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1)

书籍:核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下卷 国际核电相关法律法规选编 作者:宋木文, 刘杲 朝代:2009-11-1 专题:书籍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法

农村水力电力分配法

安大略省政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

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

第384章

1981年修订,第16章

1981年,第41章和1983年,第15章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法

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5章

农村水电分配法

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460章

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

1.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图,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a)“董事会”指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董事会;

(b)“建筑物”指为了本法的目的该公司可认为必须包括在内的所有房屋、结构物和土木工程;

(c)“主席”指该公司董事长和首长;

(d)“公司”指第2条中提到的法人团体;

(e)“董事”指董事会的一个成员;

(ea)“节约能源计划”指第56a和56b条中的节约能源计划;

(eb)“热能”指在蒸汽、热水或热空气的介质中被传送并且是为了销售而生产的能量;

(f)“土地”指不论何种性质或种类的不动产,并且包括地产、可继承的财产和从属物以及任何财产、地产租用权、地役权,在土地中、往土地内、在其上面、在其下面或影响土地的权利或权益;

(g)“部长”指能源部长;

(h)“所有人”包括一个承受抵押者、承租人、房客、居住人和对一个有限产业或土地中的利益有权利的任何其他人,以及包括一个监护人、委员会、遗嘱执行人、被授予土地的遗产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

(i)“电力”指电力并包括电能在内;

(j)“总裁”指该公司的总裁;

(k)“供应”包括传送、分配和销售;

(1)“安大略司库”指安大略省司库和经济部长;

(m)“工程”包括为了开发电力、发电、变电、输电、转供、分配、供应或使用电力的所有道路、工厂、机器、建筑物、构筑物、建造物、装置、材料、设施、配件、器械、用具、设备和其他财产;

(n)如果该公司或其董事会被授予一项权力或被施加一项义务,则当必要时可不时地行使该项权力和完成该项义务。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条;1981年修订本,第16章第1条。

第一部分 公司

2.安大略水力发电公司继续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并应由不时地组成其董事会的人员组成,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384章第2条。(公司)

3.(1)该公司应有一个董事会并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总裁一人以及不超过十位其他董事组成。

(2)主席应由副省长任命,其任职期限不超过5年,并可再次被任命继续任职,每一次任期不超过5年。(主席)

(3)除了主席和总裁外,每个董事也应由副省长任命,其任职期限不超过3年,并可再次被任命继续任职,每一次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们)

(4)副主席应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派,由地方议会中的副省长任命。(副主席)

(5)董事会应任命总裁,总裁应为公司所雇用,其雇用条件由董事会认为合乎需要而定。(总裁)

(6)由副省长任命的主席和其他董事应领取由副省长随时确定由公司支付的酬金和费用,这样的酬金和费用应作为公司行政管理经费的一部分。(酬金)

(7)尽管“立法院法”有所规定,假如公司被任命的任何董事又是州议会的议员时,则不应由于根据本法规定要付给该人或该人接受任何酬金或费用而撤销此项任命,也不应由于作为一个议员参加议会会议和投票而因此取消或丧失其席位或担负由那项法令所施加的任何罚金。(不取消州议会的席位。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285章)

(8)副省长任命的董事可以因故在其任期期满前被免职,于是副省长可任命任何人在其剩余的任期中代替他任职。(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384.章第3条)(董事因故免职)

4-(1)公司的营业和事务是在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主席应主持董事会的所有会议。(董事会的权力)

(2)董事会的会议应在主席的召集下举行,但董事会两次会议之间决不应超过一个月。(董事会会议)

(3)当大部分其他董事书面请求开会时,主席应立即召开一次董事会。(召开会议)

(4)董事会的任一次会议上如果主席和副主席都缺席时,出席的董事应选举一位代理主席。为了会议的目的,代理主席应尽到主席的职责并具有和主席相同的全部权力。(主席缺席)

(5)在董事会的会议上为了处理事务必须由多数董事暂时构成法定人数。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384章第4条。(法定人数)

5-(1)董事会可通过一些调整其活动的决议,详细说明该公司办事员和雇员的权力和职责,一般地是对于该公司营业和事务的处理和管理方面。(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可任命由主席、副主席、总裁和三位其他的董事组成的财务委员会,并可按照第51和55条的规定,将董事会的权力委托给该委员会,但董事会不时施加的限制(假如有时)除外。(财务委员会)

(3)该财务委员会的三位成员(其中一位应是主席或副主席或总裁)组成足以行使该委员会所有权力的法定人数。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384章,第5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

6-(1)主席应将其全部时间致力于履行其职责。(主席全部时间尽职责)

(2)如果主席的职位空缺,或从安大略省来的主席缺席时,或是在其不能工作期间,或是在主席的请求下,副主席应代理主席,代理时有主席的所有权力并应履行主席的全部职责和职权。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384章第6条。(主席的职位空缺等)

7-(1)公司认为为了处理事务的必需,可在批准有关的一些条款的基础上,任命和雇用这类的办事人员和雇员。(办事人员和雇员)

(2)公司任命或雇用的人员薪金、酬金和费用以及公司的任何其他费用应由公司在所进行的,并为之雇用这些人员的各种工程和任务中分配和负担,但是任何不是严格地由这样的工程或任务负担的上述薪金、酬金和费用的任何部分以及在执行工程或公务时得到的或招致的,而不是按公司和市政公司的合同规定由公司工程或任务提供的上述薪金、酬金和费用的任何部分,都应由立法机关为该项目的而拨款的款项负担并从中支付。(薪金和经费的分配)

(3)公司以前和以后承担的任何费用:(某些包括在部分供电费用内的费用)

(a)对于执行副省长指示的工程或服务费用或对于公司已有其他正当权限但尚未包括在按合同规定由公司向市政公司供电费用内的费用,但公司认为按照向市政公司供电的合同规定已证明或可最后证明对市政公司有利,或是对今后可能不时地订立这种合同的市政公司有利的除外;

(b)公司为了当时或此后可能为了供电而和公司订立合同的市政公司的利益,认为必要或合乎需要,在进行、促进或扩充公司关于发电、分配或供应电力的经营费用或是公司考虑为了任何工程或服务的杂费。

上述费用均可包括在公司向任何这样的市政当局供电的部分费用内,并应按本条和第75条中的规定由公司分摊。

(4)公司对上述薪金、酬金和费用的分摊是决定性的。(分摊为决定性的)

(5)公司的每个董事和每个办事人员以及他的继承人、遗产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应由公司使其免于由于在向他提出的任何起诉、控告或诉讼中或与之有关的这类事件遭受或引起对他的所有诉讼费用、费用和开支而受到处罚和使其不受损害,只要该诉讼是为了或是关于他在执行其公务职责中或与此有关的事已造成、完成或已允许的任何行为、契约、大事或一般事引起的,而且公司关于这种诉讼费用、费用和开支的任何付款都应成为公司行政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其他人和董事们的免予处罚)

(6)安大略省和公司及其任何董事均不应担负由于公司准备的或提供的任何预算、计划或规范书中的任何谬误或遗漏的任何责任。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384章,第7条。(预算、计划中的谬误无责任)

8.公司财政年度的周期为一月的第1天到同年十二月的第31天。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1980年第384章第8条。(财政年度)

9.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公司应就本公司的事务向部长提出一份由公司主席或副主席签字的年度报告,而部长则应将该报告送呈副省长,然后提到正在开会的州议会上去,如不在会期,则提到下一次州议会上。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9条。(年报)

10-(1)在副省长的指导下,公司的账目应不时地或至少每年一次由副省长提名的一位或几位审计员进行审计和汇报。(账目的审计)

(2)这类审记的费用应由公司确定经副省长批准,并由公司作为公司的部分行政管理费用支付。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0条。(审计费用)

11.公司的收入应由公司应用在下列:(公司收入的应用)

(a)偿付它的必要的经营开支;

(b)支付其工程的保管、改进、监督、折旧、修理、维护和保险所需的费用;

(c)支付董事、办事人员以及公司雇用的其他人员的报酬和费用;

(d)支付按第57和69条规定的公司经营内容的费用,并偿付债务、费用以及在这种经营过程中不时发生的费用;

(e)偿付利息费和应付本息总额以及根据本法建立的准备账户信贷,将不时平衡后的余款记入贷方的利息;

(f)根据本法第13,14,15,16条规定授权提供的储备金;和

(g)支付本法批准或要求的用于其他目的的费用。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1条。

12.不管公司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受托管理人,所有人或其他、全部专用资金和收入和由此而得到的收益以及现在已在公司手中或今后进入公司手中的全部款项和收入,形成一项被认为是总基金的资金,公司有权为了本身的目的以总基金中支付任何和所有的费用而不考虑特殊的信托或总基金或它的任一部分可以进入到公司手中的目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以总基金中支付负有责任的全部款项。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2条。(总基金)

13-(1)公司可建立和保持准备账户;

(a)为公司建设和经营的工程或折旧、重新和修理而提供;

(b)作为保险以防备由于公司的工程或经营中造成或发生的公司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害或是人员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或损害而提供,并可记入这种储备账户的贷方,如公司认为为了本条的目的理由充分,就可以从上述账户中为了本条的目的去花费、使用、应用、利用和拨出上述金额。

(2)公司可将这样的储备账户的利息记入贷方,其利率可按公司将随时平衡后的余款记入这种准备账户的贷方认为公平合理时确定。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384章,第13条。(利息)

14-(1)可以将周率标准化准备账户保持在公司的账簿上并可由公司将下列金额记入这种账户的贷方。(周率标准化准备账户)

(a)公司按第25条(e)款规定收到的这种金额;

(b)按照第69条(2)规定的内容可分成为本账户贷方的这种金额;

(c)公司为达到本条目的认为有必要追加的这种金额;

(d)公司对随时平衡后的余款记入该账户贷方以认为公平合理时的利率而得到的利息。

(2)周率标准化准备账户记入贷方的任何或全部金额可随公司的意见用于支付按第25、27或28条规定造成或招致的开支或费用,但按第83条规定由于公司拥有的工程造成或招致的支出或费用除外。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4条。(款项的使用)

15-(1)可以在公司的账簿上保持利率和应急准备账户的稳定,公司可将下列金额记入这样账户的贷方。(稳定和应急准备账户)

(a)为了本条目的,经公司决定向其用户收取的这种金额以及公司认为足够为了本条目的而决定收取的这种其他金额;

(b)公司对随时平衡后记入账户贷方的余款以认为公平合理的利率而得到的利息。

(2)稳定利率和应急准备账户中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可随公司的意见用于确定、调节和分配(包括使之公平和稳定)由人员或市政公司应付给公司的金额;和用以支付由于公司的任何工程或其他财产的损失、毁坏、废弃或失效而造成或引起的任何支出或费用;和应付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的其他意外事故;和为没有划归到具体工程去而对将获得的或已经获得的财产提供这样一部分费用;和支付公司认为为了保护或增高在其监督或管辖下的事业利益且不能正当地由从公司受电的任何人或具体市政公司来支付而由公司负担的费用和支出。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5条。(同上)

16.公司应每年拨出下列款项作为偿债基金。(偿债基金)

(a)公司按第75条(c)和76条的规定从市政公司接受的这种款额以及按69条公司对与它订有收费供电合同的市政公司区域内的人供电,从得到的收益中为偿债基金目的拨出的这种款额;

(b)公司从农村电力区中的供电收益中为偿债基金而拨出的这种款额;

(ba)公司从销售热能而得到的收益中为偿债基金目的拨出的这种款额;

(c)公司为偿付由其招致的或承担的关于行政服务建筑和设备的费用,以及偿付为恢复任何储备金或用来支付由此而引起费用的其他基金,由公司为偿债基金目的而拨出的这种款额。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6条;1981年本第16章第2条。

17.公司按第16条内容作为一种偿债基金而拨出的所有资金应使用于下列:(作为偿债基金年而拨出的资金应用)

(a)为偿还安大略省向公司的预付款和为付清由公司招致的或承担的其他债务;

(b)为恢复用于支付工程费用的公司储备金或其他基金,以及

(c)为了偿债基金的目的购买(并不时地变化)按第19条中公司有权购买的证券。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7条。

18-(1)副省长可授权公司为了向新建设的,或认为在十年内为可取的期限内获得的或完成的任何工程提供费用而延期为偿债基金收取或拨出任何款额。(延期收取偿债基金)

(2)为了本条的目的,“工程”的含义除了已在第1条中给出的外,还包括初步报告测量、调查、工程、会计或组织工作或服务,或和任何建议的建设或开发有关或附带的任何其他工作或服务。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8条。(解释)

19-(1)每当公司认为对它的总基金的合理和有效的管理是可取时,就可随时随自己的意见和按照它认为可取这种限制性规定,购买、获得、占有和出售或处理任何下列债券:(基金的管理)

①加拿大政府或安大略省或加拿大任何别的省的或由其保证的公债、债券或债务的其他保证。

②美国的公债、债券或债务的其他凭证。

③“保险法”第388条(1)(c),(e),(f),(g),(i)和(k)款中提到的公司公债、债券或债务的其他凭证合股保险公司可在上述公司中用其基金进行投资。(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218章)

④任何适用于加拿大“银行法”的特许银行,或由中央银行或在银行开展业务的管辖权中有银行监督权的其他政府当局监督或检查的任何其他银行,发行或签署的抵押收据、押金票据、存款单据、承兑票据以及其他类似的证券。(1980~1981年加拿大银行法第40章)

⑤按“贷款和信托有限公司法”注册的任何信托公司的保证投资证书。(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249章)

(2)按照公司认为有利的这种限制性规定和期限,公司可随时将其总基金的任何部分存入加拿大的任何特许银行或按“贷款和信托有限公司法”注了册的任何信托公司或贷款有限公司,或是存入任何其他银行,但该行需为中央银行或在银行开展业务的管辖权中有银行监督权的其他政府当局所监督或检查的银行。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19条。(基金的存入)

20-(1)本条中所称的基金是指安大略水力发电公司的养恤金和保险基金。公司可按本条和根据本条而制订的任何条例决定该基金继续用以作为公司这种雇员的养老金或退休金津贴,或死亡或残废救济金的福利开支。为了本条的目的,“被雇用人员”包括对基金捐款或已有捐款的公司任一成员或董事以及公司于1947年11月的第一日和以后雇用的任何人员。(养恤金和保险基金)

(2)基金应由款项、证券和按照法律规定基金中的其他资产或记入贷方的资金以及由公和其雇员向基金捐款的这种金额组成。(基金的组成)

