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是指制作录像制品的人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录音制品的含义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它和录像作品不同,录像作品是在编剧基础上,经导演、摄制、作曲、录音、合成等独创性活动产生的,制片者对由这种活动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录像制品则不具有作品应具有的独创性,它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景象进行录制的产物,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另方面录像制品将表演作品的活动以有形形式固定下来,对作品本身和表演活动的传播又起了重大作用,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它一种类似著作权的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取得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适用于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他人合理使用其制品不视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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