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是指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效力,主要在于履行。这就要求债务人适当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所受损失。但是,损害赔偿只不过是消极的补救措施,只能在债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发生之后,经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才得以实现。况且,有些损失可以补偿,有些损失根本无法补偿。但是,债的担保不同,它既能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其义务,又能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使设定担保的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中处于优先受偿人的地位,请求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从而避免造成损失。因此,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最有效的积极的措施。债的担保分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两种。一般担保又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形式;特殊担保包括保证、定金、抵押、留置等形式。债的担保的特征有:(1)从属性。债的担保以原债权为主债权,随着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起补充和加强主债权效力的作用。(2)自愿性。债的担保,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是否设定担保,设定什么形式的担保,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3)目的性。任何形式的担保,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实现。失去这个目的,就无所谓担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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