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保护制度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亦称创作保护主义或者自动取得保护制度。所谓创作保护制度,是指作品一经创作,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作品便自动取得著作权。采用这种制度的理由是,认为著作物的诞生属于自然现象,就像房屋建筑完成一样,法律无权予以否认即给予保护。著作权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作者从事创作,国家基于公益理应保护其正当权益,不须要登记注册后才产生著作权。既然这样,作者从事著作,国家基于公益应以保护其权益,就不需要履行登记手续注册后才能产生著作权。根据此原则,著作权随其作品的完成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保护也自动开始。实行这种保护制度,还使得一些没有固定形式的作品也可以获得著作权,比如没有讲稿的演讲。当然,这并不是说获得著作权就不需要任何条件了,一般说,在实行保护制度的国家里,都有先决条件,即作者应该是本国国民或者是长期居住在本国的人,或者虽系外国人而作品的首次发表是在本国出版的,或者外国人的作品在享有著作权时共同参加了国际版权公约或者与本国订有双边协定互相承认的。否则,也不能受到保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保护制度。伯尔尼保护文艺艺术作品公约也采用这个原则。有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比利时等虽然还规定出版人有义务向中央图书馆或其有资格接受样本的机构交纳一本或者数本样本,但这种规定只是出于行政管理和保护文献的目的,与取得著作权不相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采取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保护制度。这有利于作者积极从事创作活动。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从事创作的人无以计算,如果所有作品都要注册登记,国家不但要设一个庞大的登记注册机构,作者都到一个地方去登记也不方便,造成国家、公众的负担,增加了作者经济开支,于国于民不利。而且,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没有必要再以履行登记注册等手续为取得这种权利的条件。所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本法保护的作品只须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物质形式反映出来即可,无须再履行任何注册登记等手续。这种规定,符合当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制度,与保护著作权的国际版权公约也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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