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1)亦称“保罗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依照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恢复债务人财产原状态的权利。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是指债务人负债后,另有所图或陷于绝境时,明知债权的共同担保之不足,而将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以低廉价格让与第三人,或者无偿送与其亲友故旧,致使其财产减少,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为保全、维持债权的共同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准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些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财产减少的处分行为之法律效力,收回财产。应该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虽然被称为“保罗诉权”或“废罢诉权”,但它并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以形成权(申请撤销债务人减少债权共同担保之财产行为)与请求权(收回被债务人已处分的财产)为本质内容的实体法上的权利。(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①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a.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捐助、遗赠、债务免除等等。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之财产,也不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债务人的无效的法律行为,不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但是,虚伪的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虚伪的意思表示被视为有效的时候,就可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b.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权利为标的。即构成债务人一般财产权利的内容。拒绝接受赠与、遗赠,虽然间接地对财产利益有影响,但是,应属于债务人自己的自由行为,不属于撤销权的标的;另外,婚姻、继承或放弃继承,不是直接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故也不属于撤销权的标的;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上的权利,也不属于撤销权的标的。c.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人。包括积极的财产处分行为与消极的财产处分行为。②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a.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为财产处分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人。即债务人可以预料到其行为足以引起共同担保财产之不足。b.第三人的恶意,指因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而受益的人,或者从受益人那儿转受其利益的人。明知债务人的行为与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3)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以自己的名义,针对受益人或转受益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破产,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4)撤销权的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债权额为限。债权人收回财产的时候,一般应收回标的物本身。除非标的物属于不可分割之物。否则,不得要求返还相当于标的物价值的其他形式的财产。如果标的物属于可分之物,就应请求分割以后属于债权额以内的财产。(5)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①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归于消灭。②受益人领受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义务。③行使撤销权的人,有义务将收回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并做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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