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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是一部与《法国民法典》同样具有深远影响的民法典,它是在德国由分裂状态逐步向统一发展过程中、特别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逐步向垄断过渡的需要而制定的。该法典从1874年开始编纂,历时22年,于1896年7月1日至4日经帝国国会讨论通过,并于1896年8月24日正式公布,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德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学说汇编》为体系,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的,全部民法典分为五编,共2385条。第一编总则。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提供担保等。第二编债的关系法。规定了债的共同规则以及因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产生的各种债的关系。第三编物权。规定了占有、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第四编亲属法。规定了婚姻、亲属关系、监护等。第五编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嘱、继承契约、特留份、丧失继承权、继承的抛弃等。该法典在立法体例上设立总则,将民事主体制度从亲属制度中独立出来。首先确认并详尽地规定了法人制度。同时,第一次在民法典中提出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并具体规定法律行为制度。整部法典逻辑严谨,每个法条的用语明确简练。由于这些特点,该法典施行以后,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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