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1)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所生子女。(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彻底改变了非婚生子女低下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3)对非婚生子女的确认。确认,是指对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或生母认定为自己子女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母子(女)关系,因子或女的出生而形成,并不因生母的确认而形成。但是,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父子(女)关系,因其生父的确认方可形成。非婚生子女的确认,根据确认方式不同划分为任意确认和强制确认两种:①任意确认。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经他人的指认,自愿确认的行为。任意确认是对自己生育行为的确认,或对自己性行为的承认。即确认原有的母子(女)关系,或形成父子(女)关系。因此,这种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的行为。此外,为承认行为的人必须是根据客观的事实,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而做出的。被欺诈或受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确认,都是无效的。②强制确认。指生父或生母不承认生育事实的情况下,法院经过综合分析判决确认。包括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他所生,或者生母与丈夫同居,又与他人通奸生下的子女,丈夫不承认孩子是他所生的等情况。人民法院根据生母提供的证据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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