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
指遗嘱人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赋予遗嘱人遗嘱自由的权利,不仅表现在设立遗嘱自由,而且还表现在变更遗嘱的自由。变更自由是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变更自由仅有设立自由是不完整的自由。变更遗嘱是遗嘱人专有的权利,而且这权利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行使,他人不得代理。遗嘱人以外的其他人对遗嘱所作的变更,变更部分无效。变更遗嘱可以用明示的方法也可以用默示的方法。明示的方法是指遗嘱人明确进行意思表示,表明变更原设立的遗嘱。如在原立的遗嘱书上记载变更内容,并签名写明年、月、日,或者是新设立遗嘱,对原遗嘱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等。如果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在后面的遗嘱中即使没有明确宣布变更前面的遗嘱,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部分相抵触,则应当以后面的内容为准。从法学理论上看来,部分内容相抵触的情形是属于以默示方式对先前所作遗嘱内容的变更。但值得注意得是,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这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对于默示形式,除了上述情形外,遗嘱人还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来变更原设立的遗嘱。变更遗嘱是生活中常发生的事,因为从设立遗嘱到遗嘱生效往往有较长的时间,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对于变更遗嘱问题,实践中重要的是严格把握变更遗嘱的要件区分变更与篡改和变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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