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西北太平洋电力规划和资源保护法(1)
西北太平洋电力规划和资源保护法
附索引
美国能源部
邦纳维尔电力管理局
共和国法律96-501
第96届国会
法令
为帮助西北太平洋地区的电力用户通过使用联邦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的电力,以达到有成本效果(costeffective,即收益或利润高,成本低,译者注)的能源保护,促进再生能源的发展,建立一个有代表性的地区电力规划程序,保证地区有一个有效率的和充分的电力供应以及其他目的。
本法由美国议会召集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制
西北太平洋电力规划和资源保护法16USC839附注
标题和目录
第1章 本法包括以下目录,可引用为“西北太平洋电力规划和资源保护法”
目录
第1章 标题和目录
第2章 目的
第3章 定义
第4章 地区的规划和参与
第5章 电力销售
第6章 资源保护和资源获得
第7章 价格
第8章 对现有法律的修正
第9章 管理的规定
第10章 保留的规定
第11章 生效日期
第12章 可分割性
第2章 目的
本法与其他适用于联邦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的其他法律条款的目的都是预期被解释为一致的态度。其目的也是预期被解释为一个与适用的环境保护法相一致的态度。这些目的是:
2(1) 通过联邦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提供的独特机会,以促进——
(2)(1)(A) 资源保护和电力使用的效率,和
(2)(1)(B) 西北太平洋地区内的再生能源的发展。
2(2) 保证西北太平洋地区有一个充足的、有效率的、经济的和可靠的电力供应;
2(3) 对西北太平洋地区的各州、地方政府、消费者、用户、哥伦比亚河系的使用者(包括联邦的和州的鱼类和野生生物机构和适当的印第安部落)和在本地区内的大部分公众提供参与和协商以下工作——
2(3)(A) 有关能源保护,再生资源,其他资源和鱼类及野生生物保护、调节、繁殖的地区性发展规划和方案。
2(3)(B) 推动地区电力系统有秩序地进行规划,和2(3)(C)规定环境质量。
2(4) 规定邦纳维尔电力管理局的用户和他们的消费者为满足地区的电力需要而继续付出所有为生产、输送和保护资源的必要费用,包括按通用的基础,对联邦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的联邦投资中的分摊;和
2(5) 按照本法条款,保证——
2(5)(A) 维护州和地方政府,电力企业系统、水利管理机构和其他非联邦机构对电力的调节、规划、保护、供给、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和责任;和
2(5)(B) 国会期望本法不被认为是限制和约束用户按照联邦的或州的法律条款采取行动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与本法无关的对资源的规划、发展和经营以达到资源保护的行动。
2(6) 保护、调节和增殖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的鱼类和野生生物,包括有关的产卵地和栖息地,特别是对西北太平洋地区和国家在社会上和经济上都特殊重要的溯河产卵的海生鱼类,这种鱼类需要由联邦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和其他位于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上的发电企业管理和运行才能得到的适宜的环境条件。
第3章 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词——
3(1) “获得”(“Acquire”和“Acquisition”)不能被解释为在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下,授权给管理局局长建设任何发电厂,或对发电厂拥有所有权。
3(2) “管理局局长”(“Administrlator”)意为邦纳维尔电力管理局的局长。
3(3) “资源保护”(“Conservation”)意为由于提高能源的使用、生产和分配的效率,结果使电力消耗降低。
3(4)(A) “有成本效果的”(“Cost-effcetive”)用于本法中提到的任何措施和资源时,意为这种措施或资源必须被预计为:
3(4)(A)(ⅰ) 在对其需要的时间内是可靠的和可利用的,和
3(4)(A)(ⅱ) 在估计的增加的系统成本(Estimated incremental system cost)不高于相似的可靠的和可利用的其他代替的措施或资源或二者综合的最低成本的条件下,能满足或降低由委员会或管理局局长决定的用户的消费者的适当的电力需要。(译注:增加的成本即一般所说的边际成本(margiml cost)
3(4)(B)为本条的目的,“系统成本”(“System cost”)一词,意为一个可以利用的措施或资源在其整个有效寿命期内估计的全部直接成本,包括送到用户的配电和输电成本,和包括在其他因素内的废物处理成本,循环周期末成本和燃料成本(包括计划增加的),以及由管理局局长决定的可用数量计算的环境保护成本和赔偿费,这些成本,在由委员会开发的方法的基础上,作为规划的一部分,或者在没有由管理局局长制订规划的情况下,直接归于该措施或资源中。
3(4)(C)在决定由一项资源保护措施或其他资源可预期节约或生产的电力数量时,如果可能有此情况,包括相似的措施或资源的近似的历史经验,委员会或管理局局长应考虑规划的实现因素和建立的因素。
3(4)(D)为本条的目的,任何资源保护措施或资源的“估计增加的系统成本”(“estimated inerememtal system cost”)不被认为是大于任何非保护措施或资源的估计增加的系统成本,除非该项资源保护措施或资源的增加的系统成本超过非保护措施或资源的微增系统成本10%以上。
3(5) “消费者”(“Consumer”)意为电力的任何终端使用者。
3(6) “委员会”(“Council”)除特别注明者外,意为被任命参加按照本法第4章建立的西北太平洋电力和资源保护规划委员会的成员。
3(7) “用户”(“Customer”)意为任何按照本法向管理局局长购买电力的合同签订者。
3(8) “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Direct service industrial customer”)意为签订合同的局长购买电力用于直接消费的工业用户。
3(9) “电力”(“Electrical powei”)意为高峰时电力容量或电量或两者兼有。
3(10) “联邦基础的系统资源”(“Federal base system resources”)意为——
3(10)(A) 联邦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水力发电工程;
3(10)(B)在本法生效日实施的长期合同下,由管理局局长获得的资源;和
3(10)(C) 由管理局局长获得的,为代替本条第(A)款(B)款提出的资源容量的减少而必需的资源。
3(11) “印第安部落”(“Indian tribe”)意为位于本地区全部或一部分,并有经内政部长认可的管理机构的印第安部落或居民点。
3(12) “主要资源”(“main resource”)意为以下的任何资源——
3(12)(A) 具有大于平均50兆瓦的规划容量,和
3(12)(B) 如为管理局局长所获得,获得的期限大于五年。
(3)(12) 这个词不包括根据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Fecleral Columbia River Tramission System Act)获得的任何资源。
(3)(13) “新的大单独负荷”(“new large single load”)意为一个与新设施、一个已有的设施或一个已有设施扩建有关的负荷——
(3)(13)(A) 正如管理局局长决定的,该负荷是在1979年9月1日以前未由公共团体、合作社、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企业或联邦代表机构用户签订合同的,或未提出申请的,和(3)(13)(B)该负荷使这些用户的电力需要在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的期间内平均增加10兆瓦。
3(14) “西北太平洋”(“Pacific Northwest”)“地区”(“region”)或“地区的”(“regional”)意为——
3(14)(A) 包括俄勒冈州、华盛顿州、爱达荷州和蒙大拿州中按美国独立战争时划分的这些州的西部,以及位于哥伦比亚河集水盆地内的内华达州、犹他州和怀俄明州的部分地区,和
3(14)(B) 距离(A)款所述地区在空间距离上不超过75英里的任何邻近区域,这些区域是在本法生效时由管理局局长以向这些地区内或地区外供电的配电系统对之供电的。
3(15) “规划”(“Plane”)意为依照本法被采用的地区的电力和资源保护规划(包括其任何修正),而这些规划将由本法指定的管理局局长所实施。.
3(16) “再生资源”(“renewable resource”)意为利用太阳、风、水、地热、生物能或类似的能源,这些能源用以发电或用以减少消费者对电力的需要,包括直接使用这些能源。
3(17) “储备”(“reserves”)意为:为了弥补由于特殊的规划上的或经营上的原因造成的缺电而需要的电力,用以解决管理局局长的保证电力用户的利益。管理局局长可用以下办法得到这部分电力:(A)从资源中,或(B)从特殊的合同条款中提供的对用户供应的部分电力可以断电、限电或减少供电的权力中。
3(18) “家用”(“resicdential use”)或“家用负荷”(“residential load”)意为所有的普通家用电器、季节性寓所和农田的电气负荷或用电,但仅限于对农田灌溉和抽水的任何程度结算日期内的第一个400马力。
3(19) “资源”(“resource”)意为——
3(19)(A) 电力,包括发电设备实有的电力或规划中的电力,或
3(19)(B) 由于用户直接使用再生能源或由于保护措施而造成的实际负荷的降低或规划的负荷降低。
3(20) “部长”(“secretary”)意为能源部长。
第4章 地区的规划和参与
西北太平洋电力和资源保护规划委员会,建立
4(a)(1) 本条的目的是使西北太平洋电力和资源保护规划委员会迅速建立并有效的工作,进一步,本法的目的是使委员会迅速准备和采纳(A)一个区域的资源保护和电力规划和(B)一个为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调节和繁殖的方案,另外,在本法指导下,迅速和有效地执行委员会的责任和职责。
4(a)(2) 为完成这些目的并推动爱达荷州、蒙大拿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之间及联邦纳维尔电力管理局的合作,国会同意本款所述并与本法不相抵触的协议,依照以下规定——
4(a)(2)(A) 应建立一个“西北太平洋电力和资源保护规划委员会”的地区性机构该机构(ⅰ)应在西北太平洋地区有其办公室,(ⅱ)依照本法条款,执行其职责和责任,(ⅲ)照本法条款,继续行使权力和作用,和(ⅳ)除本法另有规定,不考虑为任何联邦法律的目的设任何联邦机构或依靠联邦;和4(a)(2)(B)每个州根据各该州适用的法律,指定二人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任务成员的任命时间延长。
4(a)(2) 各州对任何成员任期终了以前出现的空缺可以填补。至少由三个州根据各州适用的法律于1981年6月30日任命的六位首任成员应组成各州协商成立的委员会,这协议是由议会同意的。在两个州的州长要求下,能源部长可将1981年6月30日的期限延长6个月,以使这些州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这项任命。
任期报酬
4(a)(3) 除非州法另有规定,每个任命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首任委员除外对首任委员每州任命一个成员任期二年,一个成员任期三年。从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一位主委员会的成员、官员和雇员都不应被认为是联邦为任何目的官员和雇员。委员会应对委员认为完成本法规定的职责而必需的行政人员或其他人给予任命,确定报酬,并分配和委派任务,考虑来自依照本法规定的其他来源的、可利用或可能利用的那种报告和分析。委员成员的报酬由各州的法律确定。成员和官员的报酬不应超过对联邦官员规定的级别和在总览表中G-18级1等的位置。
4(a)(4) 除本法以外,为提供适用于委员会关于签订合同、利益冲突、财务上的揭露、委员会的公开会议、咨询委员会、报告的泄露、在本法规定下对委员会职责和行动进行的司法审查,以及有关事项的法律统一体系的目的,在邦纳维尔电力管理局对委员会提出的适当范围的情况下,联邦法律适用于这些事项,除用于有关公开会议外。在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对委员会提出的适当范围的情况下,联邦法律适用于公开会议。在使用适用于上述的财务上的揭露的联邦法律时,这些法律将用于委员会的成员不管他们是否在委员会工作的期间,也不管他们在进行该工作时得到的报酬是多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义务或其他行动均不应认为是联邦的义务,也不应认为是得到联邦充分保证和赞同的义务。为对委员会的任何行动的司法审查或对本法有关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条款的争论的目的,尽管有法律的其他任何条款,联邦法庭应对任何这些审查有专属管辖权(exclusive urisdiction)。
