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具体地讲符合以下条件适用代位继承:(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以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时间为死亡时间。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原因仅仅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并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死亡时间在被继承之后,即使遗产尚未分割,或正在分割中,也不适用代位继承,而只能是转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全部子女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仍应按照代位继承的规定,取得他们应继承的份额。因为子女全部死亡,并不能排除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要代替其父或其母的继承地位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2)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结合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可见在我国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这就是说同在第一顺序的父母、配偶不能作为被代位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都不可以作为被代位人。例如甲、乙、丙、丁四人系血亲。甲系乙之父,丙为乙之子,丁为乙之兄,若乙是被继承人时,只有丙有可能成为被代位人。(3)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或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我国继承法规定,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中,有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但由于人的寿命有限,代位继承的代数要受到自然规律的限制,现一般三代以上就较为少见了。被代位人须为继承人的子女,代位人又须为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这两个限制条件就决定了被代位人的范围始终限制在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的范围内。如甲、乙、丙、丁四人为直系血亲,甲为父,乙为子,丙为孙,丁为曾孙,乙先于甲亡,丙代位继承,乙、丙先于甲亡,丁代位继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依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依法享有的代位继承权。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他们都是亲生子女。配偶双方养子女的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子女都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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