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是合伙的形式之一,除了具备合伙的共同特征外,主要是在主体上限定公民参加,法人不能成为合伙的成员。目前在我国个人合伙的形式主要表现在:(1)城镇劳动者的合作经营组织,即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组建的,1986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中指出:“目前个人合伙都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于‘合作经营组织’之中。……因此,有必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分析,予以区别对待。”“两个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为个人合伙。”(2)农村的“新经济联合体”即农村中一部分农户之间在产前、产中、产后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3)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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