(3)雇员对于本条(1)款中提到的福利费用的捐款应规定在按本条而制定的条例中,并付到与此有关的基金中去。(雇员的贡献)

(4)公司应对本条(1)款中提到的福利费用给予捐助,其金额为雇员捐助的金额与保险精确估计确定的福利费之间的差额。(公司的捐助)

(5)公司为了下列事项可以与一个或多个按“保险法”批准的保险单位订立协议。(保险,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218章)

(a)对于按照本条和根据本条制订的任何条例由公司确定的为这种雇用人员因死亡或残废福利金提供保险;和

(b)由公司支付(a)款中提到福利费用,而(b)款中提到的费用应由公司从基金中支付。

(6)安大略水力发电公司的养恤金和保险计划将继续执行。(安大略省水电公司养恤金和保险金计划)

(7)经副省长批准,公司可制订关于安大略水力发电公司养恤金和保险金计划。(在本条款中称为“计划”的条例)(条例)

(a)规定适合于成为该计划成员的被雇用人员等级,具有成员资格的起始时间,以及今后一个雇员不能被选为该计划成员的一段时间;

(b)凡雇用人员不能选作计划成员时应规定出从任一个被雇用人员捐助给基金的资金或捐助给为基金取代的任何资金中支付的办法;

(c)规定出由公司单独雇用,或由以前或以后的雇主和公司雇用的时期,这构成为养恤金目的服务;

(d)规定出一个养恤金权利的基金转入和转出办法并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即在关于受雇于一个以前雇主的计划下,养恤金可以转账到这样一种养恤金权利基金中去提供的办法;

(e)规定有根据计划可接受福利金的人员;

(f)规定出被雇用人员对基金的捐款办法和当使用任何这种捐款以及任何为基金所取代的任何捐助资金完成付款时,应用以计算利息的一种或几种利率;

(g)规定有任一被雇人员或领取年金者应随时被保险的金额;

(h)按下列情况分别规定从基金中或由一个被保险者付款;

(Ⅰ)雇用期终止,

(Ⅱ)从雇用中退休而领取退休金,

(Ⅲ)残废,或

(Ⅳ)死亡,并作出人员领取款项的限制性规定;

(i)规定有根据本条(5)款中提到的任何协议所规定的,从任何福利基金中付款的办法;

(j)规定有应能做出该基金的一个保险价值精确的估计值的时间间隔;

(k)考虑对有效地贯彻本条意图和目的的任何必需或可取的事项。

(8)该基金应由公司保持和支配,公司的保持和支配费用应被认为是公司行政费用的一部分并相应地从中支付。公司由“养恤金受益法”和在其下面制订出来的任何条例授权,可投资、购买、取得、占有和出售投资和贷款。(公司的费用由行政费中支付)(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73章)

(9)任何人员在该基金中或是从那里应支付的任何福利中的权益不受扣押被告通知,扣押财产或没收或任何合法传票的管辖并且不可转让。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0条。(不受扣押财产等的管辖)

21.经副省长的批准,为了在第20条中提到的基金中能包括根据公用事业法,或本法建立的任何委员会的被雇人员在内,公司可和任何从公司受电的市政公司订立协议以按照市政公司捐款和其他被认为合适的条款管理和管辖市当局中分配电力的工程。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1条。(市政的雇员可包括在基金中)(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123章)

关于水力资源的报告

22.无论何时由于副省长的需要,公司应对安大略省的水力资源或水的特权进行调查、检查和调查研究,并将由此而得到的价值和能力随同副省长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一起汇报。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2条。(公司汇报水力资源法)

财产的获得

23-(1)副省长可授权公司在任何时候和随时用购买、租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获得,或不经其所有人的同意进入、占有、征用和使用任何土地、湖泊、河流、溪流和其他水域或水系以及临时地或永久地转移或改变任何湖泊、河流、溪流或其他水域或水系的界限或水路,或升高或降低上述的水位或使任何土地淹没或河流泛滥。(可以授予公司的权力)

(2)由公司特别推荐,副省长可授权公司从事以下工作,但这并不限制本条(1)款的普遍性。(可以授予公司的权力)

(a)以购买、租赁或其他的方式取得使用于,使之适应于,或有用于或能被使用或使之有用于发电,变电,送电,分配或售电的土地、水域、水特权、水利资源建筑和工程;不经其所有人的同意或向那里或在那一点上以任何方式对任何权利、所有权、权益、要求权或要求具有资格的任何人的同意,就可进入、占有、征用、获得和使用任何这种土地、水域、水特权、水力资源、建筑和工程;以及不管怎样获得或得到的,可持有和占有它们并为了本法的任何目的去开发、利用、使用、维护、经营和改进它们;(获得土地,水域,水力资源和工程)

(b)用购买方式以获得任何有限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财产、资产和企业,而该有限公司系从事生产或销售电力,包括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其他一家或几家公司中的有限公司所占有或拥有的股份在内;以及获得这种其他的一家或几家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财产、资产和企业以及占有、开发、利用、使用、维护、经营和改进这样获得的任何或几项财产;(获得公司的资产和企业)

(c)使用水、煤、蒸汽或油、或任何其他手段在安大略省各地产生和生产电力并变换、传输,使其可用、分配、传送、销售、供应以及为了公司的目的普遍使用这种电力并将为这些目的而建设或安装的工程连接到任何其他电力工程和任何电力系统;(为了生产和使用电力而获得和建设工程)

(d)为了(c)款的目的,通过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得、占有、改进和使用不动产和个人财产,通过购买或其他获得水、煤、蒸汽、油和其他供应,并建设、维护和经营工程。但并不限制上述的普遍性,该工程包括开发工程、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开关站和电压调整工程、配电线路、通道和其他道路,以及所有其他设备、工厂和工程以及为任何这种目的所需要或附带的事物;(为了生产和使用电力而获得和使用不动产和个人财产)

(e)通过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得安大略省和任一其他省之间的边界线上或邻近的地方和位于安大略省内或位于其他省内,或是部分地位于一个省内,部分地位于其他省内的土地、工程、水域、水特权和水力资源;以及在这样获得的任何土地上建立、建设、维护和经营为生产、变换和传输电力的工程;以及在这种其他省的权利问题上与公营企业达成协议,或与由这种其他省的副省长指定的或合法地委派的任何委员会达成协议,或与这类工程的限制性规定有关或受影响的任何其他人达成协议。这些限制性规定使这类工程得据以建设和经营以及如此获得的任何权利得以行使;(获得省边界线上的工程)

(f)在公开市场或其他地方通过购买获得拥有或管辖任何这种土地、水域、水特权、水力资源或工程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股票;(获得在这种边界线上经营的公司股份)

(g)通过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建设、维护和经营并获得,为了输送、变换、供应和分配电力,没有取得其所有人或其中有关的任何人同意就进入、占有、征用和使用所有建设物、机械、工厂和其他工程和用具,以及为了本法的目的而传导、储存、输送、变换和供应电力;以及用线路、电杆、电缆、管道、电动机、变压器或其他导体、设备或设施过接受、传导、转供、输送、变换、分配、供应或提供这种电力到或从对方来或为任何地方的任何人,经过在其上方、下方、沿途,在其上面或跨越任何土地、公路或公共场所、溪流、水面、水系、桥梁、旱桥或铁路,以及经过任何人的土地或在其上方或在其下方;(为输送和变换电力而获得工厂)

(h)同任何人订立生产、输送或分配电力的合同,或建议这样做,向公司供电,并要求任何人按公司可能需要供多少电来生产、输送或分配电力;(为向公司供应电力而订合同)

(i)未经其所有人的同意即可进入、取得和使用任何水力资源或特权位于其上的任何土地,或公司认为为了提供水力资源的目的能够改进或开发的任何湖泊、河流、溪流或其他水域,并建设认为对这种目的适当或有利的这种堤坝、水闸、运河、水道和其他工程,以及淹没和使任何土地泛滥到该公司认为为了提供蓄水的目的或为与这种工程有关的任何其他目的而必需的程度,以及为了使用任何如此地完成的改进或工程,按双方同意的这种限制性规定,公司可与任何市政有限公司、公司或个人签订合同;(淹没土地和改进水力资源)

(j)公司认为为了充分享有和行使任何水权、水特权或公司或任何市政公司所承担的改进,或为了解除市政公司对于这种土地淹没或泛滥造成损害的责任,有必要不经其所有人的同意就进入、取得和使用任何土地;但在条款4条(1)款的支配下,根据该条款的起诉费用应由该市政公司单独负担,而公司可将如此得到的土地转让给该市政公司或得到该市政公司认为有利的同意后,可对它作出这种其他的处理;(代表市当局获得淹没的土地)

(k)通过购买或征用获得任何工厂、机械、用具、电线、电杆和其他设备,以及用于或打算用于一个市政当局内的电力分配及与此有关的或它的任何部分被占用或使用的土地,而该市政当局的有限公司已同公司达成电力供应的协议和按这样的条款由双方同意将有关这种购买或征用的费用加上之后不少于公司付给的这种代价时,可同这种市政公司就这种工厂、设备和土地的销售和转让订立合同;(获得电力分配,工厂)

(1)通过在公开市场中购买或其他方式随时获得进行开发、分配或输送电力业务的任何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或证券。为了本法的目的,这种股份或股票或证券的获得是工程中的一项投资;(获得有限公司中的股份)

(m)通过购买或按照任何条件获得和占有任何进行开发、供应或输送电力业务的任何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关于任何这种获得而订立任何契约和协议,并为任何这种股份用现金或用公司的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支付,并提出保证或订契约或对此同意或对于任何如此获得其股份的或其股份为任何有限公司所占有的任何有限公司,就其任何公债、债券、证券、合同或契约的付款或清偿来说,以及为了本法的目的,这种有限公司股份的获得应被认为是工程中的一项投资;(获得有限公司开发中的股票)

(n)按照公司和其所有人安排的这种条件,为任何人、商号或有限公司的电力生产、输送、分配或使用、租赁或经营工程。(租赁或经营其他人的工程)

(3)关于根据本条的规定由副省长授权的所有事项,公司除了本法或任何其他法授与的权力外,还可行使和享有由“政府公务部法”中关于一项公共工程所授予政府公务部长的所有权力。在应用本条时,凡在该法中出现“部长”、“该部”、“皇后陛下”或“英王国政权”字样的地方,只要该处文字的前后关系允许,即指的是该公司和由该公司强制性地获得土地或财产,如此的获得应该被认为是为了安大省略的公共目的。(该公司有政府公务部的权力)(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279章)

(4)副省长可给出这样的命令,即迄今为止或从今以后给予公司的任何授权都是追溯既往的,在这情况下,授权应被认为从如此地确定了的时间起已生效。(授权可以追溯既往)

(5)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副省长的任何授权,公司的法令或诉讼不应受到任何法院中的禁令或其他诉讼的约束。(行使权力不受禁止等)

(6)“条例法”不适用于根据本条由副省长给予的任何授权。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3条。(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446章不适用)

24.经副省长批准,尽管公司和任何人之间已有任何协议,该公司可改变对任何人供应电力的周率。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4条。(改变周率)

25.经副省长批准,公司可以:

(a)为了使所供电力的周率标准化和使之终始如一的目的,对于它的工程和根据第83条由它占有的工程以及经他们的同意,为向或从公司供电或购买或传送或接受传送的电力的其他人的无论位于何处的工程,可改变、重建、改建、重装配、建设、扩充、更换或做任何可能必须做的事情;

(b)为了使生产的或采购的并被利用的电力周率标准化和使之始终如一的目的并经所有人的同意对取得和使用这种电力的任何人的设备、装置、用具、设施和工程,可改变、重建、改建、重装配、建设、扩充、更换或做任何可能必须做的事情,但任何市政公司或委员会的表计或任何市政公司或委员会用于配电站或配电或路灯系统的设备、装置、用具、设施或工程除外;

(c)负担根据本条(a)款完成的无论何种工作的费用;

(d)负担根据本条(b)款对商业照明用户或家庭或农村用户而不是农村电力用户的设备、装置、用具、设施或工程所完成的无论何种工作的费用;

(e)由设备、装置、用具、设施或工程(不是本条(d)款中提到的设备、装置、用具、设施或工程)的所有人应索费并向其收取根据本条(b)款在那里所完成的无论何种工作的费用,其限度由副省长批准并由公司负担这种费用的差额。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5条。

26-(1)一个市政公司或委员会将公司供应的电力转供给任何人时,公司根据25条(b)款对于上述人的设备、装置、用具、设施和工程的权力,经取得公司同意后,可由该市政公司或委员会行使。(市政当局使周率标准化)

(2)凡按照(1)款由一个市政公司或委员会对于25条(d)款中提到的设备、装置、用具、设施或工程行使权力的地方,公司可负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公司可负担费用的地方)

(3)公司根据(1)款由一个市政公司或委员会对于不是25条(d)款中提到的那些设备、装置、用具、设施或工程行使权力时,如果公司已自己行使了权力,公司可能已经记了账并向设备、装置、用具、设施或工程的所有人收取了这部分的费用,经过公司的同意后,可由该市政公司或委员会对该所有人记账并向其收取上述费用,其差额由公司负担。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6条。(费用可分摊的部分)

27.公司可去做在它看来会实现根据25条(a)款或(b)款规定已做或将做的任何事的费用降低的无论何事。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7条。(周率转换费用的降低)

28.凡公司生产或采购的电力得以利用的任何设备、装置、用具、设施或工程的所有人为了取得改变了周率的电力,在得到公司的批准后,对上述设备等进行改造,公司可负担改造费用,其限度与根据25条(b)款规定,假如公司自己进行了这项改造的费用相同。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8条。(所有人改变设备)

29.根据25条(b)款的规定,由公司更换的设备、装置、用具、设施或工程或它的任何部分都变成公司的财产。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29条。(被更换设备的所有权)

30.没有根据第24条的规定去做应被认为公司对合同的一种破坏或使任何人有资格取消任何协议或解除任何保证者执行其义务。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0条。(变换并非合同的一种破坏)

31-(1)不应由于根据第24、25、26或27条规定做成的任何事于起诉原因发生时起算一年期满后向任何人起诉。(由周率变换引起诉讼的限制)

(2)不应由于根据第24、25、26或27条的规定做成的任何事而向任何人起诉,除非是在起诉原因发生后90天内将要求的书面通知已送交或已以挂号信寄送给这样的人。(要求权利的通知)

(3)根据第24、25、26或27条做了任何事而致丧失任何事物的使用,或丧失无论什么的生产或依靠无论什么的生产而丧失收益,都不应对任何人起诉和没有人对此负有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无权起诉)

