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首次评价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书籍: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法规汇编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8-12-1 专题:书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

6月27日,我部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268号)。为做好证券公司首次评价与分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证监局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机构字[2004]144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沟通动态监管信息。对辖区内异地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采取监管措施时,各证监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异地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时,各证监局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梳理,已采取监管措施未及时抄送异地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应当在2007年7月13日之前一并补充抄送。

二、各证监局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我部的沟通,遇到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为统一评价与分类口径,针对各证监局提出的有关问题,我部拟定了《证券公司评价与分类有关问题解答》(见附件),请在实施工作中统一把握。

三、为便于各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市场影响力进行判断,我们请中国证券业协会在7月13日之前公布2006年度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等指标前10名的证券公司名单,请各证监局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四、各证监局在按期上报初审结论和有关评价工作底稿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年度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采取监管措施的汇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监管措施的时间、事由、有关具体措施、发文文号等。

附件:《证券公司评价与分类有关问题解答》

证券公司评价与分类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评价计分问题

设定正常经营证券公司的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并根据证券公司评价指标具体标准的达标情况,结合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等因素,通过相应加分或扣分的方法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不需参考评价指标的达标情况,直接评价计分为0分。

首先,确定经营正常证券公司评价的基准分为100分。主要考虑是:经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基本化解,风险控制指标已经达标,各公司基本经营正常,风险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因此评价时对所有正常经营公司都给予基准分。

其次,以评价期内公司是否被监管部门采取过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是否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为导向,对相关的证券公司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根据纪律处分、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措施的轻重进行区分。主要考虑是:证券公司只要违反有关监管法规规定和要求,我会和派出机构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证券公司被采取措施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间接反映公司风险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高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减少违规事项的发生);以被采取措施为导向,扣分的依据比较客观。

第三,对于在资本实力、法人治理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的证券公司,结合公司自评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予以一定的扣分。主要考虑是:部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尽管不足以被采取措施,但也表明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存在一定欠缺,有必要进行扣分;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评过程中主动披露公司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公司自查自纠,强化自我约束。

第四,对净资本高于一定标准、连续几年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或者未被采取过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的证券公司给予一定加分。主要考虑是:这样有利于支持资本实力强、持续合规经营的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并且净资本指标已反映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自营头寸风险和大额敞口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体现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持续监管的要求。

第五,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基础制度和重大监管要求的情况,对证券公司评价得分进行调整。主要考虑是:便于根据监管需要和各阶段的监管重点,设定相应指标来督促证券公司尽快落实有关基础制度和重大监管要求,比如首次评价时,可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客户比例高于30%、50%的公司分别加2分、5分。

第六,根据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客户服务水平、投资者教育等4项专业评价的结果,对证券公司的评价得分进行调整,即经评价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可加分,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要扣分。主要考虑是:影响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因素中,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等方面因素专业性较强,需要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评价;通过设置专业评价程序,能够更多、更好地发挥专业评价机构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作用。

第七,对市场影响力大的证券公司,根据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得分情况(高于120分或低于70分)再加或扣一定分值。主要考虑是:市场影响力对公司风险状况具有双重作用:在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具有叠加作用,市场影响力越大,公司潜在风险一旦变为现实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的难度就越大,应予以扣分;在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高的情况下,具有对冲作用,市场影响力越大,有利于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做大做强,应给予加分。

二、关于证券公司自评扣分问题

对证券公司在自评时反映的问题进行扣分,可能使得公司不会主动反映问题,或者使得按规定如实反映问题的公司反而不如隐瞒问题的公司得到更高的评分,出现“老实人”吃亏的问题。对此问题,一方面是设定最大扣分值,即对于公司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被采取措施的,6类评价指标每类最高扣5分(累计最高扣10分),固定该部分扣分的权重;另一方面,对在自评时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

三、关于是否对证券公司进行核查的问题

有派出机构反映,建议明确在初审过程中是否需要按照《指引》规定的标准对证券公司进行全面或者专项的核查。对此问题,原则上不需要进行核查。主要考虑是,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价是建立在日常监管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评价工作是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情况的一次集中反映;在日常监管中,我会和派出机构已经按照有关要求对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评价时主要以评价期内的监管记录为依据进行扣分。

四、关于责令整改函件的界定问题

“被下达责令整改书面函件”是指,证券公司因存在违规事项或潜在违规风险被我会或派出机构下达限期纠正和整改的书面文件,具体函件名称不一定是“责令整改通知书”。在实施中应重实质内容而不应重文件名称。

五、关于综合治理期间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否豁免扣分问题

在对证券公司进行初审时,评价期内采取的所有措施情况都要进行扣分。综合治理期间采取措施情况也要扣分,不予以豁免。主要考虑是,对所有公司被采取措施情况都进行扣分,一视同仁;能够反映证券公司存在问题的多少、性质的轻重以及整改的快慢的区别。

六、关于违规行为发生及采取措施的时点问题

对证券公司或分支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时点与违法违规事实发生时点存在跨年度、跨审核评价期限的情形,统一以采取监管措施的时点为准,即以有关文件的发文日期为准。

七、关于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扣分问题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法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均应当扣分。

地方证券业协会暂不纳入自律组织范围。

八、关于营业部累计最高扣分问题

有派出机构反映,《指引》未明确是指单个证券营业部累计最高扣10分还是公司所有下属证券营业部累计最高扣10分。对此问题,是指公司所有下属证券营业部累计最高扣10分。

