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n act

书籍: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8-2-1 专题:书籍

这两个恩法案都是进步人士利用政府职能取缔恶习和不道德行为的明显例证,两个法案的目的都是取缔娼妓和不道德的性行为。第一个法案于1910年3月26日通过,是针对移民妇女的;第二个是在19i0年6月25日通过,重点集中在美国妇女身上。根据这两个法案,“为了娼妓或是淫逸,或是其他不道德的目的,或是有企图和目的来勾引、诱惑或是强迫这些妇女和少女”而偷渡妇女到美国或是运送跨过州界的行为都是重罪。这里引用了州际商业条款而与宪法相联系来管制通常只受各州法律管辖的犯罪行为。在这些情况中,“无论有没有女方的同意”运送都是重罪。因此如果两相情愿但不是夫妻的成年人在跨过州界后两人发生性行为,涉案男子仍有可能根据这个法案被起诉。如果涉案女性尚未成年,这个法案的处罚就会增加一倍,可达10年监禁和1万美元罚款。在法案里还特别废除了习惯法中妻子不能对丈夫作不利证词的规则。最高法院在侯克诉美利坚合众国(Hoke v.U.S.,1913)案中再次坚持这些法案。

这些法案表面的目的是防止那些卖淫集团在称做“白奴交易”的活动中走私妇女和少女,但是它们也曾经用来惩罚所谓“不端”行为。根据这些法案进行的最著名的一次起诉是针对一名黑人世界重量级冠军,杰克·杰克逊。根据这个法案,因为他把他的白人女友(实际上后来他们结为夫妻)带到了芝加哥而被定为有罪。该案实际上并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卖淫,但是在联邦机构中建立了种族分离制度的威尔逊政府利用本法案起诉了一个著名的黑人,只是由于他夸耀了他和一个白种女人的关系。这个法案还用于起诉一名和女友越过州界的加利福尼亚男人(Caminetti v.United States,1917),一个犹他州多妻制信奉者(Cleveland v.United States,1946)。在这些案件中坚持异议的最高法院法官们认为,本法案之目的在于镇压卖淫活动,而不是成年人之间发生两相情愿的性行为。

【参见“Criminal Law(刑事法律)”、“Morals Offenses(道德过失)”、“Victimless Crimes(无受害人犯罪)”】

Roberts,Randy,Papa Jack:Jack Johnson and the Era of White Hopes,1983.Finkelman,Paut,ed.,Religion and American Law,2000.

——Paul Finke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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