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
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民法通则》所确定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它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中主体地位和权利平等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主体特征。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更不允许以大压小、以强凌弱。(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应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享有民事权利就须承担民事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只享受民事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都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的保护,在适用法律上应一视同仁,不允许因职位高低或经济性质不同在适用法律上有任何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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