及提供暂时的已接受将进行处理的乏核燃料的储存库。

2.在准备报告和制定第1项中的介绍时,MRS委员会应该在储存库中处理这种乏核燃料之前,对这种设备和乏核燃料反应堆储存库中的可替换物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应该考虑如下影响:

(1)储存库的设计和结构。

(2)废物包装的设计、制作和标准化。

(3)废物准备。

(4)废物运输系统。

(5)国家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的可靠性。

(6)部长完成该章中提及的部门的合同承诺,接受乏核燃料进行处置的能力;以及

(7)经济因素,包括对那些很可能施加于国家电力利用纳税人身上的花销的影响,这些花销将用于在储存库中进行最终处置之前,暂时储存反应堆处的乏核燃料,以及建造和运行这种设备。

3.本款中的报告,以及MRS委员会的介绍,应该于1989年11月1日递交国会。

4.

(1)

(Ⅰ)根据执行计划中第Ⅲ水平的规定,MRS委员会的每一名成员应该按天(包括旅行时间)领取工资,这些参加MRS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该领取旅行费用,包括出差津贴,代替第5卷第5702条和第5703条中所允许的同样行为的支出。

(Ⅱ)MRS委员会应该制定并固定补偿,但不能超过常规计划中GS-18能支付的基本支出的限度,这对执行他的功能是必需的。

(2)

(Ⅰ)MRS委员会应该听取意见,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选址和活动,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证明以及接受合适的证据。任何在MRS委员会之前出现的MRS委员会成员能够向证人作出承诺或者断言。

(Ⅱ)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执行他的功能时,MRS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执行机构,包括部门,提供这些协助或信息,包括记录、数据、文件或公文。除非法律禁止,这些机构应该尽快提供相应协助或信息。

(Ⅲ)在法律允许的程度上,一般服务机构的行政官应该在MRS委员会的要求下提供必要的行政服务设备和支持。

(Ⅳ)MRS委员会可以从专家和顾问那里获取暂时和可继续的服务,这些服务与在第5卷第3109条第2款中所授权的相同,并且应该是MRS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服务。

(3)MRS委员会应该在向国会递交本款中要求的报告60天之后停止运行。

第10164条 调查

MRS委员会向国会递交报告后,部长应该对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可能合适地点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执行调查和评估时,部长应该考虑在如下的程度上于调查的每一个地点放置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

1.提高处理本章确定的乏核燃料和高放射性废物的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

2.将运输和处理这些燃料和废物带来的影响最小化。

3.建立民众对这个系统能安全地处理这些燃料和废物的信心。

4.尽力减少对当地团体和环境的反作用。

5.确保设备在一定时期内满足适应环境以及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可能性。

6.向处理乏核燃料和高放射性废物的系统提供其他部长认为合理的利益;以及

7.储存用于军工生产的原子能而造成高放射性废物含量过高时,使这个州增加的过重负担。

第10165条 地点选择

第1款 综述

部长应该选择本卷第10164条中评估的地点,根据可利用的信息作出决定。这些信息应该对作为本章中确定的乏核燃料和高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系统的主要部分的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有足够的适用性。

第2款 限制

部长在得到总统的批准,允许将这个地点发展为本卷第10134条第1款确定的储存地前,不能选择该条第1款中的地点。

第3款 地点特定活动

当部长认为有必要向委员会请求在该地建造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许可时,他可以在本卷第10164条中调查的每个地点开始地点特定活动。

第4款 环境评价

本条中的地点特定活动和地点选择不应要求准备《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中的环境影响评价。部长应该针对选择情况准备一份环境评价,选择要与部长执行该法案提出的规定相一致。这份环境评价应该以存放乏核燃料和高放射性废物可选技术的可利用信息为基础。部长应该在地点被选择时向国会递交这份环境评价。

第5款 选择前的通报

1.在选择本条第1款的地点之前至少6个月内,部长应该根据情况,向该地所在州的政府官员和立法机构,或者地点所在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团体,通知可能被选择和作出这种选择的依据。

2.在选择任何本条第1款中的地点前,部长应该在这些地点附近建立至少一个意见收集处,征求相关当事人关于选择这个地点这一问题的建议。

第6款 选择的通报

部长应该迅速向国会和相应的州或印第安部落通报本条第1款的选择情况。

第7款 限制

任何本卷第10162条第2款授权的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都不能在内华达州建造。

第10166条 反对通告

第1款 综述

本卷第10165条中的地点选择应该在本款中规定的通报后的60天末生效,除非该地区所在保留地的印第安部落的主管团体,或者该地区所在州的政府官员和立法机构,向国会递交了不同意关于这个地点的通告。如果递交了任何反对通告,本卷第10165条中的地点选择不能生效,除非出现本卷第10135条第3款的情况。

第2款 法规

为了执行本款中的规定,本卷第10135条第3款中关于储存地的法规应该参照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同时,本卷第10136条第2款或第10138条第1款中的储存库地点指定的反对通告法规应该参照本条的反对通告。

第10167条 利益协定

根据本卷第10165条,一旦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地点选择被部长确定后,该地点所在保留地的印第安部落,或者该地点所在的州,有资格与部长签订本卷第10173条中的利益协定。

第10168条 建造授权

第1款 环境影响评价

1.根据本卷第10166条,地点选择一旦生效,《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的要求即适用于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建造,除非对这个设备的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不考虑该设备的需要,以及不考虑作为本卷第10161条第2款第1项中提出的设计标准的可选方法的需要。

2.在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或任何国会的许可程序中,对于本卷第10162条第2款中授权的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本条中的任何规定都不能用于限制可替换设备的设计,而这个设计也应该与本卷第10161条第2款第1项中提出的规定相一致。

第2款 建造许可的申请

根据本卷第10166条,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地点选择一旦生效,部长应该向国会递交一份申请和可行协议,申请是为了得到建造这样一个设备作为整体核废物处理系统一部分的许可,并且应与本条的规定相一致,而根据本章内容,协定应对这种设备有影响。

第3款 许可

依照本卷第10162条第2款,任何经授权的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应该服从于本卷第5842条第3项的许可。在审查部长为这个设备的许可归档的申请时,国会应该不考虑对这个设备和替代品的需要,为这个设备制定标准,正如本卷第10161条第2款第1项提出的那样。

第4款 许可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由国会发布的任何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许可应该规定:

1.根据本卷第10135条第4款,在国会发行储存库的建造许可前,这个设备的建造不可以开始。

2.在储存库许可被国会撤回或储存库的建造被终止期间,这个设备的建造或者乏核燃料和高放射性废物的接受应被终止。

3.本章中的储存库首次接受乏核燃料或者固化的高放射性废物前,在设备所在地的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的总量任何时间内不能超过10000公吨的重金属;并且

4.设备所在地的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总量在任何时间内不能超过15000公吨的重金属。

第10169条 财政资助

在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发挥与储存库相同的功用时,本卷第10136条第3款或者第10138条第2款中有关基金、技术协助,和其他财政资助的规定,应该应用于受影响的州、印第安部落和地方政府的单位。

第4部分 低放射性废物

第10171条 低放射性废物地区封闭的财政安排

第1款 财政安排

1.依照本卷第2231条,在进行公众通报后,国会应该根据规定、条例或法规制定他们认为必要或值得的标准和说明。在处理低放射性废物的任何许可下,一份由国会制定的允许所有要求的许可,提供足够的债券、保证金或其他财政安排,而这些要求是国会为了用于处理低放射性废物的地区、建筑物、核设备的净化、停用、地区封闭和改造而制定的。在发给低放射性废物处理许可前,或1983年1月7日生效的许可终止前,这些财政安排应该由国会提供并审批,或者在这些地点在任何协约州的区域内,由相应的州或它的机构审批。

2.如果国会认为有必要对第1项中描述的地点进行长期维护或监测,或两者均有,国会应该保证在相关许可终止前,已经制定了可用的债券、保证金或其他财政安排,这些财政安排对保证这些地点的任何必要的长期维护是必需的,同时对由具备许可终止后的地点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人执行监测是必需的。

第2款 所有权和管理权

1.在这些废物和地点的所有者的要求下,并且在国会针对这些处理发布的许可终止后,部长应该有权承担低放射性废物和这些废物处理地点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如果国会认为

(1)相关许可已经满足了国会对地点封闭、停用和净化的要求,以及这个许可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2)对联邦政府而言,所有权和管理权将被无偿地转递给部长;并且