4(b)(1) 如果未按照本章(a)条的规定建立委员会和其成员未及时任命,或在按照(a)条的规定委员会已经建立和其成员已被任命以后的任何时候——
4(b)(1)(A) 本法令有关委员会的建立或有关委员会的任何实质的任务或责任(包括本法第四章第(d)条和(h)条及本法第6章第(c)条规定下的任何任务或责任)的任何条款,由任何联邦法庭的最终裁决被认为不具合法性,或
4(b)(1)(B) 由委员会在本条规定下采纳的规划或任何方案,被任何一个联邦法庭以(a)条(2)(B)款的理由最终裁决为无效。
通告,在联邦记录中公布
4(b)(1) 能源部长应依照本条规定建立委员会作为联邦机构。能源部长应迅速在联邦记录(Federal Register)中公布一个通告,并通知在(a)条中提到的各州州长。
4(b)(2) 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荷州和蒙大拿州的州长在尽快的时间内,但不超过本条(1)款提到的通告公布后的三十天,和出现空缺后的四十五天内,可向能源部提出从各自州(如需要,应按照州法律规定)为该委员会选择的该州每个职位的提名的名单,能源部长可将该期限延长三十天。这个名单应对每个职位提出至少两个人。这个名单应包括由能源部长要求的对每个候选人的材料。能源部长应从每个州长的提名名单中任命每个州的委员会成员,除非能源部长以任何理由拒绝州长对该州职位的任何提名,并应通知州长。州长在接到该通知后的四十五天内再次提名,一直到能源部长接受了为每个职位任命的提名为止。如果任何州的州长不能在指定的提名时间内提出在该委员会内的任何州的职位的候选人,能原部长可从该州中选择并任命该项职务的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的成员应从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报酬
4(b)(3) 按本条规定建立的委员会中的不是受雇于联邦或州的委员,当其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实际任务的每一天,应接受与总一览表中所列的对官员和GS-18级职位的规定相等的报酬,除非该成员在任何日历年度内没有被付给高于该年度GS-18级第一等规定的官员和雇员的报酬。为1978(5U.S.C.qPp)政府法(Goverment Act)中道德准则第Ⅱ篇的目的,该委员会的成员被认为是联邦官员或雇员,并也应享受按联邦法典(Urlited State20de)第5篇第5703章对为政府服务的非连续雇用人员享受的费用相同的旅行(出差)费用,包括代替每日的生活费。该委员会可以任命乐于为委员会服务的行政主管(executive Iirector)并分配其任务,行政主管应按总一览表的GS-18所列的标准得到报酬。行政主管应实施委员会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包括按照适用的联邦法律对该委员会职责和责任的规定,任命其他人和决定其报酬的权利。
资金、账簿、文件、公文和设备移交
4(b)(4) 在委员会依照本章(a)条建立后,当在本条规定下的委员会建立时,能源部长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准备将所有的资金、账簿、文件、公文、设备等其他事项移交给按本条规定建立的委员会,以使能发挥委员会的能力,达到本章(d)条和(h)条的要求。为了尽速进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和责任,委员会应考虑按(a)条规定的委员会的任何行为,并可审查、修正或批准这些行为,无须再有其他程序。
结束
(4)(b)(5)(A) 在本章(d)条提到的规划和本章(h)条提到的方案都被最终采纳后一年起的任何时候,按本条规定建立的委员会,在本条提到的三个州的州长以任何理由联合向能源部长提出结束该委员的书面报告后的九十天,应由能源部长宣布结束。除(B)款规定者外,由本法规定的委员会的所有职责和责任也随之结束。
职责的移交
4(b)(5)(B) 随着委员会的结束,在本章(h)条所阐述的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应移交给管理局长、内政部长和国家海洋渔业服务局(Nationl Marine Eisheries Service)局长,并按该条的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和相同的范围联合履行职责和进行工作,并与本章(h)条提到的联邦的和州的鱼类和野生生物机构和印第安部落合作,能源部长应准许向他们移交有关(h)条的该委员会的所有记录、账簿、公文、资金和人员。为了迅速地履行这些职责和责任,管理局局长、内政部长和国家海洋渔业服务局局长应考虑本条规定的委员会的任何行动可在不需更多的程序下审查、修正或批准。在委员会依照本款规定结束的事件中,无论何时任何需委员会批准的行动或需要委员会采取的其他行动,管理局局长可不需这种批准而采取行动。管理局局长不能批准获得一个主要能源或许可包含着一个主要能源的票据贷款(billing credit)则不在此列,一直到在委员会结束以后由议会制订的法令特别授权给管理局局长为此目的的资金使用时为止。
4(c)(1) 除本条特别规定者外,本条款适用于按本章(a)条或(b)条规定建立的委员会。
法定人数
4(c)(2) 除本法有其他规定外,委员会成员的多数为法定人数,委员会的所有行动或决定应由出席的成员投票,并得到多数票同意。除非在下列情况下规划或规划的修正不应被批准。
4(c)(2)(A) 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的多数,包括参加委员会的每一个州的至少一个成员的投票同意;或
4(c)(2)(B) 至少委员会中的六个成员投票同意。
委员会会议
4(c)(3) 委员会应在主席召集下,或委员会的任何三个成员要求下开会。如果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同意有关移交给任何联邦或州Ⅰ的官员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事项,或希望对该项表示另外的观点,该成员可提出一个关于该事项的声明,陈述不同意的理由或观点。
年度工作项目预算可用性
4(c)(4) 委员会应决定其机构和规定为执行本法规定的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的办法和程序。委员会应向公众发表关于其机构、办法、程序的声明,并在主席向国会提出其年度预算的同时,也向公众提出其年度工作方案预算。
4(c)(5) 在按照本章(b)条建立的委员会的要求下,任何联邦机构的首长被授权在有补偿的基础上,向委员会派遣或分配属于该机构的任何人员协助委员会完成本法规定的职责。
办公室、设备和供应品
4(c)(6) 在委员会的要求下,总服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局长应对依照本章(b)条规定建立的委员会提供办公室、设备,供应品和服务,该项办公室、供应品,设备和服务与该局长被授权向任何联邦机构提供的方法和范围是相同的。
向国会的报告
4(c)(7) 应国会或国会的任何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应立即向国会或向其委员会提供任何记录、报告、文件、材料或委员会所有的其他情报。
4(c)(8) 委员会为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和责任而决定必需得到的情报和咨询,委员会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向管理局局长的用户或向本地区有特殊专长的其他团体或机构征求工程的、经济的、社会的环境保护的或其他方面的技术研究。
4(c)(9) 在其他法律条款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局局长和其他联邦机构应对委员会供给委员会认为为执行其职责而要求的所有的情报,涉及贸易秘密和专用资料的法律要求也能用于该项要求。
报酬和其他费用支付记录报告审查
4(c)(10)(A) 在委员会的要求下,由本法授权,管理局局长应从用于管理局局长的资金中支付委员会的报酬和其他费用,包括对为委员会服务派出委员会成员的州给予的补偿,和帮助准备由委员会决定为完成其职责和责任而必需或适用的、按本章(d)条规定的规划和按本章(h)条规定的方案的个人给予的补偿。该项支付应包括在管理局局长依照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Federal Columbia River Transmission System Act)的规定向国会提出的年度预算内,并应服从该法的要求,包括该法第11章(d)条中的审计要求。委员会的记录、报告和其他文件应作为审计长依照适用于审计长的法律的其他条款进行审计或由审计长进行的其他审查和检查之用。管理局局长为该项支付每年提供的资金不超过0.02毫(译注:千分之二美元)乘以提供资金的年度内预计中管理局局长售出的保证电力的千瓦小时数。为帮助委员会的初始组成,管理局局长应在本法颁布后立即准备并建议一个修正的年度预算,作为委员会活动的临时支出。
4(c)(10)(B) 尽管有在本款(A)第四句话中的限额,委员会在一个年度以后表明该限额不足以完成本法规定的委员会的职责或责任,管理局局长可将该限额提高到不超过0.1毫乘以提供资金的年度内预计由管理局局长售出的保证电力的千瓦小时数。
志愿的科学和顾问委员会建立
4(c)(11) 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科学和统计志愿顾问委员会(Voluntary Scientific and statiscal Adristiory Committee)对与委员会的地区资源保护和电力规划的发展和修正有关的生物的、经济的、社会的、环境保护的和其他科学的报告的发展、收集和评价予以助。
4(c)(12) 委员会可决定建立这类对其执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和责任有必要的或合适其他志愿的顾问委员会。
4(c)(13) 委员会应保证依照本章规定建立的或形成的任何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在可行的范围内包括联邦的和不同地区的、州的、地方的和印第安部落政府的、消费者集团的和用户的代表,并接受其建议。
电力规划,转移给管理局局长意见听取会
4(d)(1) 在依照本章(a)条或(b)条的规定的委员会建立后和成员被任命后的二日内,委员会应准备和采纳一个地区性的资源保护和电力规划,并立即转交给管理局局长。采纳的规划或规划的任何部分可随时修正,并由委员会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查。在采纳前,应在每个成员所代表的州举行对规划或由委员会建议为采纳规划而对规划的实质性的、技术性的修正的意见听取会。在本地区内的其他州也应举行对规划或其修正的公众意见听会,如果委员会认为规划或修正对该州可能开发而且是管理局局长要求获得的主要资源方对该州有实质性影响的话。在本条规定的委员会有关这种意见听取会的行动应遵守联邦法第5篇553章,而且委员会应按该项程序采纳规划。
4(d)(2) 在规划和其任何修正采纳后,除非本法另有特殊规定外,依照本法第6规定的管理局局长的所有行动应与规划其及任何修正相一致。
4(e)(1) 本款提到的规划应给由委员会决定有成本效益的资源以优先权。优先权应予:第一,资源保护;第二,再生资源;第三,使用废热的发电资源或燃料转换效率高的电资源;第四,所有其他资源。
4(e)(2) 规划应阐述依照本法第6章规定的执行资源保护措施和开发资源的总方案,在委员会正确考虑(A)环境质量,(B)对现有的地区电力系统的适应性,(C)对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调节和繁殖以及有关的产卵地和栖息地,包括溯河产卵的海生鱼类成功地移、生存、繁殖有足够质量和数量的回游量,和(D)其他在规划中阐述的标准,以减少或适应于管理局局长的责任。
4(e)(3) 在完成本条规定的优先次序后,规划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这些部分应在委员会决定的合适的细节中加以阐述:
4(e)(3)(A) 按本法规定执行的能源保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典型的保护标准;
4(e)(3)(B) 研究和开发的建议;
4(e)(3)(C) 由第3章(4)条规定,决定环境成本和效益定量的方法;
4(e)(3)(D) 由委员会估计的为符合管理局局长的责任而需要的至少二十年的电负荷预测(用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办法,通过与管理局局长、用户、各州包括州的对电力企业有评价权力的机构、公众进行协商得出的)和电力能源的预计,由委员会决定的该项责任一部分,可由本条(1)款提出的每个优先次序分类的资源来满足,该项预测(ⅰ)应包括地的可靠性和储备需要,(ⅱ)如果有该资源,应考虑(h)条关于管理局局长对资源可用性要求的效益,和(ⅲ)应包括委员会建议的应由管理局局长在长期获得的电力近似数量,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可包括对产生这些应获得的电力的资源形式的预测;
4(e)(3)(E) 对储备和可靠性要求的分析和在最低可能成本下提供为保证充分电力而需要的储备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
4(e)(3)(F) 依照(h)条规定所采纳的方案;和
4(e)(3)(G) 如果委员会推荐依照本章(h)条规定的附加费用,应有计算该项附加费用的方法。
研究
