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特点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指商标权作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所具有的特征。主要有:(1)专有性。这种专有性首先是指它的独占排他性。当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获得商标权后,他就对该商标取得了所有权。而这一权利与权利人所专有,其他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专有权亦称独占权或者垄断权。(2)时间性。一件注册商标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发生效力,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到期商标权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权即自行终止,不再发生效力。商标权的这一特点,在经济贸易中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一般是通过许可贸易方式进行,而这种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由于商标专用权有时间性,合同的有效期也不能超过商标权的有效期,如果商标权提前终止,许可方应当承担责任,被许可方只有在商标权有效期内才有义务向许可人支付报酬。了解商标权的这种法律地位,利于合同的签订。(3)地域区。指一个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本国的商标法所授予的商标权,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无效的。根据这一特点,只能得到核准该商标的国家的承认,受到该国法律保护,其他国家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所授予的商标权上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一国的商标法只能在该国发生效力。所以,如果在没有其他条约存在的情况下,一件商标注册只能在注册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就是说,其独占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经过一个国家法律认可的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境内不许他人使用,而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如果需要在另外一个国家求得保护其权利,就必须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程序在该国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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