(3)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环境,这个地点的联邦所有权和安排是必需的或值得的。

2.根据本条款,如果部长承担任何这种废物和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部长应该使这些废物和土地保持在一种能维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状态。

第3款 特殊地区

如果相关低放射性废物是在从原材料中提取锆、铪和稀土元素的氧化物时产生的,在相关地区所有者的要求下,当这个地区依照国会指定的要求已经被净化和稳定化,而且这个所有者已经为这个地区的长期维护和监测制定了合适的被国会批准了的财政安排时,部长应该承担这些废物和用于处理的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5部分 核废物项目更改

第10172条 犹卡山地区的选择

第1款 综述

1.部长应该对除了犹卡山地区以外的所有候选地区的特定活动进行逐步淘汰。

2.在1987年11月22日之后的90天内,部长应该停止除犹卡山地区以外的所有候选地的特定活动(除了土地开垦活动)。

第2款 制定利益协定的资格

1987年11月22日生效,根据本卷第10173条,内华达州应该有资格与部长签订一份利益协定。

第10172a条 为第二储存地选址

第1款 需要的国会作用

除非国会为这些活动专门授权或拨款,部长不可以开始有关第二储存地的地点特定活动。

第2款 报告

部长应该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但不能晚于2010年1月1日,向总统或国会作关于第二储存库的需要报告。

第3款 花岗岩研究的终止

在不迟于1987年12月22日之后的6个月内,部长应该有序地逐步停止1987年12月22日开始的所有研究项目的投资,这些项目是用于评价水晶石作为可能的储存介体的适应性。

第4款 附加选址标准

在1987年12月22日之后的任何一天内,如果部长考虑将任何一个水晶石的地区作为储存地的选择,他应该同时考虑(作为本卷第10132条选址指导方针的补充)以下这些可能使它们丧失资格的因素:

1.人口的季节性增长。

2.临近公众饮用水供给地,包括大城市的饮用水供给地;以及

3.特征描述和选址决定对属于或位于联邦为印第安部落托管的地区的土地所造成的影响。

第6部分 利益

第10173条 利益协定

第1款 综述

1.为了接受该州或印第安部落的保留地的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部长可以与内华达州关于储存地问题,或与某个州或印第安部落关于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达成利益协定。

2.当有关当局不在场时,只有当本州司法部部长或印第安部落的有关当局或者内政部部长能够书面证明部长同意时,而且本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法律为那个组织提供足够的权力来达成利益协定,该州或印第安部落才可以达成这样一个协定。

3.根据本条,任何与州达成的利益协定应该与本州地方政府受影响的部门进行协商。

4.本部分的利益和报酬只有与本条的利益协定一致时才能生效。

第2款 修改

本条第1款达成的利益协定只有在协定当事人双方同意时才能被修改,而且只有与本卷第10173条第3款一致时才能被终止。

第3款 与内华达州的协定

部长应该提议与内华达州州长达成利益协定。本款内的任何利益协定应该与该州地方政府受影响的部门进行协商。

第4款 检测可回取储存

当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放置地点位于印第安部落的保留地内,或者如果不在保留地内,而位于某一个州内,部长应该与这个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或与该州州长达成一份关于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利益协定,并且与本州地方政府受影响的部门进行协商。

第5款 限制

在任何时间,只能有一个储存库的利益协定和一个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协定可以有效。

第6款 司法审查

本条中部长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的支配。

第10173a条 协定内容

第1款 综述

1.除了本条中规定的有资格的州以及地方政府或印第安部落的受影响部门的利益外,部长应该根据如下的清单,向成为本卷第10173条中利益协定的当事人的州和印第安部落给予报酬。

2.为了达成本条的目的,如下术语:

(1)“MRS”指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

(2)“乏核燃料”指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以及

(3)“第一次接受乏核燃料”不包括为了测试或运作示范目的而接受的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

3.第一次接受乏核燃料之前的每年报酬应该在利益协定完成的当天开始实行,并在之后每年的这一天执行。在第一次接受乏核燃料之后直到这个设备停用期间的每年报酬应该在第一次接到乏核燃料当天实行,之后在每年的这一天执行。

4.如果本款第1项第(2)小节中第一次乏核燃料的报酬在接受乏核燃料前的最近一次年度报酬之后的6个月内实行,而且从上个年度报酬后还没有过完的6个整月,这个首次乏核燃料报酬应该根据第1项第(1)小节减去等同于年度报酬1/12的量。

5.尽管本款第1、第2、第3项有说明,本条中的任何报酬都不能在1989年1月1日之前支付,而且任何1989年1月1日之前报酬欠款应该在当天或之后支付。

6.除非在第7项中提及到的,部长不能限制根据本条将被使用的报酬的目的。

7.

(1)任何一个州接到本条规定的报酬后,应该将不少于这笔报酬1/3的数额转交给州内受影响的地区政府部门。

(2)政府对这部分报酬的转交和合理的分配计划应该包括在本卷第10173条涵盖这种报酬的利益协定中。

(3)对于这个计划出现纷争的情况时,部长应该根据本章内容和相应适用的本州法律解决这个纷争。

第2款 内容

本卷第10172条中的利益协定应该规定:

1.根据本卷第10173b条第2款建立一个审查委员会。

2.作为这份协定的当事人,州和印第安部落根据本分章内容放弃他们否定将这个地点作为储存库建议的权利。

3.该协定的当事人应该共享信息,即关于储存库或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可用后的批准过程。

4.作为协定当事人的该州和印第安部落参与储存库和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设计,以及准备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要求的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用于监测这些设备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以及

5.州和印第安部落放弃本卷第10136条第3款第1项第(2)小节条款(Ⅱ)和第2项,第10138条第2款第2项第(1)小节条款(Ⅱ)和第3项中规定的影响补助的权利。

第3款 部长给予的报酬

部长应该从废物基金中向本条中利益协定中规定的州和受影响印第安部落给予报酬。部长在签署有效的利益协定时应该制定一份承诺,以便依照这份协定给予报酬。

第10173b条 审查团

第1款 综述

根据本卷第10173b条第2款第1项中要求确定的审查团应该包括一个委员长,该委员长应该由部长与作为协定当事人的州长或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磋商后进行选择。审查团的其他6名成员如下:

1.2名成员由州长或印第安部落主管部门选择。

2.2名成员由受储存库或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影响的地方政府部门选择。

3.1名成员由部长选择,负责让人从废物基金中得到报酬;以及

4.1名成员由部长选择,提出其他公众关心的问题。

第2款 任期

1.审查团的成员的任期是4年。

2.不是联邦政府全职雇员的审查团成员,应该按日给予津贴以补偿每一天他在审查团的工作,包括在审查团工作是必要的出差或其他花销。

3.审查团的花销由部长从废物资金中支付。

第3款 职责

审查团应该:

1.向部长提出关于提议的储存库或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问题的建议,包括有关设备的设计、建造、运行和停用的问题。

2.如果合适的话,评价储存库或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性能。

3.纠正部长的活动。

4.协助州和受影响印第安部落给部长的报告,以及当地对部长的看法;以及

5.参与有关该地区和当地社团的环境的、人口统计学的和社会经济学条件的试运行数据的计划和审查。

第4款 信息

部长应该从自己已有的资料中,尽快地得到审查团或委员长要求的任何及时信息。

第5款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的要求不应应用于本分章确定的审查团。

第10173c条 终止

第1款 综述

如果出现如下情况,部长可以终止本分章确定的利益协定:

1.考虑中的地点没有按照部长根据本章制定的指导方针和技术要求去做,从而丧失资格;或者

2.部长认为委员会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设备的许可。

第2款 州和印第安部落作出的终止

只有当部长考虑到该地区没有按照部长根据本章制定的技术要求去做而免除他的资格,或部长认为委员会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设备的许可时,州和印第安部落才可以终止本分章中的利益协定。

第3款 部长的决定

本条中部长的决定应该是书面的形式,应该能被国会和公众看到,并且不从属于司法审查。

第7部分 其他利益

第10174条 设备选址时的考虑

部长在执行联邦研究项目时,应该对各州官员在哪里设置储存库的建议给予特殊的考虑。

第10174a条 报告

第1款 一般情况

在1987年12月22日的1年内,部长应该向国会报告在犹卡山地区设置储存库的可能影响,包括部长关于缓解这个影响的建议,以及哪种影响应该由联邦政府解决,哪种应该由具有资源的州解决,这些资源包括本卷第10173a条中的利益报酬,以及哪些影响应与联邦国家的责任结合的陈述。根据本款,报告应该包括部长对减轻这些影响的有效职权和这些活动的资金来源的分析。