4(e)(4) 考虑执行本章(d)条和(h)条规定的责任是首要任务的需要,委员会应进行能合理用于本地区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和其他主要电力消费者的资源保护措施的研究,并尽可能迅速地做出在完善的业务方法下执行该措施时预计对能源使用的减少的分析。委员会应就执行该项研究与用户和消费者进行协商。
典型的资源保护标准
4(f)(1) 包括在规划中的典型资源保护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以下的标准(A)新的和原有的结构,(B)公用企业,用户和政府的资源保护方案,和(C)其他消费者为达到资源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行动。典型的资源保护标准应反映在地区内的地理上和气候上的差别和其他合适的考虑,并考虑本法第6章(a)条规定的可用于消费者的财务支持,标准应设计为可导致对地区有成本效益,对消费者在经济上可行的所有的电力节约。在经过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法与管理局局长、各州和政权管理机构、管理局局长的用户以及公众协商后,这些典型的资源保护标准应由委员会采纳并包括在规划中。
4(f)(2) 在委员会成员的多数票表决下,委员会被授权向管理局局长推荐一项附加费用。此后,管理局局长可按照规划中提供的方法将该项附加费用按负荷比例分配给未执行由管理局局长决定的、为达到节约能量目的的资源保护措施在各州和政权管理区内的区域的用户或管理局局长的用户分担。节约能量是与该标准规定应取得的节约比较可以达到的。制订该项附加费用应能补偿由于执行该项资源保护措施未达到计划的能源节约而使管理局局长承受的额外费用,但是该项附加费用绝不能少于管理局局长适用于该负荷或其一部分的价格的百分之十或高于百分之五十。
4(g)(1) 为保证地区电力政策的形成中吸收普遍的公众意见,委员会和管理局局长应保持以下全面的安排——
4(g)(1)(A) 向西北太平洋地区的公众发行主要的地区电力刊物,
4(g)(1)(B) 得到有关主要地区对电力争议的公众观点,
4(g)(1)(C) 从管理局局长的用户及其他方面得到意见和咨询。
4(g)(2) 在执行本章的条款,委员会和管理局局长应——
4(g)(2)(A) 与管理局局长的用户协商;
4(g)(2)(B) 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包括这些用户的意见;
4(g)(2)(C) 承认而且不缩小州和地方政府当局、电力企业系统和其他非联邦机构对西北太平洋地区居民在电力的规划、资源保护、供给、分配和使用和发电企业的经营所负的责任。
合同技术授助
4(g)(3) 在规划的准备、采纳和执行中,委员会和管理局局长应促进适当的联邦机构、州的团体、州的政权部门和印第安部落的合作、参与和协助。委员企和管理局局长被授权按照适用的法律与这些机构、团体、部落和部门分别或一起签订合同,或通过其合作以:(A)调查可能包括在规划中的措施,(B)对拟议中的规划线其修正提供公众意见和报告,和(C)为帮助规划的执行提供服务。为协助规划的执行,特别是对资源保护、再生资源和鱼类及野生生物,管理局局长当被要求并要求给予可利用的资金时,可提供为建立每个州的或其部门的或印第安部落的资源保护、再生资源和鱼类及野生生物项目以技术援助。这些项目如果被州或其部门或印第安部落所采纳,可提交给委员会和管理局局长审查,并在经委员会批准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4(h)(1)(A) 依照本条规定,委员会应立即发展和采纳在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的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调节和繁殖的方案,包括有关的产卵地和栖息地。因为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上的水力发电厂的开发和运行带来的独特的历史、问题和机会,这种方案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以该河及其支流作为一个系统来设计。
4(h)(1)(B) 本条只适用于位于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的鱼类和野生生物,包括有关的产卵地和栖息地。除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外,本条不得改变、修正和在任何方面影响适用于河流或河系的法律,包括与其有关的发电厂,也不影响在这种法律规定的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权力和义务。
4(h)(2) 在按本法第4章(a)条或(b)条的规定建立委员会以后,并在规划发展或审查之前,委员会应立即以书面向联邦的和州的鱼类和野生生物机构,向地区的适当的印第安部落提出要求,对以下事项提出建议——
4(h)(2)(A) 希望由管理局局长使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授权和其他联邦机构执行的、受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的任何水电站工程的开发和运行影响的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调节和繁殖的措施,包括有关的产卵地和栖息地;
4(h)(2)(B) 建立在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上这种对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调节和繁殖事先计划好了的工程的开发和经营的目标;和
4(h)(2)(C) 鱼类和野生生物管理合作和研究、开发(包括资金),这些当中有助于在本地区水电站大坝间的溯河产卵的海生鱼类的保护、调节和繁殖。
4(h)(3) 这些机构和部落应于九十天内对该要求做出答复,除非委员会延长了做出该项建议的时间。联邦的和地区的水利管理机构,地区的电力生产机构,用户和公众可提出有关本条(2)款各项内容的建议。所有建议都应附有支持该建议的详细报告和数据。
4(h)(4)(A) 委员会应将所有建议进行公告,并应下列要求分类整理:分别适用于管理局局长的,适用于联邦和本地区内各州的鱼类和野生生物机构的;适用于联邦负责管理、经营或控制位于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上的水力发电设施的机构和适用于任何用户或其他自有的或负责经营该种设施的公用电力企业的建议和其支持文件。公告也应送给公众。这些建议和支持文件的副本应整理为适用于委员会进行在办公室内的审查之用,并在合理费用下进行复制。
书面的和口头的意见
4(h)(4)(B) 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委员会应为公众提供条件,以便参与或对建议和支持文件提出意见,包括提出书面和口头意见。
鱼类和野生生物保护
4(h)(5) 委员会应在这些建议、支持文件和通过公众提意见和参与下得到的观点和报告以及与第(4)款(A)项提及的机构、部落和用户协商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一个方案。方案应包括对因受为保证西北太平洋地区有充足的、有效的、经济的和可靠的电力供应而开发、经营和管理的设施的影响的鱼类和野生生物所采取的保护、调节和繁殖的措施。繁殖措施应包括在方案中。
4(h)(6) 委员会应将由其决定的、在第(5)款所述的基础上的措施包括在方案中,这些措施将——
4(h)(6)(A) 补充联邦的和本地区内各州的鱼类及野生生物机构已有的及将来的行动;
4(h)(6)(B) 建立在最好的适用的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并为这些科学知识所支持;
4(h)(6)(C) 如果有可以达到相同的生物学目标的效力相等的可供选择的不同方法的话,使用经济上费用最小的方法。
4(h)(6)(D) 与在这个地区内合适的印第安部落的法律权力相一致;
4(h)(6)(E) 对于溯河产卵的海生鱼类则应:
4(h)(6)(E)(ⅰ) 提供位于哥伦比亚河系的水力发电厂处的该种鱼类以适宜的生存条件;和
4(h)(6)(E)(ⅱ) 提供这些水力发电厂之间足够质量和数量的流量,在满足完善的生物学目标所需要的条件下,改善这种鱼类的产卵、回游和生存。
4(h)(7) 委员会应决定每个被接受的建议是否与本法的目的一致。在这些建议彼此之间有矛盾的情况下,委员会在征询合适的机构的意见后,应正确权衡这些建议、专家鉴定、联邦的和地区内各州的鱼类及野生生物机构和合适的印第安部落的法律权力和责任,解决这种矛盾。如果委员会未采取鱼类和野生生物机构和合适的印第安部落的任何建议作为方案的一部分或未采纳任何其他建议作为方案的一部分,委员会应以书面文件对建议的采纳进行裁决的基础进行解释:
4(h)(7)(A) 与本条(5)款有矛盾;
4(h)(7)(B) 与本条(6)款有矛盾;
4(h)(7)(C) 比已采纳的对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调节和繁殖的建议的效果小。
4(h)(8) 委员会在按照本条规定发展和采用一项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4(h)(8)(A) 在合适的环境下可采用增殖鱼类和野生生物的措施以相对地补偿由于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作为电力系统的水力发电设施的开发和经营而对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和调节带来的损失。
4(h)(8)(B) 电力用户应负担由于电厂的开发和经营以及方案本身引起的不利影响而需采取的措施费用。
4(h)(8)(C) 在方案中制订的措施与其他的措施(包括为应付由于发电厂的开发和经营及方案以外的因素引起的影响而采取的其他增殖措施)合作的范围内,这些其他措施要在得到为该项其他措施提供管理和资金的适当的团体的同意后执行。
4(h)(8)(D) 由于方案的执行而引起的货币开支和电力损失应由管理局局长按各项目的影响和本条涉及的整个系统的各项目标进行分摊。
4(h)(9) 委员会应在为收到建议而规定的时间以后的一年内采纳该项方案或其修正方案。该方案也应包括在委员会按(d)条规定所采纳的规划内。
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
4(h)(10)(A) 管理局局长应使用邦纳维尔电力管理局的资金和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适用于管理局局长的权力,以与规划(如果已有)和委员会按本条规定采用的方案及本法目的相一致的态度,来管理由于哥伦比亚河和其支流上的任何水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和经营而受影响的范围内的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调节和繁殖。依照本条规定的管理局局长的开支应在由其他同意下或法律条款规定下由其他团体授权或要求的其他开支之外,而不能代替其他开支。
附注
4(h)(10)(B) 管理局局长可将从该项资金中的开支额包括在按照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的规定提交给国会的年度或补充预算中,包括在预算内的、为建设估计寿命大于十五年和估计费用至少为1,000,000美元的主要设施的任何金额的资金与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对主要输电设施的规定的程序相同。
资金的分配
4(h)(10)(C) 管理局局长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的每项活动所需的费用,经与陆军工程师团(U.S.Army Corps of Engineers)和水利电力资源管理局(Wate and Power Resotlrce-Service)协商,可适当地分配到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的不同的水力发电厂项目中。这项费用按照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现行的会计程序分配给不同的工程项目。
4(h)(11)(A) 管理局局长和负责管理经营和控制位于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的水力发电设施的其他联邦机构应——
4(h)(11)(A)(ⅰ) 行使与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相一致的责任来充分保护、调节和繁殖受该项目和电厂影响的鱼类和野生生物,包括有关的产卵地和栖息地,并给予为其他目的而经营和运行的系统和电厂对鱼类和野生生物的待遇以相同的待遇。
4(h)(11)(A)(ⅱ) 在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采取的方案中,考虑在做出决定的程序的各个阶段在最充分的可行范围内行使该项责任。如果,在这个范围内,其结果是任何联邦机构迫使不属于该项目的开发和经营的任何非联邦机构的电力项目采取对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调节和繁殖措施,引起的货币和电力损失(如果有的话)应由管理局局长负担。
4(h)(11)(B) 管理局局长和这些联邦机构应与内政部长、国家海洋渔业服务局局长、在本地区的各州的鱼类和野生生物机构、合适的印第安部落和受影响的项目执行者进行协商,以执行本款的规定,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协调彼此的行动。
