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经济法卷 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请字第7号《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宁国锋夫妇于一九二九年、一九四六年先后死亡,所遗房屋由三子宁让祥一家一直居住至今,其他子女宁福英、宁雪冰、宁让贤于一九八六年以前先后死亡,他们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宁氏姐弟对其父母所遗房产可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未分割的房产享有共有权。据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宁雪冰之妻向勋珍现提出分割共有房屋,可按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处理。但鉴于叶学枝一家居住、使用房屋达四十多年等情况,为稳定住房秩序,可由叶学枝给予向勋珍等转继承人适当补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经济法卷 下有关的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 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件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私自与外籍华人违反法律进行房产抵押买卖交易无效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推荐阅读
-
- 介之推割股奉君是民间传说,并非历史事实
- 关于介之推的传说故事中,被提及最多的是 “割股奉君”、“隐居不言禄”之举,后世的寒食节、清明节,许多地方都认为源于介之推。这个
-
- 孟子智谏齐宣王爱戴百姓
- 战国时的齐宣王一心想称霸于天下。一天,他问孟子(约前372—前289年):“像我这样的人能不能统一天下?”孟子和齐宣王孟子觉得眼下人民生
-
- 杀手专诸的经济问题
- 如果把战争和谋杀活动当成一种投资活动,那么专诸的这次谋杀无疑称得上史上回报率最高的一次谋杀。根据血酬定律理论,我们不妨把专诸
-
- 里克劝晋惠公,导致全家被诛杀
- 晋惠公反悔,不想割地给秦国。里克不同意,他说:“既然如此,你们先前干吗答应人家,答应了现在又不给,这不是言而无信吗?”郤芮大声说:“主公
-
- 齐威王活煮贪官阿城大夫
- 舆论的力量是很大的,可是一旦不能判断而受到舆论的左右,就可能做出悔恨终生的错事。齐威王不听信传言,而是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辨明
-
- 魏齐是怎么自己作死的,为何范雎对他要睚眦必报?
- 魏齐这个人是战国时候魏国的国相,就是丞相的意思,是他不分青红皂白就下令鞭笞范雎,让范雎仇恨自己,最终成功逼死自己的。但是,一个是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