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作为“推行新律基础”的过渡性法典。是在《大清新刑律》的颁行“尚须时日”,而“旧律之删订,万难再缓”的背景下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局部调整如下:(1)删除总目,即废置原律例中的六部分目法。(2)修正刑名,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连坐等酷刑,并以罚金、遣、徒、流、死代替原笞、杖、徒、流、死。(3)科以新罪,如妨害选举罪、破坏交通罪、妨害国交罪等。(4)简明律文,有律389条,例1327条。卷首为奏疏、律目、服制,以及《禁烟条例》12条,《秋审条例》165条。正文分三十类,计为:名例、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祭祀、礼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河防,凡三十六卷。(5)婚姻、田宅、钱债诸类因列属民事而不再科刑。本法典因清廷未几覆亡而实施短暂,但其民事条款后被北洋政府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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