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法律,一种是民事实体法,另一种是民事程序法,但我们常常把后一种作过窄的理解,这对司法实践的害处极大。因此,我们理解民事程序法,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展,那就是以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包括公证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破产法在内的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因为,只有这个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完全的起到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作用,而使社会安定。那么,民事诉讼法在这个体系中的关系怎样呢?(1)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公证证明活动是一种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发生的非常有效的方式。因为它是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受到损害的时候,通过公证证明方法,以达到预防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公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民事程序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从公证程序方面保证民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方面,公证在于预防纠纷,诉讼在于解决纠纷,公证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不发生纠纷或少发生纠纷,而且为人民法院的诉讼减轻了压力。同时,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通常不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有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为证,法院不必花很多功夫去调查收集证据而据此判明是非责任,作出判决,以迅速解决纠纷。因此,公证是支持和配合法院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法院应该积极支持、鼓励公证机关努力做好公证工作。但是,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又明显不同,前者的调整对象是公证活动,后者的调整对象是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前者行使的是公证权,后者行使的是审判权;前者证明活动是在没有发生纠纷时进行的,属于非诉讼活动;后者是审判活动,是在纠纷发生后进行的,属诉讼活动的性质;前者是按公证程序活动的,后者是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的。(2)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进行的调解,性质上属于诉讼外的民间调解。民事诉讼法把人民调解列为基本原则,使人民调解在民事程序法律体系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我国的人民调解法规,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与民事诉讼法之间有密切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受基层人民政府指导(由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指导处理民间纠纷工作),又受基层人民法院指导,它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调解民间纠纷时,要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包括法规、规章、政策);要允许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展开辩论;要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限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显然不同,前者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机构,后者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前者只能对纠纷当事人规劝、说服、帮助,而无司法审判权,后者是司法机关对纠纷当事人的起诉既可以调解解决,又可以判决解决;前者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后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和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前者调解案件违背政策法律,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都有权予以纠正,而后者调解案件确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仲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由一定的组织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在事实上予以认定,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予以裁决的制度。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同属民事程序法的范畴,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有效方式,与民事诉讼法有密切的关系。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仲裁法是独立于民事诉讼法之外的独立法律部门,国内实行或裁或审制度。但仲裁和诉讼又显然不同,仲裁活动是非诉讼活动,民事审判是诉讼活动;在我国行使仲裁权的组织既有官方的组织,又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而行使审判权的是国家审判机关。(4)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的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优劣的激烈的竞争,必然发生一些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的破产,有破产就要规定一定的规范加以调整,这就要制定破产法。破产法是有关破产问题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结合法,但破产法主要是规定解决破产程序问题的法律。因此,也有人称破产法是关于破产程序的法律规范。它是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解脱债务人的破产困境,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法。破产法不仅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而且就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破产程序中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许多都是民事诉讼法中已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所以,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也是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凡是特别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诉讼程序问题。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得知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和破产法同属民事程序法的大范畴,它们在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中,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程序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处于各种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位置,它应该起着协调其他民事程序法的作用。但这一作用还尚未真正发挥出来。公证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如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的问题,亟待妥善解决。否则,不利于民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不利于民事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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