向国会的委员会的报告
4(h)(12)(A) 从委员会全体成员被任命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十月一日起委员会每年应向参议院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Commitee on 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和众议院州际和国外贸易委员会及内地和岛屿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Interstate and Foreign Commerce and on Interior and Insular Affairs)提出一个详细的报告。这个报告应叙述按照本去(包括本条的规定)委员会进行的和将进行的活动,鱼类和野生生物项目的效果,包括在规划中的项目在采纳时可能的修正或改进。至少在提出该报告前九十天,委员会应使鱼类和野生生物机构、部落、管理局局长的用户得到该报告的草稿。委员会应建立及时讨论的程序。
委员会应将该项讨论或总论作为报告的附件。
4(h)(12)(B) 管理局局长应保持对这些委员会充分地和广泛地报告管理局局长按本法(包括本条)的规定,所采取的或将采取的行动。
4(ⅰ) 委员会可随时审查管理局局长按本法第4条和第6条的行动,以决定这些行动是否与规划和方案一致,规划和方案执行的程度,并帮助委员会做修正规划和方案的准备。
4(j)(1) 委员会可要求管理局局长按第6章的规定采取行动,以执行规划中规定的管理局局长的职责。
4(j)(2) 在不超过委员会提出要求后的九十天内,管理局局长应以书面回答委员会,列举:
4(j)(2)(A) 管理局局长对委员会的要求将采取行动的方法或对其修正,或
4(j)(2)(B) 该项行动不能与规划一致的理由,或不能与按本法或其他法律条款规定的、应由管理局局长特别确认的法律责任一致的理由。
意见听取会
4(j)(3) 如果管理局局长决定不能按要求采取行动,在管理局局长的决定宣布后的六十天内,委员会可要求管理局局长举行一个非正式的意见听取会,并做出最后决定。
4(k)(1) 不迟于1987年10月1日或按本法规定的委员会建立后的六年,不管哪个是迟一些,委员会应从按本法规定的委员会建立开始的五年内完成对资源保护措施和按本法所执行的资源保护的深入分析,以决定该项措施或资源是否:
资源保护措施和资源,分析
4(k)(1)(A) 对本地区消费者带来的费用,其结果大于或可能大于在没有该项措施或资源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所必需的其他发电资源或其他燃料的费用。
4(k)(1)(B) 对本地区所有消费者不公平或很可能不公平;或
4(k)(1)(C) 损害或可能损害管理局局长按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执行与完善的业务工作相一致的义务的能力。
4(k)(2) 如果管理局局长在收到委员会的该项分析后,认为这些措施或资源会有(1)款(A),(B)或(C)中所述的任何结果或影响,管理局局长可决定第3(4)章第(D)条不用于建议的任何资源保护措施或资源。
第5章 电力销售
5(a) 本法规定的所有的电力销售在任何时候都服从于1937年邦纳维尔项目法(Bonneville Project Act)(16USC832和其后的)中的优惠和优先条款,特别是它的第4章和第5章。该项销售应按照第7章规定的价格。
5(b)(1) 无论什么时候提出申请,管理局局长应售电给按1937年邦纳维尔项目法规定给予有优惠和优先权的、提出申请的公共团体和合作社以及提出申请的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企业,以满足本地区的这种公共团体、合作社或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企业的保证电力负荷,使保证电力负荷超过以下范围:
5(b)(1)(A) 这些机构的保证高峰负荷容量和在本法颁布前的一年在本地区用于供给其保证负荷的能源,和
5(b)(1)(B) 由这些机构按照本法规定的合同决定的为供给其保证负荷的在本地区内的其他资源。
5(b)(1) 为(A)分款和1(B)分款的目的,决定用于供应保证负荷的资源时,在该两分款规定的用于供给保证负荷的任何资源应认为继续使用,除非管理局局长同意不继续使用,或因资源已经作废,退役或不存在或失去合同权力而不能继续使用。
5(b)(2) 与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企业签订的合同应规定管理局局长可按照1937年邦纳维尔项目法第5章(a)条规定减少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5(b)(3) 除按(1)分款规定的电力销售权利外,管理局局长还被授权向本地区的联邦机构销售电力。
5(b)(4) 只有在公共团体、合作社、联邦机构或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企业遵守在本法生效日时有效的及以后修订的管理局局长的供电标准,才能按本条规定销售电力。
5(b)(5) 按本法规定,经过一个合理的实行期后,如果管理局局长决定在规划基础上不能保证管理局局长在一个规定的期间内获得满足负荷需要的资源,管理局局长应在按本条款所执行的合同中有限制管理局局长在将来满足本条提出的负荷的合同责任的规定。
5(b)(6) 按照本条执行的与公共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用户签订的合同应:
5(b)(6)(A) 一直到由管理局局长供给所有该类用户的保证负荷等于或超过联邦基础系统(Federal base system)资源的保证容量的运行年份,第(5)款提到的限制规定不应用于任何该类用户;
5(b)(6)(B) 对该类用户全部合同权力的限制,不少能使之于联邦基础系统的资源量:和
5(b)(6)(B) 有一个在限制期内决定每个该类用户保证负荷的合同权力的统一基础的计算公式,该公式不应考虑在本法生效之日时的由用户决定的供给其自己的保证负荷的用户资源。
5(b)(6)(C)分款提到的公式应使管理局局长有义务在年度基础上向本条(1)款提及的用户提供超过由用户决定的自有资源能力所满足的保证负荷以外的用户所需的保证负荷的那一部分。
购买及交换销售
5(c)(1) 西北太平洋的公用电力企业在任何时候以这些企业能源的平均系统成本每年向管理局局长出售电力时,管理局局长应购买这些电力,并以交换方式向这些企业出售等量的电力供这些企业转售给在本地区内的该企业的居民用户。
限制
5(c)(2) 向任何公用电力企业购买和交换出售本条(1)款提出的电力,其数量应限制到不超过1980年7月1日开始的一年的该企业在本地区居民用户负荷的百分之五十,这种百分之五十的限制以每年相等的增长,到1985年7月1日开始的一年增加到这种负荷的百分之百,其后每年也为这种负荷当年的百分之百。
成本收益
5(c)(3) 与管理局局长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对本条(1)款提到的属于任何公用电力企业在一个州内的居民用电负荷的电力购买和交换出售的成本收益,应直接给予该企业在该州内的居民用电负荷,除非一部分在本地区一部分不在本地区的州可要求将该项成本收益分配给该企业在这个州的全部居民用电负荷。
终止
5(c)(4) 在终止前,由管理局局长和该公用企业同意的合理期限和条件下,一个公用电力企业可以终止其按本条规定的电力购买和交换出售,如果使用第7章(b)条(3)款规定的追加成本费用(Supplementalrate charge),而且在使用该项成本费用后,向该公用企业按本条规定出售的电力的成本超过这些企业按本条规定出售给管理局局长的电力的平均系统成本的话。
5(c)(5) 按照第4章和第6章的条款,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由一个公用企业购买的任何数量的电力,管理局局长可从其他资源中获得等量的电力以取代向该公用企业出售作为交换出售的一部分电力,如果这样取得的成本低于从该公用企业购买电力的成本的话。
5(c)(6) 按照本条规定向公用企业的交换出售低于管理局局长从该企业或其代表按本条规定取得的电力应不受限制。
“平均系统成本”
5(c)(7) 按本条规定向管理局局长出售的电力的平均系统成本,应由管理局局长在为此目的制订的方法的基础上,与委员会、管理局局长的用户和本地区内适当的州的协调机构协商后决定的。这个方法应由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nmission)审核和批准。该平均系统成本不应包括——
5(c)(7)(A) 为供给公用企业任何新的大单独负荷的足够数量的其他资源的成本;
5(c)(7)(B) 为供给任何在本法生效日以后在本地区以外增加的其他负荷的数量足够的其他资源的成本;
5(c)(7)(C) 任何在开始商业性经营之前就被关闭的发电设备的成本。
5(d)(1)(A) 按照本条,管理局局长被授权向已有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售电。该项销售应为管理局局长提供为向本地区内保证电力负荷供电而需的一部分备用。
保证工业电力
5(d)(1)(B) 在本法生效日期后,管理局局长应按照本章(g)条与每个已有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签订初步长期合同,向该用户提供与该用户在1975年一月或四月的合同中提供的“工业保证电力”权利相等数量的电力。
5(d)(2) 管理局局长应不直接向新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出售电力,包括备用。
5(d)(3) 管理局局长不应向已有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出售超过(1)款规定的电力,包括备用,除非管理局局长在按本法第4章在规划被采纳后,认为该项提出的电力与规划一致,而且——
5(d)(3)(A) 要有为地区保证负荷所需的其他电力系统做备用。
5(d)(3)(B) 提出的售电要提供给该项备用有成本效果的方法。
5(d)(3)(C) 如果在合同安排下,由一个公用电力企业提供备用,这些负荷或性质相似的负荷不能提供相等的运行效益或规划效益,和
5(d)(3)(D) 管理局局长已获得或能获得足够的电力向该负荷供电,和
5(d)(3) 除非委员会已决定该项售电与规划一致,在管理局局长和委员会做出该项决定后,管理局局长被授权在管理局局长决定需要提供其他电力系统做备用以满足本地区保证负荷的情况下,向已有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供给超过本条(1)款规定数量的电力。
定义
5(d)(4)(A) 本章中使用的“已有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一词意为在本法生效日期时,由管理局局长以合同对之售电的由管理局局长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
5(d)(4)(B) “新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一词意为已有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以外的任何工业企业。
新合同
5(d)(4)(C)(ⅰ) 对于在本法颁布之日已与管理局局长签订合同,而在本法生效之日尚未由管理局局长按这个合同对之供电的任何已有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按照(g)条规定签订一个新合同,按新合同规定的电力供应是以管理局局长按照本法并在其认为合理的估计期间内(在合同中规定)合理获得的,为满足该用户负荷要求的。在规划基础上的充分资源为条件的。该合同还应规定,除本分款第(ⅱ)段规定者外,管理局局长为满足该项负荷需要而获得该资源的义务仅适用于该用户,而不适用于该用户向任何其他个人出售和交换。
合同权利,转移
5(d)(4)(C)(ⅱ) 本分款第(ⅰ)段所述的合同规定的权利可由(ⅰ)段提到的一个已有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转移给由于该用户的改组或所有主资产的转移要的权利继承者。在这种转移后,该权利继承者(或以后的任何的继续的权利继承者)仅在改组或该资产继承者将全部资产转移的情况下,可将该合同规定的权利转移。
5(d)(4)(C)(ⅲ) 本分款(ⅰ)段的限制不适用于(ⅰ)段提到的任何用户,当无论何时管理局局长决定该用户按第(ⅱ)段提到的合同的规定接受电力时。
5(e)(1)按照第4章的规定,管理局局长已从用户或其代表获得电力的,合同给予该用户保证电力的权力低于管理局局长从该用户或其代表获得的电力时,可不受限制。在任何年份,该用户的要求低于该项权力时,该项权力的超过部分应首先用于增加同类用户中的其他用户的权力,再用于其他用户的权力,为本款的目的,以下各机构分别组成一类:
5(e)(1)(A) 公共团体和合作社;
5(e)(1)(B) 联邦机构;
5(e)(1)(C) 直接供电的工业;和
5(e)(1)(D) 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5(e)(2) 除任何其他对保证负荷的合同权利外,任何按照第6章的规定以从用户或用户代表获得电力为基础的对保证负荷的合同权利应不受本章对该用户规定的限制。为本条的目的,对于管理局局长按第6章的规定要求的电力数量应被认为是按合同规定的获得的资源量,不包括在该合同中承认的取代联邦基础系统资源的数量。
5(e)(3) 管理局局长应在与本法条款一致的情况下,保证按本章本条和(b)条规定对任何特殊类别的用户的任何限制在本地区内平均分配。
