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法涉及的若干问题的资料

有关行政机关终局裁决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该条第四款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目前,这类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该说明(1)(2)属于单轨制,即经行政复议后即为终局裁决,不得再行起诉,而(3)(4)属于双轨制,即可以自行选择,若选择行政复议,那么,经复议后的决定,即为终局裁决。若选择起诉,则不能再提出行政复议。

有关复议前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诉讼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现金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部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以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以上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但未明确终局决定或裁决,亦未明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之后提起诉讼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有关复议期限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复议期限另有规定的较多,且复议期限也不尽相同。主要有:

(一)规定复议期限为5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部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注:以上法律、法规凡有☆标记均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其复议审查时间均为5日。

(二)规定复议期限为10日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三)规定复议期限为15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关税争议);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四)规定复议期限为30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现金管理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五)规定复议期限为1个月的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六)规定第一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为15日,第二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为30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七)规定复议期限为45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八)规定复议期限为3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九)规定复议期限为9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行政处罚争议)。

有关经复议后的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条款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提及法规,鉴于有相当数量的法规对起诉期限另有规定,为便于全面掌握,一并列出。

(一)规定经复议后起诉期限为5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部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以上有☆标记的,均为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并按该条例起诉。

(二)规定经复议后起诉期限为30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部分);

《广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条例》。

(三)规定经复议后起诉期限为3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有关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直接起诉或经复议后起诉的规定不一,主要有:

(一)可直接起诉,若经复议则不能再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二)可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亦可直接起诉,直接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土地复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三)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可在15日内直接提起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只适用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

(四)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可在30日内直接提起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五)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可在1个月内提起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有关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在诉讼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有关未规定起诉但可依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法规目录

目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种类较为繁杂,绝大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中的八项规定。但也有部分法律、法规没有行政复议、复议期限、起诉期限等规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办理。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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