(4)本条(1)和(2)两款不适用于公司和任何人之间的任何诉讼,该诉讼是根据第24、25、26或27条由这种人为公司进行任何事而在该公司中和这人之间的任何协会引起的。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1条。(节约)

32-(1)无论公司何时已由副省长授权行使关于传导、转供、输送、分配、供应、提供或传送电力的任何权力时,公司可进入、占有和使用它认为为正当行使关于传导、转供、输送、分配、供应、提供或传送电力的任何权力所需要的任何土地,其时间长短按公司认为合乎需要而定,并可在该土地上建设为任何这种目的所必要的任何工程。(行使权力的方式和范围)

(2)由于或根据本法授予公司的权利包括进入到任何土地上为公司输电线或配电线或工程而获得正当通道的任一侧的权利,或进入到任何土地上的这种线路或工程的任一侧,以及在任何这种土地上或任何公路上或场所按公司的意见必须砍伐或移动时去砍伐或移动任何树木或枝干或任何其他障碍物的权利。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2条。(移动正道旁的树木和障碍物)

33.凡根据第23或32条规定行使的一项权力构成一项征用或有害的影响时,“征用法”即适用。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3节。(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448章的应用)

34-(1)凡根据第23或32条的规定行使的一项权力并未构成一项征用或有害的影响时,应对由于按照本条行使权力引起对财产造成全部损害的所有人付给赔偿费,但凡公司的线路或工程位于一条公路上时,不管它是水陆交通干线还是任何其他公路,赔偿费应付的数量根据“市政法”第313条中,砍伐或移动公路上的树木和枝干由市政当局应付赔偿金的数量而定。(损害的赔偿)(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02章)

(2)副省长可随时任命由他不时地决定的委员人数所组成的一个估价委员会,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席,委员应接受他们的合理和必需的旅行和其他费用以及可由副省长确定的这类酬金,并由公司作为其总行政费用的一部分来支付,而且当要付给所有人的赔偿费金额没有达成协议时,该估价委员会应在所有人或公司向其提出请求后,立即进行这类查询和检查和获得他们认为合乎需要的这类专家意见并确定和裁定为这种财产损害准备支付的赔偿费,并以挂号信将这种裁决通知所有人和公司,而且该估价委员会的三个委员就应形成一个法定人数并足以行使该委员会全部权限和权力。(估价委员会的任命和权力)

(3)所有人或公司任一方如对这样确定的赔偿金额不满,可在该估价委员会寄出裁定通知书后60天内,通知对方要求上诉。(估价者的上诉)

(4)安大略市政委员会或它的一位应审理估价委员会的上诉并作判决,条件是只要副省长可随时指定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或一个县或区法院的一位法官来审理和处理任何这种上诉,而且只要公司通知所有人说一项申诉将不是由董事会或它的一位成员而是将由一位法官来判决,被指定的该法官即应审理并判决这种申诉,而且如果一位委员法官已被这样指定,他应领取他的合理并必需的旅行费用和这种由副省长随时确定的酬金,上述费用应由公司作为它的部分总行政费用来支付。(谁审理申诉)

(5)该法官或董事会或其成员应根据情况约定被认为适当和最方便的时间和地点和发出审理上诉的通知,而且该法官或董事会或其成员为了本条的目的有由于“安大略市政委员会法”第34和37条授予安大略市政委员会的所有权力以及该法关于程序和在其下制订出来的命令执行条文的全部权力,应用时将随时有必要的修改。(法官或董事会对上诉的权力)(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47章)

(6)在上诉通知书中,上诉人应提出该上诉人认为估价委员会应确定的适当金额,如果所有人即为上诉人,则他不能收回比估价委员会确定的数量还多的金额,或如果公司为上诉人,则公司不能使这样确定的金额减少,再者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应由上诉人支付,而且如果根据本款规定,该费用应付给公司时,则可从应付的赔偿费中减去。(上诉费用)

(7)诉讼费用可由法官、董事会或其成员确定为认为是适当的这种金额,对于估价委员会确定的金额和法官或董事会或其成员判给的金额之间的差额给予应有的注意,或是按照具体情况,可根据小的诉讼案件的等级,具或最高法院等级不同来负担,以及如果看来在这种上诉中所有人提出的要求赔偿金严重过多,而公司的开支已因此增加,该法官或董事会或它的成员可确定并允许公司按本法中以后的规定判给所有人的费用中超过这种开支的金额进行抵消。(费用的等级)

(8)所有人在接到合理通知时(如为书面的,可用挂号信寄到他最近已知的居住处),即应到按公司确定的地点并应公司的要求为向他提供的公司支票履行这种必要的证书和公文手续,支票上的金额为法官或董事会或它的成员判给或估价委员会确定的数额和任何有关费用(如有时),减去已判定由所有人交付的金额。(完善所有权的方式)

(9)公司或所有人只有在35条(2)款的条件下可由于法官或董事会或它的成员的命令向分区法院上诉。(上诉)

(10)凡有根据“安大略市委员会法”第95条第9款提出的上诉,就如董事会的上诉同样适用。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4条。(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47章适用)

35-(1)尽管第34条中有所规定,凡由于包括在输电线路内或与其有关的电杆、电线、铁塔或工程建设、维护或修理造成或伴随而带来对庄稼、花园、灌木、树木或其他作物的损害时,对公司提出一项赔偿的要求,索赔通知应由索赔人签字以书面方式尽可能早地送出,以使该损害的性质、特征、范围和证据可以仍为明显,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控告的原因出现后的60天内提出。(所有人送出损害庄稼的通知)

(2)如一项索赔要求是在(1)款限制的时间之后才提出以及要求人未能按要求在那时发出通知,尽管有这种疏忽,公司或所有人的任何一方仍可请求估价委员会参加并调查所控告的损害,而估价委员会,如果相信未能发出通知的理由或是该通知不适当的理由合理以及公司没有因此抱偏见,则可将对他看来是公平的赔偿判给所有人,而且如果那样,估价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的并对所有人和公司都具有约束力。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5条。(未能发出通知的影响)

36.在行使由本法或任何其他一般或专门法所授予的权力中以及进行由上述法授权的任何工作中,公司具有并始终有权在它认为必要或合乎需要时,对用于发电、输电或配电的这种电缆、线路、电杆、铁塔和其他设备和工程在公共街道或公路的下面、沿路,跨越或在其上面进行安放、运载、建设、建立和维护并不用按照“征用法”关于未经其所有人的同意取得土地要通过诉讼手续的规定就对上述设施进行移动或更换,而且该“征用法”关于赔偿的规定并不适用,但在一条公共街道或公路的下面,沿路、跨越或在它的上面准备安放、动载、建设或建立任何这种电缆、线路、电杆、铁塔、设备或工程的位置,应由公司和市政公司或其他有公共街道或公路管辖权的当局同意,如果发生争执的情况时,则应由安大略市委员会判决。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6条。(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148章)

37-(1)受“征用法”的支配,公司可征用、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得公司认为为了办公室、公共设施或其他建筑物所必需土地,并在其上建设公司为了它的目的而需要的建物和工程。(建筑物)

(2)公司为了(1)款中提到的目的的全部经费由与公司订有合同的市政公司偿还给公司,并应由足以在40年中形成一笔为偿付它的费用的偿债基金的年度金额偿付。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7条。(由市当局偿还的费用)

38-(1)公司根据它认为适当的条款,可出售、租赁或处理该公司正在或一直在使用的任何土地或工程,或其中的任何权益,给一个市政公司或委员会。而这种出售、租赁或其处理应被认为和“市政法”第149条第2款(S)节的意义是一致的。(将工程处理给市局)(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02章)

(2)公司可通过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从市政公司或委员会根据该公司认为适当的条款,获得该公司为了它的目的认为是可取的任何工程或其他不动产或自有财产,而且这种市政公司或委员会可不经选举人的同意或不按“公用事业法”第36条要求经安大略市委员会的批就可将这样的工程或其他财产租赁、出售或处理给公司,否则这样的市政公司或委员会即应遵守那项条款的规定。(从市政当局获得的财产)(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423章)

(3)公司根据它认为适当的条件为了联合所有权或联合使用工程或为使用任何有限公司、商号或个人的权利或允许任何有限公司、商号或个人使用公司的工程,可同任何有限公司、商号或个人订立合同,以及为了本款的目的,工程除了第1条(m)节中提到的事情外,还包括公司或任何其他有限公司任何一方的电话和电报线路和其他通讯设施。(工程的联合使用)

(4)公司根据它认为适当的条件,可出售、租赁或处理它发现为它的目的是必需的任何不动产或自有财产。(财产的出售)

(5)为了公司的目的使用其道路和财产的权利,公司可同一个铁路公司或电力或送电公司订立合同。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8条。(道路权利的使用)

39.不管本法内或任何一般或专用法中有些什么规定,和不管它们是,和可以被认为是专供一个市使用或供任何其他公共用途或其所有人具有强制取得土地的权力以及不管所有人向那里的所有权的由来、性质或根源,不管是法定的或不是的,或借此由所有权中的所有人或任何他的前人所获得的方式,按照本法或“1951年尼加拉开发法”或按照“1952年圣·劳斯开发法(第2号)”授予的强制权力,可扩大到土地、工程、权利、权力、特权和财产。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39条。(征用的权力,1951、1952年第55章)(第二次会议,第三章)

40-(1)凡公司在行使按照本法授予的权力在任何湖泊、河流、溪流或其他水面上建设任何工程或改进设施时,副省长可指派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或一个县或区的法官进行调查并对任何拥有这一水力资源或其场所的任何市政其他有限公司、公司或个人,不管已开发与否,按这样的工程或改进设施而受益的比例进行裁决,以及该法官可作出一个确定比例的决议而这些工程和改进设施的费用应按该比例分别由任何这样的市政或其他有限公司、公司或个人以及安大略省负担。(水力工程费用比例的调整)

(2)根据本条要求进行调查时的法官,具有和开庭时的法官相同的权力,包括强制证人出席权,听取证词宣誓权和要求提供账本、证件、文件、事实和事情的权,而且按照“法官决议执行法”规定的方式实施该法官的决议。(调查时法官的权力)(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222章)

(3)不得判给出现在该法官前的任何一方或在调查中有关人以费用。(费用)

(4)按副省长确定,付给该法官酬金和费用。(酬金和费用)

(5)为了本条的目的,工程和改进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包括由公司确定的全部开支、费用和经费,这些包括关于这样的工程或改进设施的建设、扩建和其增建造成或使公司负担的费用、利息、经营费、修理和维护费。一直到法官做出决议的日期为止法官的酬金和费用以及关于调查由公司负担花的费用。(工程费用)

(6)对根据(1)款作出的决议受影响的任何市政或其他有限公司、公司或个人可经公司的书面同意,从这样的决议向地区法院上诉。(上诉)

(7)公司可以建立一项由几方当事人提供的偿债基金,其分摊比例由法官决议指令而定,该基金足以偿清和付清该法官决议日期后由公司可能不时需负担的这项工程和改进设施费用和投资的这种费用,上述偿债基金提供的期限由公司考虑这项工程和改进设施的寿命而确定,但不得超过40年。(偿债基金)

(8)公司应随法官决议之后每年确定和决定在这种工程的经营、维护、修理和更新中需由公司随时支出的费用和开支,并应按法官决议所确定的比例分摊给各当事人并向他们按同样项目费连同在此以前提到的偿债基金的支付一起收费,这些金额应在提出要求时支付,它的回收的方式在以后规定。(由公司每年分配费用)

(9)在确定这样的应付金额时,公司应为一个市政或其他有限公司或任何公司或个人对这种工程和改进设施费用中向那里所捐助的任何金额提供信用贷款。(以前开支的津贴)

(10)由一个市政公司这样地被裁决应付的金额,可用同公司为这个市政公司所作的任何其他服务的费用相似的方式收回,以及在任何其他有限公司或一个公司或一个个体的情况下,这样被裁决的应支付的金额构成公司的一项债务并随时从法官或地区法院决议这种裁决的土地所有人在有权能的任何法院中收回,这种决议为最终的,并对这样的土地构成一项留置权或应付费的项目,并可能同公营企业是收款人的一项应付项目情况差不多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程序来实施。(确定金额的恢复)

(11)凡是这样的工程和改进设施的一部分费用是由安大略省负担时,有关它的随时应付的金额应从立法机关为那个目的而拨给的款项中支付。(安大略省的一份,如何支付)

(12)当这样的工程或改进设施费用准备负担的比例已由法官或分区法院的决议确定,这项决议就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除非从公司看来就这样的工程和改进设施来说,由于环境或情况的变化应对那里由法官决议确定的比例重新调整的做法是公平的,而且在这一情况下,在有责任向这项工程或改进设施费用捐款的任何人提出申请之后,经公司书面同意,该法官在受到在此以前规定的上诉条件支配下,可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可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方式重新调整以作为今后应用的这种比例。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0条。(决议的作用)

41.凡公司拥有的土地曾被某个其他人所取得,不管“限制法”或立法机关的任何其他法,或由于基于反对其或许能用普通法律就能合法地取得在任何期限内的所有权的任何要求,该公司的权利或任何人要求土地重新收回,均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受到阻碍,除非已证明公司已有现实的这种反对所有权的书面通知,和公司在它或提出要求土地的人开始这种收回土地的诉讼前10年就已有这种通知,条件是只要对公司的任何道路、土地通行权、水系或水面的使用或水权或特权或淹没特权、或对任何道路、土地通行权,水系或水面的使用或对任何土地或水面沿着它、在它上方、它在上面或从它进行排水的权利,或对公司的水权、水特权、不管“限制法”或立法机关的任何其他法,或基于时间推移,或享有的或使用的期限用普通法律提出的任何要求,不应通过所有权、长期使用取得产权、习惯法、使用者或暗示同意而获得要求的权利。(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1条。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240章)

42.尽管任何其他法中有所规定,凡是公司迄今为止已有的,或是今后获得的对任何土地在它内部、穿越它、在它上方、在它下面、沿着它、在它上面、跨越或影响它的任何权利、权益、通行权、特权、许可权或土地通行权,除非经过同意,该土地仍继续受那里的它的条件支配而且它对所有人在获得的时间上和随后的全部土地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直到土地租赁终止或公司让渡为止。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2条。(土地通行权的继续,等等)

43.尽管本法或任何其他一般或专门的法中有所规定,凡公司的工程曾被附加到不动产上去时,这些工程仍受公司的权利支配,同它们以前在这样地被附加上去完全一样而且除非由公司书面同意,并不转为部分不动产。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3条。(保留工程的所有权)