第2款 应被考虑的影响

根据本条第1款,在报告中将被提出的可能影响,应该包括对如下方面的影响:

1.教育,包括初级和高级学校,社区学院,职业和技术学校以及大学的设备和人员。

2.公众健康,包括水处理和分配,污水处理,有害物的控制和固体废物处理的设备和人员。

3.法律的实施,包括法院,公安部门和警局,检察官和公共辩护律师以及监狱的设备和人员。

4.消防,包括人员,消防队的建造和设备的获得。

5.医疗,包括紧急服务和医院。

6.文化和休闲需要,包括图书馆和博物馆的设备与人员,以及公园的扩展。

7.公共土地的分配,考虑对现有土地适时地扩张,或开辟新的土地,生物群落和必需的住所以及商业设备的建造分布。

8.职业训练和娱乐服务。

9.社会服务,包括公共援助项目,职业和身体的恢复项目,心理健康服务,以及关于滥用酒精和受控药物的项目。

10.运输,包括与设备相接的道路、终点站、机场、桥梁或铁路,以及由于这些设备的建造,运行和停用造成的道路、终点站、机场、桥梁或铁路修复和维持。

11.设备和对州与当地人员的训练,包括高放射性废物的意外事件的管理。

12.能源的可用性。

13.旅游和经济发展,包括税收的可能损失以及将来的经济增长;以及

14.州和地方政府其他的需要,这些需要可能没有出现,但是对地点的描述,储存设备的建造、运行和最后的停用是必需的。

第8部分 运输

第10175条 运输

第1款 包装

根据本分章第1部分或第3部分,任何乏核燃料或者高放射性废物都不能由部长或为部长运输,除非已被国会鉴定证明是包裹的形式。

第2款 预先通知

根据本分章第1部分和第3部分,在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运输之前,部长应该遵守国会的关于州和地方政府的预先通知规定。

第3款 公众安全官员的训练

部长应该向各州提供训练地方政府和印第安部落适当部门的公众安全官员的技术协助和资金,通过他们的权限部长可以计划运输本分章第1部分和第3部分的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训练应该包括这些物质常规安全运输所要求的程序,以及处理紧急情况的程序。废物基金是本分条中工作资金的来源。

第2分章 关于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处理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第10191条 目的

这是本分章的目的:

1.为部长的关于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处理提供指导方针。

2.依照本章内容,使部长具备以下权力:

(1)提供深层地址测试和评价设备的建造,运行和维持。

(2)提供一个集中的、整体的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研究发展项目,包括实现研究和为高放射性废物深层地址处理提供一个完整的技术示范的测试和评价设备的开发,以及实现乏核燃料干燥储存的示范设备的开发;以及

3.在测试和评价设备的选址中,在联邦政府和州、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普通地方政府的部门之间提供一个改进的合作作用。

第10192条 适用性

本分章的规定服从于本卷第10107条,并且不应该应用于处理原子能军工生产产生的高放射性废物,低放射性废物,超铀废物,或乏核燃料的设备。

第10193条 地点的鉴定

第1款 指导方针

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6个月内,依照适用的法律,不管其他机构能否公布标准,部长在与委员会、联邦地质测绘局局长、行政官员、环境质量理事会和其他部长认为合理的联邦机构协商后,有权根据第5卷第553条为测试和评价设备的地点选择提出一般的指导方针。根据这个指导方针,部长应该明确使一个地点具备或丧失发展为测试和评价设备资格的因素,包括关于有价值的自然资源位置,水力地球物理学,地震活跃性和原子能军工生产,接近供水地,接近人口,饮用水用户权利的影响,接近国家公园系统,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系统,国家自然河流系统,国家荒地保护系统或国家森林用地的一部分的因素。这个指导方针要求部长考虑各种测试和评价设备放置地所处的地质环境,并且在最大可能性上鉴别不同的地质环境。部长应该根据本条确定的指导方针考虑和选择本分章提出的地点。

第2款 部长对地点的鉴定

1.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1年内,并且在本条第1款中的指导方针颁布后,部长有权鉴定3个或更多的地点,至少2个联邦大陆内不同的地质环境,并且至少1个不是盐地的地质环境。根据国会的要求,部长应该根据地质环境的关于放射性物质水利输送的地球化学特征,对这些测试和评价设备放置地作出优先选择。当已经具备测试和评价设备的运作经验,并且除了1983年1月7日部长审查的作为测试和评价设备或储存库放置地点的主要区域外,为了提供更大可能的公众健康和安全保护,本款中的所有地点都应该距在最近的人口普查中人口数超过1000人的城市15英里远,除非这个地点在鉴定前含有高放射性废物。每个地点鉴定都应该有环境评价的支持,该评价应该详细陈述鉴定的主要依据和计划于本地的选址研究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且讨论为了避免这些影响可能采取的关于选址研究的替代活动。这些环境评价应该包括:

(1)部长根据本条第1款中建立的指导方针,对这个地点是否合适进行选址研究作出评价。

(2)部长对在这个地点进行选址研究活动的评价,包括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部长对这个地点和其他被考虑的地点进行合理的比较评价。

(4)这个地点被推荐的决定过程的描述。

(5)在这个地点放置提议的测试和评价设备所造成的地区和当地影响的评估。

2.当部长鉴定一个地点时,他应该尽快地向所在州的管理者,或者受影响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通知这个鉴定和作出这个鉴定的依据。对于本卷第10222条第4款授权的测试和评价设备的其他放置地点,可以在1年期之后遵循与此期间内被鉴定的地点一样的程序进行鉴定。

第10194条 选址研究和相关活动

第1款 综述

在不迟于部长根据本卷第10193条确定地点后的30个月内,部长有权对3个地点进行全面的评价,从而选出一个地点用于扩展的选址研究活动和其他本卷第10198条中规定的活动。部长有权引导他认为合适的,与针对测试和评价设备的地点选择相关的提前建造活动。放置本卷第10222条第4款中授权的测试和评价设备的额外地点的选择可以在这30个月之后进行评价,并要遵守与此期间内被评价的地点相同的程序。

第2款 公共会议和环境评价

在不迟于部长根据本卷第10193条完成地点确定后的6个月内,并且在开始选址研究活动前,部长应该在每一个地点的附近至少举行一次公共会议,通知这个地区的居民在本地将要开始的活动并收集他们的意见。

第3款 限制

除了本卷第10198条提出的有关测试和评价的设备,在依照本条第1款开始选址研究活动时:

1.如果需要,部长应该使用最小量的,对达到测试或研究目的必要的,高放射性废物或其他放射性材料。

2.部长要保证使用或放置在当地的任何放射性物质能被全部回收。

3.在由于任何原因终止该地的选址研究活动时,部长应该尽快移走任何该地的放射性材料。

第4款 物质授权

部长可以以联邦政府的名义为放置在测试和评价设备中的高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授权。如果部长为任何这种材料授权,他应该为处理这些物质参与本卷第10222条第1款和第2款中描述的适当的财政安排。

第10195条 测试和评价设备选址的审查和报告

第1款 咨询与合作

根据本卷第10193条,只要相关地点已被确定,通报地点鉴定的州长或受影响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应该有权参加咨询与合作的过程以及整个测试和评价项目的试用期。为了达成本条目的,术语“咨询与合作的过程”是指一种方法论:

1.部长可以通过它

(1)在测试和评价设备的选址、发展、建造和运行的所有阶段,保证有关的州长和主管部门能够全部及时地了解到任何可能的经济或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影响。

(2)索求,接受与评价这个州的州长和主管部门关于正在进行中的测试和评价设备的顾虑与缺陷;以及

(3)努力工作并协力解决这些顾虑和缺陷;并且

2.通过它,相关州和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可以练习合理独立的有关测试和评价设备的选址、发展、建造和运行的全过程的原位活动监测和测试,除非任何监测和测试干扰了原位活动。

第2款 书面协议

为了加快咨询和合作的过程,部长应该与确定地点所在州的州长或与确定地点所在受影响印第安部落的主管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任何这种书面协议应该明确说明:

1.州长和主管部门应该对这个测试和评价设备可能造成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影响进行学习、决定、评价和建议。

2.部长考虑和回答州长或主管部门评价和建议的程序,包括在什么时期部长应该给出这样的回答。

3.部长将要交给这个州长或主管部门的文件,递交的时间安排,州长或主管部门确定公众健康和安全顾虑的时间安排,以及消除这些顾虑所采取的过程。

4.部长和州长或主管部门定期审查或修改协议的程序;以及

5.第1项和第4项中明确说明的程序的公众通告程序。

第3款 限制

除非本条中专门提出的内容,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授予任何州或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任何有关选址,发展,或装备测试和评价设备的权利。

第10196条 联邦机构活动

第1款 合作与调和

联邦机构应该通过合作与调和协助部长准备本部分要求的必要的报告和本章第10221条规定的任务计划。

第2款 环境审查

1.在测试和评价设备最初建造开始前,本章或本卷第10221条中要求的部长或任何其他联邦机构关于测试和评价设备所采取的活动,应该根据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要求准备一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要求准备环境报告,除非作为本部分中其他特定提供的材料。

2.部长和其他所有联邦机构的长官应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重复劳动去准备《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定的报告。

第10197条 高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研究和开发

第1款 目的

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64个月内,部长在可行的程度上被授权开始在合适的地点进行对测试和评估设备的开采和建造,这个地点应该是在本卷第10194条中评估的地点,并作为本条中的地点选择研究活动的一部分和扩展。在开采和建造这个设备时,部长应该准备一份环境评估报告。这个设备的目的应该是:

1.补充和集中储存地点的特征描述过程。

2.提供条件使得已知的技术成分能够被统一起来而证明有储存库机能的系统。

3.提供一种鉴别,评价和解决潜在的储存许可问题的方法,这些问题在本卷第10192条中引出的选址研究项目中无法解决。

4.在实际情况下,使在储存库的设计中应用的科学模型生效。

5.优化储存库的组成系统的设计工程,并且确定这些组成和系统的预测行为。

6.补充本卷第10194条中阐述的选址数据,一般和专有的地质学特征,将这些数据与在储存库的物理环境中隔离处理的材料联系起来。

7.在设计程度上评价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包装,处理和放置的设计理念;以及

8.确立避免工人过多暴露于辐射的条件下的运行能力。

第2款 设计

部长应该设计每个测试和评价设备使其满足:

1.能够接受不多于100个实际大小的固化的高放射性废物罐(罐不应该超过100公吨的总重量),除非这种废物不能在合理的条件下获得时,乏核燃料能够代替这种废物被利用。

2.在完成技术示范活动的基础上,允许全部回收被部长用来测试的固化的高放射性废物或其他放射性材料;以及

3.基于高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应该隔离于生物圈的原则,这种隔离可以通过某种方法实现,即最初的隔离是由发挥系统功能的工程屏障和地质环境提供的。

第3款 运作

1.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88个月内,部长应该依照本卷第10221条阐明的任务计划针对测试和评价的设备开始一项原位测试项目,目的在于

(1)引导钻孔密封,地质环境断裂密封和封闭空间的原位测试,从而建立将高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与生物圈隔离的技术和成果。

(2)引导用放射性源和材料的原位测试,从而评价和改进在工程屏障和相关的地质环境内,放射性核迁移,吸收和防漏的可靠模型,如果部长发现有合理的证据确保这些放射性源和材料不会影响作为储存库的地点的使用。

(3)引导原位测试来评价和改进流过断裂的地质环境的地下水或盐水的模型。

(4)在代表相关地质环境内,工程屏障的真实时间和加速时间行为的条件下,引导原位测试。

(5)引导原位测试来评价施加在相关地质环境周围地区的水文学和处理包裹的完整性上的热量和压力的影响。

(6)在正常和非正常的储存条件下引导原位测试,以此为处理包裹和确定放射性核向环境中的总释放量的影响,以及各种已确定的失败模型的影响建立安全设计界限,包括:

(Ⅰ)地震导致含水层经由测试和评价设备联合起来。

(Ⅱ)热量脉冲显著强于最大计算值;以及

(Ⅲ)人类干扰活动造成了通向生物圈的直接路径;以及

(7)引导类似的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研究和开发活动,包括获得用于测试和评价的高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比如任何从三哩岛核电站或西谷示范项目而来的高放射性材料)所必需的活动,如果这些活动确实对支持储存项目是必需的,并且有适当的证明确保放射源不会威胁到作为储存库的地点的使用。

2.本款授权的原位测试应该保证经委员会允许的作为储存库的相关地点的可靠性不会受到相反的影响。

第4款 现有部门设备的使用

在执行本卷第10194条中的选址研究活动时,以及部长认为合理的这之后的一段时期,部长应该使用联邦政府于1983年1月7日拥有的部门设备,执行一般的可行的测试,如针对民用核活动中的固化的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包装,处理和放置技术。

第5款 工程屏障

工程屏障和用于测试、评价设备的选定的地质学系统应该具有一定的设计寿命,并保证这个设计寿命至少与委员会通过本卷条例规定的要求时间或在《1954年原子能法》中规定的时间相同。

第6款 委员会的作用

1.

(1)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1年内,部长和委员会应该制定一份书面规定,确定在本条规定的测试和评价设备的计划,建造和运行中进行审查,咨询和调和的程序。这个规定应该确定一个程序,这个程序与该分章中提出的最终期限一致,由部长递交,由委员会审查。该程序内容包括:

(Ⅰ)本卷第10221条中提出的任务计划;以及

(Ⅱ)相关的报告和其他信息,如部长可能合理要求的评价任何测试和评价设备带来的健康和安全影响。

(2)这个规定也应该确定委员会出于评估任何可能存在的公众健康和安全问题而有权使用测试和评价设备的条件。部长和委员会确定这个规定前,测试和评价的任何活动都不能开始。

2.根据本卷第10225条,测试和评价设备和本条中授权的设备,应该被作为研究、开发、示范设备建造和运行,而且不应服从于本卷第5842条的许可。

3.

(1)委员会应该对本条中的活动采取连续的分析,从而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问题的考虑是否足够作出评价。

(2)当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应该向总统、部长和国会作出关于本条中的活动引导的报告。

第7款 环境审查

部长应该在用测试和评价设备处放射性物质进行测试前,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的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准备一份环境影响报告。这个环境影响报告应该在可行的程度上与本条第1款提出的环境评估合并。本款中的内容不能用于限制本卷第10194条中执行的选址研究活动。该款只能应用于除了测试和评价设备外的活动。

第8款 限制

1.如果测试和评价设备不在储存库所在地,部长应该得到委员会关于净化和废弃这个设备的同意。

2.如果测试和评价设备不在储存库所在地或候选地,部长只能执行该条第3款中要求的原位测试项目的一部分,这是由部长认为对完成本章的目的有用而决定的。

3.测试和评价设备的运行应该在不迟于如下的时间停止:

(1)最初的储存库开始运行后的5年;或者

(2)当部长决定测试和评价设备的继续运行对研究,开发和示范目的已不再必要时。

在任何一个先发生时。

4.不论该条款作过什么规定,在委员会的同意下,部长一旦决定测试和评价设备不再适合继续运行,就应该尽快采取必要的行动从这些地点上移走任何放置在该地的放射性物质,这是由本条提出的测试和评价活动决定的。如果在委员会的同意下,部长发现使用放射性物质的短期测试和评价活动不会危害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这些要求可以被放弃。

第10198条 乏核燃料的研究和开发

第1款 示范和合作项目

部长应该与私人部门合作,为民用核动力反应堆的乏核燃料的干燥储藏建立一个示范项目,目的是建立一种或多种委员会能够根据法规批准当地民用核动力反应堆使用的技术,而不需要国会再批准其他的特定地区。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1年内,部长应该在这些动力反应堆中选择至少1个,但是又不多于3个本卷第10194条中评价过的地点。在选择这个或这些地点时,部长应该给予那些很快就要缺乏乏核燃料的暂时储存能力的民用核动力反应堆优先选择权。为了服从本条第2款中的协定,部长应该采取某些活动来帮助这些动力反应堆在本地进行示范工程,示范工程可能用到以下储存技术类型中的一种:乏核燃料储存桶箱、或者井。部长同样应该与民用核动力反应堆建立一个合作项目,从而鼓励现有动力反应堆中乏核燃料棒和储水池结合技术的发展。

