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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实害犯”的对称。指刑法分则规定以犯罪行为足以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已具有造成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但实际危害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如中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指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危险犯还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前者指中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后者指只要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必然具有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处于受侵害的危险,故刑法不必明文将此危险状态规定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中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同条第2款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对具体危险犯,审判人员必须确切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危险状态,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对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认为存在一般的危险,故不必对是否存在危险状态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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