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的义务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表演者如果是表演他人的作品,应遵守其规定,履行其义务。(1)经许可表演的作品。指表演者欲使用他人未曾发表的作品进行表演时,应当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对其支付一定的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这就从法律上把表演者应履行的义务固定了下来,从而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益。(2)不经许可表演的作品。凡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进行营业性演出。这样规定,是从著作权人既已将作品发表,就意味着他愿意对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广泛的传播。因此,用艺术表演的形式来宣传著作权人的作品,会收到另一种效果,是著作权人可以同意的。同时,作品一经公开,公众已知晓,没有必要再去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再规定应当经著作权人同意才能使用其作品,势必给表演带来一定负担,表演者还须找到这个著作权人,谈判演出事宜,费时费力,有时还会贻误时机。因此,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双方的权益出发,作出这种简便的规定。但是,著作权人已经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得进行表演,如果要使用该作品进行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同时,凡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3)使用演绎作品。法律根据演绎作品的特性,规定表演者在使用这类作品时不用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表演者在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的演出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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