第2款 合作协定

为了执行本条第1款中描述的项目,部长应该与每一个相关的公司达成合作协定,在协定中要最小程度地明确指出:

1.这些公司应该选择将被使用的预备储存技术,使土地和乏核燃料适于干燥储存示范,提供并服从特定地点的向委员会申请许可的文件,得到有关设备的许可,建造这个设备,得到许可后运行这个设备,支付建造这个设备所需要的花销,以及支付与运行和维护这个设备相关的所有花销。

2.部长应该在成本分摊的基础上,提供咨询上和技术上的协助,包括计划支持和一般许可文件,从而帮助这个公司从委员会处得到建造权和适当的许可;以及

3.如果在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或者在其他法律的任何规定中得到授权,部长应该提供可选择的乏核燃料储存技术的一般研究和开发条件,从而提高这个公司的反应堆储存能力。

第3款 干燥储存的研究和开发

1.本条第2款第2项中提出的咨询上和技术上的协助应该包括,但又不限于,在1983年1月7日联邦政府拥有的设备处,为不超过300公吨乏核燃料的干燥储存建立研究和开发项目。这个项目的目的是收集必要的信息来协助这些相关公司申请许可。

2.在可行的程度上,并且与本卷第10155条的规定一致,部长应该为本款中授权的研究和发展项目提供乏核燃料,这些乏核燃料来源于本卷第10155条中部长接受用于储存的乏核燃料。这些乏核燃料不应服从于本卷第10155条第5款中的规定。

第4款 筹集资金

部长从联邦基金和联邦设备或服务的使用中的所有花销,不能超过由部长估计的本条第1款中授权的示范项目总花销的25%。本项目的所用剩余花销应该由相关公司支付,或者由部长从本卷第10156条中建立的临时储存基金中提供。

第5款 乏核燃料储存项目相关问题

本卷第10155条中授权的乏核燃料储存项目不应该用于授权部长拥有的研究开发和示范设备的使用,除非

1.在部长向众议院的科学、空间和技术委员会以及参议院的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提交包括陈述全面完整的有关如下问题的书面报告后,已经过去30个历日(不包括国会的任何一个议院由于延期而不在会议期的天数,这个天数以每延期3天核算1天计)。

(1)相关的设备。

(2)任何必要的修改。

(3)其中的花销;以及

(4)对授权的研究和开发项目的影响;或者

2.在期满之前,任何一个委员会已经向部长传达了一份书面通知,表明这个委员会不反对这个设备的使用。

第10199条 州和印第安部落的报酬

第1款 报酬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部长应该向每一个依照本卷第10195条达成协定的州和印第安部落给予报酬。部长应该全部支付由这个州或印第安部落从事第10195条中关于任何监测、测试、评价或者其他咨询和合作活动所需的费用。从相关地点被确定的那一天起,直到完成本卷第10197条第8款中的设备的净化和停用过程,部长每年付款的总数不能超过3000000美元。任何这种报酬只能支付给那些测试和评价设备的可能地点已经确定的州,或者支付给可能地点已经确定的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

第2款 限制

只有当这个州同意向可能地点或有效选择地点所在的司法边界内的每一个常规地方政府部门至少提供部长所支付的报酬的1/10时,部长才可以根据本条第1款给予这个州报酬。接受本条第1款中任何报酬的州或者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应该知道如何将这笔报酬用于他认为必要的目的,包括依照本卷第10195条中达成的协定所进行的州或部落的活动。每年的报酬应该平均分配到365天。

第10200条 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提案的研究和开发需要的学习

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6个月内,部长应该向国会递交一份报告,描述部长认为对开展本卷第10161条第2款中要求的关于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提案所必要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第10201条 司法审查

本分章中的研究和发展活动的司法审查应该与本卷第10139条中的规定一致。

第10202条 高放射性废物永久处理的可选方法研究

部长应该继续并加紧对来自民用核活动的高放射性废物永久处理的可选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发展和试验,同时应该继续并加紧联邦的研究和发展活动,除非资金要从部长为了达成本条目的的资金中支付。这种项目应该包括各种废物处理方法的测试。

第10203条 对非核武器州的关于乏核燃料储存和处理方面的技术协助

第1款 政策陈述

在乏核燃料储存和处理方面,与非核武器州进行合作并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应该是联邦的政策。

第2款 联合声明的发表和更新

1.在1983年1月7日后的90天内,部长和委员会应该在联邦登记上发表一份联合声明,说明联邦政府愿意与非核武器州在位于反应堆的乏核燃料储存;远离反应堆的乏核燃料储存;检测可回取的乏核燃料储存;乏核燃料的地质处理,以及这些活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等方面进行合作并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这份声明应该从部和委员会现有项目中总结可以利用的国际合作和协助资源,包括以下几点可用性:

(Ⅰ)过去或正在进行的研究和发展项目的数据。

(Ⅱ)向专门部门或委员会的成员或订约人的咨询;以及

(Ⅲ)联系私人企业单位和机构在这些方面进行工作。

2.在第2款中描述的联合声明应该及时更新并在随后每5年重新制定一次。

第3款 向非核武器州的通告;利益倾向

在根据第2项发表每年联合声明后,部长应该通知非核武器州的政府和(如果可能的话),这个州内运行核电站的机构,说明联邦愿意在乏核燃料储存和处理方面与非核武器州合作并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正如联合声明中提及的那样。考虑到他们参加了联邦在这些方面扩大的合作和技术协作项目,部长也要从非核武器州政府和非核武器州核动力反应堆的操作员处了解利益倾向。部长应该向部和委员会递交任何这种利益倾向。

第4款 资金要求

与向部和委员会编制的1984年至1989年财政年度的预算材料一起,总统应该包括在乏核燃料储存和处理方面与非核武器州合作并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的扩大项目的资金要求,并适当地考虑在这个合作和协助中非核武器州政府和非核武器州核动力反应堆的操作员的利益倾向。

第5款 “非核武器州”的定义

为了本款的目的,术语“非核武器州”应该与《核武器防扩散条约》第9条中提到的术语具有相同的意义。

第6款 未授权活动

本款中的所有内容都不能授权部门或委员会采取任何现行法律没有授权的活动。

第10204条 海床下处理

第1款 已废除

第2款 海床下处理研究办事处

1.在能源部科学办事处内部建立一个海床下处理研究办事处。办事处应该由一个主管领导,并且根据合适法律给予报酬,这个主管应该是科学办事处的主管指定的高级执行部门的一名成员。

2.在部长的常规监督下,海床下处理研究办事处的主管应该对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海床下处理的各方面执行研究、开发和示范活动。办事处的主管应该直接对科学办事处的主管负责,并且第一个主管应该在1987年12月22日后的30天内任命。

3.为了履行本章的责任,部长应该批准或者与本条第2款第4项描述的海床下协会和其他人员达成协议。

4.

(1)在1987年12月22日之后的60天内,部长应该建立一个以大学为基础的海床下协会,包括主要的海洋学大学和机构,国家实验室和其他组织,从而研究海床下处理在技术上和制度上的可行性。

(2)海床下协会应该制定一个到1995年之前达成如下目标的研究计划和预算:

(Ⅰ)验证鉴定和表征可能的海床下处理地点的能力。

(Ⅱ)为海床下处理系统制定方案设计,包括估计花销和制度上的要求;以及

(Ⅲ)鉴定和评定在人为环境或海滨环境进行海床下处理可能的影响。

第3款

在1990年,而且再一次在1995年,海床下协会应该向国会做关于达到本款第(2)小节目标所作的发展的报告。

第3分章 关于放射性废物的其他规定

第10221条 任务计划

第1款 任务计划的内容

部长应该准备一份综合报告,即任务计划,这份报告应提供足够的情报信息从而可以为完成储存项目和本章要求的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做出正确的决定。这份任务计划应该包括:

1.关于测试和评价设备以及储存库的选址和建造的,主要的科学、工程和技术信息的鉴定,包括工程或系统整体的必要示范。

2.在第1项中描述的由于任何没有解决的科学,工程或技术问题,或没有示范过的工程或系统整体而不可用的任何信息的鉴定,包括本章要求的研究,开发和技术示范项目以及任何提供这些信息的附加活动的主要阶段时间表,达到主要项目阶段的必要活动的时间表,以及执行这种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所需花销的评估。

