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和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已下发各地。各地司法厅(局)在认真核对后,应书面通知应试人员。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成绩。各地可选择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成绩的方式,自11月21日上午8时起提供分数查询服务,不得提前时间。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各地司法厅(局)应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将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汇总造册,并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于12月10日前送交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各地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司法厅(局)留存,一份报送司法部。
(二)各地司法厅(局)考试机构对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放宽报名条件地区人员异地报考信息统计表》所列名单,先期做好有关申请人报名资料调转的准备工作。
申请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其报名资料由本地司法厅(局)考试机构统一协调调转。
各地司法厅(局)在收到异地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料后,应及时转递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申请人应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对照《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另行下发)进行复审,并写出审查报告。
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制作《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制作《2008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3)。各地司法厅(局)应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表和审查报告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上述两表作为审查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各地司法厅(局)应按三类情况分别登录呈报: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15至359分之间的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在359分以下、达到合格标准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应试人员,西藏自治区考试成绩为280至359分之间的应试人员。
(五)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在本地报考的港澳台地区成绩合格人员的申请时,应按照审核内地申请人的工作程序和办法,代为办理和接受证明材料,并在审核报告中进行说明,单独登记造册后上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六)为方便居住台湾岛内的成绩合格人员办理资格申请事宜,各地司法厅(局)应指定专人做好联系沟通和成绩通知事宜,直接向申请人寄发《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附件4)。
居住台湾岛内的申请人可直接前往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将在台湾地区公证后的本人身份证件公证文本复印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寄送至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人不需前往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待领取资格证书时,审核机关再对申请人成绩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等原件进行核验。
(七)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八)司法部对各地司法厅(局)呈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考试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初审和复审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对申请材料有异议或发现问题的,必须进行核实。对申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举报、投诉或信访等情况,应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司法部。有关学历问题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认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
(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考试成绩信息管理。考试成绩一律分别送达考生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公布本地区考生整体考试成绩。各地公开发布司法考试统计分析数据及情况,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各地应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后果的,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失职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异地报考申请人的报名资料调转工作。遇到问题时要主动沟通,积极配合,避免出现相互推诿和材料漏报、错发、丢失等情况。
附件: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
3.2008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台湾岛内成绩合格人员使用)
附件1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附件2 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
附件3 2008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附件4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
____先生(女士):
您于2008年9月20、21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如下:
准考证号:
本年度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您已取得合格成绩。根据11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您可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现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二份(可复制使用)寄去,请认真填写后,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一、受理时间
2008年12月 日-
二、提交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二份;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复印件;
3.台胞证复印件和台湾居民身份证公证文本复印件;
4.学历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三、办理方法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直接前往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2.申请人也可以将在台湾地区公证后的本人身份证件公证文本复印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寄送至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人不需前往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材料;
3.申请人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后,需携带成绩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前往办理领取证书事宜。
特此通知。
受理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网址: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同意重庆市开展统筹城乡司法行政工作试点的批复
- 关于印发《司法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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