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能够依照自己的真实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与平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平等是自愿的前提。而自愿是平等的必然结果。当事人之间所设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也就没有什么平等可言。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主体有权进行或不进行民事活动,有权选择民事行为的相对一方,不允许任何“拉郎配”的强迫命令行为。(2)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必须是他们的真实意志。如果是在对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在重大误解条件下所确定的,因其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该行为是无效的或是可撤销的。(3)只要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真实的,合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预,不得任意改变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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