3.可能阻止本章执行的财政、行政、立法或制度上的问题的评估,部长解决这些问题的计划,以及任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立法的推荐。

4.部长关于测试和评价设备的目的和项目的任何注解。

5.研究和执行的开发项目的主要结果讨论,以及每个考虑中的作为储存库地点的不同地质环境的提示,以及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使用这个储存地点环境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的比较。

6.本卷第10132条第1款提出的指导方针。

7.进行对已知地点现场鉴定活动描述作出说明,其选扯活动描述包括计划挖掘的范围,放射性或非放射性物质的原位测试计划,可能影响这些地点隔绝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的能力的任何研究活动的计划,控制任何由这个地点的特征描述活动引起的不利的,与安全相关的影响的计划,以及如果被认为不合适作为储存库,这个地点的净化和停用的计划。

8.固化高放射性废物或包装乏核燃料的过程鉴定,包括支持固化过程和包装技术的选择的数据的总结和分析,固化包装设备的数目要求的分析,在包装这种废物或乏核燃料时将要使用的材料的技术情况描述,以及这些材料的可用性情况描述,包括生产任何这种需要的材料的基本供应和任何新的或相关设备的要求的影响,以及计划的描述,完成这个计划和当以一个合理的价钱需要一个完整性很高的处理包装时,提供大胆的试验和发展项目的时间表。

9.对如下的评估:

(1)在没有乏核燃料商用回收处理的情况发生时,能够安全处理直到2020年12月31日可能产生的所有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总储存能力,以及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所要求的总储存能力。

(2)提供这种处理能力的储存库数量和类型。

(3)建造这种储存库的时间表;以及

(4)每一个列在时间表中的储存库将要接受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进行处理的时期的估计。

10.每年对所需花销的估计:

(1)根据本款中的每一个假设建造和运行预先需要的储存库。

(2)建造和运行测试和评价设备,或任何其他认为必要的设备,除了本项第(1)小节中描述的储存库;以及

(3)执行本章任何其他活动;以及

11.对有关州或印第安部落的可能的经济和其他不利影响的鉴定,这些影响源于测试和评价设备或当地储存库的发展。

第2款 任务计划的提交

1.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15个月内,部长应该向州、受影响的印第安部落、委员会和其他部长认为合适的政府机构递交一份任务计划草案。

2.在准备任务计划的任何注解时,这些机构应该明确支持任何异议。在向这些机构提交任务计划前,部长应该在《联邦公报》上发表任务计划和他提交的公众审查有效性的公告,并且在接收这些机构关于任务计划的任何注解前,部长应该在《联邦公报》上发表解释,以供公众审查的有效性的公告。如果部长不针对这些注解中明确提出的异议进行计划任务的修订,部长应该在联邦登记上发表一份不对任务计划进行修订的详细说明。

3.在审查完这些机构所作的任何其他注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任务计划作出部长认为合适的修改后,部长应该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17个月内向国会合适的委员会递交任务计划。这份任务计划应该被部长在国会接收任务计划后的第一个30天末(不包括国会的任何一个议院由于延期而不在会议期的天数,这个天数以每延期3天核算1天计)使用。

第10222条 核废物基金

第1款 合同

1.根据本章执行活动时,部长有权与产生或拥有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资格的人制定合同,合同是关于资格的接受,运输和这些废物或乏核燃料处理的国家来源。这些合同应该依照第2项和第3项向部长提供足够的费用来弥补本条第4款描述的支出。

2.为了民用核动力反应堆能在1983年1月7日之后的90天内发电并销售,第1项中的费用应该等于1.0密耳(1/10美分)每千瓦时。

3.为了乏核燃料或来源于乏核燃料固化高放射性废物,这些燃料在申请第2项中的费用前,用于民用核动力反应堆中发电,部长应该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的90天内,根据乏核燃料或固化高放射性废物中每千克重金属确立一次性费用。这个费用应该与1.0密耳每千瓦时的平均电费相等,得到的乏核燃料或固化高放射性废物用于发电,而依照本卷第10143条,这笔费用从将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递送给联邦政府的人员中收集。这笔费用将付给联邦财政部,并且应该存放在本条第3款提到的分散基金中。在支付这个费用时,将乏核燃料或固化高放射性废物递送给联邦政府的人应该没有财政义务长期储存和永久处理这些乏核燃料,或固化高放射性废物。

4.在不迟于1983年1月7日之后的180天内,部长应该建立第2项和第3项中确定的费用的收集和支付程序。部长应该每年审查第2项和第3项的费用总量,从而评价收集的费用是否能提供足够的收入以弥补本条第4款中定义的花销。在部长认为收集的资金或者不够或者超出收入时,为了弥补本条第4款中明确指出的联邦政府的花销,部长应该提议作出合适的调整保证所有花销都能弥补上。部长应该立即将这个调整的提议报告给国会。经部长提议的调整过的费用应该在收到这个提议后召开的连续会议结束后的90天后生效,除非在这90天内,任何一个国会议院反对部长提出的修改,根据本章第6421条中能源活动的国会审查提出的程序采用了其他方法。

5.本条制定的合同应该规定:

(1)储存库开始运行后,部长应该在这些废物或乏核燃料产生和拥有者的要求下,尽快得到相关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的所有权;以及

(2)作为归还本条中支付的费用,部长应该根据本分条的规定,不迟于1998年1月31日开始处理相关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

6.部长应该制定一个书面标准,提出这些处理活动可用的期限和条件。

第2款 提前合同要求

1.

(1)委员会不应该根据本卷第2133或2134条中的权力,向任何人发行或更新利用或生产设备的许可,除非

(Ⅰ)这个人已经根据本条与部长制定了合同。

(Ⅱ)部长书面声明这个人为建立本条规定的合同正积极并诚意地与部长谈判。

(2)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合适,可以要求提前发行或更新本卷第2133条和2134条中的许可,这个许可的申请人应该已经与部长达成了使用这个许可可能产生的高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的协定。

2.除了第1项中规定的,任何人(除了第5卷第101条和第102条中提到的那个联邦部门)产生或拥有的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可以由部长在任何一个本章中建造的储存库中处理,除非乏核燃料或废物的产生者和拥有者已经与部长根据本条制定了合同,合同不能迟于

(1)1983年1月30日;或者

(2)这个产生者或拥有者开始产生乏核燃料或废物,或者得到这些乏核燃料或废物的拥有权那天。

两者中较晚出现的一个。

3.根据本条制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职责应该在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被指定。

4.由第5卷第102条和第103条中提到的联邦任何一个部门产生或拥有的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可以由部长在本章规定建造的任何一个储存库中进行处理,除非当这个废物或核燃料是由别人产生或拥有时,这个部门采用在核废物基金中存款的方式,向部长缴纳根据本条提到的合约的规定应该给予部长的相等的费用。

第3款 核废物基金的建立

应该在联邦财政部建立一个分散基金,即核废物基金。核废物基金应该包括:

1.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部长给出的所有收据、收益和补偿,这些费用一旦给出,就应立刻在核废物基金中存款。

2.国会向核废物基金的所有拨款;以及

3.为了处理民用高放射性废物或民用乏核燃料所必要的功能和活动,任何在1983年1月7日可用的仍未用尽的余额,应该在当天自动被转入核废物基金中。

第4款 核废物基金的使用

根据本条第5款,部长只有为了完成本章第1分章和第2分章的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目的时,才能从核废物基金中花销,包括:

1.根据本章规定建造的任何储存库、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或测试和评价设备的鉴定、开发、批准、建造、运行、停用,以及停用后的维护和监测。

2.本章规定的特殊研究、开发和示范活动的执行。

3.放射性废物处理项目的管理费用。

4.与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处置或包装相关的,可能由部长带来的任何花销。这些乏核燃料或高放射性废物是将在储存库中处理,在检测可回取储存地点储存,或将在测试和评价设备中使用的。

5.有关设备的获得、设计、修改、放置、运行和建造的花销,这些设备位于储存地,检测可回取储存地,或测试和评价设备地区。以及对这些储存库,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或测试和评价设备所必需的花销;以及

6.对本卷第10136条、第10138条和第10199条中规定的州,普通地方政府部门和印第安部落的协助的供应。

根据本分章的规定,这些用于建造或扩建任何设备的钱都不应由部长支付,除非这些建造和扩建被本法规或如下的法规特别明确的授权。因此,部长有权建造一个储存库和一个测试和评价设备。

