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规章汇编 2008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9-4-1 专题:书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行政机关是禁毒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系统贯彻实施《禁毒法》的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禁毒斗争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禁毒法》贯彻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工作实际需要,在总结多年禁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推进全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行政系统在全国禁毒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任务。贯彻实施《禁毒法》,在全社会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贯彻实施《禁毒法》,努力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始终把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放在第一位,达到有效的戒毒效果,是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贯彻实施《禁毒法》,加强对涉毒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是有力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教育和挽救涉毒人员的必然要求;贯彻实施《禁毒法》,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禁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为全国禁毒斗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特别是要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涉毒罪犯和劳教人员教育改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认真开展《禁毒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大力开展以《禁毒法》为重点内容的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和重点人群的禁毒法制意识,是推进禁毒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认真研究部署本地的《禁毒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在6月1日《禁毒法》实施和“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在全国开展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的《禁毒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集中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声势浩大的宣传氛围;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图片、举办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提高禁毒法制宣传效果。要将《禁毒法》的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禁毒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要对监狱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大《禁毒法》教育力度,增强其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促进教育改造。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校学生广泛开展以《禁毒法》为主要内容的禁毒预防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禁毒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禁毒戒毒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戒毒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劳教机关要在认真总结过去劳教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索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要按照满足需要、合理分布的原则,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原主要承担戒毒任务的劳教场所改建为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其他劳教所中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大(中)队,承担强制隔离戒毒职能,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要对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进行《禁毒法》执法培训,通过参加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组织培训班、组织自学、开展座谈讨论、专题辅导等方式,对法律条文、执法内容、工作方式等进行系统培训,使每名警察都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要从劳教系统现有医务人员中选调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从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医疗工作,加强急性脱瘾治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急救抢救、传染病防治、心理治疗等业务培训,并与卫生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在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医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医疗防疫管理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禁毒法》实施后,对经公安机关决定并交付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严格依法收治、不得违法拒收。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在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或在劳教所中单独编队管理,与劳教人员严格分开,按照《禁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管理、教育、戒毒治疗和诊断评估、医疗卫生、习艺劳动等工作的管理制度,为制定有关规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四、大力推进戒毒康复工作

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工作新模式,是中央提出的有效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禁毒法》对戒毒康复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前段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戒毒康复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积极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加快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速度,尽快完成建设任务。在建设项目未完工之前,要边建设边利用现有设施收治,不断积累经验。戒毒康复试点单位要不断加大收治力度,非试点地区要加大在现有劳教所开辟专门区域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力度,不断扩大收治规模,增加收治人数。

要不断完善戒毒康复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加强硬件建设,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戒毒环境;引进适宜的生产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利用家访等形式与期满回归社会的戒毒康复人员保持联系,巩固戒毒康复成果。

五、全力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禁毒法》实施后,劳教机关在一段时期内将同时承担劳教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监狱机关对涉毒罪犯的教育改造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监所安全稳定的因素可能增多。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要密切关注、及时掌握涉毒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思想动态,重点对他们进行《禁毒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其正确理解《禁毒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其思想稳定。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要求,加强对涉毒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管理,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工作预案,加强演练,确保监所安全稳定。关于劳教戒毒人员在《禁毒法》实施后的身份、管理方式、期限等问题,有关部门将作出明确规定,劳教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监狱要研究加强对涉毒罪犯教育改造的新措施,深挖毒品犯罪线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不断扩大禁毒战果。对涉毒罪犯中的吸毒人员要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六、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把禁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落实禁毒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亲自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要研究制定《禁毒法》贯彻实施方案,确定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步骤,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禁毒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大对禁毒工作的保障力度,特别是对劳教系统调整部分场所、警察、医务人员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加强管理,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安全、有序、有效开展。要树立禁毒工作大局观念,加强与禁毒办、公安、发改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利用本系统的戒毒资源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劳教机关要注意研究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之间的衔接问题,配合公安机关将吸毒人员纳入有效管控。

各地在贯彻实施《禁毒法》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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