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特征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两大基本财产权,物权是静态状态下的财产权,债权是动态状态下的财产权。物权与债权在商品经济关系的条件下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但是,物权与债权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由于物权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支配物的权利,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或妨碍特定权利主体行使物权的义务,因此,物权是一种对世权。(2)物权是绝对权。由于物权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支配物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其物权,不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就可以实现其利益,因此,物权是一种绝对权。(3)物权的客体是物。由于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其他权利如人身权、知识产权不能作为物权的支配对象,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4)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由于物权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因此,权利人行使其物权时,不仅需要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妨碍,还需要确认一物之上不得有二主。(5)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和追及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一物之上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当同一物上设定有两个物权时,在先设定的物权效力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不管该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主体都可以向实际占有人追索其物。(6)物权的保护方法更有利于物权的权利主体。物权的权利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权利人根据不同情况,既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即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还可以采取赔偿损失的债权保护方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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