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作者的义务
主要义务是:(1)经许可录制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出版,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一部作品是否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这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如果录音制作者要使用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理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是录音制作者认为制作该作品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著作权人却不同意以这种形式表现自己的作品,也不得为之。这样规定,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就是经许可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2)不经许可录制制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该作品已经出版,意味着著作权人允许自己创作的作品在社会上传播。因此,录音制作者就可免其寻找著作权人,不经其同意,只在使用作品后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可。(3)使用演绎作品。这类作品付出了演绎作者的心血,凝聚着他们的智慧。因此,录音制作者在使用这类作品时,应当根据作品的形式,支付报酬。如果是改编作品,则向改编该著作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是翻译作品,即向翻译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为保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录音制作者还应向原作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使用表演者艺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录音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因为这种制品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合同形式固定起来,避免发生纠纷,利于双方遵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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