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人身关系并不是都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中的一部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四个特征:(1)主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他们相互之间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2)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这种权利也就不复存在。因此,民法确认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人享有,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3)这种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的价值。(4)人身权与财产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当人身权遭受侵犯时,会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或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赔偿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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