5(f) 管理局局长被授权出售或转售电力,包括按照本法所获得的电力,这部分是超过按照本章(b)(c)和(d)条的规定和本法及包括1937年邦纳维尔项目法(16U.S.C832及以后公布的)、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16U.S.C.838及以后公布的)和1964年8月31日法令(16U.S.C.837-837h)的适用于管理局局长的法令规定的管理局局长所承担的义务。
长期合同
5(g)(1) 在本法生效日之后的九个月内,管理局局长应尽速着手同时与以下单位为初步长期合同或提出长期合同(在邦纳维尔项目法(5)(a)内第三句话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谈判——
5(g)(1)(A) 本章(b)条规定的已有的公共团体和合作社用户及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企业用户;
5(g)(1)(B) 本章(b)条规定的联邦机构用户;
5(g)(1)(C) 本章(c)条规定的公用电力企业用户;
5(g)(1)(D) 本章(d)条(1)款规定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
5(g)(2) 按本条规定被提出合同的每个用户应从提出合同一年内接受合同,该合同应按本条规定生效。
5(g)(3) 除管理局局长与用户另行同意的另外生效日期外,与本章(b)条规定的公共团体、合作社或投资者所有的公用电力企业或联邦机构用户签订的初步合同应从用户执行该合同之日生效。
5(g)(4) 与本章(c)条规定的公用电力企业用户签订的初步合同应从该用户执行之日生效,但不得早于本法生效之日后的第十个月的第一天。
5(g)(5) 与本章(d)条(1)款规定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签订的合同应在管理局局长与该用户同意之日生效,但不得迟于本法生效日之后的第十个月的第一天。当该合同被执行,为了收费的目的,可倒回到该第一天生效。
5(g)(6) 按照本条,初步合同应提供公共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用户有在按本章(b)条宣布的“不充分时期”内,在管理局局长要求的范围内的保证电力不少于该“不充分时期”前一年从管理局局长处得到的保证电力数量的合同权利。
5(g)(7) 管理局局长应被认为有缔结(1)款(A)至(D)项提到的合同所需的足够的资源。
第6章 资源保护和资源获得
6(a)(1) 管理局局长应通过资源保护、执行这种资源保护的所有措施、获得由居民或小商业用户安装的用以减少负荷的再生资源来获得资源,这些获得的资源是管理局局长认为与规划符合的,如果没有有效的规划,则与第4章(e)条(1)款的标准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相符合的。这些资源保护措施和这些资源应包括但不限于——
6(a)(1)(A) 给予用户为隔热或人工气候、增加系统效率和直接利用废能的贷款和补助。
6(a)(1)(B) 对管理局局长的用户和政府当局为促进有最大成本效果的自愿进行的资源保护和实现各州及其部门采纳的任何有成本效果的资源保护目标而给予的技术和财务支持和其他合作。
6(a)(1)(C) 帮助管理局局长的用户和政府当局执行按第4章(f)条规定的典型的资源保护标准,和
6(a)(1)(D) 指导为决定资源保护措施的实用价值和再生能源的直接利用的示范性项目。
6(a)(2) 除按第5章(c)条规定获得的资源或按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11章(b)条(6)款(ⅰ)项的短期基础资源外,管理局局长应按本章获得充分的资源——
6(a)(2)(A) 以满足,在考虑了本条(1)款提出的措施造成的计划节约以后,其所负的合同义务,和
6(a)(2)(B) 以帮助满足本法第4章(h)条的需要。
6(a)(2) 管理局局长应获得这些资源,而不考虑本法第5章(b)条规定给予的限制。
6(b)(1) 除本章有特殊规定者外,由管理局局长决定,按本法规定的资源获得应与规划符合。
6(b)(2) 管理局局长可按本法规定获得与规划不符合,但由管理局局长认为与第4章(e)条(1)款的标准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相符合的资源(主要资源以外的)。
6(b)(3) 如果没有生效的规划,管理局局长可按本法规定获得管理局局长认为与第4章(e)条(1)款的标准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相符合的资源。
6(b)(4) 管理局局长应在仅符合本章条款下获得任何非联邦资源以取代联邦基础系统资源。管理局局长应在获得任何非联邦的替代资源的合同中使其能保证该项非联邦的替代资源在符合本法第4章(e)条(2)款提出的考虑的条件下开发和经营。
6(b)(5) 尽管按本章规定获得任何资源,按照本章(a)条(1)款规定,管理局局长不应减轻其完成资源保护和获得由居民和小型商业消费者装设的再生资源以减少负荷的努力。
6(c)(1) 对于按照本章(a)、(b)、(f)、(k)、或(1)条规定获得一个主要资源、执行一个可以保护等于一个主要资源所发的电力总量的资源保护措施、支付或补偿对一个主要资源的倡议者的调查研究和建设前期的费用或包括一个主要能源的票据贷款或补助的任何建议,管理局局长应该——
在联邦记录中公布
6(c)(1)(A) 在联邦记录中公布建议行动的通告,并向委员会、将要建设的公用企业或要执行的资源保护措施所在地的州的州长和管理局局长的用户提供该通告的副本。
公众意见听取会
6(c)(1)(B) 在该通告公布后的不少于六十天,召开一次或多次由意见听取官员主持的公众意见听取会,在会上应得到证据和证词,并有主持官员认为适于形成一个充分的意见听取会记录的反驳和询问的机会。
6(c)(1)(C) 形成一个有助于评价该项建议的记录,该记录应包括公众意见听取会的副本以及证件和提交给管理局长的或由管理局局长提出的报告。
6(c)(1)(D) 在这种意见听取会完成后,应立即向委员会提出并公开一个书面决定,该决定有关除本章(a)、(b)、(f)、(h)、(1)或(m)条的要求外,包括以下是合适——
6(c)(1)(D)(ⅰ) 如果规划是有效的,有这个建议是否与规划符合的结论,或者尽管不符合规划,也有该建议是满足本法规定的管理局局长的义务所必需的结论,或
6(c)(1)(D)(ⅱ) 如果没有生效的规划,有这个建议是否与本法第4章(e)条(1)的标准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符合的结论,或尽管不符合,也有该建议是满足本法规定的管理局局长义务所必需的结论。
6(c)(1)(D) 在本章(f)条的情况下,该决定应认为是符合该条和本章(f)条的要求的,如果该决定包括基于本款规定的意见听取会完成时管理局局长对报告的评价上得出的可能符合的结论。该决定应包括做出这个结论的理由。
6(c)(2) 在收到管理局局长按本条(1)(D)款规定的决定后的六十天内,委员会可在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多数表决下决定,并通知管理局局长——
6(c)(2)(A) 该建议是否符合规划,或
6(c)(2)(B) 如无生效的规划时,该建议是否符合第4章(e)条(1)款的标准和4章(e)条(2)款的考虑。
6(c)(3) 如果管理局局长或委员会按照(1)款或(2)款的规定做出该项建议不符规划,或者如没有生效的规划,做出与第4章(e)条(1)款的标准和第4章(e)条(2)的考虑不符合的结论时,管理局局长可不执行(1)款中提到的建议——
6(c)(3)(A) 除非管理局局长裁定该资源是满足本法规定的管理局局长义务所必需的,尽管有上述的不一致,和
6(c)(3)(B) 在本法颁布之日以后的由已颁布的国会法令特别授权为那种目的而报出的资金开支以前。
在联邦记录中公布
6(c)(4) 在管理局局长执行本条(1)款提出的任何建议之前,管理局局长应——
6(c)(4)(A) 向国会的适当的委员会提出该决定的行政记录(包括由委员会按照(2)款做出的任何决定)和遵照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at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的要求而采取的步骤的声明。
6(c)(4)(B) 在联邦记录中公布该项决定的通告,和
6(c)(4)(C) 在按照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16USC838和以后公布的)规定提出的管理局局长的年度的或追加的预算中注明该项建议。
6(c)(4) 在该项建议在预算中证明之日起或该项决定在联邦记录中公布之后起的九十天内,管理局局长可不执行任何这种建议,以两者日期中的较迟者计起。
6(c)(5) 在委员会建立后两年时,如果没有生效的规划,委员会按(2)款(B)规定做决定的权利应终止。
6(d) 管理局局长被授权获得主要资源以外的资源,不管该资源是否符合第4章(e)(1)款的标准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但其决定的资源应是一个实验性的、开发性的示范性的或具有为本地区提供有成本效果服务的有潜力的试验性项目。在该项资源包括在提照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向委员会提出的年度预算以前,管理局局长对获得该资源不承担责任。
6(e)(1) 为了使根据本法给予资源保护措施和再生资源的优先权有效,管理局局长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行使本法给予的获得资源保护措施和再生能源、执行资源保护措施和为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该项资源和措施提供贷款和权术及财务援助(包括本章(f)条对资源的调查研究和建议前所需费用的基金和获得贷款的授权)的权力。
6(e)(2) 在需对消费者进行安排的资源保护措施或资源的获得的范围内,管理局局长应尽最大可能使用户和地方当局能管理和安排。
6(e)(3) 在管理局按局长本条(5)款的要求向国会提出报告以后,管理局局长将被授权获得与调查一致并与规划一致的资源,如果没有生效的规划,则获得与第四章(e)条(1)款的优先权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一致的资源。该项获得应符合本条条款。
6(e)(4) 管理局局长应指导调查研究和资源获得,如必要,按本条规定授权由合适的联邦机构协助。
向国会报告
6(e)(5) 管理局局长应不迟于1981年7月1日向国会提出按本条条款进行的调查结果以及按本条规定授权下可得到更多资源和通过交换可减少发电量和发电设备容量前景的报告。
6(f)(1) 为使管理局局长决定的资源能有资格按本章规定获得,并能符合第4章(e)条(1)款的标准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或如果有生效的规划,能与规划符合,管理局局长被授权与发起者缔结以下协议——
6(f)(1)(A) 给予主要资源以外的再生资源以投资或对该资源在调查研究和初步开发的贷款保证,或
6(f)(1)(B) 提供任何其他资源以补偿发起者为该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和建议前的费用(该项费用不应包括为该资源取得购置的设备或建筑材料)。
6(f)(1) 关于本款(B)项提到的任何资源,仅授权给予补偿,如果——
6(f)(1)(B)(ⅰ) 该资源随后未被州批准或未得到其他的所必需的由联邦或州的许可或批准。
6(f)(1)(B)(ⅱ) 在调查研究后表明,管理局局长决定,该资源不符合本法第4章(e)条(1)款的标准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或由于环境的影响而不能被接受,或
6(f)(1)(B)(ⅲ) 在调查研究后,管理局局长决定不获得该资源而且发起者决定不建设该资源。
6(f)(2)管理局局长仅在其决定不如此做就会对发起者的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的困难时,方可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管理局局长仅按本法补偿本法颁布之日以后发生的费用。
6(f)(3) 本条(1)款规定的协议应使管理局局长有选择任何资源包括再生资源的自由,并应包括管理局局长认为合适的、由管理局局长向发起者或发起者的任何权利转让继承人追索管理局局长按照协议付出的预付款的条文,如果发起者或其权利转让继承人继续该资源的开发的话。
6(f)(4) 管理局局长不补偿在州最终拒绝批准之日起所发生的费用或管理局局长认为该资源不符合第4章(e)条(1)款的标准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之日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清理该资源内的必要费用除Pb)。
6(g) 在适当的州的要求下,在管理局局长根据现行法律和规则所决定的范围内,任何需要的关于资源对环境影响的报告可与州要求的任何环境影响报告或任何为州法律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服务的其他报告联合准备和配合。
票据信贷
6(h)(1) 如果一个用户提出要求,管理局局长应允许给该用户票据贷款,并以确定的费率为该用户提供服务,以达到——
6(h)(1)(A) 由该用户或由该用户服务的政府部门在本法生效日后独立执行或继续执行能减少管理局局长责任的资源保护措施行动,而无此行动,则管理局局长就需按本法去取得其他资源,或
6(h)(1)(B) 由用户、代表该用户工作的单位或由该用户服务的政府部门在本法生效日以后建议、完成或获得的能减少管理局局长按本法规定的责任的资源。该资源应为再生资源或具有多项目的资源,或与规划不一致的其他资源,或在没有规划时,与第4章(e)条(1)款的标准和第4章(e)条(2)款的考虑不一致的其他资源。