44-(1)未经公司的同意,固定或缚住任何物件、或促使任何物件被固定或被缚住在该公司的任何财产上的每一个人都犯有侵犯罪,在证明有罪后应缴纳不少于5元和不多于10元的罚金。(禁止在财产上附加标志)

(2)由于违反本条(1)款而取得的罚金应缴纳给公司。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4条。(罚金的处置)

纳税

45.尽管任何其他法中有所规定凡曾受或现受土地通行权、通行权、道路或进入权、淹没权、许可证或其上的工程维护权支配,为公司所有或属于它的土地,曾经或现在为纳税而出售,或就一项纳税欠款证明书已曾或现在注册的来说,这种土地通行权、通行权、道路或进入权、淹没权、许可证或工程维护权不应被认为已受或现受出售或注册的影响。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5条。(土地通行权不受因纳税而出售的影响)

46-(1)不管“估税法”或任何其他一般的或专用法的规定,公司和其财产不为市政或学校目的而纳税,但当地的改进设施除外。(免税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4章)

(2)公司每年应向公司拥有的和既得的土地所在地的任何市当局或向该公司拥有的或既得的专用于行政管理目的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市当局,或向公司拥有和既得的并由该公司租给其他人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市政当局缴纳除了受本条(4)(5)款支配的商业估价税以外的全部地方税总金额,上述地方税是那个市当局为了征税目的以土地实际价值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当地的土地平均价值和这种建筑物的估价而产生并征收的。(每年向市当局纳税)

(3)除了根据本条(2)款应缴纳的金额外,该公司每年应向公司拥有和既得的发电站建筑物或变电站建筑物所在的任何市当局缴纳除去受本条(4)(5)款支配的商业估价税以外的全部地方税总金额,上述税额是那个市当局为了征税目的在这样的建筑物估价基础上产生并对装有发电、变电和辅助设备和机械的实际建筑物内部底层面积,按每平方米86.11元乘以“税收部”在1978年使用的均衡因数为基础而确定并征收的。(同上)

(4)公司也应缴纳为了商业估价而对下列各项估价征收的现行地方税金额:(同上)

(a)公司拥有和既得的土地;

(b)专门为行政管理目的使用且为公司拥有和既得的建筑物;以及

(c)为公司拥有和既得的发电站建筑物和变电站建筑物。

上述税金是以这种土地和建筑物估价的60%为基础并按本条(2)(3)款计算和确定而产生的。

(5)公司也应对该公司为开展零售电气货品、供应物或用具的业务而拥有或占有的土地和建筑物进行商业估价而产生的现行地方税缴纳税金。(同上)

(6)不管本条(2)(3)(4)款和(5)款的规定,公司任何一年中在其项下应付给任何市当局的总金额不应超过该市当局以及它的所有当地各局的目的需要因课税、征税和征收而筹集到的所有税收和税款总金额的50%,但那年中对该市当局可征税的财产进行本地改进的地方税除外。(限制)

(7)受本条(8)和(9)款的支配,根据本条(2)(3)(4)和(5)款收到的付款应由该市政公司记入它的总基金的贷方。(付款数的分配,市当局的份额)

(8)根据本条(2)(3)(4)和(5)款收到的可归因于为县的目的而征收的付款部分,如该土地已按通常方法进行估价和征税时,应由市政公司向可能已到那里取得权利的县付款。(同上,县的份额)

(9)根据本条(2)款就居住房屋包括公司租给其他人的农场财产来说,所收到的可归因于为初等或中等学校目的而征税的付款部分,如该土地已按通常方式进行估价和征税,则应由该市政公司付款给可能已向那里取得权利的学校董事会,而且为本条的目的,这种居住屋和农场财产的租户应被认为按市当局估价名册上的租户来征集地方税。(同上,初等或中学校的份额)

(10)根据本条所作出的估价方法应被使用于为了计算县的地方税、学校地方税和立法拨款目的的各个方面,就如同为这种目的而估价的财产没有被免于征税一样。(使用估价法计算地方税)

(11)凡根据本条(9)款关于财产的规定,一个学校董事会取得了接受付款的资格,该财产中有一学生和他的父母或监护人住在一起,而任何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为该财产的租户时,该儿童应被认为是在这种学校董事会管辖权下的一个寄宿生。(学生的身份)

(12)本条中提到的估价和估价值是为了本条目的,由税收部每年所做出的估价并应受条(2)(3)(4)和(18)款的支配,该估价应在市当局中有义务为市政纳税的不动产同样的基础上做出。(估价)

(13)安大略省司库关于本条是否适用于公司的任何财务的决定是最终的。(司库的决定)

(14)税收部在完成公司在一个市当局中的财产估价后,应提出本条(12)款中提到的估价的通知,并送交或邮寄该市当局的秘书和该公司。(估价通知)

(15)市当局或公司可对该估价向安大略市委员会上诉,根据本条的上诉通知书应由上诉当事人一方在根据本条(14)款的估价通知送交或邮寄后二十一天内,以挂号邮件寄给市委员会的秘书。(上诉)

(16)安大略市委员会的秘书于收到按本条的上诉通知后,应为审理该上诉安排一个时间和场所,并应至少在审理前14天送出它的通知给所有有关的当事人。(审理)

(17)安大略市委员会对上诉中有争端的财产应判决应被估价的金额它的判决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以及不得从那里再上诉。(对上诉的管辖权限)

(18)在进行本条(12)款中提到的估价时,不应包括不论是固定的或非固定的机械在的价值,也不应包括支撑该机械的基础、工程、建筑物,(不是在(2)(3)或(5)款中提到的建筑物)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钢轨、枕木、电杆、铁塔、线路,也不应包括根据“估价法”第17节第3条可以排除在免税外的任何物,也不包括在本条(2)(3)或(5)款中没有提到的其他财产,工程或改进设施,也不包括不是公司拥有的土地中的土地通行权或权利占用权或其他利益。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6条(免税)(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

预付款和借款

47.副省长可以“金融管理法”规定的方式通过借款筹集他认为为了本法和1951年“尼加拉开发法”以及1952年“圣劳伦斯开发法(二号)”的目的所必需的这种款额,而如此筹集的款额可以预付给公司或可以由安大略省司库用于购买根据本法由公司发行的票据、公债、债券或公司的其他证券。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7条。(政府为公司的工程有权集资)

48.凡立法机关为了公司的目的已拨款时,这样的款项是根据公司主席提出的申请和副省长的指示随时从这样的拨款中支付给公司,在申请中和指示中说明这样的金额和支付时间,而且尽管公司可能有应付给安大略省的金额,本条规定仍有效。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8条。(从拨出的款项中支付给公司)

49.凡立法机关为了公司的任何工作所拨的款项在一个财政年度中已用尽时,而公司的主席向副省长汇报认为继续进行这种工作是有必要的和有利的,以及为了那个目的需要追加金额,为了发给在这样的财政年度中估计需要的金额,副省长可命令准备一个由该副省长签署的特殊保证书,以及当已发给时,应是安大略省司库将这种金额记入一项特殊账户的贷方,需要这种金额时,可用该账户发出向该公司付款的支票。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49条。(拨款用尽时,可发给特殊保证书)

50.在1951年一月的第一天以后安大略省付给公司的所有预付款,应在该公司和安大略省司库之间互相同意以及不限制以前的普遍性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基础上完成,公司考虑到任何预付款的情况,可以:

(a)为相同的本金额发行并向安大略省司库送交该公司的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该本金额于同样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到期,以同样的一种或多种利率计息,并以同样的一种或多种通货付给本金和利息,就如同为了筹集安大略省预付给公司的款项目的而发行的安大略省债券或其他证券一样,以及包含关于在到期前偿还或否则由安大略省司库批准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如有的话);以及

(b)同意偿还安大略省关于产生和发行安大略省的这种债券或其他证券已由或将由安大略省支出的所有费用和开支,还要不时偿还其利息的付款和不论是否到期或在到期前偿还它的本金和偿还本金的贴水(如有的话)以及安大略省需支出的这种其他费用和开支。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0条。

51-(1)经副省长批准,公司可按它认为为了它的任何目的所必需并可不时借用这种款项的金额,和为了这样的借款目的可发行票据、公债、债券和其他证券,公司可确定它们有一种或多种利率的利息,在一种或多种时间里和以这样的方式和在加拿大的这样的一处或多处或任何地方,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国家的通货支付本金、利息的贴水(如有的话),而且公司在发行时可确定,这样的票据、公债、债券和其他证券在到期前,在一个或多个时间和以一种或多种价格,和以这样的方式以及有或没有贴水,兑换成现款。(一般借贷权)

(2)凡按照本条(1)款的规定,公司经副省长批准已通过了一项决议,授权它通过随时发行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来借款时;从它们各自的日期起算,至到期期限不迟于五年,并按不超过该决议中指定的最大利率的一种或多种利率提供利息,该公司不需再经议会中的副省长的批准即可随后并不时地核准在这样的决议规定了的最大本金额内发行这样的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公司可任意随时确定提供这样的各自日期,和以这样的各自时期起算,到期不迟于五年,以及以这样的不超过上述最大利率的各自利率提供利息。(同上)

(3)公司的目的(但不限制它的普遍性)包括下列:(公司的目的)

(a)由于安大略省为公司预付款的归还;

(b)就安大略省为公司的任何预付款来说由公司发行的并送交给安大略省司库的全部或部分付款;

(c)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令由公司筹集的贷款或发行的证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随时付款、偿还和更新;

(d)由公司担保或担负的任何贷款或任何债务或任何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付款;

(e)公司任何其他债务或负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付款;以及

(f)为实现第23至28条、第37和83条中提到的公司的任何权力和目的,或实现“1951年·尼加拉开发法”中或“1952年圣·劳伦斯开发法(二号)”中提到的公司的任何权力和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公司与此有关已产生或将产生的费用,偿还公司在此以前或从今以后产生的任何这种费用,以及全部或部分归还公司为任何这样目的的任何短期借款。[1951年第55章,1952年(第二次会议)第3章]

(4)凡公司授权发行证券的决议含有一个陈述或申述,说明如此授权的证券金额对于为公司的目的实现需要的净金额是必需的,该陈述或申述即是其中陈述的事实的确证。(决议为最后的)

(5)公司认为可取时,可以一种或多种价格和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不是按它们的票面值就是按少于或多于它的票面值出售或处理任何这样的票据、公债、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可收费、抵押、抵押财产、存储或处理作为附属担保品的任何这样的证券。(公司可出售或抵押)

(6)当公司为了任何负债或债务,可能已被作为附属担保品出售的这样的证券,于全部或部分地付款中或付款后,赔偿中或赔偿后,免除中或免除后,清偿中或清偿后再送交到公司或它的被提名人时,或当公司又变成对这样的证券有权利时,则任何作为附属担保品处理的这种证券可以由公司作为未发行的证券来对待并可以发行、再发行、收费、抵押、作为财产抵押、存储、作为附属担保品处理、出售或随时按该公司认为可取的限制性规定处理,或可以随意取消以及可以发行同样形式和同样金额的新证券代替,并有同样的重要性,而且由于这样的发行或再发行,由此取得权利的任何人有同样的权利和补偿就如同这些证券以前没有被发行过一样。(证券的再发行)

(7)公司按它认为可取的限制性规定,可根据第19条由它购买的任何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收费、抵押、财产抵押,储存或作为附属担保品处理。(公司可抵押证券)

(8)由公司决定它的票据、公债、债券和其他证券应为一种或几种式样和一种或几种票面金额,并应以这种方式和由这样的人使其生效。(证券的式样和生效)

(9)公司可规定,在任何要盖印的证券上公司可以用雕刻、平版印刷、印刷或其他机械复制的方法盖印,还可规定在任何这种证券上和附属的息票上(如果有的话)可以用雕刻、平版印刷、印刷或机械复制法在其上签字。(印章和签字的复制)

(10)用这样的机械法复制的公司印记具有如同用手盖印记相同的效力和作用,而且用这种机械法复制的签字对公司的所有目的均有效和有约束力,而不管在该证券的日期前或它的发行前按如此复制的签字人是否已停止任职。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1条。(机械法复制的印记和签字的效用)

52-(1)不管本法中有什么规定,凡公司需要更换或交换公债某一次发行的公债在1974年三月的第四天尚未偿清的任何债券时,公司可以以安大略水力发电委员会的名义,盖上安大略水力发电委员会的印记按可适用于这种发行的限制性规定交付同一次发行的一种或几种公债券,上述委员会的印记可以是雕刻、平版印刷、印刷或用机械法在上面复制,并该公司批准的这种方式和由这样的人签字。(交换公债)

(2)应用本条(1)款的规定去交换公司的票据包含在1974年三月第四天尚未偿清的一次发行量中部分票据时,应有必要的修订。(交换票据)

(3)按照本条的规定而交付的所有公债或票据对公司都是合法的、有效的和负有义务的。(交换了的公债和票据的有效性)

(4)本条中的规定绝不影响由安大略省为支付本条(3)款中提到的任何公债或票据的本金或其利息所作任何保证的有效性。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2条。(安大略省的保证)

53-(1)根据议会中决议批准的条件,副省长有权担保该公司发行的任何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本金和利息的付款,任何这样的一项或几项担保的形式和方式应该如副省长批准的那样,以及该项或几项担保书应由安大略省司库或是由安大略省副司库和经济部副部长或由副省长指定的一个或几个其他的办事员签署,而且一经签署后,安大略省即变成有责任按照它们的期限对所担保的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本金和利息付款,副省长有权安排供给履行该项或几项担保的要求而必需的款额和为那个目的从安大略省公共基金中预付必要的款额,而且在这样的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的证券的任何持有者手中,如此签署的担保书是本条的条款已被遵守的一个确证。(公司的担保公债)

(2)本条(1)款中规定的安大略省司库或安大略省副司库和经济部副部长或这样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办事员的签字,可以是雕刻的、平版印刷的、印刷的或用机械法复制的,而用机械法复制的任何这种人的签字应该为了所有目的被认为是这种人的签字和对安大略省有约束力,而不管在该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日期或在它们的交付日期时如此复制的签字的人可能尚未曾任职,也不管在担任任何这种职务的任何人中在此期间有任何变化,上述期间是指在任何盖上这种签字印记时和交付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日期之间的时间。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3条。(签字可用机械法复制)

54.副省长可代表安大略省关于公司获得任何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缔结契约或达成协议,并保证公司遵守和执行关于这种获得的任何合同或协议。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4条。(保证执行为购买股份的合同)

