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的新生事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户中,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是最普遍的生产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把劳动者与经营者统一于一身,把经济利益与经营风险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是:(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一般情况下,非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能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跨地区的承包经营,这些外来的承包户虽然不是当地集体组织的成员,但是他们来到当地承包经营后,实际上已经加入了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的。承包农户必须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只有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才能产生承包关系,承包者才能取得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订立后,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违反承包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经营,除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外,主要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将经营的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只有向社会提供商品,才能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得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建房、葬坟或其他破坏土地资源的经营,不得造成承包的山岭水土流失或造成承包的水面污染,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损害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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