九、关于持续达标的计算口径问题

有派出机构反映,建议明确“持续达标”是按月还是按年计算。对此问题,“持续达标”原则上是指每个时点都应该达标,考虑到目前尚未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各个时点的风险控制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控,现阶段“持续达标”暂按月计算,即主要以公司月报为基础,并结合年报审计、派出机构核查和日常监管掌握情况进行判断、确定。此外,《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主要是指《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指标,净资本指标仍按原规则计算、不需要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重新计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是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其中净资本指标按新规则计算。

十、关于专业评价的分值问题

有派出机构反映,专业评价每项最高加5分,分值比重偏大,并且容易诱发证券公司的“买分”行为。

对此问题,一是鉴于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的标准和办法尚未制定出台,首次评价时不动专业评价程序;二是如果专业评价的分值过低,不利于激励证券公司加强管理,提升专业管理水平;三是证券公司申请专业评价也存在扣分的风险,并非申请专业评价最终一定是加分;四是在制定专业评价标准和方法过程中将细化评分区间,最高加或扣5分是指根据专业评价结果情况加或扣1分、2分、3分、5分。

十一、关于派出机构初审方式问题

有派出机构反映,《指引》未明确派出机构实施初审的方式,是由监管责任人进行初评、领导复评,还是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对此问题,我们认为各派出机构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实施初审的方式和形式,关键是要保证工作质量。

十二、关于分类结果使用问题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监管政策的依据,初步考虑可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配套,对不同类别的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下一步,机构部将在征求行业意见和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二是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对不同类别的公司执行不同的外部检查频率,配备不同的监管人力物力资源,采取有区别的监管措施。例如,派出机构在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时,可以根据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分类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

三是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配套,将分类结果作为确定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比例的依据,根据正常经营证券公司的分类情况来确定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确定为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的公司,分别按照0.5%、1%、1.5%、2%、2.5%、3%、3.5%、4%、4.5%、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E类公司不缴纳保护基金。

四是将分类结果作为证券公司有关业务市场准入的依据之一,并根据公司类别确定新业务、新产品的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

十三、关于分类结果的披露问题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采取区别对待监管措施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确定公司投资保护基金具体缴纳比例的依据,在试行阶段不对外公开披露,而是由派出机构逐家将分类结果书面告知证券公司。

十四、关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的体例问题

《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的内容侧重于分类,而对有关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将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进一步明确。主要考虑是,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本身就是持续、动态监管的内涵之一,分类的过程也是监管的过程不应当狭义理解“分类监管”的含义。

十五、关于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加分问题

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的评审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次评价分类时,考虑到创新试点和规范类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经过了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可以对现有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设定相应的默认值,即认为创新试点类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一般优于规范类和其他公司,分别给予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加10分和5分(从200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给予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加分)。

十六、关于风险办监管证券公司的级别调整问题

为促进整改达标,对于风险办监管的证券公司,尚未通过达标验收转入常规监管的,在根据《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确定的分类类别基础上下调1个级别;已通过达标验收转入常规监管的,不下调级别。

十七、关于首次评价的评价期问题

根据《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于今年7月15日之前缴纳上半年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因此有必要尽快确定证券公司类别。同时,为反映证券公司的最新情况,提高首次分类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首次评价时评价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同时,考虑到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净资本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评价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十八、关于综合治理期间净资本等风险指标达标情况的评分问题

对于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控指标的评价,按以下标准予以评分:对于2007年5月底未达标的公司,扣20分;对于2007年3月底未达标的公司,扣15分;对于2006年12月底不达标的公司,扣10分;对于2006年10月底不达标的公司(即使经过整改2006年11月开始持续达标也要扣分),扣5分;对于2006年10月底已达标的公司,不予扣分。对于同一证券公司,上述扣分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值予以扣分。

十九、关于证券公司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的评分问题

考虑到推动证券公司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我会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把它作为首次分类评价期内落实基础制度和重大监管要求的重要工作。为促进证券公司尽快落实第三方存管工作,首次评价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上线比例高于50%、30%的公司可分别加5分、2分。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全面实施后,以后年度进行评价时可取消有关上线比例要求的指标。

二十、关于合规管理方面的考虑

鉴于合规管理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对于公司在试评阶段在合规管理指标方面未达到《指引》第4.01-4.05项标准的,暂不予扣分。

二十一、有关工作底稿具体问题

(一)证券公司评价分类工作底稿A表

1.第2项至第4项“各项风控指标是否持续达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应修改为“各项风控指标是否持续达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第5项至第7项“有无被采取监管及行政处罚措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修改为“有无被采取监管及行政处罚措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第十二条第三款)。

3.第14项有关排名情况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排名情况填写。

4.在签名栏“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管人员”中要求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全部经理层高管人员签字确认。

(二)证券公司评价分类工作底稿B表

1.评价标准序号缺3.01、3.02,多6.08。

2.“纪律处分”一栏中纪律处分类型是指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有关自律规则中所规定的纪律处分类型。其中“被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暂不包括地方证券业协会所做出的纪律处分。

3.在签名栏“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管人员”中要求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全部经理层高管人员签字确认。

(三)证券公司评价分类工作底稿C表

1.扣分项第1款“被下达责令整改书面函件”是指,证券公司因存在违规事项或潜在违规风险被下达限期纠正和整改的书面文件,具体函件名称不一定是“责令整改通知书”。

2.首次评价和分类调整事项第2款所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我会2007年机构监管统一部署的专项工作,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可加2分、5分。在计算上线比例时,不包括被托管尚未翻牌的营业部客户账户数。对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但尚未有客户的证券公司,不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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