第5款 核物基金的管理

1.财政部部长应该掌管核废物基金,并在与部长协商后,每年向国会作关于核废物基金在前一个财政年内的财政状况和运行的报告。

2.部长应该与第11章和第31章中规定的能源部递交的预算一起,每3年向管理与预算办事处递交核废物基金的预算。核废物基金的预算应该包括部长作出的随后3年中从核废物基金中开支的估计和其他相关财政问题,以及包括联邦政府的预算。只要拨款用完前仍然可用,部长可以从核废物基金中进行花销。拨款应该服从于3年的授权。

3.如果部长在任何时候认为核废物基金中的资金超过现有的需要,他可以要求财政部部长用这笔资金,或者部长认为合适的任意部分投资,当联邦的债务

(1)具有财政部部长决定的适于核废物基金的需求的到期日;以及

(2)以财政部部长认为合适的利率产生利息,考虑到目前在联邦畅销市场债务下的平均市场产量以及到期前的时间与这些投资的到期时间相当,除非这些投资的利率不能超过可用现有借款的平均利率。

4.根据本条的规定部长给予的收据,收益和补偿,以及从核废物基金中的花销,应该根据第15章第2分章和第31章的规定,从每年的分配中免除。

5.如果任何时候核废物基金中的资金不足以使部长完成本分章中要求的职责,部长可以向财政部部长以一定形式和名义借债,承担到期时间,以及服从一定的能被部长和财政部部长同意的时期和条件。这笔债务的总额不能超过拨款法规定的数额。债务的偿还应该由部长从核废物基金中的可用资金给出。债务产生利息的利率由财政部部长决定,并且不能少于在债务发行前的月份,考虑到目前在联邦畅销市场债务下的平均市场产量而决定的利率。财政部部长应该购买任何发行的债券,并且出于财政部部长有权将其作为政府债券交易,以及抵押金可以根据法规发行的目的,出售第31卷第31章中发行的任何抵押金所得的收益可以包括这笔债务的购买。财政部部长可以在任何时间出售他在本条款中得到的债务。财政部部长对本条款中债务的所有赎回、购买和出售应该被视为联邦政府债券交易。

6.出于本条第4款中描述的目的,任何从核废物基金中得到的拨款应该与从拨款到还款这段时间内的利息一起被还到财政部的一般基金中。这笔利息应该基于核废物基金中可用拨款的积累额,并少于那个财政年内核废物基金账目中平均未支付的现金余额。利息的利率应该由财政部部长决定,并要考虑到在每个财政年之前的月份在联邦畅销市场债务下平均市场产量。利息的支付可以经财政部部长的批准而延期,但任何延期支付的利息应该自身产生利息。

第10223条 筹集资金的替代方法

部长应该对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备的建造和运行的替代方法进行研究,包括为这个目的而建立一个私人公司的可行性。在从事这项研究时,部长应该与管理和预算办事处主任、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此类合适的联邦机构的代表进行协商。这项研究应该完善,并且要在1983年1月7日后的1年内,向国会递交包括此项研究结果的报告。

第10224条 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办事处

第1款 建立

在能源部内建立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办事处。这个办事处应该由一个主任掌管,而这个主任应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由总统指定,并且根据第5卷第5315条的执行进度的第四级标准在可支付的程度上给予报酬。

第2款 主任的作用

办事处的主任应该对贯彻本章中部长的职责负责,并且服从部长的一般性监督。办事处的主任应该直接对部长负责。

第3款 向国会的年度报告

办事处的主任应该每年准备并向国会递交一份关于办事处活动和支出的详细报告。

第4款 总审计长的审计

如果国会的任何一个议院(或他们中的任何委员会)提出要求,或者总审计长认为必要,总审计局应该在总审计长的指示规定下,进行对办事处的审计工作。总审计长有权使用他认为对审计的准备所必要的书、记录、账目和其他办事处的材料。总审计长应该对本条内进行的每一个审计结果递交一份报告。

第10225条 测试和评价设备的场所

第1款 向国会报告

在1983年1月7日之后1年内,部长将向国会转交一份报告,此报告确定部长是否计划将测试和评价设备坐落于储存库旁。

第2款 程序

1.如果测试和评价设备被安置在任何候选地点或者储存库处。

(1)地点选择和此设备的开发将按本章第1分章中建立的关于地点选择和储存库开发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及

(2)在国会发布在相关地点建造储存库的授权之前,部长可以不开始建造此类测试和评价设备的任何地面设施。

2.测试和评价设备不可以被修改成一个储存库,除非此类设备的地点选择和开发按照本章第1分章中建立的关于地点选择和储存库开发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3.在本卷第10135条中此类地点的指定有效之前,部长可以不开始在储存库候选地或者被推荐地处建造测试和评价设备。

第10226条 核管理委员会培训认可

核管理委员会被授权并指示颁布规定或者其他适当的委员会管理准则,以便培训民用核电厂操作员、管理人、技工以及其他适当的操作人员并授予他们资格。此规定或准则将为民用核电厂操作员执照的申请和操作员检测项目建立模拟培训要求;建立核管理委员会理事管理检测考试的要求;建立在民用核电厂模拟器上操作考试的要求;以及建立民用核电厂拿到执照人员培训项目的指导性要求。此规定或准则将在1983年1月7日之后12个月内被委员会颁布,同时在1983年1月7日之后12个月内委员会将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此报告确定委员会为履行本条中义务而已经采取的行动。

第4分章 核废物谈判员

第10241条 “州”的定义

本分章中,州是指几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中的一个。

第10242条 核废物谈判员办事处

第1款 建立

此处建立核废物谈判员办事处将是执行机构一个独立的部门。

第2款 核废物谈判员

1.办事处由核废物谈判员领导,此谈判员将由总统指定并通过与参议院的咨询和批准程序。谈判员将由总统任免,同时将按第5卷第5314条中执行计划的第三级标准所规定的价格被补偿。

2.谈判员将尝试找到愿意以合理条件在技术可行地点处拥有储存库或者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州或者印第安部落,同时将与有意愿拥有储存库和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任何州或者印第安部落协商。

第10243条 协商的责任

第1款 建立

此处建立核废物谈判员办事处将是执行机构一个独立的部门。

第2款 核废物谈判员

1.办事处由核废物谈判员领导,此谈判员将由总统指定并通过与参议院的咨询和批准程序。谈判员将由总统任免,同时将按第5卷第5314条中执行计划的第三级标准所规定的价格被补偿。

2.谈判员将尝试找到愿意以合理条件在技术可行地点处拥有储存库或者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州或者印第安部落,同时将与有意愿拥有储存库和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任何州或者印第安部落协商。

第10244条 地点的环境评价

第1款 综述

在谈判员要求下,部长将准备一份对本卷第10243条第1款中作为谈判对象的任何地点的环境评估。

第2款 内容

1.对储存地点的每个环境评估将包括对在此地点建造和运行此储存库对此地可能造成影响的详细陈述。

2.对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每个环境评估将包括对在此地建造和运行此设备可能造成影响的详细陈述。

第3款 司法审查

本条第1款中环境评估的发布将被认为是机构的最终行为,其服从与本卷第10139条和第5卷第7章的规定相一致的司法审查。

第4款 公众听证会

1.在准备任何储存库或者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所在地点的环境评估时,部长将在此地点附近举行公众听证会,以通告此地点所在区域的居民此地点已被考虑并将接受他们的意见。

2.在此类听证会中,部长将招徕和接待此地区居民听取其任何相关的建议,这些建议与本条第1款中要求的环境评估和本卷第10133条第2款第1项中所述的地方描述计划中提到的问题相关。

第5款 公众实用性

在本条第1款中准备的每个环境评估将对公众开放。

第6款 地址评估

1.在准备本条第1款中的环境评估时,部长将利用可用的地球物理、地质、地质化学和水利等其他信息,同时将不在评估对象的任何地点进行预先的打孔和挖掘工作,除非

(1)此预先打孔和挖掘活动在1987年12月22日之前已经进行;或者

(2)在不进行预先打孔或挖掘活动情况下,部长确定能满足本章或者其他法律的要求的有用信息不够。

2.本条中预先打孔或挖掘将不能超过直径40英寸。

第10245条 地点特征;许可

第1款 地点特征

在制定立法以执行本卷第10243条第1款中安置已协商储存库的协议基础上,部长将对此地点进行适当的地点特色描述活动,这是符合此协议条款的协议目标。任何此类地点特征描述活动将与本卷第10133条相一致进行,但除本条中与犹卡山或内华达州相关的条例,其将被认为是协议目标中的地址以及签订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