6(h)(2) 作为按本条规定给予用户贷款基础的能源和容量应为由资源保护行动或资源实际能转变为需由管理局局长向用户供应的净电力需要或备用电力的数量。
6(h)(3) 按照本条规定的为资源保护提供的贷款,应从用户进行或继续进行因进行资源保护行动导致节约的结果而给予贷款的资源保护行动时才能给予。对于被批准得到贷款的管理局局长的其他用户在价格上的变化,应该等于该用户承担的管理局局长获得相当于批准贷款的行动所节约的数量资源的责任而导致的价格变化。
6(h)(4) 对于资源保护以外的资源,用户可以得到由该用户、代表该用户工作的位或由该用户服务的政府部门为获得、建议和经营得到该项贷款的资源所实际花费的净费的贷款。对管理局局长的得到贷款的用户的价格上的变化,应不大于该用户承担的管理局长为获得一个在数量上相应于得到该项贷款的资源所生产的资源所导致的价格上的变化。
6(h)(5) 为本条的目的。管理局局长的用户自愿执行的,和导致资源保护或用户自备的再生资源的零售价格应考虑是:(A)由该用户单独采取或进行的资源保护行动,或(B)用户自备的再生资源,并应适用于与对其他资源保护或再生资源的要求相同的票据贷款。
6(h)(6) 按照本条规定批准任何贷款或提供服务之前,管理局局长应——
6(h)(6)(A) 遵守按本章(c)条的通告条款,和包括在该通告中的由管理局局长用以决定该项贷款数额的方法;
6(h)(6)(B) 在管理局局长按照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16USC838(j))向国会出的年度的或修正的预算中包括的该项贷款值;
6(h)(6)(C) 除资源保护,只适于由用户开发的多种目的项目或再生资源外,要对超过用户合理增长的资源,按本章(m)条的规定,将所有权转移给其他用户或与之共有或转移给其他发起者;和
6(h)(6)(D) 要求任何批准给予票据贷款的发电资源的经营者,同意按与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经营相一致的办法进行经营。
6(ⅰ) 按本章规定缔结的有关获得资源和包括资源保护行动在内的主要资源票据贷款合同,在合同缔结后,应适用于包含以下的项目和条件——
6(ⅰ)(1) 保证资源的按时建设、按计划进度执行、按时完成和经营。
6(ⅰ)(2) 保证任何资源获得的费用尽可能合理的低,包括:(A)具有健全的工程经营和安全实践,和(B)该资源的开发对鱼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调节和增殖,包括有关的卵地和栖息地的影响,和
6(ⅰ)(3) 保证管理局局长对该项建设和经营的所有方面执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6(ⅰ) 该项合同应包括保证管理局局长批准建设、按计划进度执行或经营中的主要修改的全部费用和提出建议的权力,并保证向管理局局长提供其认为评价该项建议及经营所必需的最近报告。
6(j)(1) 按照本法规定,管理局局长的合同义务或其他义务应由管理局局长的售电和其他服务的收入来保证。该项义务不是也不得解释为美国的总义务,该项义务也不能指望是,也不能由美国全部信誉和贷款来保证。
6(j)(2) 管理局局长按本法规定为获得资源而执行的所有合同,在任何售电的义务中,应要求为该项售电义务的所有出售物和推销材料应包括在本条(1)款第二句话中。管理局局长应检查和执行该项要求。
6(k) 管理局局长在执行本章规定的权利时,应符合本法条款和管理局局长对特别用户类别的义务来保证本章规定的利益,包括在地区内平均分配财政的和技术的援助,资源保护示范的指导和实验项目、服务和票据贷款。
调查研究
6(1)(1) 管理局局长被授权和被指导对通过加速开发或合作开发位于爱达荷州、蒙大拿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以外的资源,如该资源是再生资源,而且计划或考虑现在或将来由非地区机构或当局由自己、由其发起或用其他方法开发这些资源以增加本地区资源或减少本地区电力费用的机会进行调查研究,管理局局长应向委员会充分和及时报告该项调查研究,并征求委员会对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愿望和意见。
6(m) 除在本法生效日时已进行建设的资源外,管理局局长应决定在任何情况下的主要资源的获得,决定已分配给西北太平洋地区每个公用电力企业做为自有、合有或其他发起的特殊资源中的合理份额或合理的导量,但不得超过该公用企业向本地区供电负荷所需的资源量。
第7章 价格
7(a)(1) 管理局局长应制订出售和转让电能和电力容量及非联邦的电力输送的价格,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和修正。该项价格是按照健全的业务方针,合理补偿由于获得和保护资源、输送电力包括在合理年限内减轻对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的联邦投资(包括电力需要以外再付给所要求的灌溉费用)和其他由管理局局长按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而承担的费用和开支来制订或修正的。该项价格的制订应符合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16USC838)第9章和第10章,1944年洪水控制法(Flood Control Act)第5章及本法条款的规定。
7(a)(2) 除(ⅰ)条(b)款规定的临时规则的情况外,按本章规定的价格只有在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研究的基础上,经委员会承认和批准才能生效,该项价格——
7(a)(2)(A) 充分保证联邦哥伦比亚河电力系统内的联邦投资在管理局局长的其他费用开始如期偿付后的合理年限内能够回收。
7(a)(2)(B) 是以管理局局长的整个系统成本为基础的,和
7(a)(2)(C) 在有关输电价格的范围内,在利用联邦输电系统的联邦和非联邦电力间均等地分担该系统的成本。
7(b)(1) 管理局局长应制订适用于向西北太平洋地区内公共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出售为普通需要而用的电力和按第5章(c)条规定的公用电力企业负荷的一种或多种价格,该项一种或多种价格应能回收为供给该负荷而需的联邦基础系统资源的那一部分成本,一直到出售的电力已超过联邦基础系统资源为止。在此以后,该项价格应能回收为向该负荷供电而增加的电力的成本,该负荷首先由管理局局长按第5章(c)条获得的电力中供给,然后再从其他资源中供给。
7(b)(2) 在1985年7月1日以后,对解决公共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用户综合起来的普通需要的保证电力而付出的计划总费用,不包括按(g)条规定对资源保护费用、资源和资源保护的贷款、试验性资源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而由用户负担的总费用,由管理局局长决定在总数上可不超过在1985年7月1日以后任何一年加上其后四年为供给该用户总需要的电力费用总数,管理局局长假设——
7(b)(2)(A) 在这五年内,公共团体和合作社用户的普通需要已包括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负荷,这些负荷是:
7(b)(2)(A)(ⅰ) 由管理局局长供给,和
7(b)(2)(A)(ⅱ) 位于这些公共团体和合作社地理的服务范围内或邻近范围;
7(b)(2)(B) 除本款(A)分款规定的对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负荷外,在这五年内由联邦基础系统资源供给的公用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用户不对其他在本法生效日时已存在的合同中的构机负责。
7(b)(2)(C) 在这五年内,管理局局长不按第5章(e)条出售或购买;
7(b)(2)(D) 在这五年内,所有为满足公共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用户的其他普通需要的资源是(在本款(B)分款规定的由联邦基础系统资源解决的需要以外的):
7(b)(2)(D)(ⅰ) 由管理局局长按第6章规定从用户购买的,或
7(b)(2)(D)(ⅱ) 不供给第5章(b)条规定的负荷。
7(b)(2)(D) (上述资源)是公共团体或合作社自用的或购买的费用最低的资源,和由管理局局长以相当于所有其他再生资源的平均成本水平而获得的其他必需的资源。
7(b)(2)(E) 在这五年内,对公共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用户的可用数量计算的货币节约来源于——
7(b)(2)(E)(ⅰ) 减少公共团体和合作社用于联邦基础系统资源以外的,总量相当于本款(D)分款的资源的财务费用,和
7(b)(2)(E)(ⅱ) 在本法规定的管理局局长的行动所带来的备用利益7(b)(2)(E)不能实现。
7(b)(3) 由于本条(2)款的原因,不能向公共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用户收取的费用总额,应由管理局局长以追加的价格向所有用户出售的所有其他电力中收取费用来回收。按照本条规定,对公共团体、合作社或联邦机构用户收取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发生于1985年6月30日为止的任何费用或纯收益盈余的利益或亏损,在这个范围内的盈余或亏损是由于——
7(b)(3)(A) 实际向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所供的电力与按(c)条(1)款规定为制订电价而计划供应的电力之间的差别,和
7(b)(3)(B) 按第5章(c)条规定,由管理局局长承担的净费用的过量回收或回收不足而造成的该种差别。
7(b)(3) 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收益盈余或亏损应通过一个与管理局局长在1985年7月1日以前按本章其他条的规定所制订的价格而售出的所有其他电力成比例的追加价格或给予贷款的办法,在1985年7月1日以后的一段合理的期间内从用户回收或再付给用户。
“普通需要”
7(b)(4) 在本章使用的“普通需要”一词意为除任何新的单独大负荷以外的任何按本法第5章(b)条规定,公共团体、合作社或联邦机构用户从管理局局长购买的电力。
7(c)(1) 适用于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的价格应按以下制订——
7(c)(1)(A) 在1985年7月1日以前的时期,按管理局局长预计能够回收由管理局局长确定为了供应该类用户的负荷的资源费用,和按本法第5章(c)条规定由管理局局长所承担的、以管理局局长按照合同向该类用户供电的计划能力为基础的净费用的水平,其范围是这些费用不能靠适用于其他用户的价格来回收;和
7(c)(1)(B) 从1985年7月1日开始的时期,按管理局局长决定的由公共团体和合作社用户担负的零售价格与其在本地区内的工业用户担负的零售价格的关系是公平的水平。
7(c)(2) 按(1)款(B)分款规定做出的决定,应以管理局局长向这些公共团体和合作社用户收的趸售价格和由这些公共团体和合作社用户在其零售价格中所包括的典型边际为基础的,但应考虑——
7(c)(2)(A) 供给的负荷的相对大小和性质。
7(c)(2)(B) 电力容量、电能、输电和提供的有关供电设备及其他服务规定的相对费用,和
7(c)(2)(C) 直接和间接的管理费用。
7(c)(2) 所有有关向工业用户供应的问题,除非管理局局长在这个时期的价格不低于1985年6月30日为止的合同年度内生效的价格。
7(c)(3) 管理局局长运用其对直接供电的用户断电或削减供电的权利时,应调节价格,以考虑对管理局局长合适的电力系统备用值。
为避免对管理局局长的低负荷密度的用户的价格的不利影响,管理局局长
这些用户的价格予以折扣。
为避免按本法规定对任何使用当地生产的矿物作为其初级资源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增加价格的不利影响,在该用户指出这种不利影响而提出要求并考虑了按本法规定该项要求对其在其他义务上的影响时,管理局局长被授权在管理局局长决定该项影响显著时,制订一个适用这种用户的特殊价格,如果对该种用户出售的电力可以断电、削减供电或不保证满足本地区保证电力负荷的供应。该项价格应按本章规定制订,并应包括管理局局长认为适当的期限和条件。
7(e) 本法不禁止管理局局长按照普遍使用的价格制订程序制订一个在高峰容量时的统一价格,或制订一日内的分时段价格、季节价格或其他价格形式。
7(f) 管理局局长出售的用于西北太平洋地区的所有其他固定电力的价格、应以联邦基础系统的资源部分的成本、按照第5章规定购入的电力和管理局局长决定适用于该项售电的其他资源为基础。
7(g) 除了由在本法生效日期仍然有效的法律条款或由本法其他条款决定的费用和利益分配的范围,管理局局长应按照为普通接受的价格制订原则和本法条款,将所有费用和按本章规定不另外分配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资源保护、鱼类和野生生物保护措施、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备用、按第6章规定获得实验性资源的超出的费用、按第6章条款批准贷款的费用、经营服务和剩余电力的出售或不能出售)平均分配到电力价格中。
7(h) 尽管有本章任何其他条款(除本章(a)条外)的规定,管理局局长应调节电力价格,以包括按本法第4章(f)条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并将收益分配给管理局局长决定的有助于完成本法第4章(f)条的目的的支出。
7(ⅰ) 按本章规定制订价格时,管理局局长应采取以下步骤:
