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虽然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由各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一个统一体,但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还是通过民法来实现的。我国《民法通则》中专门设立了人身权一节来规范有关人身权的内容,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种人身权,切实地确认和保障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而且明确规定要依法追究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人身权的性质、内容、范围,以及对各种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的认定和制裁,首先是由民法来规定的。离开了民法的直接确认,就会失去保护的基准和依据。民法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还与民法与生活的密切联系有关。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可能或正在侵犯人身权的各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社会关系,多数应该由民法来调整。这种普遍保护也只有民法才能提供。民法除了确认和界定人身权的范围以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让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来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重新恢复平衡。结合民法中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侵犯人身权的承担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这对于防止不良影响的扩大化,妥善处理纠纷有着重要意义。(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比如社会评价降低,并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以适当的方式,在其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同等范围内,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3)赔礼道歉。这是最轻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上的补偿。具体作法是侵权人对自己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不法行为主动向受害人承认错误并致以歉意,请求受害人的谅解。(4)赔偿损失。所赔偿的损失既包括财产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这主要是对受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类责任形式的使用较为谨慎。在确认是否赔偿和赔偿的具体数额时,既要注意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将人格金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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