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之内,其目的都是为实体法的贯彻实施服务的。因此,这两个法有许多共性,集中体现在基本原则、审判组织制度以及诉讼程序上。在基本原则方面,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是相同的。在审判制度方面,如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也是一样的。在诉讼程序上都实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同时,在某些案件中,民事诉讼如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法庭审理这类案件,是两种诉讼程序交叉进行的。但我们不能不看到,两者因调整对象的根本不同,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彼此尚有许多不同之处:(1)诉讼的性质不同。按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性质的案件,而按刑事诉讼解决的是刑事犯罪案件。(2)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案件的起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刑事案件的起诉者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自诉案件除外)。(3)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公诉人的人民检察院与受审判的被告之间诉讼地位是不平等的。(4)遵循的一些诉讼基本原则不同。由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不同,所以在诉讼中有各不相同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民事诉讼中实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而刑事诉讼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等。(5)诉讼制裁的方式不同。按民事诉讼方式,对民事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而按刑事诉讼方式,对刑事犯罪分子制裁的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6)遵循的一些审判程序不同。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而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则分为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和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7)执行程序不同。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绝大多数都是在裁判生效后,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刑事裁判只能强制执行,除了由人民法院执行以外,有一些还要由有关司法机关执行。因为这两种执行程序的性质和目的不同,民事执行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刑事执行是通过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来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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