55-(1)经副省长批准,公司可不时地为了该公司的任何目的,通过从“银行法”(加拿大)适用的任何特许银行的短期贷款,或从任何其他银行或向任何人去借用公司认为必要的金额,不是通过银行透支就是通过贷款或以任何其他不论什么方式去借。上述的任何银行是由中央银行或有银行监督权并且银行在其管辖权下开展业务的其他政府当局进行监督或检查的银行。(短期贷款)(1980~1981年加拿大银行法)

(2)为了本条(1)款的目的,公司可在出售各种证券期间或是代替它们的出售,以公司的证券、票据、公债、债券或其他的证券作担保,或是可用公司拥有的证券、公债、债券或其他证券作担保,或按公司决定出售这种证券,以及为了本条(1)款或本条的目的必需的或合乎需要的任何支票、票期、或其他单据可以按公司确定的方式使之生效。(为短期贷款的证券)

(3)副省长可担保偿付银行的预付款或公司需支出的任何其他欠款。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5条。(由省担保)

业务经营

56.公司的目的和业务包括发电、输电、电力的分配、供应、销售和使用,以及除了关于根据本法需要由副省长更重要的授权才能行使的权力外,公司有权力和职权去做它认为对促进这一目的和继续开展它的业务必须做的通常或附带的所有这样的事。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6条。(公司的业务)

56a-(1)公司的目的和业务包括节约能源计划的措施。(节约能源计划)

(2)一项节约能源计划的目的是要鼓励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和节约所有形式的能源。(计划的目的)

(3)一项能源节约计划可提供关于使用所有形式能源的情报、意见和检验、服务并可包括下列各项,但并不仅限于此:

①电能的安全使用;

②为在一座建筑物中使用电能而对这一系统的改进措施;

③将室内小型供热系统变换为全部或部分以使用电能为基础的供热;

④一座建筑物保留热的能力的改进。

(4)一项节约能源计划可以提供任何其他的关于该计划的目的并不时被认为是必需的或可取的服务。1981年第16章第3条部分。(外加的服务)

56b-(1)作为一项节约能源计划的一部分,公司可按该公司决定去借这种款项以推进工作或按照该节约能源计划获得和安装设备和材料。(节约能源的贷款)

(2)按公司的决定,根据本节的一项贷款可以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包括有关工程证明、证券、偿还、收回的费用和利息的限制性规定而获得。(条款和条件)

(3)公司不应根据本节为了协助变换室内小型供热系统成为不是全部或部分地使用电能的供热系统而借款。(限制性规定)

(1981年,第16章,第3条部分)

56c公司的目的和业务包括热能的生产、销售、供应和供给。1981年,第16章,第4条,部分(热能)

56d经副省长批准公司可;(生产、销售、供应和供给热能)

(a)利用它的任何工程,通过使用任何单独的或是外加的燃料,或是代替利用该工程生产电力而去生产热能。

(b)为生产、供应和供给热能而获得建设、维护和经营设备、设施和工程;以及

(c)向市政公司,市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人出售供应和供给热能。1981年,第16章,第4条,部分。

56e为了贯彻一项根据56条d款已由副省长批准的法令的目的,公司可通过购买、租赁征用或其他手段获得土地。1981年,第16章,第4条,部分。(为热能获得土地)

56f第72条和必要的修改一起适用于有关热能的销售、供应和供给,而且为了该目的,热能应被视为电能。1981年,第16章,第4条,部分。(第72条的适用)

56g(1)为了推进公司在布鲁士县布鲁士镇区的工厂生产的热能使用和销售的目的,经副省长批准该公司可:(布鲁士能源中心)

(a)为了农业和水产养殖业、商业或工业的目的可通过购买或租赁获得,可依法占有、开发、使用和再分以及出售、租赁或处理布鲁士县内的土地;

(b)可通过购买或租赁而获得,可建设、安装、维护、经营和使用以及可出售,租赁或处理建筑物、设施(包括运输设施、通信设施和公用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

(c)可向经营或建议经营利用热能的农业、水产养殖业、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人贷款或作其保证人,以及该借款或保证可按公司的决定,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下,包括关于证券、偿还、赔偿费和利息在内的限制性规定下成立;

(d)可接受或可通过购买或租赁获得和可依法占有、使用、出售、租赁或处理自有财产,而该自有财产可以是拥有或管辖同土地或土地使用有关的不动产或自有财产的一个有限公司股份或债券,而该土地是公司根据本条(a)款处理的或是公司建议根据(a)款而获得的。

(2)第46条不适用于有关在本条(1)(a)到(d)各款中提到的公司的财产。1983年,第15章,第1条。(第46条的适用)

57-(1)公司可以从它掌握的任何资金中购买可能用于电力的输送、分配、供应或使用的这样的电气、水力或其他机械、用具、装置和装备,以及可以出售或处理上述的设施。(公司可购买和出售供应品)

(2)副省长根据公司的请求明确规定:(供应中的制造和交易)

(a)继续开展的业务性质和容量:以及

(b)与此有关的可能要负担的责任范围,可授权公司在安大略省制造可能用于电力的开发、输送、分配、供应或使用的电力、水力或其他机械、用具、装置和装备,和获得其中的发明专利或权益,以及出售或处置这类机械、用具、装备或专利权,而且由于这种经营而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与公司有合同的市当局中评定和分摊或按公司认为合理的方法分配。

(3)公司为了发电、购电、输电、电力的分配、供应或使用电力于照明、供热或动力的目的,或是为了一个市政公司或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公司或任何个人为制造、采购、生产、供应或使用任何公共设施,可以:(为与市当局订立合同而做工作)

(a)为任何工厂、机械和其他事务担任和实现计划、规范和概算的准备以及它们的建设、建立、安装和削减;

(b)购买物资、电线、电焊和其他物品;

(c)提供工程或其他服务;

以及公司可向这样的公司、委员会或个人收费和收公司根据本条已做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7条(1~3)

(4)经副省长批准,当公司的手中缺乏任何资金时,为了发电、变电、输电、电力分配、供应、销售或使用电力或任何能源,可在它们之中从事和继续开展调查、试验、研究、开发和其他工作,和可使用和应用其成果,并可从事和继续开展任何电化学的、化学的、或物理过程以及(不限制其普遍性)电解、还原、水的合成和变换和其他资源,它们的成分和化合物以及从那儿来的产品开发和制造。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7条(4);1981年第16章,第5条。(为扩充电力用途的工作)

(5)公司在任何专利权或许可权中可获得任何专利或许可证或权益,并可通过出售、租赁、租用、认可或其他使用或供给或处理任何这种专利权、许可证或权益和在公司的经营中生产的、使用的、获得的或裁决的任何产品、物品或商品以及在任何诉讼程序中的任何权利或权益或使用上述的权利。(专利和产品中的交易)

(6)公司可做在本条中授权的任何或全部事情,如果是单独的或是和其他人协力,担任委托人、代理人、订约人、受托管理人或其他以及一个市政公司或委员会可担任公司的代理人。(同其他人一起起作用的权力)

(7)当公司认为降低与公司有供电合同的市政公司的电力费用是公平时,就应该使用本条中的授权从任何事物而获得的任何净利。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7条(5~7)。(降低电力费用的利润)

58.凡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作为一项副产品生产出来或是在公司既得的财产上裁决到的任何商品,该公司可按它认为适当的价格和条款出售或处理这种商品,而且如此获得的任何收入应该用于降低同公司有供电合同的市政公司的电力费用上,该电力即是从生产该商品有关的工厂或财产供给的。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8条。(出售副产品降低电力费用)

59.当公司为了供应电力的目的而建设的或获得的任何工厂没有用于那个目的时,经副省长批准,该公司按它认为适当时可利用它们供产生收入的目的,并且如此得到的任何收入应该用于降低同该公司从这样的工厂有供电合同的市政公司的电力费用。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59条。(未使用的工厂可以利用产生效益)

第二部分 电力的供应

60-(1)任何市政公司可向公司申请向它输送和供给为它使用的电力和市当局居民用于照明、供热和动力目的或为任何在第68条中提到的任何目的的电力。(向公司申请给市政公司供电)

(2)公司将因此向市政公司提供一个向它供电的费用概算,包括供给市政公司所需要电力数量的工程费用概算,和公司可向该市政公司提供必须由市政公司分配这种电力的工程计划和规范和一项费用概算,以及公司认为是可取的其他资料。(由该公司供给的资料和概算)

(3)该市政公司可因此按照“市政法”提交市当局的选举人表决关于从公司获得供应电力的问题,如果大多数选举人投赞成票,该市政公司理事会可依照章程授权订立,和该市政公司应因此按副省长批准的形式与公司订立一项合同,而且不必要为了选举人的同意提交一个由此批准的章程而该合同是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选举人表决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02章)

(4)不管“市政法”中或任何一般的或专用的法中有何规定,已同公司订立从它供应电力的合同的一个市政公司,为了执行该合同的目的或为供应电力的开发、输送和分配而建设或装备工程发行的或预备发行的债券,不应被包括在“市政法”或任何一般或专用法规定的确定市政公司借用权力的范围内。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60条。(债券1980年第302章)

61.“市政法”第150条不适用于公司和一个市政公司间为供应电力的任何合同。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61条。(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02章,第150条,不适用)

62.不管在此以前或从今以后公司为向市政公司供应电力达成的任何协议,电力费用欠款的利息应向该市政公司索取并由其支付,其利率可由公司不时确定,但不得高于年利率9%。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62条。(市政公司欠款的利息)

63.为从公司供应电力订立合同的市政公司,可由它的办事人员、代理人、公务员和工人为了设置架空线路或地下电缆及其附属物,不经这种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同意,进入任何人的土地和到其上面,包括通道、庭院、内院和建筑物,但要付出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补偿费,其方式按“市政法”对凡有市政公司为其目的进入到土地上和取得土地的规定确定。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63条。(进入土地安放电线的权力等)

64-(1)凡有市政公司在此以前已订立或从今以后和公司订立合同,以在订立合同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专一地从该公司取得电力时,该市政公司不应同意任何有限公司或个人为了该市当局的电力分配,或是为了该市政公司或为居民广泛使用或为任何特殊人的使用,有任何权利或特权去建立或放下电杆、电线、电缆或任何其他建筑物或工程,以及不论经过或不经选举人的同意,为此同意的或达成的每一项这种权利或特权和每个协议均为无效。(禁止与该公司有合同的市当局同意特权)

(2)凡据说任何人为了输送或分配电力,未经该市政公司根据其理事会章程合法规定的同意,就在市当局的任何街道或其他公路的地面。在其上方或在其下面已建立或放下任何电杆、电线、电缆或其他建筑或工程,或是没有合法的权限继续维护或使用任何这种街通或公路地面的、在其上方或下面的任何这样的建筑或工程,副省长根据该市政公司或任何纳税人或该公司的控告,可由安大略市委员会或由最高法院的两名法官组成的一个调查团邮寄一项查询,和该市委员会或调查团可调查该事项,以及如该调查的结果发现任何街道或公路地面。在其上方或下面的这样建筑物或工程没有取得合法的权限,该委员会或调查团可按其认为公平合理的通知和限制性规定,命令转移全部这样的电杆、电线、电缆或其他建筑,以及根据本款由调查团作出的一项决议可以被提交给最高法院的登记官员且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有相同的约束力和效力并以相同的方式执行。(凡要求特权时为确定权利的诉讼程序)

(3)在任何街道或公路的上面、上方或下面的任何这种建筑或工程,有下列情况之者,应被视为没有取得合法权限:凡未发现存在这种权利或特权或该处原先授予的权利或特权期限已终止或该处的权利和特权不是按照同那里有关的法令章程授予的,以及随时间的推移或由以前拥有或管辖这种街道或公路或其中包括的土地的市当局或任何其他市当局、公司或个人方面明示或暗示的默许,均不应被视为已经获得这种权利或特权。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64条。(何时公路上的工程被视为非法)

65.尽管在一个市政公司和该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中有任何规定,规定了根据该合同或协议而发生的问题的决断,或是规定由副省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解决该市政公司和该公司间的争端,该公司由于该市政公司方面的任何违反合同或协议可以起诉,而法院在任何这样的起诉中可给予一项强制令,限制该市政公司不得做任何行动或继续任何这种违约行为,可命令该市政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补充任何不履行法律的责任或做任何需要它做的行动,以及可将该法院考虑为此向该市政公司征收一笔恰当的罚金,给予该公司作为任何这种违约的损害赔偿。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65条。(执行协议)

66-(1)依照本条中(11)款,为了本部分的目的,一个警察村的受托管理人(下称托管人)应被视为一市政法人,并可行使按本部分授予市政公司的所有权力。(警察村的托管人可和公司订立合同)

(2)警察村所在的一个或几个镇区委员会,根据该警察村的托管人的请求,应按本法的规定发行债券。(向选举人提交章程)

(3)警察村或它的任何部分所在的镇区的委员会应用特殊的税率向警察村中或位于镇区中该村那个部分中的应课税的财产每年征收需要的金额以满足该公司要它交付的款项,并偿清根据本条(2)款发行的债券。(镇区征集特殊税)

(4)凡一个警察村的托管人公司为了供应电力已订立一项合同并在此以前已建设、购买或获得、或是今后建设、购买或获得为分配电力的工程,以及该警察村的这些托管人请求扩充或改建这样的工程时,他们可向镇区委员会申请为这种扩充或改建发行债券而通过一项章程,而该委员会为了借用为这种扩充或改建所必需的这样的另外金额,以及为了用一种特殊年税向该警察村中应课税的财产征集为该扩充和改建发行债券而需要支付的金额,应该遵循该项必要的章程。(警察村中工程的扩充等)

(5)该章程应在它的最后通过之前,由公司批准,但并不需要选举人的同意。(不需要选举人的同意)

(6)如能使公司满意地证明该扩充或改建是必需的或合乎需要的,以及从那里将得到足够的外加收入以满足有关债务和其利息的年度付款,并使该公司满意,就可以给予这种批准。(公司的批准)

(7)一个警察村的托管人是为了在该警察村中分配电力而建立的工程管辖和管理的一个委员会,并具有或可以行使并执行如一个法人村中根据“公用事业法”组成的一个委员会几乎相同的权力和职责。(托管人成为一个法人)(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423章)

(8)为了分配和供应电力,警察村的托管人为了保管他们的账目应委派一位胜任的人担任财务处长,并担任为了建立与分配电力有关的工程,该托管人即为从镇区财务主任收取的或他们收到的资金监护人。(财务处长)

