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常遭到不法侵害。人身权的范围广,内容多,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也是形形色色的,常见的对人身权侵害的情况有:(1)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一切危及到他人的生命或使他人的健康遭到侵害的行为,不论其具体形式如何,都属于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2)对姓名权(或法人名称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盗用和假冒。(3)对肖像权的侵害常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4)对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如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诬陷、诽谤足以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或使他人人格受到伤害的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是我国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等法律的共同任务。在我国对人身权的保护是由宪法、行政法及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等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相互配合,共同组成了一个有机的合体。比如我国刑法中就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规定。这中间的大部分条文都涉及到了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名誉、荣誉权的保护。对侵犯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如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了,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违法行为人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从自身所保护的特殊群体的特殊性出发,作出了一些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传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邮政法》、《银行法》、《律师法》等中,对各自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都作了规定。这些都是对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化规定。因为实践中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情形也较为复杂,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各种责任有时是并行不悖的。违法行为人如果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对行为人可以区别情况,合并适用几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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