第2款 许可

1.在完成本条第1款中地点特征描述活动后,部长将向核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在此地点授权建造储存库的申请。

2.核管理委员会将依照适用于此类申请的法律来考虑储存库或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建造授权的申请,但是核管理委员会将在此申请提交之后3年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此建造授权发布申请的最终决定。

第10246条 检测可回取储存

第1款 建造和运行

在制定立法以执行本卷第10243条第1款中安置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已协商协议的基础上,部长将把建造和运行此设备作为综合核废物管理系统的一部分,这与此协议的条款相一致。

第2款 经济援助

部长将同意任何州、印第安部落或者受影响的地方政府单位评估在此州、部落或者受影响的地方政府单位管辖区内安置本条中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可行性。

第10247条 环境影响报告

第1款 综述

本卷第10245条第2款中储存库或者有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的建造授权发布将被作为联邦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所采取的一个主要行动,此行动对人类环境质量造成深远的影响。

第2款 准备

最终环境影响报告将由部长根据此法案准备,并附带任何向核管理委员提交的建造授权申请。

第3款 采用

1.依照联邦管理法案第40卷第15063条,任何此类环境影响报告将在一定可行程度上被核管理委员会采用,采用部分与核管理委员会发布此类储存库或检测可回取储存设备建造授权以及执照相关。

2.

(1)与本分章中在犹卡山处建造储存库相关的任何此类报告中,核管理委员会不需要考虑此储存库的需求、储存库初始有效的时间、犹卡山地址的预备地址或者此地点的非地质替代地。

(2)与犹卡山之外处建造本分章中储存库相关的任何此类报告中,核管理委员会不需要考虑储存库的需求、储存库初始有效的时间或者此地点非地质替代地,但需要考虑将犹卡山作为此报告中此类地点的一个替代的选择。

第10248条 谈判员的行政权力

在执行本分章中谈判员的职能时,他可以

1.任命他认为需要的行政官员和雇员,并制定他们的责任。

2.获得第5卷第3109条中授权的服务,其报酬不可以超过第5卷第5332条中总体进度的GS-18等级所规定的报酬。

3.颁布为执行其职能而必需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4.利用其他联邦机构的部门、人员和设备(获得任何此类机构总部的同意)。

5.为履行本分章中的行政职能,有必要在一定程度内拨款,与联邦任何机构或者部门或者任何公众、私人或实体,签订并履行此类合同、租约、合作协议,或者认为必须且谈判员认为适当的其他事务。

6.尽管有第31卷第1342条的规定,认可接受志愿者和无报酬的服务。

7.采用公章,这是司法的体现。

8.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联邦邮政,并且和联邦其他部门或机构的地位一样。

9.举行必要的听证会以确定感兴趣政党和普通公众的观点;以及

10.根据联邦顾问委员会法案指定顾问委员会。

第10249条 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合作

联邦各部门、机构和分支以及包括任何独立部门,可以向谈判员提供他认为为执行其本分章中职能而必需的信息。

第10250条 办公室的终止

1987年12月22日之后7年后的30天内办公室将停止其存在。

第10251条 拨款授权

尽管有本卷第10222条第4款,同时服从本条第5款,仍授权从本条第3款中建立的核废物基金中拨款用于为执行本分章中的规定而必需的花费。

第5分章 核废料技术评论委员会

第10261条 定义

在本分章所用到的:

1.“主席”是指核废物技术评论委员会的主席。

2.“委员会”是指本卷第10262条中建立的核废物技术评论委员会。

第10262条 核废物技术评论委员会

第1款 建立

建立的核废物技术评论委员会将是行政机构中一个独立的部门。

第2款 成员

1.委员会将包括11个成员,他们将在1987年12月22日之后90天内被总统依照第3项从被国家科学院提名的人中选出。

2.总统将任命委员会的一个成员作为主席。

3.

(1)在1987年12月22日之后90天内,国家科学院将从满足第(3)小节中所述要求的人中提名不少于22位作为委员会候选人。

(2)国家科学院将从满足本项第(3)小节中所述要求的人中提名不少于2人来填补委员会中任何空缺。

(3)

(Ⅰ)每个被提名进入委员会的个人将

(ⅰ)在科学和工程方面杰出,包括环境科学;并且

(ⅱ)在建立的杰出贡献记录的基础上单独选出。

(Ⅱ)委员会成员将是与本分章中活动相关科学和工程学科范围内的代表人物。

(Ⅲ)以下部门的雇员将不能被提名进入委员会:

(ⅰ)能源机构。

(ⅱ)与能源部门签订合同的国家实验室;或者

(ⅲ)与能源部门签订合同而履行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活动的实体。

4.委员会的任何空缺将通过第(1)、(3)小节中所述的提名和制定过程中填补。

5.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每个期限在1987年12月22日之后120天内开始,但是在首批被总统任命为委员会成员的11位成员中,5位将服务2年,6位将服务4年。

第10263条 职能

委员会将评估1987年12月22日之后总统所采取行动的技术和科学的正确性,包括:

1.地点特征描述活动;以及

2.与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包装或运输相关的活动。

第10264条 研究权力

第1款 听证会

在主席或者委员会大部分成员的要求下,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在此时此地参与收集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证词和证据。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可以执行誓言或对出现在委员会之前的证据进行确认。

第2款 文档成果

1.在主席或者委员会大部分成员的要求下,并且服从现有法律,部长(任何部长承包人)将为委员会提供相应的记录、文件、论文、数据或者信息,以回答本分章中委员会的任何咨询。

2.根据现有法律,第1项中获得的信息将不限制于部长的最终成果,还包括正在进展中的产品草案和工作文档。

第10265条 成员的报酬

第1款 综述

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参与委员会工作(包括旅行时间),此成员每天的报酬按执行进度第三级标准进行支付。

第2款 旅行开支

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可以接受旅行费用,包括在生存场所按日给予的津贴,其方式与第5卷第5702条和第5703条中允许的一致。

第10266条 全体雇员

第1款 文职雇员

1.根据本款第2项,主席可以任命和修改此类文职雇员的报酬,以便履行委员会的职责。

2.文职雇员将根据第5卷在竞争部门管理任命的相关规定被任命,同时其报酬与本卷第53章第3分章和第51章中的分级和总体进度工资水平相一致。

第2款 专业雇员

1.根据本款第2项和第3项,主席可以任命和修改此类专业雇员的报酬,以便履行委员会的职责。

2.本款中将任命不超过10个专业雇员。

3.专业雇员成员可以被指定而不用考虑在竞争部门管理任命的相关规定,同时其报酬可以与本卷第53章第3分章和第51章中的分级和总体进度工资水平不一致,但是任何被任命的个人可以收到的报酬不可以超过可支付总体进度的GS-18的基本工资年度报酬。

第10267条 支持部门

第1款 普通部门

在法律允许且主席要求的范围内,普通部门的行政官将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行政部门、设备以及有偿支持。

第2款 会计、研究和技术评估部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及根据基金的可用性,总审查长、国会图书馆馆长、技术评估办公室主任将向委员会提供此类设备、支持、基金和部门,包括全体雇员,以便能有效履行委员会的职责。

第3款 额外的支持

根据主席的要求,委员会可以直接从任何联邦部门或机构的总部获取信息,以便能有效执行此分章。

第4款 邮件

委员会以同样方式使用联邦邮政,同时与联邦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地位一样。

第5款 专家和顾问

根据委员会指定的规定,主席可以获得第5卷第3109条第2款中的临时和间歇服务,但个人的报酬不可以超过可支付总体进度的GS-18的年度最大报酬的日均值。

第10268条 报告

委员会将每年不少于两次向国内和部长汇报已有发现、解决或者建议。第一份此类报告必须在1987年12月22日之后的12个月内提交。

第10269条 拨款授权

尽管有本卷第10222条第4款,同时服从该条第5款,仍授权从该条第3款中建立的核废物基金中拨款用于为执行本分章中的规定而必需的花费。

第10270条 委员会的终止

部长开始处置储存库中高放射性废物或乏核燃料之后的1年内委员会将停止其存在。

第42卷第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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