(9)该财务处长应为到他手中款项的全部金额的应付账目作出保证,并为不时需要满足应付给镇区司库利息和本金的付款金额以及为支付与公司有任何合同的托管人承担的工程而发行的任何债券付款提供一项偿债基金作出保证。(保证)

(10)该财务处长的账目应由该警察村所在的镇区审计员审核,或如该警察村包括两个或以上镇区的地方时,则由具有该警察村中最高征税额的那个镇区的审计员来审核。(账目的审计)

(11)不管本条中如何规定,一个警察村的托管人和公司之间不得在1968年7月的第一天后为了供应电力而订立合同。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66条。(与警察村订合同)

67-(1)不管“公用事业法”或其他法有何规定,一个镇区委员会可不时地通过章程。(章程)

(a)为了关于根据本条(b)、(c)和(d)款通过的任何章程哪一个有效而在该镇区中建立一个区域,或是建立整个镇区作为这样的一个区域;

(b)为了市当局和根据本条(a)款建立的任何区域中居民的使用而供应电力,经该区域的有资格对货币章程表决的该市选举人的同意,为与公司订立一项合同;

(c)为了获得不动产和自有财产以及获得、建设、重建、扩建和经营工程以为在市当局中开发、输送和分配电力;

(d)为了这样的目的,为行使根据“市政法”、“当地改进法”、“公用事业法”、或本法而可以由一个城镇行使的任何权力。(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02、236、428章)

(2)经公司的批准,该委员会可以不时地根据章程将按本条(1)(a)款建立的一个区域和任何其他已建立的区域合并。(区域的改变)

(3)凡该委员会根据本条(1)(a)款或根据本条(2)款已通过一项章程,它就可为本条(1)(b)、(c)、或(d)款的目的发行债券,并为了在如此建立的区域中为这样的债券支付本金或赔偿基金和利息的款项需要筹集的金额征收一笔特别税,而且不管“市政法”或任何其他法,没有必要得到选举人对发行这样债券的章程的同意。(债券发行)

(4)为了市当局和根据本条(1)(a)款建立的任何区域中的该市居民用电,或与公司为供应电力订立了合同的一个镇区委员会,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将工程的建设和它的管辖和管理委托给一个可称为“(镇区名)(区域名)镇区水力电力委员会”的委员会,或如果该区域包括整个镇区,则称为“(镇区名)镇区水力电力委员会”。(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委员会)

(5)没有必要得到选举人对根据第(4)款建立的委员会的同意,但是选出的委员应该是他们被选为委员的区域居民。(不必要得到选举人同意)

(6)任何区域一经合并到别的区域中,该委员会(如有的话)对于这种合并的区域,应被视为准备废除的既成状态,而该委员会(如果有的话)对于其他的区域应该是联合区域的一个委员会。(委员会的准备废除的既成状态)

(7)受到本条中(8)款的支配,凡已根据本条建立了一个委员会和它的成员已被选出,当建立它的章程仍然有效时,则由“公用事业法”授予一个市政公司的所有权力、权利、职权和特权,应该由该区域中的委员会在它被建立的区域中来行使,或是在这种区域可能已经被扩大到的该区域中来行使,而不是由市当局委员会来行使。(委员会的收益)(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423章)

(8)本条中不存在剥夺该委员会关于提供工程需要款项的职权,而且凭该委员会的证明书,该市当局的司库应该付出为此提供的任何款项,以及在本法中不存在剥夺该委员会由“当地改进法”授予它的权利和权力。(委员会提供工程款项)(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250章)

(9)“公用事业法”的第41、42、43、46和47条适用于根据本条建立的每一个委员会。(1980年安大略法合修订本,第423章的规定适用)

(10)根据本条建立一个委员会的一项章程的可以由该市当局委员会经公司同意在任何时候予以废除并没有必要得到选举人对这种废除的同意。(建立委员会章程的废除)

(11)根据本条建立一个委员会的章程一经废除,工程的管辖和管理即赋与镇区委员会,而建立的委员会即不再存在。(工程的归属)

(12)不管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在1951年3月的第一天之后不应建立区域也不应为任何建立了的区域扩大或变更界线。1980年安大略省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67条。

市当局的权力

68-(1)已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市政公司为了供应电力,除了根据本法授予它的权力外,还具有并可行使就这种权力来说,根据“公用事业法”或“市政法”关于照明和供热授予市政公司的全部权力,以及在它的理事会管辖权限之内为任何目的的负债而根据“市政法”所授予市政公司的全部权力,以及根据“征用法”征用土地并因此进行补偿的权力。(电力的供应等)(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423章,第302,148章)

(2)市政公司的理事会如认为适合,可以向选举人提交一项章程,规定为了在第60和66条和本条中提到或谈及的任何目的,靠发行债券借用所需要的款项,与此同时,该理事会向选举人提交根据第60条关于供应电力的一个问题,而为借款的章程可在该市政公司为供应电力与公司订立合同之前或之后最后通过,但根据该章程授权的债券应该等到该市政公司已与公司订立了合同再发行。(借款的章程)

(3)根据本法,与公司已订立合同的一个市政公司经该公司的批准,为了在任何其他市当局中供应或分配电力,可不时地与任何其他市政公司或任何人订合同,而这种其他的市政公司有权订立合同;但一个市政公司不应不经其理事会的同意就在别的市当局中行使根据本条所赋予的权力。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0章,第68条。(向市当局外供应电力)

市政公司的合同

69-(1)除了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所赋与公司电力而与市政公司订合同和按照第85条与人订合同的权力外,经副省长的批准,该公司按公司认为适合的这种限制性规定,为了向这种人供应电力,可与任何其他人订立合同。(电力的供应)

(2)公司根据本条(1)款为安大略以外地区使用其供应的电力所得到的收益或它的任何部分,而公司认为该收益的获得是因为按照第25条做了任何事的缘故,则可以将该收入记入周率标准化准备账户的贷方。(收益的应用)

(3)公司根据本条(1)款在供应电力中的任何净盈余应按公司可不时确定应用于调节和均衡显稳定应付给该公司的电力费用,并使之公平合理。(净盈余的应用)

(4)本条(3)款中提到的净盈余应这样确定,即从根据本条(1)款供应电力收到的收益中减去按(2)款记入周率标准化准备账户贷方的全部款项以及由公司为第75条中枚举的开支和费用确定的金额。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69条。(净利的确定)

70.不管第69条有何规定,没有必要为了公司向该公司已获得的或建设的并正在为电力分配经营中的工程中的任何人供应电力订合同而要得到副省长的批准。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70条。(某些合同不需要副省长批准)

71-(1)如果公司为了向一个市政公司供应电力,或公司为一个市政公司要做的任何其他工作或要供给的任何服务,在此以前或从今以后,由公司达成的任何协议,如含有任何与本法抵触或违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该协议应该视为要使本法生效的这种方式和达到的这种范围来加以修正。(协议的修正)

(2)受本条(1)款的支配,凡公司为了由它供应电力或向该公司供应电力或为了该公司要做的或供给该公司的任何其他工作或服务已在此以前达成,或从今以后达成一项协议,而这种协议已被或今后经副省长批准的,则该协议因此是有效的并还对当事人有约束力。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71条。(批准的效力)

72-(1)尽管在本法中或在任何一般的或专用法中,或在以前或今后该公司或该公司根据第83条为它供应电力的任何市政公司订立的任何合同中,任何时候由于它的任何工程遭到损害或破坏、故障或损坏、电力浪费、电力需求超过它的电力资源或其他限制它的传送电力的能力的问题存在紧急状态时,该公司在这种紧急状态时就可以:(紧急状态)

(a)根据这种合同在用户中配给和分配其可用的电力,并根据任何合同在该紧急状态继续存在时中断或减少供给的电力;以及

(b)经副省长的批准,调节、限制、禁止和控制它所供给的电力生产、变换、输送、分配、供应和使用。以便按它的意见实现最为经济、有效和公平合理的这种电力使用和分配。

(2)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修改、限制、推迟或再施加在此以前或以后根据副条款(1)发出制订或运用的任何命令、规章、限制、禁止或管辖。(限制的修改)

(3)公司的任何用户未能遵守根据本条(1)款由该公司发出制订或运用的任何指导、命令、规章,限制,禁止或管辖时,公司即可中断或减少电力供应,其方式和程度及手段均按公司认为对任何它的用户合适情况而定,并可进入任何这种用户的任何土地上和做为了这目的所必须做的不论何事。(电力供应的停止)

(4)为分配电力从公司接受电力的任何市政公司或市政委员会,如它的任何用户未能遵守根据本条(1)款由公司发出的产生或运用的任何指导、命令、规章、限制、禁止或管辖时,可中断或减少电力供应,其方式、程度和手段按公司认为对任何上述用户的适合情况而定,该市政公司或委员会并可进入到任何这种用户的任何土地上和做为了这一目的所必须做的不论何事。(市政公司的进入)

(5)没有根据本条规定去做,或没有根据公司按本条制定或运用的任何指导、命令、规章、限制、禁止或管辖(或是公司及它的公务员或代理人,或是由任何市政公司、市政委员会及它的公务员或代理人)没有去执行或使之生效,则应被视为该公司或任何市政公司或市政委员会对合同的违反或使任何人有资格取消任何合同或免除任何保证人执行他的义务,使得公司及它的公务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市政公司或市政委员会及它的公务员或代理人在任何为损害的法律诉讼或其他合法的诉讼中有责任赔偿。(不得违反合同)

(6)任何拒绝或忽视遵守根据本条由公司制定或运用的任何指导、命令、规章、限制、禁止或管辖的人,犯有违反罪,并除了任何其他的义务外,一经证明有罪即有责任付不少于100元不多于500元的罚金,如这种拒绝或忽视重复或继续发生,则每发生一天,再交付不少于100元不多于500元的罚金。(违法)

73a-(1)凡公司代表它自己或经过商定或按与市政公司的合同直接向用户供应或分配电力时,为了向任何建筑或土地或部分土地的所有人供应电力并在那里或在其上使用的,该所有人应付的金额和关于这种电力的服务或供应或为这种服务或供应的任何工程装置的所有租金、电费、开支和费用为一项留置权,以及对该建筑或土地或部分土地进行收费的方式和范围与土地的市政税相同,而且遇到拖欠付款时,该市当局的秘书,一经该公司书面通知应付的金额,就应立即将该款登入收款人的案卷而该金额应与土地的市政税同样的方式收款以及在它的回收时应付给公司,但当所述的该建筑或土地或部分土地的一项抵押或租赁在登入如上所述的该收款人的案卷之前已被及时登记,则该留置权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位于根据这种抵押实际上付出的预付款之后和位于根据这种登记前按这种租赁产生的应付租金之后。(电费和费用欠款的强制付款)

(2)为了本条的目的,根据用户与公司或市政公司的合同条款,不仅仅当该所有人实际上使用了电力时,而且当电力对该用户已是可用或已对他保持备用时,均应视为电力已供应到该用户。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73条。(何时被视为已供电)

73b-(1)凡关于作为节约能源计划的一部分给与不动产的所有人的一项贷款而欠公司款项时,该公司可在适当的土地登记办公室登记一项证明书陈述:(关于未还款的节约能源贷款的证明书登记)

(a)关于该贷款的金额,包括其利率;

(b)该不动产所有人的名字;

(c)一项为不动产登记的充分说明;

(d)该证明书是根据本条而登记的。

(2)一经根据本条(1)款一项证明书的登记,该项欠款和该证明书中宣布的利率的利息是一项留置权,并向该不动产所有人索费。(留置权)

(3)凡一项证明书已按本条(1)款登记,而且如已在该证明书中解释的那样,欠公司的款项按照该贷款的限制性规定没有付还,则公司可向该不动产所在的市当局办事人员递送一项报告书,解释该证明书中含有的资料和该证明书的登记号码。(给市当局办事人员的报告)

(4)一经收到该报告书,市当局的办事人员应将该项金额登入收款员的案卷中,而该项金额应按对土地的市政税同样的程序加以收款,以及一经收到款后,该项金额和由此取得的利息应即付还给公司。(收款)

(5)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权力情况下,根据本条(4)款收集登入收款员案卷的金额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出售不动产和按征收欠税款同样的程序收取利息和费用的权力。(出售不动产)

(6)如在证明书中陈述的那样,欠公司的包括利息的款项一经偿还,公司收到请求后应即向该不动产的所有人递送一份足够证明已付还登记的证明书。(关于付款的证明书)

(7)该留置权是由公司为证明欠该公司的款项已偿还的证明书登记所撤销的。(留置权的撤销)

(8)公司不应为了对作为一项节约能源计划的一部分贷款强制偿还的目的或当作一项手段而终止对一用户的电力供应。1981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16章,第6条。(电力供应的终止)

74.公司根据本法为了已与该公司订立合同的市政公司的利益而承担的任何工程费用可由该市政公司偿还给公司。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74条。(费用的偿还)

75.不管在1928年4月的第三天以前通过的任何一般或专用的法令中,或在1928年4月的第三天以前订立的任何合同中有何规定,以及除去凡是根据任何这种合同的条款,电力是以一个固定价格向一个市政公司供应外,任何市政公司应付的电力价格是公司所确定的由它向该市政公司供给和提供电力的费用,包括由公司调节的该市政公司的份额,以及(市政当局的电力费用)

(a)工程经营、维护、折旧和保险以及公司的行政管理费用;

(aa)一项节约能源计划的费用;

(ab)第90a条中提到的公司在收入中的差额;

(b)债务还本付息的利息和费用以及由于不时保持的结余记入根据本法建立的准备账户贷方的利息;

(c)一笔年度金额以4%的年利率足以在四十年中形成一项偿债基金,以为偿还安大略省根据本法为工程费用的预付款,为偿还该公司蒙受或负担的关于工程费用的任何其他债务,以及为归还公司的任何储备或其他用以支付工程费用的资金;以及

(d)为了第13和15条以及第14条(1)(c)款的目的由公司确定的一项款额。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75条;1981年该修订本,第16章,第7条;1981年该修订本,第41章,第1条。

76.不管本法中有何规定,已与或今后与公司为供应电力订立一项合同的市政公司,可由公司免除其交付偿债基金账户上第一个五年的任何金额,在此期限内根据这种合同本应由该市政公司向公司付款的,以及在偿债基金账户上需要从这种市政公司交付的金额应在下一个随后的四十年中交付。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76条。(从市当局收集偿债基金账户的款项)

