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亦称隔代债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偿,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1)代位权的行使目的。债权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债务人如何支配自己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自由,债权人无权干涉。只有在债务人消极对待自己财产的增加或现状维持,以致影响其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时,债权人才有权利干涉。因此,代位权的行使目的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维持原来的现状,以使债权得以实现。(2)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有: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②债权人必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性。即,债务人的消极态度有可能丧失对第三人的权利,以致于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者该增加的不增加。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就会有不能完全实现自己债权的危险。③债务人享有权利,却不积极行使。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那么,债权人就无权行使代位权。相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要代位行使其权利时,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或者无须经过先催告债务人积极行使的过程。因此,即使债务人不同意,也不影响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④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清偿。但是,应将特殊情况除外。如;公司实质上已面临破产,但尚未申请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到受偿期,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就无法保全债权,或极有可能导致债的履行不能,债权无法实现。⑤代位权的客体,即债权人能够代位行使的权利,应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权。如下权利虽属于财产权利,但不作为代位行使的客体。a.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比如,以当事人的死亡为解除条件的债权;基于特殊的信任关系,并且附有禁止转让条件的债权。b.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权利。比如,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等。c.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侵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项条件,缺一不可。(3)代位权行使范围。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是在债权保全所必要的范围之内。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准做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而不允许做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行为。③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一项权利,就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就不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另外第二项权利。④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能因此而使第三人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或其利益受影响。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都得用以抗辩代位行使的债权人。⑤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如果超出,其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己承担。(4)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其法律后果当然归属于债务人。但是,债权人即可达到保全自己债权的目的。债权人为代位行使权利而支出的费用,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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