在联邦记录中公布
7(ⅰ)(1) 建议的价格,附有支持该项价格的证明和理由的声明,应在联邦记录中公布,该通告应包括按本条(2)款规定的意见听取会的日期。
7(ⅰ)(2) 应由意见听取会官员尽可能迅速地召开一次或几次意见听取会,以取得充分和完整的记录,并收到公众的代表其对该项建议价格的观点、资料、疑问和争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在任何意见听取会——
7(ⅰ)(2)(A) 任何人均应有由意见听取会官员提供的对其他任何人或对管理局局长提出的任何资料进行反驳的充分机会,和
7(ⅰ)(2)(B) 意见听取会官员在其慎重研究下,应允许有一个不是拖延的、由听取会官员决定的互相检查的机会,以取得对该项建议价格的有关报告和材料。
7(ⅰ)(3) 除了在意见听取会上提供口头或书面材料的机会外,任何由个人在意见听取会之前或闭会前提出的书面观点、资料、疑问和争论都应作为管理记录的一部分。
在联邦记录中公布临时价格
7(ⅰ)(4) 在意见听取会后,管理局局长可建议修正的价格,将该修正价格在联邦记录中公布,并按本条规定召开另外的意见听取会。
7(ⅰ)(5) 管理局局长应做出一个基于包括意见听取会的正式文件和已提供给管理局局长或由管理局局长取得的其他有关材料和报告,连同展览的制订价格的最后决定。该决定应包括按本条规定的最终价格的充分和完整的证明。
7(ⅰ)(6) 按照本章(a)条(2)款的规定,管理局局长的最终决定应在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承认和批准该价格后,才能生效。如有必要,按照程序在本法颁布后的一年内,委员会应立即建立并有效工作,在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尚未做最终决定之前,该委员会有权批准临时执行由管理局局长提出的最终价格。如该项程序是必要的,在委员会制订该程序之前,授权能源部长,在本法生效日期以前,按照能源部长遵循的可以利用的程序批准一年内的临时价格。由能源部长慎重决定的临时价格可一直生效到1982年7月1日。
7(j) 按照本章规定由管理局局长采用的所有价格表和由管理局局长开出的电力账单应指出——
7(j)(1) 用于管理局局长制订出售电量和电力容量的价格的各种资源所分摊的大体成本,和
7(j)(2) 为满足本地区电力负荷增长的需要而获得的资源的成本;和该项成本与管理局局长利用的资源平均成本的关系。
价格或价格表
7(k) 尽管本法其他条款有规定,为对不在本地区内的美国国内出售非固定电力的所有价格或价格表应由管理局局长在本法(生效)日之后按照本章(ⅰ)条的程序(不包括(6)款第一句话)和邦纳维尔项目法、1944年洪水控制法以及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制订。尽管有联邦电力法(Federal Power Act)第201章(f)条的规定,该项价格和价格表应在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按本法要求认可和审查后,并由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该项审查应以按本章(j)条规定而制订的程序的记录为基础。委员会应给按(ⅰ)条规定的程序的参加者举行另外一个意见听取会的机会,该意见听取会是在委员会按联邦电力法的规定在制订价格中建立的程序而召开的。
在美国以外的价格协商公告
7(1) 为本法的进一步的目的和保护本地区内的消费者,管理局局长应对由管理局局长向不位于美国的任何单位出售电力的价格进行协商或制订价格,这种价格应与管理局局长或管理局局长的用户从美国以外的单位购买电力的价格上是平等的关系。在制订不是经过协商的价格上要遵守(ⅰ)条的规定。在与不位于美国的单位进行任何协商时,管理局局长应提出对为协商该项价格的建议的公告,这种协商价格应不低于本法规定的对不在本地区内但在美国国内的非固定电力的价格。管理局局长应提出按照本条规定的任何协商价格的公告。
付款
7(m)(1) 在本法第4章(d)条和(h)条要求的规划和项目被最终采用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管理局局长可以按本章条款规定给予在本地区内与管理局局长的主要输电设施有关的地方政府以年度的补偿影响的付款。根据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第3章(C)条的规定,这些输电设施是——
7(m)(1)(A) 位于该地方政府管辖的边界范围内,
7(m)(1)(B) 由管理局局长决定对该地方政府有实际的影响,和
7(m)(1)(C) 这些设施的建设或任何改造是在本法生效之日以后完成的,而且在已有设施改造的情况下,该项改造在事实上增加了已有设施的容量。
支付方式
7(m)(2) 按本条规定而做出的任何年度的支付应由管理局局长按照用于全地区的、符合本章(ⅰ)条提出的程序的规则制订的统一公式来决定。该规则经过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在考虑了对按本章制订的价格的影响后,由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在制订该公式中,管理局局长应鉴定并考虑地方政府为这些设施对管理局局长提供的服务和地方政府为这些设施而付出的与此有关的费用。
7(m)(3) 按本条规定做出的支付应单独由按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第11章建立的基金中支出,根据该法第13章的条款和任何其他法律给予管理局局长的拨款都不得用于该项支付。本条规定的支付权利不得解释为联邦的义务。
7(m)(4) 按本条规定,不对联邦在该地区内并由任何联邦机构(除管理局局长以外)管理的任何土地或土地权益进行支付,而不管联邦如何得到所有权,包括联邦机构获得土地或权益或为该机构的目的放弃这些土地或权益并随之为这些设施而转移给管理局局长使用。
第8章 对现有法律的修正
8(a) 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第11章(b)条的修改是:取消(6)款(ⅲ)之前的“或”字,取消在第(6)款末尾的分号,并插入“或(ⅳ)在短期基础上满足在西北太平洋电力规划和资源保护法第4章(h)条规定的管理局局长的义务”来代替。
8(b) 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第11章(b)条的修改是:取消第(10)款末尾的“和”字,取消第(11)款末尾的句号,插入“和”字并在其后加入以下的一个新款:“(12)要求给予该项支付,以达到西北太平洋电力规划和资源保护法的条款规定的目的。”
8(c) 该法第13章(b)条的修改是:取消“和11(b)(11)”插入“11(b)(11)和11(b)(12)”。
8(d)(1) 该法第13章(a)条第一句话的修改是:在“系统”一字后紧跟着插入“按照西北太平洋电力规划和资源保护法(包括其为资源保护措施、再生资源和鱼类及野生生物提供财政支持的权利,但不包括按该法第6章规定从公用发电企业获得超过50兆瓦的规划容量的权力)来实现管理局局长的权力”。
8(d)(2) 该(a)条第四句话的修改是:在句号前插入“由政府的公司发行”。
8(d)(3) 该(a)条的进一步修改是:在末尾的句号前插入:“在1981年10月1日以前。在1981年10月1日以后,该项合计资本限额应增加另外的1,250,000,000美元,按年度内适用的法令预先提供,该项增加的数额应为提供资源保护和再生资源贷款基金的储备,并允许在基金中建立特别周转账户,该项周转账户的基金不被认为是州的或地方的基金。”
终止
8(d)(4) 该(a)条的进一步修改是:在第四句话之后插入“从1982年财政年度开始,如果管理局局长未能在能源部长规定的归还标准归还财政部的那一年之前的任何财政年度末立即归还全部计划数额,而且不是因为以下原因,(A)由于流量变化而减少了售电收入,或(B)不是管理局局长可以控制的其他理由时,财政部部长可以在这些财政年度内增加管理局局长发行的已售出的债券的利率。该项增加应从紧跟在未能归还的财政年度以后的财政年度开始生效,而且在不能按标准归还的每个年度内不应超过百分之一。财政部部长应考虑管理局局长超过归还标准已归还的数额,以决定是否增加该项利率。在增加利率之前,财政部部长应与管理局局长及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协商,考虑管理局局长的义务,使管理局局长有支持该项增加的利率的能力。该项增加应在归还(包括增加的利率的归还)符合能源部长规定的归还标准的财政年度时终止。”
8(e) 1964年8月1日(78Stat756)法令第1章(b)条(2)段修改如下:
“(2)任何距所述的在西北太平洋电力规划和资源保护法生效日之时由管理局局长供电的农村电力合作社的供电地区的一部分的地区,从空中不超过75公里的有所述地区或该地区外的配电系统的邻近地区。”
第9章 管理的规定
9(a) 按照本法条款的规定,授权管理局局长按1937年邦纳维尔项目法[16Us832a(f)]第2章(f)条签订合同,在本法生效日时,其他用于该项合同的其他法律条款仍继续使用。
9(b) 管理局局长应按照1937年邦纳维尔项目法(16Usc 832及以后颁布的)所制订的政策、能源部组织法(Department ofEnergy Organization Act)第302章(a)条第(2)和第(3)款和本法的规定,履行其职务的行政和管理职责。能源部长、委员会、管理局局长的层次是在完善的和业务性的状况下保证及时执行本法所必需的。本法不需要由能源部长、管理局局长或能源部的任何其他官员解释以修改、改变,或在其他方面影响由国会在能源部组成法第302章(a)条第(2)和(3)款中所表示的要求和方向,或在本法颁布前这些官员已存在的工作。
在西北太平洋地区以外的合同,限制和条件定义
9(c) 管理局局长向西北太平洋地区以外出售电力或交换电力的合同应遵守1964年8月31日法令(16U.s.c 837a和837b)第2章和第3章中对为西北太平洋以外的地区的使用而出售,输送和交换在西北太平洋地区以内发出的水电电能或高峰容量合同的限制和条件。为本章的目的而使用这些章的规定时,“剩余能源”(“Surplus energy”)一词应为按处理这些电能而规定的任何价格在西北太平洋地区还没有市场的电能,“剩余高峰容量”(“surplus peaking capacity”)一词应为按处理这些容量而规定的任何价格在西北太平洋地区也没有负荷的那一部分高峰容量。按照该法令第5章和第7章(16U.s.c.837e和837f)规定,对能源部长授予的权利和给予的任务,在按本法有关资源获得方面也同样适用于管理局局长。管理局局长根据第5章规定而执行的任何合同在做出对任何西北太平洋地区有自备发电的非联邦机构用户的电力需要的决定时,除按该法令第3章(d)条(16U.s.c.837b(d))规定,从该需要中剔除水力发电的电能外,应剔除任何包括在向该用户供给固定负荷的资源中的电能数量,如果:(1)该电能由本地区以外的用户解决,和(2)该项解决的结果是管理局局长的该用户或其他用户的保证电能需要是增加的。如管理局局长决定,通过合理的措施,该电能可以保存或被保留用于本地区的负荷,该电能可不被剔除。管理局局长在电能剩余时,可以出售该项电能以代替被剔除的电能。
9(d) (c)在不包括限制或歧视由任何公用企业或集团从已有的或新的非联邦资源中解决的任何电力的出售、交换或其他转让的约束,如果该项出售、交换或转让不增加由管理局局长有义务向任何用户提供的固定电力的数量。除(c)余(1)款(B)分款及(ⅰ)余(3)款包括的指示外,系指
9(d)(1) 管理局局长的任何合同义务,
9(d)(2) 现有法律规定的任何义务,和
9(d)(3) 在联邦输电系统中的容量可用性。
9(d) 管理局局长应向公用企业提供正常所需的输电通路、负荷比例、储备和其他服务,并不应对任何公用企业或集团在独立开发为提供这些服务的资源上有不平等的待遇。
司法审查
9(e)(1) 为联邦法典第701章到706章第5标题的目的,以下行动需经过司法审查才能成为最终行动——
9(e)(1)(A) 委员会按第4章的规定对规划或其修正的采用,委员会按第4章(h)条的规定对方案的采用和委员会的任何决定;
9(e)(1)(B) 按第5章的规定对电力的出售、交换和购入;
9(e)(1)(C) 按第6章的规定,管理局局长的资源获得;
9(e)(1)(D) 按第6章的规定,资源保护措施的执行;
9(e)(1)(E) 按第6章(f)条的规定,帮助发起者的合同的执行;
9(e)(1)(F) 按第6章(h)条的规定,对贷款的批准;
9(e)(1)(G) 按第7章的规定,对最终价格的决定;和
9(e)(1)(H) 按本法第7章(m)条(2)款的规定,由管理局局长规定的规则。
9(e)(2) 这些最终行动的审查记录应限于遵照本法规定的管理记录。对这些行动的审查不需进行意见听取会或需要进行意见听取会的范围应遵守联邦法典第706章或第5标题的规定,除按第7章规定的有关价格的最终决定应由第7章(ⅰ)条所要求的制订规则的记录中由实质性的证据作为一个整体所支持。对按第6章(c)条的行动的审查范围应遵守联邦法典第5标题的第706章规定。在该章内不能被解释为按照联邦法典第5标题的第554,556或557章需要一个意见听取会。
9(e)(3) 本章不能被解释为排除对委员会或管理局局长的其他行动或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9(e)(4) 为本条的目的——
9(e)(4)(A) 按照第6章(c)条(4)款(B)分款的规定,应通过在联邦记录中公布,主要资源才被认为是被获得;
9(e)(4)(B) 主要资源以外的资源,应通过合同的执行才被认为是被获得;
9(e)(4)(C) 资源保护措施,应通过合同的执行或批准才被认为是被实施;和
9(e)(4)(D) 按第7章的规定决定的价格,应通过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的承认和批准才被认为是最终的。
诉讼