77.在一个市政公司首次开始从公司取得权力之后的头三年内,公司可延长它应付任何金额的交款时间,而这种市政公司应向公司交付可能是迟纳金额的或是直至它的付款时的延期付款金额的利息,其利率可由该公司确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7%。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77条。(延长市当局的付款时间)

78.记入任何市政公司贷方的公司持有的任何盈余,可由公司作为上述市政公司对该公司未来债务的保证金而予以保留,保留的期限可在公司还为适合的该市政公司合同延续期内,但公司应允许付给该市政公司为这种由公司保留的盈余金额以年利率4%的利息。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78条。(盈余资金及应用)

79.凡与公司订有合同的一个或几个市政公司已承担购买的费用或已承担根据本法为向这样的一个或几个市当局供应电力而开发电力工程的费用,为了本法的目的,这样的一个或几个市当局应被定义为一个“系统”,公司按被认为是公平和可取的条件,可在任何这样的系统中将一个或几个其他这样的市当局包括在内,而不管它是否已经是任何系统的一部分,和可联合任何两个或多个系统为一个系统,以及可在一个系统内连接两个或多个这样的市当局而不管它是否已经是任何系统的一部分,并且为了本条的目的,根据第67条一个被留下来的区域或农村电力区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市当局。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79条。(什么是被视为一个系统)

80-(1)不论何处根据本法经营的任何系统之间可以构成有形的连接时,公司可实行必要的连接以将电力从任何一个系统转移到任何其他系统,而这种连接的手段和接受电力的系统付给供应电力的系统的代价在所有情况下都应由公司来确定,而且从任何其他系统如此取得导电力的任何一个系统,其费用应根据本法由公司根据与公司订的合同,作为由组成这种系统的一部分的市当局付出的全部或部分电力费用来处理。(从一系统向另一系统供应电力)

(2)一个系统向另一个系统应付的电力代价应由公司从该欠债的系统收款,付给有权利接受它的系统,而如此付给任何系统的全部金额,应按公司可指导的方式用于这种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经营费用上。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0条。(调整)

81-(1)公司应根据第75到80条每年调整和分摊市政公司应付的金额。(分摊)

(2)公司还应在各市政公司间每年调整和分摊由公司在行使根据本法授予的权力中产生的并已为或已代表这些市政公司所负担的全部这样的费用。(年度调整)

(3)公司所作出的调整和分摊为最终的,并对这些市政公司有约束力。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1条。(调整为最终的)

第三部分 镇区中路灯的供电

82-(1)不管本法或任何其他法中有何规定,该镇区委员会可不经申请和不经选举人的同意,可通过一项为镇区中的路灯而与公司订立一个合同的章程。(镇区中路灯合同)

(2)该章程可:(章程的内容)

(a)在该镇区中规定一个或几个路灯区域;

(b)扩大、缩小或改变该镇区中任何路灯区域的界线;

(c)合并该镇区中的任何路灯区域;

(d)规定镇区中任何路灯区域的路灯工程费用包括债券费、工程维护和管理费和根据本法为路灯供电的费用均应征收,并对该区域中应课税的财产征税,或规定对该镇区委员会看来适当的这种部分费用应由该镇区支付以及剩余的费用应该对该区域中应课税的财产估价和正税,或是规定全部费用都应由该镇区支付;以及

(e)规定与公司订立的合同应适用于任何路灯区域。

(3)任何路灯区域可以用附在该章程中的一张地图或草图加以规定,而该地图或草图上示出的资料应组成该章程的一部分,其程度如同包含在其中一样。(地图)

(4)镇区的有限公司可获得或建设为街道照明所必要的工程,和为了这种目的,镇区的公司具有并可行使根据“市政法”或“当地改进法”授予镇区的全部权力。(镇区建设工程的权力)(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02,250章)

(5)如果该合同有此规定,公司可代表该镇区获得建设、扩充、再建、维护、经营和管理任何这种路灯的工程。(公司建设工程的权力)

(6)凡根据本条一个镇区为了在一个或几个区域的街道照明已与公司订立了一项合同,该镇区可不时地不经申请和不经选举人的同意,通过一项类似的章程,规定该合同也应适用于该镇区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其他路灯区域。(镇区扩充路灯协议适用范围的权力)

(7)第二部分中关于一个已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市政公司实行年度付款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合同并扩充到所有根据该合同建设的路灯工程,但不适用于有关镇区获得的或建设的工程资本费用。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2条。(何处第二部分适用)

第四部分 农村电力区中的电力分配

83-(1)经副省长的批准,公司为了在一个或几个镇区中电力供应和分配可与一个或几个镇区的公司或与两个或多个镇区的公司订立合同。(电力供应的合同)

(2)除了有代价地或按今后的合同为供应电力已与该公司订立合同的所有市政公司的区域和警察村外,包含安大略省全部土地的应该是一个农村电力区。(农村电力区)

(3)公司代表镇区的公司和代表它自己可以:(该公司的权力)

(a)获得、建设、扩充、再建、依法占有、维护、经营和管理所有为在该农村电力区中输送和变换和分配电力所必需的土地和工程;

(b)向该农村电力区中的任何用户或任何房屋供应电力;

(c)完成、享有和执行所有的合同,在合同中该市政公司同意向农村电力区中任何用户或在任何房屋供应或销售电力。

(4)在该市政公司同意供应或销售电力的合同中,如该合同是由该市政公司的秘书或该市政公司指派的这种其他办事员签了字的,则该合同就是代表该市政公司充分生效的。(合同的签字)

(5)公司为了按照本条(3)款向该市政公司的用户或房屋供应的电力周率标准化并使之始终如一地达到它认为必需的程度和以它认为必需的方式目的,可随它自己的意见使用任何收入,而该收入是公司为了改变、重建、改造、重装配、建设、扩充、更换或就公司根据本条(3)款占有的工程来说可能是必要的不论由什么代表组成该农村电力区域一部分的任何镇区,从公司的电力分配中可以或可能已经得到的任何收入。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3条。(周率标准化的款项的用途)

84.为了本部分的目的,公司可行使它可以行使的或根据第一部分被授权行使的任何权力,以及可按它认为适合的这种条款出售、租赁或处理为了本部分目的获得的或占有的任何土地和工程。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4条。(该公司的权力)

85-(1)经副省长的批准,凡立法机关的任何法令拨出土地作公园之用并为此规定了一个委员会的任命和使这种委员会成为一个法人团体时,这种委员会可从公司购买用于公园的电力,以及可向其中的用户出售电力和相应地执行合同,而公司可与该委员会订立供应和分配这种电力的合同。(公园委员会订立电力合同的权利)

(2)公司与任何这种委员会之间的合同一经执行,公司可使任何这种公园或它的一部分成为该农村电力区域的一部分而且本法或适用于该农村电力区的任何其他法也是适用的。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5条。(当公园成为农村电力区域时)

86.当订立合同时,任何这种镇区的市政公司已在经营向该镇区居民分配电力的一个系统,或根据本法的任何其他部分与公司为供应电力已具有一个合同,则公司经该镇区委员会批准可接管、获得、重建、扩充和经营这种分配系统,并可完成、享有和执行与其用户订的合同,以及可合并该农村电力区域中的这种系统。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6条。(该公司可接管现有的电力分配系统)

87.不管本法有何规定,凡一个警察村的受托管理人与公司没有一项有效合同时,该警察村不应被认为是个与一个或几个镇区分离的法人,而该村即是为本部分目的在这些镇区中组成的。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7条。(警察村不能被视为独立法人)

88.根据第83或86条订立一项合同的镇区委员会或每一个镇区的委员会可以为订立该合同通过一项章程,和该镇区的该公司可执行该合同,以及没有必要将该章程提交选举人表决或是遵照根据第二部分在一项章程的情况下需要的任何其他手续。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8条。(合同不需要选举人的同意)

89.所有二部分中关于已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市政公司的年度付款规定,均适用于根据本部分订立的合同,并扩大到根据在农村电力区域中为变换、分配和供应电力的合同而建设的工程,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89条。(第二部分关于年度付款的适用)

90.在农村电力区或它的任何地段中接受公司电力的用户要付的费用应由公司根据本法确定。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90条。(由该公司确定的费用)

90(1)在本条中。(解释)

(a)“市政委员会”指供电的市政公司或市政委员会或警察村的托管人,而电力就是公司向它或它们供应的。

(b)“市政居住的房屋”指由一市政委员会独立供电的房屋和公司在一年到头的基础上用于居住目的的房屋。

(c)农村电费差率(Rural rate differential)指加权平均农村电费超过加权平均市政电费的金额,以该加权平均市政电费的百分比表示。

(d)“农村居住房屋”指由公司根据本部分或是单独供电或是连同一个农场一起供电的房屋以及公司在一年到头的基础上决定用于居住目的的房屋。

(e)“加权平均市政费用”指的是以下列各项得到的金额。

(Ⅰ)在一个市政居住房屋中为每月消费的第一个1000千瓦小时电量应付给每个市政委员会的金额乘以该市政委员会供电的市政居住房屋的数目。

(Ⅱ)将按照本条(ⅰ)款关于所有的市政委员会得到的乘积加起来,以及

(Ⅲ)按照本条(ⅱ)款得到的和除以由市政委员会供电的市政居住房屋的总数。

(f)“加权平均农村费用”指的是从下列各项得到的金额:

(Ⅰ)根据公司适用于农村居住房屋的各电费等级每月消费的第一个1000千瓦小时电量应付的金额乘以该等级内农村居住房屋的数目,

(Ⅱ)将按照本条款关于所有等级得到的乘积加起来,以及

(Ⅲ)按照本条款得到的金额除以农村居住房屋的总数。

(2)公司应每年为下一年预测农村费用差率。(农村费用差率)

(3)凡公司预测农村费用差率超过15%时,公司即应以下一年度里农村居住房屋中每月消费电力应付的费用中固定贴水。(贴水)

(4)该贴水的计算应在一个年度基础上导致一个15%的预测农村费用差率。(计算)

(5)公司可提高市政委员会和由公司供电的任何其他人应付的电力价格以弥补公司收入中由于应用本条(2)~(4)款预测要发生的任何差额。(弥补收入中的差额)

(6)不管公司与一个市政委员会或其他人之间已订立任何合同,本条(5)款仍适用。(合同的作用)

(7)为了本条的目的,公司可在一个整年度的基础上决定房屋是否用于居住的目的,而且在如此决定前不需要要求或给与任何人一个受理申诉的机会。(房屋的使用)

(8)不应在任何法庭中或特种法庭中提起诉讼以质问或审查关于本条中提到的房屋用途且由公司善意作出的一项预测或决定,但这并不适用于根据“安大略能源局法”第37条提出的诉讼。(预测或决定的审查)

(9)对于在1982年中按照本条固定的或改变了的费用,“安大略能源局法”第37条并不适用。1981年第41章,第2条。(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2章的适用)

91.公司每年应固定、调整和分摊第83和86条中提到的由订立任何这种合同的每一市政公司担负的所有工程费用。1980年安大略法令修订本,第384章,第91条。(年度调整中的费用分摊)

第五部分 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92一(1)当收到对某个由“股份有限公司”变电的市政公司、公司或个人收取过多或不合理的电费的书面控诉,或对某一市政公司利用根据本法授予它的权力作为赠与的奖励而给比制造厂或其他的电费价格更低的电力的书面控诉时,“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席可以约定一个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听取和决定控诉事项,有关主席指示的约定的通知应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秘书送给主席所指定的那些人。(对电费和费用的控诉)

(2)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应听取和决定申诉的事项并可以驳回或准许这项申诉及可以调整和决定应付的电费,并且可以据此指示修正任何细则或协议,或作出需要的规定(R.S.O.1980,C384,S9)[注:R.S.O为安大略省修正法案;C为章,S为节,下均同](听取申诉和调整电费)

93-(1)“股份有限公司”经副省长的批准可以制定下列管理条例:

(a)规定用于或被用于在安大略省内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供电或用电的所有工程和业务的设计、建设、安装、保护、使用、维护、修理、扩充、改动、连接或断开;

(b)禁止在安大略省内使用任何未经检查和批准的所有工程和业务;

(c)禁止在安大略省内公开的或私自的对所有这样的工程或业务进行广告、展览、推销或其他处置方式和出售或其他处置方式,除非或直到它们已被检查和批准,并且应规定在出售或其他处置方式中对这些工程和物品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在广告和说明书中应供给购买者的注意事项和使用须知,以防止将它们用于这样的方式或这样的条件,易于因而造成不应发生的对人身和财产的危险;

(d)规定在被使用于任何目的之前,对所有这样工程和业务的检查、试验和批准。(管理方法)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制定和发布方案和详细说明以执行条款(1)中提及的任何工程或业务的设计、建议和试验。(发布方案和详细说明)

(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指定,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具有专门知识和设施以进行检查、试验和对条款(1)中所提及的任何工程或业务提出报告的人或协会。

(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通过或采纳按照条款(3)提出的报告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批准条款(1)中提及的任何工程或业务。(采纳报告以批准)

(5)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为了公众或工人的安全或为了保护财产需要时,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布有关条款(1)中提及的任何工程或业务中进行安装、拆除、更改、修理、保护、联接或断开工作的指示。(有关安装、更改的指示)

(6)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为了本节目的需要时,可以委派这些检查人员和其他办事人员。(检查人员的委派)

(7)“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规定所有条款(1)中提及的工程和业务的许可证和检查、试验和批准以及与之有关的设计和详细说明所应付的费用,并可以规定这些费用缴付的时间和方式。(许可证、检查、试验和批准的费用)

(8)“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据条款(1)的授权,收取这些费用,并应给检查人员和其他有资格的人员付以报酬、旅差费及其他开支以及为执行本节工作的所有开支。这些费用由上述收取的费用和因违犯本节中任何规定或授权制定的任何管理条例、方案、规范或指示而交纳的罚金和由拨给为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基金中支付。(收取和处置费用及罚金)

(9)依据本节所委派的每一个检查人员为了行使本节指定给他的职责,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间进入,经过或经由任何土地、建筑物或房间。(检查人员的权力)

(10)在本法中或在任何规定、方案、规范或依据本节发布的指示中,不存在使得“股份有限公司”或它的任何检查人员或其他雇员有责任,也不影响任何市政当局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或委员会、公司、厂商或个人由于本节中提及的任何工程或业务的缺陷或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指示而造成对任何人或财产的伤害,损失或其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不论是否由“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任何检查人员或其他雇员进行了检查、试验、或颁发了证明文件。(责任)

(11)任一市政当局或其他有限公司或委员会和任一公司、厂商或个人;

(a)对依据本节行使其职责的检查人员或其他雇员进行阻挠、欺弄、扰乱或干涉是犯有侵犯罪的,并在证明其有罪时,对每一违犯行为应受不超过50加元不少于10加元的罚金。

(b)拒绝或无视遵照本节或依据其授权制定的任何规则、方案或规范是犯有侵犯罪的,并在证明其有罪时对每一违犯行为应受不少于25加元不超过500加元的罚金。

(c)拒绝或无视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条款(5)发布的指示是犯有侵犯罪的,并在证明其有罪时,对每一违犯行为应受不少于100加元和不超过500加元的罚金,并且若重复或继续这种拒绝或无视犯罪时,则对每次和每天还将受到不少于100加元不超过500加元的罚金。

(12)对违犯本节所取得的罚金应缴付给“股份有限公司”。(罚金的处置)

(13)本节不适用于“采矿法”(mining Act)中定义的矿山,但与矿山经营和矿山用途或矿石或矿物处理无关的或非它所需要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除外。R.S.O.1980,C384,$93.(本节不适用于矿山)R.S.O.1980.C286.

