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部队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违反兵役法律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兵役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律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兵役法律法规指《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国防法》中有关兵役的条款。逃离部队是指未经批准而自行出走、私自离开服役或服务的部队,表现如寻找借口离开部队、不请假离队或超过批准的假期后仍不归队、离开部队执行完任务或其他事项后不再归队,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战时逃离的,携带武器逃离的,指挥人员与其他重要岗位上的人员逃离的,逃离后非法出境的,驾驶航空器或车船逃离的,在接到回部队执行作战任务的命令时逃离的,因逃离而造成其他事故或案件发生的,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35条第1款规定,违反兵役法律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条第2款规定,战时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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