9(e)(5) 对本法是否合乎宪法的异议,或对按本法采取的行动,管理局局长或委员会按本法规定采取的最终行动和决定,或这些最终行动的执行,不管这些行动或决定是按照本法规定还是按照邦纳维尔项目法、1964年8月31日法令(16U.s.c.837-837h)或联邦哥伦比亚河输电系统法(16U.s.c.838和以后的)的诉讼,应在本地区的联邦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该项诉讼应在这些行动或决定被认为是最终的时候起的九十天内提出申请,或者,如果本法要求的行动的通告在联邦记录中公布,从通告或废止日起的九十天内提出申请。对规划或方案,或对其执行的异议的诉讼应在这项最终行动在联邦记录中公布后的六十天内提出申请。上诉法院有权审理和终止按本章规定提出的任何诉讼。规划和方案被采用或部分被采用或因此而修正以后,应不再作为按照本法或任何法律的任何其他行动的一部分而受审查。对按本法规定的其他行动异议的诉讼应向适当的法院提出申请。
9(f) 为使管理局局长能从政府单位获得为满足公共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的保证负荷的必要资源,而其或本又不高于在没有获得这项资源下的成本的目的,由1954年国内税收去典(Internal Rerenue Code)第103章(a)条(1)款提出的在利息毛收入方面减免对某些攻府的义务,如果——
9(f)(1) 在为该项获得签订合同之前,管理局局长以其合理的信用保证管理局局长按本法第5章的规定获得该资源是为了向公共团体、合作社和联邦机构出售,除非管理局局长也保证不出售该资源的一部分“非减免的人”(按该法典103章(b)条的定义),他就不能获得该资源。
9(f)(2) 在该项保证的基础上,财政部长按可利用的规则,决定将该资源中少于“主要部分”的那一部分供给非减免的人(按该法典103章(b)条的定义)。
9(f) (1)款规定的保证应遵照本条和由财政部批准的程序和办法。为本条的目的,“主要部分”一词应为财政部长颁布的规则提出的含义。
9(g) 当审查按第5章(c)条或第6章规定由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企业向管理局局长出售电力的价格时,按照联邦电力法(Federal Power Act)第209章(16U.s.c.824h),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应——
9(g)(1) 召集一个州的联合会,和
9(g)(2) 给该联合会以帮助委员会审查该项价格的任务和权利。
9(h)(1) 拥有或经营发电设施(以及相应的输电和其他设施)而且按第5章的规定主要向管理局局长出售电力的“公司”(按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il Uhlify Holding Company Act:)第2章(a)条(2)款(15U.s.e.79b(a)(2)的(定义)在联邦法典第15标题第2章(c)条的任何条款的意义中均不被认为是“公用电力公司”(按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第2章(a)条(3)款15U.s.c.79b(a)(3)的定义),如果该公司按第6章规定向管理局局长出售其所发电量的至少百分之九十,并如果——
9(h)(1)(A) 该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 Commission)决定,在该机构成立时经管理局局长同意,机构符合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第1章(b)条和(c)条的方针;
9(h)(1)(B) 该“公司”的任何设施的参股已按第6章(m)条规定提供给本地区内的公共团体和合作社。
9(h)(2) 管理局局长应在由这种“公司”获得任何资源的合同中包括有限制产权投资的条文,即使需要这种投资,也是由管理局局长决定符合属于该主要资源的,能达到使得到的电力的费用是最低的。
合同,批准
9(h)(3) 如果任何“公司”符合第(1)款的要求,管理局局长应在委员会同意下,在合同登记时批准所有由该“公司”和任何发起公司或发起公司的任何子公司签订的和这些公司间签订的,被认为是符合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第1章(b)条和(c)条规定的方针的重要合同。管理局局长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收到该合同的六十天内行使该项批准的权利。
这些合同未经批准不能生效。
通告意见听取会
9(h)(4) 本条(1)款应继续适用于该类“公司”,除非管理局局长及安全和交换委员会或两者通过定期审查,(A)在任何时间决定“公司”不再按符合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第1章(b)条和(c)条规定的方针和本章规定进行经营,和(B)以书面将这个初步决定通知该“公司”。在收到最终决定的通知后的三十六日,本条将不再适用于该“公司”。最终决定应在发生初步决定的公告和不迟于该公告公布后的六十天内完成的意见听取会后做出该最终决定应在该意见听取会完成后的三十天内做出。
9(ⅰ)(1) 在管理局局长的位于西北太平洋地区内的用户或用户集团的要求下,并由用户或用户集团担负费用,管理局局长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
9(ⅰ)(1)(A) 用以下办法获得需要的电力(ⅰ)使任何用户或用户集团有代替按第5章(b)条规定为供给其保证负荷的资源,或(ⅱ)使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有代替可以由管理局局长削减或断电的那部分电力(管理局局长负责解决的代替电力以外的),该项代替电力的费用由申请该项电力的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分担;和
9(ⅰ)(1)(B) 转让或协助转让由用户或用户集团建议以该用户或用户集团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向本地区或本区域以外出售的电力,如果该项转让与管理局局长的其他市场责任和本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方针不相抵触的话。
电力的获得,方针和条件
9(ⅰ)(2) 在执行(1)款(A)、(B)分款中,管理局局长可规定任何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或该类用户集团单独获得或转让电力的方针和条件,以保证每一个直接供电的工业用户有一个参与该项获得或转让的机会。
9(ⅰ)(3) 管理局局长应提供包括输电、储存和负荷比例的服务,除非管理局局长决定在对他的销售方案、现行的经营限制或已有的合同义务没有实际干扰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这些服务。管理局局长应在实际可能的范围内优先提供适合于在本法生效日已在建设中项目的容量在西北太平洋地区内或该地区外销售的服务,如果该项容量以一个包括合理收益率(rate of return)的费用,按本法规定提供给管理局局长用于销售,而且该项提供在一年内不被接受。
报告
9(j)(1) 本法颁布后,委员会应与管理局局长、用户、合适的州的协调组织和公众协商,尽速地准备一个报告,并推荐关于能促进资源保护和电能的有效使用以及促进用户自备有成本效果的再生资源建设基础上的不同零售价格的设计,以及为在本地区内可能用于零售公用企业价格的研究和开发范围。按本条规定进行的研究,不应对任何用户或管理局局长按1978年公用事业协调政策法(Public Utility Regulatory Policies Act)规定所负的责任造成影响。
9(j)(2) 只有在代表用户提出要求下,管理局局长被授权(A)对分析和发展能促进有成本效果的资源保护措施和建设有成本效果的用户自备再生资源的零售价格结构方面提供援助;(B)提供在采用和实行该零售价格结构后,该用户可能实现的电力节约的估计和按第5章(h)条规定的可能的票据贷款数额的估计;和(C)要求从合适的州的协调机构和管理局局长的其他用户得到补充的报告和分析上的协助。
资源保护和再生资源设置主管人员
9(k) 在管理局内设置负责资源保护和再生能源的主管人员。该主管人员由管理局局长任命并对资源保护和能直接利用的再生资源项目(包括对该项目的财政支持的管理)负责。这个职位是在此之前按适用于这种职位的法律条款建立的各种职位之外在高级主管职务中建立的。
第10章 保留的规定
10(a) 在本法中不应解释为可以影响或修改任何州的及其政府部门或公用电力企业以下的任何权力——
10(a)(1) 除第5章(c)条(3)款的规定外,决定零售电力价格;
10(a)(2) 对资源保护的规划和方案的开发和执行,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或
10(a)(3) 对公用能源企业厂址的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决定特殊公用企业的需要,改变厂址的评估和考虑已决定的需要的不同方法。
10(b) 本法不应改变、减少或缩小管理局局长或用户在本法生效日时已有的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10(c) 本法不应改变、减少或缩小、影响其他联邦法律条款给予公用团体和合作社的优惠和出售联合发出电力的优先权。
10(d) 如判定本法任何条款不符合宪法,在该项判定以前,由管理局局长按照本法第5章,第6章(a)条、(f)条或(h)条的规定签订的有关出售电力、获得资源或对资源给予贷款、或补偿查勘和建设前的开支的合同,而且符合这些条款规定时,应不受该项判定的影响。
10(e) 本法不应解释为可以影响或修改一个印第安部落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权利。
10(f) 按照法律规定,由于在蒙大拿州内建设饿马(Hangry Horse)和里贝(Libby大坝和水库,确定由此而储备的电力应主要用于蒙大拿州。如果建设里贝再调节坝,其生产的电力的百分之五十也用于该项储备。这些储备的电力应按第7章规定的价格出售。
10(g) 本法不应解释为可以影响或修改任何州禁止由州的管理机构管理的公用企业通过零售价格回收在资源建设期间的费用的权力。
水利拨款
10(h) 本法不应解释为批准任何联邦、州、地方当局、印第安部落或其机构、个人的水利拨款,有关按本法规定采用的任何规划或方案的本法条款也不应:(1)影响联邦、州、印第安部落或其他团体对流过的河流或小溪或地下水的权力或管辖权,(2)改变、修改、废除、解释、变更或参与争论由各州之间达成的州际协议;或(3)另外被解释为改变或制订州、联邦、印第安部落的相互权力或个人的任何有关水的或与水有关的权力。
10(ⅰ) 本法不应解释为可以影响由任何联邦机构按照任何其他联邦法律发布的已有的许可、承诺或保证的合法性。
第11章 生效日期
本法应在颁布日期生效,或1980年10月1日以后的任何时候。为本法的目的,“本法颁布日期”一词意为颁布之日或1980年10月1日以后的任何日期。
第12章 可分割性
如本法第4章(a)条至(c)条的任何条款,或本法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于任何个人、州、印第安部落、机构或环境的条款作废,第4章的其他部分,本法的任何其他条款,以及用于其他个人、州、印第安部落,团体或环境的条款均不受影响。
1980年12月5日批准
立法历史:
众议院报告:
第96-976,pt.1(州际和国外贸易委员会Comm.on Interstate and Foreign Commerce),和第96-Pt11(州际和国外贸易委员会)。
参议院报告第96-272(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Comm on Energg and Nataral Resources)。
国会记录:
125卷(1979)8月3日参议院讨论通过
126卷(1980)9月24、29日,11月12-14日、17日众议院讨论通过,修改,代替H.
R.(众议院报告)8157。
11月19日参议院同意众议院的修改。
-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 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公约(1)
- 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一九六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1)
-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
- 关于强制解决《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 修正《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1)
-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
- 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
-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1971年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 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区域性合作协定(RC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
- 核安全公约
-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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