94-(1)与“股份有限公司”订有供给电力合同的市政公司,在没有首先取得“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债券发行量和借款额人及为该次发行收入办妥一切手续的同意,不应通过为对电力系统扩充或改进而发行公司债券或以其他方法借款的细则。(为扩充或改进的公司债券没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不得发行)

(2)市委员会的每一个成员通过与条款(1)相违反的细则,其个人对由于这项行为而引起对市政公司的任何损失或花费负有责任,除非他证明他投票反对通过这个细则,或在其权力范围内作了为防止该细则被通过的每一件事。(市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3)每一项被通过的与条款(1)违反的细则是违法的和无效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同样的程序废止该项细则或制止市政公司据之发行公司债券,这可以由该市区纳税人采取。(细则无效)

(4)本节不管与市政公司有关的任何正用或专门法有任何规定都是有效的。(本节具有的效力不管其他法的规定)

(5)本节不适用于任何细则或几个细则,这些细则授权发行公司债券以支付与条款(1)中提及的任何工程有关的费用或偿还因它引起的临时贷款,若这项工程的估计价格和估计价格的借款得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并且授权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估计价格百分之五。(当“股份有限公司”批准估计价格时发行公司债券)

(6)遵照地区改进法(Local ImprovementAct)第2(1)(11)条所建设和安装的设备、工厂和工程不应被视为本节含义所指的扩建和改进。(“地区改进法”适用范围的限制)R.S.O.1980,C250

(7)为了本节的目的多伦多(Toronto)市市政当局应被视为为供应电力而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市政法团公司。(多伦多市)

95-(1)由任何发电或受电和配电的市政公司所收的供电的电费和费用和为供电日的而进行的或提供的任何工程或设施的租金和费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和管理,并且由任何公司或个人接受“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力以供电者其所收的电费和上述的租费和费用在任何时候也必须受公司的批准和管理。(电费和费用须经批准)

(2)在本法的规定之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当它认为这样作是为了与“股份有限公司”订有合同的市政公司的利益时,对由“股份有限公司”供电的人口在20万以下的市的有限公司或委员会应收的电费发布指示加以规定。(规定市政电费的权力)

(3)在一个市内若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条款(2)规定的电费被证明不足以提供市区供电的成本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亏空额记入币值稳定基金账目(Stabiliization)并可以随时对记入的款额和利息或其一部分规定偿还条件,或解除市政当局偿还上述欠款的债务至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平和合理为限度。R.s.O.1980,C384,$95.(若证明收取的款数不足)

95a.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的节能计划(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的费用应作为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的现行业务开支(current operating expense)。1981,C16,S.8。(节能计划作为现行业务开支)

96-(1)“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任何从它接受电力以配电的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规定出有关生产、发展、分配或销售电力或经营电气配件、装置、电器、电机或设备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一套簿记和保管账目制度。(簿记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以任何拥有、管辖、经营、管理由“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电力以配力的电力公用事业的市政公司和市委员会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恰当的财务报告书和表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查因和有权检查有关这些公用事业的账本、档案、会议记录、表报和报告并且可以从这些资料中选录“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对公布发表有用的材料以及将任何这些材料纳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R.S.0.1980,C384,$96。(报告书和表报)

97-(1)根据条款(2)、(3)和(7)由股份有限公司供给电力的每一个市政公司和市委员会应对由于经营电力公用事业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进行保险,其数额和条件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指示而定。(市政当局保险)

(2)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经“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可以代替上述保险建立一项“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足够的基金以保护市政公司和市委员会对上述损失和损失的责任,由此不需要遵从条款(1)的规定。(保险基金)

(3)如果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是处于劳工伤残赔偿法(Workman’s Compensation Act)规定的程序,并向劳工赔偿局缴付其应缴税额,则它不需要再对其雇员人身伤害责任进行保险。R.S.O.1980,C539。(不需要保险的情况)

(4)不论保险法(Insurance Act)或任何其他法中的任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又以代它供给电力的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对由于经营电力公用事业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实行保险。(对几个市政当局实行集体保险)

(5)依据条款(4)实行的保险合同,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可以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的当事人之一并可以投保一个以上的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集体保险之内)

(6)依据条款(4)实行的保险费,除为了投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外,应由被保护的市公司或市政委员会作为他们应付的电费的一部分缴付。(费用如何缴付)

(7)若一个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是依据条款(4)实行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的一方,则它不需要遵守条款(1)。R.S.O.1980,C384:,$97。(按照条款(1)的保险不需要的情况)

98.若“股份有限公司”在检查依据双方根据本法签订的合同由“股份有限公司”供电的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的账目时发现对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供应的电力或与服务设施和供应这些电力有关的,或为这些服务设施或供电的任何工程的安装有关的租费、电费、费用和税金有应付未付的欠款,而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来收回这些欠款时,则“股份有限公司”又以对收回欠款以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可以收回到它们的方法发出书面指示并由主席或秘书签署,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指示后有责任立即采取所需要的行动加以实施。R.s.O.1980,C384,$98。(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指示收回欠款)

99.若一个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根据本法与“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协议,由“股份有限公司”受电则:(犯罪)

(a)向任何人以不同于经“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条件和电价供电;

(b)向由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供电的任何人以奖金或其他的特殊条件为应付的电力电价或供电的条件作为赠与;

(c)无视或拒绝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依据98节给予的任何指示;

(d)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对任何人的电价以致它供应给这些人以比“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较低的电价或较好的条件;

(e)没有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方式保存账目或作了不恰当的入账或冲销任何不恰当记入的账目。

这些市政公司或市政委员会是犯罪的,这些市政公司的理事会成员或市委员会的成员按照其情况,被取消在理事会中担任成员或选举的资格、或在今后的选举或作为市政委员会的成员、或被委任为成员的资格,并以判定或命令宣布取消其资格的日期开始,在五年之内不得担任其他市政职务,并且可以同依据市政法(Municipal Act)丧失或取消其市政委员会成员资格一样对他提出起诉,但是按照其情况,如果市政公司理事会或市委员会的成员证明并使申请宣布取消其资格的法庭或法官满意他并非犯罪的一方,并且他曾在他的权力之内作了为防止发生这项犯罪的一切努力,则不应被这样取消资格。R.S.O.1980,C384,$99。(取消理事会或委员资格)R.S.O.1980,C302

100.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无视或拒绝执行本法的任何规定或依据本法或依法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示或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认为需要或必要这样作,可以指定某些人进行任何必需的工作以补救这些被无视或违约情况并遵守本法或任何上述的指示或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作所引起的合理的和适当的花费和费用是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应付的债务,并应由它们缴付给“股份有限公司”这应加上与第75节规定的费用一起收回。R.s.O.1980,C384,S100。(当违约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行动)

101.由“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电力以配电的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经“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可以利用它手中超过本期营业需要而由接受上述电力的电力公用事业得到或属于该项电力公用事业的基金为下列用途而非其他用途:

(1)减少为生产、发展、分配、销售电力的工程建设或设备而引起的债务;

(2)为生产、发展、分配、销售电力工程建设和扩建;

(3)为由“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电力并以改变的频率配电的工程有关的建设、改建、更改、重建、重新安装、更换或其他需要的事项;

(4)经“股份有限公司”对任一建筑物的地点、价格、方案的批准,购置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建设房屋作为公用电力事业办事处或其他营业目的占用,并且如经“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批准,所有建筑物可以大于公用电力事业目前的需要且公用电力事业不立即需要的这些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可以由它出租。

(5)所有建筑物的更新。

(6)购买任何下列证券:

Ⅰ.加拿大政府或安大略政府的或保证的公债、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

Ⅱ.银行法(加拿大)适用的(BankAct)特许银行发行的存款单、存款票据、存款证明或其他类似的证券。1980~1981,C40(can)。

Ⅲ.依据“借贷和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Loarl and Trnst Corporporation Act:)登记的任何信托公司的保证投资证明文件。R.S.O.C.384,S101 R.S.O1980,C249。(基金的使用)

102-(1)当从“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电力以配电的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的账目中出现由公用电力事业得到的或与该公用电力事业有关的收益在提供了为生产、发展、分配、或销售电力的工程建设和设备而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本息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适当的折旧和其他储备金后的开支后仍有盈余时,这项盈余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规则或专门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运用和处置。(当公司账目出现盈余时)

(2)条款(1)适用于每一个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为供应电力的合同的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并且不论任何通用或专门法如何规定都是有效的且从1912年3月16日起应被视作已经适用并从该时起有效。(本节的应用)

(3)市政公司理事会的成员或市委员会的成员(若该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从“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电力并以电力公用事业配电)而该成员在以任何非股份有限公司所指示的方式处理或运用条款(1)中的盈余,或以本法或任何其他法所禁止的任何方式处置、使用、运用或处理与电力公用事业有关的基金时,则应撤销其职务并按“市政法”中对市政委员会中不合格的成员所作出的规定对他提出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也可以提出如本市的纳税人所采取的同样诉讼。R.S.O.1980,C302。(错误使用基金的责任)

(4)如果在该项诉讼程序中该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已被撤销职务,则此后两年中他没有资格再担任任何市政的职务。R.S.O.1980,C384,R102。(取消资格)

103.一个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和任何公司或个人无视或拒绝服从或执行董事会依据92节所作出的命令、规则、禁止事项或指示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第72、93、95、96、97、98、99及102节作出的任何命令、规则、禁止事项或指示,则除了应负的任何其他责任外,应向政府为安大略省使用交纳罚款,罚款金额为在该项无视或拒绝持续的过程中每日100加元。RS0.1980,C384:,D103。(“股份有限公司”的命令,不服从的处罚)

104一(1)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必需或有利于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或为了公众的方便在城市或城镇中的任何公路上或其一部分公路上应当停止使用架空线,包括电报、电话或电力公司的线路,则“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这样指示并在它规定的条件和情况下,可以要求将这些线路置入和敷设入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指示和它满意的条件建设和维护的地下沟道内,并且可以取消根据任何法或任何市政细则或许可证或协议在该城市或村镇在杆塔上架设线路的权利。(命令将线路置入地下)

(2)在本节中和105及106节一样,

(a)公司包括拥有、出租、使用或管理一个城市或村镇中的线路的市政公司或市委员会、合伙或个人。

(b)“线路”意指导线,电缆或其他导体用于输配电报、电话或电力能量的目的。R.S.O.1980,C384,S104。(解释)

105-(1)若一个城市或乡镇愿意承担建设一条隧道、沟道或其他为将线路置于任何公路或其一部分的地下的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所规定的条件和依据其规定的情况,可以要求在任何上述公路或公共交通道口有架空线路的所有公司,利用该隧道或沟道或其他系统以敷设他们的线路并付给市政当局经协商同意的或“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的使用补偿费,该项补偿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全部一次付清或按年或定期地分批付给。(建设隧道)

(2)若一个城市或乡镇为了条款(1)中所述的目的,意欲建设一条隧道、沟道或其他系统,它可以这样作并且可以对此行使由市政法(Municipal Act)授予公司的有关征用的权力。(城市或乡镇公司的权力)R.S.O.1980,C302

(3)依据本节承担的全部工程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指示和满意的条件去做,并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所指导的和达到它满意的程度进行维护修理、更改、扩充或改进。R.S.O.1980,C384,S105。(工程实施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指示)

106.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停止使用架空线的任何命令或指示未被遵守则公路上的已安装的和已有的线路、杆塔和其他有关的结构应被认为是非法的,可以依据或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指示诉除且由它们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负担费用,并且拥有或使用这些线路的公司应受处罚,在股份有限公司命令未被遵守的期间每日交纳100加元罚款。R.S.O1980,C384,S106。(不服从有关的架空线路的命令)

第六部分 市委员会(Municipal commission)

107-(1)除本节的规定外,不论任何一般或专门法中任何规定,城市公用事业法中条款39(3)适用于每一个为供应电力而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城市或乡镇依据城市公用事业法第三部分应建立一个委员会为管理和经营该公司为分配和供应电力而承担的所有工程的建设、经营和维护。(建立市委员会)(R.S.O.1980,C423)

(2)不论安大略法令(1911)第119章有关“多伦多市的一项法”,在一个按照估税员计算有60000或以上人口的城市,其公司依据本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的,为管理和经营该公司为分配和供应电力而承担的所有工程的建设、经营和维护而建立的委员会可包括三个成员,其中之一应为该城市的市长,其中第二个应由该城市的市政当局任命其任期为二年直到他的继任者被委任止,其中第三个应由“股份有限公司”任命,其任期为二年直到他的继任者被委任并且该被任命者可以被重新再任命。

(60000及以上人口的城市市委员会的组成)

(3)如果条款(2)中某一个被任命的委员会成员死去,或希望辞职,或拒绝任职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其职责,市政当局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情况,可以任命一位继任者以接替他余下的任期,并且该继任者可以被重新再任命。R.S.O.1980,C384,S107(任命被“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的委员继任者)

108.若依照本法或依据已订立的或今后订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某一市政公司间的任何合同,责任由该市政公司承担,契约条款或保证由市政公司缔结,则它们延伸至被认为包括为和代表市政公司经营或管理任何公用事业或市政事业的任何委员会和为由市政公司代表的市政当局任命或选举的任何教育委员会中学理事会公共学校理事会。R.S.O.1980,C384,S108。(协议延伸至市委员会、理事会等) 上一篇:美国西北太平洋电力规划和资源保护法(1) 下一篇:英国1989年电力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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